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是否要废除死刑一直是中国法学界争议的问题,有学者基于死刑正义论,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主张保留死刑 [1] ,同时有学者基于刑罚人道主义论,认为为了保护被告的生命利益,应当废除死刑 [2] ,当你打开微博,输入废除死刑,网民激情讨论,并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发表评论,或许秉持正义或许夹杂个人情绪,他们会对没有判处死刑的法官展开批判,最根本原因是“杀人偿命”观念一直是中国人民的传统思想,人民内心对正义朴素的追求往往与法律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相冲突。法律是在平衡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后制定出来,判处何种刑罚应根据案件具体分析,而人民往往站在道德角度,从价值观等社会效果出发评价案件。随着自媒体网络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更加迅速,网络民众干预司法的事情越发平常,而法官最终是否“顺应民意”则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民监督之间的关系。笔者将以“药家鑫”案以及“江歌”案为切入点,展开对司法公正与人民监督关系的论述。
2. 案件内容及分析
2.1. “药家鑫”案
2010年药家鑫开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倒路人张妙,他非但没有救人,反而用随身携带的刀具连捅张妙8刀,致其死亡1。事后媒体采访他杀人的理由,竟是“农村人,很难缠”这个消息一出,立马引起全网激愤,纷纷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或许是受民众意愿的影响,药家鑫从审理到执行死刑仅仅历时8个月。药家鑫案从事实认定到适用法律都清晰明了,不存在矛盾争议,但是正因为媒体的“推波助澜”,引起了大批网友的关注,而这个案件之所以广受关注,不仅由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极强,当事人不仅撞倒路人不救助反而连捅数刀故意杀人,更因为药家鑫特殊的杀人动机,“农村人很难缠”,这直接把农村人与城市人对立起来,分成两个派别。再加上网上流传药家鑫为官二代、富二代,其本身家境优越,基于其对农村人的鄙视心理,更加剧了民众的愤慨,以至于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依旧有网友在网上表示不够“解恨”。在整个事件中,药家也由于群众的激愤被推到风口浪尖,药家人被网友频繁地揭露隐私,谩骂甚至诅咒,严重影响生活。可见将一切曝光在阳光之下不仅关联当事人本人,其一切连带关系都受到广泛关注,而隐藏在药家鑫案背后所要关注的重点其实就是网络民意与司法之间,社会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2.2. “江歌”案
2016年11月3日江歌被其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鑫与陈世峰由于感情破裂产生矛盾,陈世峰曾多次在微信中暴力威胁刘鑫,于是刘鑫躲到江歌家暂住,一晚江歌接到刘鑫后一起回家,陈世峰埋伏在江歌家公寓的三楼,听到动静后陈世峰提刀下楼,看到刘鑫躲进房屋,出于愤怒情绪无处宣泄,陈世峰向江歌连捅十一刀,造成头部遭利刃砍伤,伤口长达10厘米,最终陈世峰被日本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2。案件一出,国内舆论瞬间一边倒,网友激情澎湃的要求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然而据《环球时报》报道,在案件刚发生时,日本媒体以及民众都对陈世峰表示愤慨和强烈谴责,对江歌以及江歌的家人抱有深切同情,但是随着时间迁移,很快网络民愤就平息了下去。日本民众对江歌案的关注远远没有中国民众多,甚至在江歌妈妈前往日本请愿,请求大家一致签名时,中国媒体对此详尽报道而日本媒体却毫无反应,似乎案件已经变成了过去式,只有一家日本媒体进行相关报道,还是转发翻译国内的文章,该报道下网友的评论寥寥无几,甚至很多日本网友对江歌妈妈的行为进行批评,认为江歌妈妈签名请愿的形式是在干预司法,不应该让道德影响法律的审判。
2.3. 案件分析
从2010年药家鑫案到2016年江歌案,网络民众都参与其中,从案件审理到案件裁判,无处不渗透着网络民意的参与,民众都试图站在道德的至高点,凭借自己朴素的正义观引导案件的走向,但是两个相同的故意杀人案件,相同的引起网络群众激愤,却作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这体现了中日两国在社会舆论与法院司法之间的利益取舍。日本法院接受了江歌母亲远赴日本所发起的签名运动,但是同时也认可了被告陈世峰在被捕后的认罪悔罪行为,在权衡二者利益之后最终作出了判处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这似乎不符合中国人民传统的杀人偿命观念,但确是日本法院在顺应民意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判决,道德不等于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日本法院既没有不尊重民众的意愿也没有仅仅依据民愿作出符合民众内心期许的判决,而是在本国制定法的范围内,通过平衡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作出了一个相对平衡和公正的裁判结论。在中国裁判的药家鑫案中,很难不同意网络民意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从一开始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放调查问卷收集听审人员的民意到二审维持原判再到审判过程快速通畅,仅仅历时8个月就对药家鑫执行死刑,民众对案件的监督,对民意的表达都无形之中牵引了法院的裁判,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的药家鑫,当晚为冲动杀人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可杀可不杀”的范围,正由于网络民意的倾泄般干预,使得法官迫于压力,判处死刑。