“三孩”政策背景下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
The Legislative Establishment of Protection of Reproductive Rights for Single Wome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Three-Child” Policy
DOI: 10.12677/OJLS.2023.113233, PDF, HTML, XML, 下载: 291  浏览: 1,565 
作者: 赵恩霆, 宋博辉, 苏欣原: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关键词: 单身女性生育权“三孩”政策Single Women Reproductive Rights “Three-Child” Policy
摘要: 当前老龄化、少子化社会背景下,适龄青年生育意愿下降,可以通过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保障单身女性生育子女的权利,促进社会发展。因当前社会存在广阔需求,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界定和厘清非常紧要,并且单身女性生育权实施可以依法治理乱象。当前时代已经发展成为对此有较高需求的环境,我国的法律体系和道德观念可以接纳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制度的保障。通过立法、监管的方式构建起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发展。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ging society and sub-replacement fertility, the childbearing willingness of young people is declining. The protection of single women’s reproductive rights can be adopted to protect single women’s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promote social development. For the huge demand, it is significant to define and clarify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of single women, whose implementation can be controlled chaos occurred by lawless situation. Nowadays, people have prompted the demand for the legislation establishment which can be accepted by our legal system and moral concept. The protection of single women’s reproductive rights through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ion is conducive to social development.
文章引用:赵恩霆, 宋博辉, 苏欣原. “三孩”政策背景下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J]. 法学, 2023, 11(3): 1634-164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233

1.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迈向老龄化、少子化社会。2021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0,056万人,占总人口的14.2%,相较2001年这个比例翻了一倍;但与此同时,我国15岁以下少年儿童数量仅有24,678万人,二十年来少年儿童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下降了5%。伴随而来的是我国的老年人口抚养比不断升高,2021年已经突破20%大关。人口老龄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现代化的必然结果 [1] 。放眼全世界,老龄化、少子化进程正在成为现代化国家不可逃避的问题,2020年世界平均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3.5%,14岁以下少年儿童比例下降到25.7%。同时,在一般观点里,生育是婚姻的产物,也即意味着婚姻是生育的前提。但是近年来我国结婚率、生育率低迷,但离婚率高居不下。2021年全国结婚764.3万对,离婚283.93万对,且从2012~2021年我国结婚、离婚率趋势(参见图1)可以看见明显的趋势:结婚率一路走低,离婚率缓慢增高。在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有关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修订后的法律中,国家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可以有三个孩子。老龄化、少子化社会问题已经存在并且将长期困扰我国社会的发展,婚育实际情况也不尽如人意,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政策上应当给予充分关注。

Figure 1. Marriage and divorce rate in China of 2012~2021

图1. 2012~2021年我国结婚、离婚率趋势图1

婚育率下降充分反映了现代婚育适龄人口,特别是适龄青年的生育意愿下降的客观事实。工作家庭所带来的实际的和预期的压力极大影响着青年的婚育意愿和行为,晚婚、不婚、晚育、少育成为很多青年主动或被动的选择 [2] 。事实上,婚否、育否两个问题如果分别进行周延的分析,能够推动我们从政策层面“对症下药”地讨论具体的对策。影响婚育的主要因素我们可以大体分为生理原因和意愿原因,生理上,有可能是男方或女方的生理原因阻碍了生育。除女性怀孕的困难由于其对策主要是代孕,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外,其他的生理问题都可以通过合法的人工辅助生殖手段加以干预解决。

意愿问题是中心问题,如果将结婚意愿二分为“结婚、不结婚”,又分别讨论是否愿意生育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不愿意结婚且不愿意生育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根据李婷等(2022)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群体结婚意愿不高,其中女大学生认为自己未来会结婚的比例仅有48.96%,远低于男大学生,呈现出不协调的两性婚恋预期。而本调查中的理想子女数(1.86)与意愿子女数(1.36)之间的差距也较大。调查特别指明,居住环境所代表的住房成本,社会环境代表的工作和教育压力,以及养育成本成为对大学生影响最大的生育阻碍因素,女大学生对这些因素较男大学生更为敏感 [3] 。陆杰华、刘芹(2019)在对上述观点作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提出生育意愿主要受到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养育成本提高、妇女教育水平提升、生育观念变革、工作和家庭冲突等 [4] 。苗国、黄永亮(2022)提出,较高的择偶和婚恋预期也创造了青年人的婚育困境 [5] 。总结起来,阻碍生育意愿的包括但不限于机会成本、负担成本等成本问题以及反对性行为、畏惧生育痛苦、不喜欢儿童等主观原因。我们可以据此得出婚育意愿分析的树状图(图2)。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逐步解决。

