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思路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hird-Party Arbitration System in China
DOI: 10.12677/OJLS.2023.113170, PDF, HTML, XML, 下载: 273  浏览: 498 
作者: 李 琦: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仲裁第三人制度案外人权利救济Third-Party Arbitration System Outsiders Rights Remedies
摘要: 在我国仲裁实践过程中,虚假仲裁、恶意仲裁等仲裁现象屡屡出现,对案外人的权利造成严重威胁,案外人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我国仲裁制度改革的一大现实问题。然而,基于对仲裁的自愿性、契约性、秘密性等特征的考虑,我国的仲裁立法一直没有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对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但其救济效果并不乐观。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域外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立法和实践基础,有学者也呼吁对该制度进行域外借鉴,但学界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仲裁案外人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同时对域外的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介绍,以此探讨在我国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案外人的保护提供可靠路径。
Abstract: In the course of China’s arbitration practice, sham arbitration, bad faith arbitration and other arbitration phenomena have appeared repeatedly, posing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rights of outsider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utsiders has become a major practical issue in the reform of China’s arbitration system. However, based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voluntary, contractual and confidential nature of arbitration, China’s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has not established a third-party arbitration system, but provides relief to stakeholders through other channels, but its relief effect is not optimistic. For the third-party arbitration system, there is already a relatively mature legislative and practical basis outside the territory, and some scholars have also called for extraterritorial reference to the system, but there is also great controversy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outsiders in arbitration cases in China, and introduces the extraterritorial third-party arbitration system, so as to discus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a third-party arbitra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provide a reliable path for 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of outsiders.
文章引用:李琦. 论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思路[J]. 法学, 2023, 11(3): 1192-119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170

1. 引言

传统的仲裁理论认为,仲裁活动只允许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参与,而没有签订仲裁协议的人不能参与仲裁,即不能成为仲裁当事人。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早已确立了诉讼第三人制度,而我国的仲裁立法并没有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使得案外人不能参与仲裁活动。我国《仲裁法(征求意见稿)》1对原《仲裁法》第四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这一修法内容表露出行为人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也可能受理仲裁申请。这也体现了我国立法逐渐承认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用意。由于仲裁第三人制度对仲裁制度的自愿性、保密性造成一定的冲击,学界也对其提出反对意见,防止仲裁由“准司法化”向“司法化”演变而使仲裁制度走向“自我毁灭” ‎[1] 。在域外的立法和仲裁实践来看,引入仲裁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这对于及时化解纠纷、节省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大有裨益。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我国仲裁制度的当事人仅仅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这一制度设计使得案外人无法参与到仲裁程序当中,当其权利受到仲裁裁决侵犯时,往往只能通过另行仲裁或起诉等方式进行救济。

2. 我国仲裁案外人的保护现状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条文充分体现了我国的仲裁制度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只有签订仲裁协议的人才是仲裁当事人,才能进入仲裁程序。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我国的《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对原《仲裁法》第四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当事人参与仲裁需要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这一规定与原《仲裁法》第四条的区别就在删除了关于若没有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内容。虽然《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但从其立法变化显出端倪,表现出有条件地适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

我国早期的司法实践是反对仲裁第三人的,认为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能进入仲裁程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也没有提及仲裁第三人,只是为仲裁案外人提供了其他救济方式,但作用十分有限,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故在我国探索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实属必要。

虽然我国一直没有明文规定仲裁第三人,但有涉及案外人的一些具体规定。之前,我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效果较差,许多善意案外人受到虚假仲裁的侵犯,严重影响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潜在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了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但其应当提交书面的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且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申请。同时在第18条中也规定了案外人根据第9条行使权力时只要满足以下四种情况法院就应当支持:第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第二,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第三,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故意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的情况;第四,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结果部分错误或者全部错误,且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3. 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域外借鉴

对于纠纷的解决方式,除了诉讼以外,国际最通行的就属仲裁,它的高效、保密和便捷等优势被各国普遍认可。仲裁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长期的发展演变以及各国具体实践的差异,各国的具体制度有所不同。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各国的态度不尽相同。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单纯从多寡、是否成熟来判断是否可行并不合理,而是需要从每个国家的历史背景,特别是各国的仲裁制度和仲裁实践本身去考察 ‎[2] 。笔者将考察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的仲裁第三人制度,以期能为我国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提供借鉴。