民意的过多参与很难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与独立,但同时也为参与民主提供更广泛的途径。法院对药家鑫最终判处死刑既有对法律的遵守适用,也有对民意的回应。通过药家鑫案和江歌案的对比,我们能轻易看出网络民意是社会大众意愿的网络延伸,网络民意本质是一种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旨在保障社会利益,司法在于保障法律利益。网络民意介入司法审判具有随意性、主观性。司法机关对网络民意缺少正确引导和规制,司法审判缺乏应有透明度,使两者之间产生一定冲突。两者之间的冲突正是当前我国司法审判不能满足民众意愿表达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这种无序冲突无益于形成和谐社会秩序和民主法治环境。我们应理性审视社会监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建立两者相互作用的关系模型,探寻两者之间的契合点和平衡基础,进而构建网络民意与司法关系平衡机制,不断满足广大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3. 新时代网络民意的产生
网络民意根植于传统社会民意,传统社会民意存在已久,亚里士多德曾这样阐述民意,“古希腊城邦的权利来源于民意,因此,政府的政权建设必须以民意为基础” [3] 。《荀子·哀公》中提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4] 。民众如水,统治者如船,民众既可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也能颠覆政权。《现代汉语词典》也将民意定义为人民主体具有共同性、普遍性的意愿。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不断拓宽,民众对民意的阐述成本更低,网络民意一词应运而生。相比较传统社会民意,网络民意主要以互联网为基础,以自媒体为媒介,是民众对社会热点案例以及国家政策的想法或者观点回馈的汇集,新时代的网络民意顺应信息时代的发展,具备新内涵和新特点。
3.1. 网络民意主体的广泛性与先天性
社会各阶层都可以自由在网络上发表自己对某一事件、某一热点问题的看法。网络作为一种虚拟空间,身份被隐藏,隐蔽在网络里的民众卸下白日里的“面具”,真实的表现在他们对某一事件的表达中,而这种表达大多凭借民众自身的道德观,朴素的价值观。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应然权利,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这就导致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不论年龄、性别、民族,民众都可以在网络针对某一具体案例作出评价从而监督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职责履行。
3.2. 网络民意的道德性与社会性
网络民意对于案件的判断标准基于道德情感大于司法判决,如果司法判决与绝大多数人所认可的道德评价相符合,则公众认为判决是公正的,如果司法判决不符合人民的道德评价,则民意对于司法会产生反作用力,大量的社会舆论会渲染“裁判不公”,民众忽视司法程序,忽略制定法,只站在自己道德的一方去指责司法漏洞,或者直接在任何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主观评价,以实现自己内心所期待的裁判结果,就像在前述所举的案例中,药家鑫过失撞倒刘秒后没有选择救人,而是因怕“农村人”麻烦故意杀人,网络舆论一边倒的支持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民众在“杀人偿命”道德理念的影响下无可厚非的希望故意杀人者判处死刑,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因为药家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要件,法院最终判处死刑,法院判决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于该案的预期,审判结果符合他们所坚持的道德观念,于是很快舆论就随着药家鑫的死刑执行销声匿迹。反观江歌案,由于中日法律体系、刑罚标准存在差异,陈世峰用残忍的手段杀害江歌后仅被判20年有期徒刑,虽然在日本很少人能够减刑,陈世峰必然要在监狱中度过20年,但是也难以平复受害人江歌母亲的丧女之痛,江歌母亲集聚450万人联合声明判处陈世峰死刑,但是最后法院在采纳民意的基础上也认可陈世峰悔罪的行为,没有判处死刑,这导致现实裁判与广大中国人民的传统观念相违背,16年至今谈及江歌案民众还是认为对于陈世峰的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但是道德不等于法律,网络民众出于人性道德的主观审判不能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
3.3. 网络民意的盲目性与不稳定性
多种类网络平台的研发实现了消息传播由单一性变为交互性,群众不仅成为信息的接受者也变成信息的传递者,这虽然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民众实现资源共享但一方面过多的信息源鱼龙混杂,民众在传递消息的过程中掺杂主观评价,以至于接受信息的网民不再中立。另一方面,健全的网络秩序没有成立,网络上极易形成极端、带有引导性的信息,不明真相的民众仅仅局限于眼前看到的“事实”而随波逐流,形成的网络舆论盲目跟风,导致“伪民意愈演愈烈。也正是由于这种盲目性,民众在发现事件的另一面后极易抛弃原有观点,又基于新的道德认识展开评价,形成的民意“反复横跳”,不稳定且非理性 [5] 。
4. 网络民意对司法产生的效应