Figure 2. Analysis of Types of Willing of Marriage and Reproduction

图2. 婚育意愿树状图分类分析

而欲让愿意生育的人群能够实现生育愿望,本文尝试探讨不愿意结婚但是愿意生育的群体,包括同居双方、独身家庭、性少数(LGBTQ)群体的生育问题。我们不难发现,从科学和伦理上我们都无法赋予单身男性生育权——男性不具备剩余的生理结构,无法通过自己一人的努力分娩胎儿。故在本文的讨论中,我们将目光聚焦在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中,探讨是否能够赋予、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在法律层面实现、保护单身女性生育的可能。

2. 域内外法律实践现实

基于上述背景,为提高社会生育率,纾解老龄化社会压力,同时保障单身女性生育自由的权利,单身女性生育权须由法律加以构建,在域内外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都有所涉猎。

我国法律没有对单身女性生育权明示的肯定或否定。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论及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及其法律规范的文件主要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但实际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并没有明文说明不允许开展针对单身女性的辅助生殖技术,仅在部门内部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做了要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禁止医护人员对单身女性采取冻卵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他们都存在立法位阶低、效力低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当前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相对暧昧,主要被囊括在对宏观、模糊的生育权保护中。当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所保障的“生育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还是可以被拆分的男性和女性。从生育的行政登记看,《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试行)》出台,打破了生育登记要求以婚姻作为前置审查程序的必备,减少了单身女性生育权发展道路上的阻碍。同样推行类似举措的还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等,说明了从行政许可层面的对生育不必经婚姻的承认。国内的司法对于单身女性是否能够享有生育权依然莫衷一是。2022年湘0105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丧偶女性与上述两监管文件所述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推定妻子在丈夫死后实施胚胎移植不违反丈夫生前意愿,继续履行人类辅助生殖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但也有法院持反对意见。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域外立法分歧很大。放开型立法的国家或地区,对单身妇女的生育权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例如,瑞典议会于2016年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单身妇女可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并规定她们享有同等的受助权,以保护孩子的权利。美国斯金那诉俄克拉荷马一案,确立了人人都有生育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并自然而然地确认了单身妇女的生育权具有合宪性。除瑞典与美国外,还有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芬兰,希腊,匈牙利,拉脱维亚,俄罗斯,西班牙,英国与印度采用的是开放型立法模式。禁止性立法的国家或地区对单身妇女的生育权是绝对的否定。例如,在法国,1986年的《公共健康法典》中明确禁止单身妇女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受孕,1994年的《生物伦理法》中也明确规定仅限于不能生育的异性配偶。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采取了限制性立法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单亲妇女生育权利的正当性。举个例子来说,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单身女性来说,也是允许采取冻卵这种人类辅助生殖的方式,不过只能是夫妻之间才能进行人工授精。在所谓的“人工生殖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冻卵。在实践中,单身妇女可以找法律机构为自己进行冷冻。香港的情形比较类似于台湾。在日本,对于单身妇女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也从禁止到逐步放开,2013年,日本生殖医学协会也宣布冷冻卵子可用于健康单身妇女,并对冷冻卵子的使用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国际公约普遍对单婚女性生育权采取抽象的保护态度,其中以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大会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为代表,明确提出应兼顾个人生育权与子女权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以夫妻及所有个人为主体。事实上,在很多地方,虽然限制单身女性使用人工授精等辅助手段,但对冻卵并没有限制。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是其实质上间接允许了女性自主选择生育与否或者如何生育。