3.1. 英美法系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3.1.1. 英国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其仲裁制度发展比较缓慢。基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改革,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即《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该法案确立了第三人参与仲裁案件的权利。英国对于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规定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三人加入仲裁只要与一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联系就可以顺利参与仲裁,仲裁庭可以按照规定来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参与条件,具有一定合理性。

3.1.2. 美国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的规定不尽一致,在仲裁第三人的相关规定上也是十分复杂,所以在考察美国的仲裁第三人制度时需要从国家和州两个维度来分别考察。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美国颁布了《联邦仲裁法》,但其中并没有规定第三人能否参与仲裁程序。但是美国的许多判例表明了可以在结合具体案情,在第三人满足特定条件时加入仲裁程序。除了从国家层面分析外,还可以从州的角度考察。根据查阅有关资料,美国南卡罗里那州和犹他州就通过了关于仲裁第三人参与仲裁的规定。但是南卡罗里州的法律却并未要求仲裁第三人的加入必须经过其许可,而犹他州的法律却要求被追加的第三人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这与我国仲裁第三人的规定是有较大差别的。

3.2. 大陆法系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3.2.1. 法国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对于仲裁制度,法国拥有较多实践经验。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仲裁法,其关于仲裁制度的内容一般是出现在《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中,同时在判例中也有体现。法国是支持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的,但是需要考虑第三人是否与仲裁当事人有法律上的联系,如果没有,就很难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仲裁。这样会直接将没有仲裁。

3.2.2. 荷兰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在西方国家当中,荷兰是最早颁布仲裁的国家,其中也有关于仲裁第三人的相关内容。在《荷兰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加入仲裁,也可以通过仲裁一方当事人申请,并且进入仲裁程序后不会轻易被排除出仲裁程序。荷兰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能够较为全面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 我国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 我国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

有些仲裁案件往往会涉及多方主体,如果不引入第三方主体加入仲裁程序当中,一方面可能对第三方主体造成权利威胁,另一方面也潜在地增加了仲裁成本,使纠纷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违反了仲裁追求效率的原则 ‎[3] 。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对于维护仲裁的效率价值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仲裁第三人制度,使仲裁第三人的纠纷通过一次仲裁得到解决而非另行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特别是在当前“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该制度设计有利于节省我国的法律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体现了公正、效率等法律价值目标。

在仲裁实践中,第三人提出仲裁请求的情况逐渐增多,第三人的利益诉求已经引起了立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的重视。如何在案外人和仲裁当事人之间寻求一种利益平衡,是否需要突破仲裁的自愿性和保密性,已经成为仲裁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人、仲裁协议当事人和仲裁庭之间的关系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4.2. 我国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

4.2.1.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仲裁第三人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主要用于解决虽未在仲裁协议上签字,但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默示或其他行为推定其知道仲裁协议的内容并实质上同意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情况 ‎[4] 。因此,根据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也是为了兼顾其他价值,寻求多元价值平衡的一种方式。虽然我国对于仲裁第三人理论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就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规定、受让人明确反对或不知情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这就说明了我国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有一定的运用,也体现出了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我国已经从绝对保守向相当开放接纳转变了,这为在我国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

4.2.2. 仲裁第三人制度与仲裁追求效率优先的价值相契合

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更倾向于效率这一价值目标,其一裁终局、审限限制等特征就深刻体现了这一点。从仲裁的起源上看,其源于商人对效率的追求而产生,也是最后成立仲裁制度的重要因素。仲裁制度在设立初衷就是为了追求效率,为了实现利润和效益的最大化,即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尽可能的公平。在当今社会,仲裁仍然以其高效的优势受到人们的喜爱,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项内容。从我国的仲裁立法来看,效率往往是仲裁立法十分重视的价值目标,例如一裁终局制度,这相比于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而言十分便捷。在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时,当出现多个价值发生冲突时,需要从该制度的首要价值出发,同时平衡其他价值,保持多元价值的动态平衡,而仲裁第三人制度就是迎合仲裁制度对效率价值的追求而提出的一项新制度 ‎[5] 。