网络民意的实质是依据案件审理过程透明化而扩大民众的参与,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新形式,“在民主之信仰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法律活动之结果必须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社会的呼声” [6] 。这种由绝大多数群众形成的社会呼声或许过于情感化或者激进化,但如果司法机构不采纳,法律活动失去群众的共同参与,就会使司法机构失去合法性甚至最终失去其独立性。社会监督对司法审判具有积极效应,但是由于社会监督的不稳定性、难受规制性、易受引导性等局限性,案件审判如果脱离法律范围,迎合群众道德评价会造成司法不公。日本司法体制就认为应当保护被告陈世峰的生命权及其他合法权利,认可他在审判过程中的认罪悔罪行为,即使中国民众群情愤慨,日本民众同情原告母亲的境遇,日本法院依旧以法律为中心,保持司法独立。社会监督对与司法公正具有两面性,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比例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4.1.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主动性
网络民意具有公平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广纳民意,给司法提供道路借鉴。由于网络的普遍性,参与网络表达的民众包括有专业知识的相关从业者、法学学家、权威人士;有相关领域研究背景但从事其他行业的人士;单纯依据朴素道德情感作出评价,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在社会各阶层、各行业人士的共同参与下,针对一个社会热点就会产生不同层次的个人观点,药家鑫案件中,普通网民基于杀人偿命的道德理念认为司法公正就是判处其死刑,专家学者基于药家鑫的自首、坦白情形认为法院应当酌情从轻量刑。更多观点的汇集给法院提供裁判的参考,有利于司法多方衡量,平衡社会利益与法律利益,平衡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网络民意拓宽社会监督的途径,有利于民主的实现,从而限制权力的行使。通过交互式发展拉近民众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改变过去信息不对称局面,增加民众对国家司法的理解,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新的方式。公众通过网络监督保障了知情权,履行了监督司法的职责。社会监督是一种民众共同参与的活动,更是具体正义的表征,他的目的是为了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7] 。最终想要形成的社会效果是任何人都是国家权力监督运作的主体。监督与民主权力相匹配,他不是法律单纯意义上的权力,而是一种能使权力保持理性,保持中立的力量,在他的影响下权力不再是一种“统治力”而是一种“规制力”。网络民意的兴起使社会监督更加广泛,在众多民众的共同监督下,权力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权力行使主体时刻保持理性。监督权的扩大使网民对法律仍然保持敬畏和信仰。
网络民意为司法增加了社会性,能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发声机会。网络民意的表达多以网络舆论作为表现形式,社会公众对某一社会热点事件形成的整体评价有利于引起司法对不公正审判的反思,民意的道德评价结果与法律结果不符,司法机关去探究不符背后深层次原因,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并且,在如今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公司、新闻媒体、网络红人等相比较于普通个人而言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传递信息速度快,基于“群体效应”“蝴蝶效应”和“舆论控制效应”,网络话语控制力逐渐提高,提升了弱势群体的媒体话语权 [8] 。普通个人将信息给予媒体,媒体充当中介扩散信息,网络民众获取信息后形成民意进而让司法机关重视案件的审判结果,明白争议要点,本着有错必纠的独立态度,切实保障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
4.2.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消极被动性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过度干预影响司法独立。法律是建立对社会的信任,刑法是建立对公权力的信任。国家的司法应当保持中立,使民众信服、敬畏,具有客观定纷止争的权威有效性。网络民意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参与如果与司法审判结果产生重大冲突,在民众不明缘由的情况下会损害司法权威性。现实实践中,网络民意的参与使得很多法官迫于舆论的压力,放弃中立,作出人民满意的判决,这不仅违背司法独立原则,也会降低司法公信力,逐渐使得司法审判失去公信力。药家鑫和陈世峰两人分别在中国、日本故意杀人,杀人后都存在自首坦白情节,但中国法院判处死刑,日本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药家鑫本身并非蓄谋杀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以往判例属于可不杀的范畴,一审法院法官也是如此认为,但是在公正审理此案的一开始,网络上就流传“官二代”、“富二代”等错误虚假信息,在民众的群情激愤下,法院既需要严格依法审理,又需要精细应对失衡的舆论,最终迫于压力选择了判处死刑。反观日本,即使450万请愿书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法院依旧坚持独立性,考虑了陈世峰的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民意如果超越了司法程序并且试图想要干预司法审判结果,就会导致法秩序混乱,威胁司法独立与尊严。司法应当保持理性的去面对网络民意的不利影响,保持客观中立,避免因压力盲从。