3. 构建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3.1. 权利行使存在不可拒绝的需求

首先,生育或者繁衍是动物的内在本能。人类的总人口从1950年的25亿,一直增长到2022年底的80亿,共增长55亿。其中2010年至2022年十年间增长了10亿人,占总增长近20%。2可见,人类对生育始终存在需求。中国的2020年的生育数据显示,每名妇女平均生1.3个孩子,尽管低于维持人口的2.1个孩子,却也充分表现中国女性具有一定的生育意愿。而中国的单身女性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是由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且同样符合中国生育趋势,只有其中部分女性因为拒绝生育而无法结婚,因此存在较多数量的、具有生育意愿的单身群体。此外,部分单身女性完全具备养育子女的条件,在不结婚的情况下自发地催生了生育的需求。经济发展越高的城市,往往大龄单身女性的数量越庞大。在北上广深,高学历、高素质的大龄女性比比皆是。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符合高要求的男性配偶,又错过了最佳的结婚年龄导致结婚较为困难,该群体主动选择单身。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在实现物质和安全的需求后,单身女性对归属和爱的需要(belongingness and love need)的需要逐步增大,对家庭关系的追求合情合理。而且近年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转变,强化了单身女性的生育需求。在经历了严格的计划生育后,00后大多为独生子女。单身女性可能会受到来自父母、长辈较大的传宗接代的压力。与此同时,我国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均不发达,仅有10%老人选择该方式养老,且护工劳动力严重短缺。单身女性未来不仅会面临“空巢老人”的窘迫局面,还可能无法获取基本的养老资源,面临较重的养老压力。其次现在国家鼓励生育,对生育有许多优惠政策,例如减税、补贴等,对想生育单身女性也存在一定的吸引力。更重要的是,人类发明了革命性的辅助生殖技术,例如配子移植技术(GT),可以将男性的精子和女性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再移植回女性体内;人工授精技术(AI),将男性精子移送到女性输卵管内使女性怀孕;试管婴儿技术(IVF),在体外胚胎发育后,再移植回女性子宫进一步发育等,使得单身女性的生育在技术上从不可能变为可能,进一步刺激了单身女性对生育的渴求。

然而,我国目前的生育和婚姻紧密捆绑在一起,使得单身女性无法行使生育权。从地方性规章看,绝大部分地区的准生证、新生儿(非弃儿)的户口登记需要结婚证,仅有《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却尚无一例单身女性在吉林成功通过申请借助医学手段生育,四川省《登记服务办法》第四条将单身女性纳入生育登记的范围,却又在《办法》的第五条将登记条件限制在夫妻双方,自相矛盾。从卫生部规章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而我国尚无更高位阶的法律,可见在我国婚姻是生育的前提。单身女性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要求,无法行使生育权。

在需求和现实的矛盾下,单身女性呼吁放开生育的案例数见不鲜。具有代表性的是,冻卵手术是单身女性生育的重要辅助生殖方式,在中国受严厉管制。为此部分单身女性坚持要求医院提供相应服务。徐枣枣(化名)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提供冻卵服务,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共鸣。3而中国女明星被发现绕过我国法律监管、出国实施冻卵手术的事件更是屡屡发生。这是对生育权无声的呼吁。而且单身女性对生育权的呼声越来越被重视。在2020两会期间,多名代表提出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全国政协委员、律师彭静提案建议应当放开对单身女性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这些提案虽然得到了否定的答复,却也是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呼吁的积极回应,反映出单身女性的生育诉求逐步得到重视。

3.2. 构建保护制度、厘清权利关系刻不容缓

生育权是天赋人权,各国法律应当承认。我国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地方性规章中隐晦地用“公民”一词表达了单身女性平等地享有生育权,但是却没有落实到具体制度方案中。反而是以一种自相矛盾的态度,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文件以及卫健委对人大的回复中禁止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又没有具体指出违法提供单身女性生育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后果。若仍然以一刀切的态度对待单身女性生育问题,实则是对单身女性生育需求的漠视,对单身女性生育相关法律风险的回避,不能实事求是地提供解决方案。

在现有的条件下,若不构建保护制度,即使解除单身女性生育限制,也缺乏行之有效的救济措施,使得单身女性生育权形同虚设。女性生育权的侵害有多种,既可以是平等主体之间,也可以是不平等主体之间。一是来自他人对单身女性生育自由意愿的强制干涉,限制生育的年龄、后代的性别,歧视单身妇女迫使堕胎的;二是医院实施相关辅助生殖技术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单身女性无法生育或后代存在缺陷,女性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的;三是行政机关对单身女性生育的严重限制,使单身女性无法通过正规流程完成生育,后代上户口、上学等极为困难的。单身女性正面临上述的生育权侵犯和剥夺,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才能够实现“有侵犯就有救济”的法制社会,否则实质上提高了单身女性行使生育权的成本和门槛,使其需要承担过高的风险,同样阻却了生育自由。

在现有条件下,中国单身女性只能在不具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标准的非法医疗机构接受服务,不利于生命安全保护。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批准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仅为536家。4这些医院通过了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审批和专家论证会决议,可见获取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难度之大、监管之严。而某些无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既要掩人耳目以逃避法律监管,又要通过该服务牟利。在这种情况下,其是否能够获得并使用正规的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器械、材料值得质疑。况且辅助生殖技术本身是高精尖技术,需要较高的医学水平,否则容易产生感染、多胎等诸多问题。这对单身女性自己的身体健康、后代的身体健康存在较高的健康风险。