5. 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思路

在我国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需要基于我国国情,同时结合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既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盲目排外。目前,在世界上已经有一部分国家采取了仲裁第三人制度,而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成为我国借鉴的重要内容。同时,基于我国现有的丰富法律资源,我国在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时可以参考借鉴我国其他现有制度,使我国的仲裁第三人制度更具中国特色。

5.1. 在立法上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对仲裁申请人双方争议的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他的加入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和原因,从而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裁决 ‎[6] 。在第三人提出书面申请参与仲裁时,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充分审核资质后,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

5.2. 参考借鉴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

有学者认为,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并无实质区别,仲裁第三人完全可以仿照诉讼第三人概念。尽管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存在许多相同点,但二者的差别也是明显的。其中,最大的差别就是,诉讼第三人无需原被告的同意,可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加入诉讼程序当中,而仲裁第三人一般需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才能进入仲裁程序,这样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证仲裁程序自愿性的特点。

所谓仲裁第三人,是指未在仲裁协议上签字,但对仲裁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与仲裁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进入到仲裁程序当中的利害关系人。我国在具体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时可以参考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制度,使我国的制度构建更具本土化。

5.3. 第三人范围的确认和加入仲裁的方式

确认第三人的范围是进入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一个首要问题和关键问题,对后续的制度构建打下基础 ‎[7]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仲裁制度,先不盲目区分有无独立请求权的问题,为了充分体现仲裁当事人意志,应该允许仲裁程序在当事人和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引入第三人 ‎[8] 。国外许多国家对第三人是否有权加入仲裁程序有不同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经过申请想要参与到仲裁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则可以认为当事人同意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若是一方当事人提出想让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第三人和另外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反对的前提下也可以加入。

另外,仲裁庭有别于法院,仲裁庭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能够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作为民间组织,仲裁庭重视的应当是仲裁的自愿性原则,故仲裁庭不应当具有追加第三人的权利。

5.4. 仲裁员的选任和权利

我国《仲裁法》规定,“在只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参与仲裁时,由当事人讨论仲裁员如何指定;商议不成的,由仲裁机构指定。”如若仲裁中引入第三人,则说明其本意接受仲裁安排,仲裁员也不会出现偏袒各方情况 ‎[9] 。如果更换仲裁员,仲裁进度必将会被推延。因此在仲裁程序公正性可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沿用原来指定的仲裁员公平判案。另外,对于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权利应当合理限制。因此,基于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目标,不应当赋予第三人对仲裁员、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等另行提出主张,而只能主张其个人利益,进行抗辩和举证 ‎[10] 。

6. 结语

目前,我国仲裁制度不断发展,侵害仲裁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长期没有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地方仲裁委也没有将保护范围伸向仲裁第三人,这需要在后续仲裁立法上予以弥补,需要学者助力仲裁第三人制度快速落地。至于仲裁第三人的争论,可以在实践中尝试,在试错后完善,而不应将该制度拒之门外,只有这样我国的仲裁事业才能取得更大进步。不可否认,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不仅不会影响到仲裁本身所具有的保密性、便捷性、契约性等优势,反而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符合仲裁制度的设立初衷,符合世界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时代性。本文对我国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了浅显的探索,以期能在前人探索成果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为早日在我国建立起仲裁第三人制度作出一点点贡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助力。

NOTES

1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第3条。

参考文献

[1] 汪蓓. 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检视与完善[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 24(3): 130-143.
[2] 张卫平. 仲裁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J]. 法学评论, 2021, 39(3): 34-46.
[3] 王晓琴. 论虚假仲裁成因及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J].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35(3): 99-104.
[4] 龚保霖. 以《仲裁法》自愿原则为视角探略仲裁第三人[J]. 黑河学刊, 2019(1): 122-124.
[5] 赵亚会. 论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引入[J].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18, 10(1): 33-36.
[6] 陆丹. 仲裁第三人设立制度建构研究[J].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7, 34(10): 47-50.
[7] 朱科.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之完善[J]. 人民法治, 2017(1): 66-70.
[8] 刘东. 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中心的研究[J]. 法治研究, 2015(2): 89-98.
[9] 刘云江. 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 2021.
[10] 唐学涯. 仲裁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与救济路径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