网络民意弱化司法权威。网络民意是虚拟社区的建议,合理掌控会形成新的政策点,自主的协同过滤使得狭隘的民意群体极化,假民意的多数人暴政如果不加以控制,对司法将会是沉重的打击 [9] 。民意作为大众思想,正确的引导可以防止集权化的形成,由于信息的杂乱性,网络空间的难规制性,很容易形成群体极化,网络民众依据自己看到的片面信息形成道德评价,当不同于司法审判时,就凭借自身的“正义感”,“英雄感”抨击司法程序,多数人的“暴政”进一步加深公众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冲突,民众逐渐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当司法丧失公信力,一个国家的法治之策也就顺然崩塌。民意往往能够抓住一个贪官,但是民意也能错杀一个好人,尤其是互联网高速发达的现在,网络暴力时常发生。当民众认为司法审判缺失公信,就妄图用自己的方式进行审判,实现正义例如运用网络曝光隐私信息,随意谩骂等,但当更多完整的信息暴露,逐渐实现信息对等时,民众往往发现“审判”错误,但是网络舆论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无法弥补,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冲击无法愈合。
4.3. 平衡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路径研究
1) 建立完善的网络民意表达程序,构建成熟网络民意监督制度。增加司法机关与公众的互动,双向信息交流,针对社会影响力巨大的热点事件,司法主动公开、及时公开,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建立网络民意监测机制,吸纳社会各界人士构成,主动发现网络民意恶意引导行为,反舆论导向,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搭建意见征集平台 [10] ,开放民意交流通道等措施增强司法与民众之间理解。矛盾摩擦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双方通过观点表达达成双向理解,缓解公众与司法之间的矛盾,促使形成良性的发展环境。有人民参与的法庭审判才是真正公正的审判,才是民主的审判,没有公众的参与必然不得民心。
2) 完善司法程序,建立法官问责制度。法治的实行原则,就是运用在政权稳定时期建立的有利于国家治理,社会稳定的原则来判定案件,避免受到民众情绪化的影响。判决的尺度掌握在法官手里,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要求法官独立,法官公正。在司法审判时,法官应当坚守职责,保持中立,在汲取民意的基础上立足法律,坚持同案同判。当再发生药家鑫类似案件时,坚持本心。将奖惩措施下放,追责到个人,坚定优化法治队伍决心,有利于法官正确使用手中“权力”。
3) 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完善立法,使表达自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网络民意的形成往往是民众基于网络舆论的引导,为了形成真实有效的民意,应当从源头限制信息传播、舆论发酵的合理性、客观性。规范新闻媒体、网络影响力人士的发言界限。舆论与司法相对比,舆论以客观真实为基础,司法偏向于法律真实;舆论是民众从道德角度评价,司法是从法理角度分析;舆论大多来自对报道、片面信息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现有证据、完整信息把握 [11] 。正确把握舆论所带来的导向作用能够增强民众的司法的监督,增强司法公信力,所以把好舆论这关是平衡社会利益和法律利益的重中之重。
4) 增强司法公开。网络民意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过程不够透明,民众难以理解审判结果,增强司法公开可以让民众更好的参与审判全过程,同时也能理解法院
是在综合法律规定和人民民主意愿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是充分吸收民众建议的,是时刻落实以人民为本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司法应当保持独立,审理完成后,不涉及隐私的相关资料应当公开,建立网络公共领域 [12] ,在网络公示,既有利于法制普及,也不影响司法公正。面对极速发展的互联网空间,仅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公开程度有待进一步增强。
5. 结语
法治的成熟,在于原告被告双方对适用的同一套审判规则发自内心的真诚尊重,如果在规则以外追求所谓“正义”,真正受害的是法治本身。我们能做的,只有法律制裁之后的宽容。“药家鑫”案和“江歌”案带来的社会问题引人深思。民众往往在法律之外寻求制裁,这种制裁建立在道德价值观的基础上,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密不可分。公民基于朴素的正义感形成的意思合意能够有效监督司法公权力的行使,促进司法公平,增强司法公信力。但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传播的片面性,网络舆论的盲目性、随意性,网络民意极易影响司法独立,司法面对高压,判决结果显失公平,而司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具有很强的专业法律性质,无论网络舆论如何评价,民意与司法始终存在明确边界,审判程序的公正独立,不应迎合任何势力,包括民意。
NOTES
1参见(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参见(2019)鲁0214民初9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