不构建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制度,不仅会导致上文所述单身女性生命健康受威胁时无法救济的问题,还会催生以单身女性生育为盈利目的的非法市场危机公民安全,进一步恶化单身女性生育环境。目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法律规章只是严格限制了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禁止实施单身女性辅助生殖技术,却无法限制单身女性赴境外实施冻卵等辅助生殖手术。因此单身女性仍让有多种合法途径实现生育权。然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仅仅是对正规医院严防死守,对这些灰色地带却无法覆盖。仍然缺乏上位法对生育权的保障。在李冰冰(单身女性)与广州乐生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公司违法使用李冰冰的单身形象宣传“跨境冻卵服务”,用“生育权”的诱饵获取我国单身女性财产。该案以小见大,展现出与单身女性生育权相关联的新型肖像权、隐私权侵犯模式,以及市场虚假宣传乃至被滥用后的诈骗方式。而部分非法医疗机构也打着“生育权”的幌子为单身女性提供高安全风险的手术,以此牟利。正如,有需求就有市场。单身女性的生育需求就被这些违法分子滥用,而最终使得单身女性陷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双重风险之中。

4. 构建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制度的可行性

4.1. 时代需要:回应单身女性生育权需求是顺应时代的选择

生育权是一个历史性的话题,有一个从人类不知如何控制的性生活衍生物到女性负担生育义务再到人人拥有生育权利阶段的演变过程 [6] 。以中国社会为例,封建社会期间,女性大多需要承担家庭中的生育重任,这一阶段女性生育权概念并未正式出现。对于古代女性而言,生育被圈定在家庭范围内,是一种家族义务。

近年来,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明显,老龄少子化背景下我国总和生育率处于较低水平,结婚率、离婚率和生育率成为人口学界不断关注的重要指标,“三孩”政策正式开始实施并得到广泛关注。但更应注意到,时代的发展带来人们生育自主意识的增强,生育逐渐由偏重义务向权利本位转变,并成为部分学者提出的《宪法》赋予的“隐性权利”近年来单身女性生育权需求逐渐显现。2019年12月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建议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需求已经不容忽视。2021,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出修改,国家“三孩”政策正式开始推行,三孩政策的推行也是以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现状和对生育率提升、生育权保护发展的现状为出发点的。

且在当下已经有积极实践论证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具有可行性。1979年《联合国关于消除针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第1条规定,“……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2014年公布的对28个欧盟国家有关辅助生殖技术立法的调查中表明,有11个国家允许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7] 。这些国家大多认为这是女性保存生育能力的手段。

4.2. 法理容许:构建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具有法理兼容性

构建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制度能够与当前法律体系相容。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进行讨论或保护,应当明确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单身女性生育权同时也与我国《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容。

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明确方面,首先涉及到生育权权利的厘清问题。对于生育权的定义,存在着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争议。但应当注意,在生育权可以为单身的女性单独享有的视野之下,生育权不能为已婚身份的妇女所独有,未婚单身女性生育权也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再有,应当确定女性生育权的行使可以不与婚姻捆绑。我国的相关立法并没有禁止单身女性生育,但长久以来,女性生育与婚姻密不可分 [8] 。从自由价值角度分析,女性作为独立个体,享有自由的生育意志,无需与婚姻关系必然捆绑。从生育权的属性来看,其具备人格性,而不以已婚身份为前提,是一项具有人权属性的权利。因此,生育应当充分尊重个体意愿,保障不在婚姻关系中的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尽管实践中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医疗机构向单身妇女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从法律位阶更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看,其明确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个人权利”。这一规定可以延伸至个体的生育权的探讨,单身女性也理应归入其中。从《宪法》保护角度看,生育权较强的人身属性与人权保障需求能够与我国《宪法》人权保障原则、人身自由权条款相衔接。《民法典》包含婚姻家庭编和人格权编,也存在着单身女性生育权明确、规范和保护的适用基础,可以对生育权的性质、主体、权利属性做进一步划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单身女性应当得到充分关注,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保障应进一步加强,且建立在不以已婚为主体条件的前提之下。

4.3. 道德接纳:构建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具有道德正当性

技术方面,近年来辅助生殖技术快速发展,但其适用对象仍以不孕不育者相联系,单身女性冻卵尚未形成社会共识。传统的生育观念无法脱离家庭,这是一种家庭伦理观念的体现。但随着个体意识的发展以及晚婚不婚观念的冲击,以往承担生育重任的女性脱离婚姻关系的独立价值备受思考。由此,部分单身女性希望在不形成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这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提出创造条件。婚姻关系是一种人际关系,单身女性生育权却建立在个人自由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基础之上,从个人意志自由和生育权的权利属性角度看,构建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具有道德正当性。并且,这种个人意志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单身女性毕竟属于少数群体,且并非所有单身女性都愿意借助生育,群体仍保持在相对较少的数量。

从技术发展与运用角度分析,尽管当前我国辅助生殖技术并未向单身女性敞开大门,但在国外已有相关经验许可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辅助生殖技术的适当运用能够帮助我国更好地实现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际辅助生殖研究报告2022》,部分国家将辅助生殖技术视为解决国家生育率下降的方法。在这一技术能够缓解我国出口人口下降压力的大背景下,其范围的扩大使用能够促进社会发展。

辅助生殖技术不是洪水猛兽,但目前对技术的压力主要集中在伦理和法律监管的完善方面。法律监管可以不断完善,伦理方面女性脱离婚姻独立生育已得到论证。在亲子关系认定方面,根据“互盲原则”,在单身生育女性不知晓子女血缘上的父亲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法律拟制、加强维持成年人保护和转变亲子关系观念加以缓解观念上的不适应;在代际公平方面,当代人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不得以损害下一代人的基本权利为前提。据此,父爱是否缺失成为道德上值得思考的问题 [9] 。传统的家庭分工赋予了父爱“坚毅、自强”的情感特征,相比之下母爱显得更加“细心、温柔”。但家庭分工与个人性格的因素相交织,在现代社会父母的形象特征变得更加多元化,社会也存在很多单身母亲抚养长大的子女。在少子化社会背景下,对子女所谓父爱特征的缺失不应当依赖于婚姻家庭的组成,而更应该关注监护人的教育模式和社会教育方式的转变。在健康的家庭、社会教育模式下,子女的“坚毅、自强”等等传统的父爱特征也可以得到完善。

5. 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制度的构建

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是缺失的、不完整的。未来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来填补这一空白。立法上应该通过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来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监管上应当加强重点领域、流程的管理,以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平衡发展。

5.1. 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体系,更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仅仅是原则性的表述,不能满足单身女性对生育权保护的需求。单身女性应该享有生育权,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是不会受到阻碍的。法律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并不意味着要给予她充分的权利保障,而是要通过保障措施以及配套措施来实现这一权利,从而使她能够得到适当的保护。因此,在保障单身妇女性生育权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生育权加以适当的限制。在此基础上,笔者从立法理论出发,并结合我国目前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现状,提出了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建议。在具体的立法模式方面,可考虑借鉴《欧洲人权公约》等外国立法例,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

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属于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其效力仅限于卫生行政部门。但在现实生活中,技术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过渡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提高技术规范的位阶,有利于法律与技术的衔接和融合,有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审议,以立法的方式提高其效力等级。此外,我国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因其年代过于久远,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需要修改。

此外,刑法、民法等条文应当配套同时修改。一方面需要允许单身女性所育子女同其他子女享有平等地位,保护单身女性及其后代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利用此项规定开展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逼迫妇女以生育为业,包括多胎妊娠等违背医学伦理的行为,应当通过刑法将其规定成为犯罪加以打击。

5.2. 监管保护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运用大数据和网络技术等手段来监督单身女性的辅助生殖行为。目前,我国在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设立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机构,建立一个统一的医疗服务和监督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下级部门)、社会工作机构以及医疗、监督、卫生保健、社会团体等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在法律层面上赋予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团体以调查权、监督权。另外还应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共同进行监管治理。

加强医疗机构监督。当前,在我国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生殖医学中心与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生育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医疗机构在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是否需要获得相关的许可以及进行相关的评估等。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社会工作机构监管。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来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进行保护。社会工作机构对于保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将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纳入社会工作服务范畴中。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工作体系,目前我国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中并没有针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这一内容的相关服务。因此,应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其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NOTES

1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2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https://www.mca.gov.cn/article/sj/tjgb/,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3月1日。

2数据来源人口|联合国:人口板块,https://www.un.org/zh/global-issues/population,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3月4日。

3由于本案涉当事人隐私不对外公布,参见北大法宝《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冻卵适合健康女性吗?》。

https://www.pkulaw.com/pal/a3ecfd5d734f711dd6322486d7a48ae249d326da95bbf8c3bdfb.html?keyword=%E5%86%BB%E5%8D%B5&way=listView,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3月1日。

4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名单》。

http://www.nhc.gov.cn/wjw/fzszjg/202004/bddb71b3de8543f292ba5bbd81c6e75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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