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生产的规划化、组织化、专业化和市场化,这是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 [1]。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金需求与融资水平不相匹配的问题,从而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很难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严重限制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数字普惠金融作为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性的数字金融服务,能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 [2]。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数字普惠金融概述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融资特点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并将扶持、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定成为今后三农工作的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引导农户脱贫致富、发展区域农业生产、实现乡村振兴起着关键主导作用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我国农业发展到了新阶段的必然产物,在政府农业发展引导政策的驱动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走上了产业化和专业化的道路,这需要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拓宽产业链条、扩大生产规模等,其对资金的需求要远超普通农户;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特点,导致其在不同时段对资金的需求也有很大的区别,这迫切需要良好的金融环境助力其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位于乡村地域,缺乏有效担保物,自身商业价值有限且具有规模化经营实力不足、现代化经营能力较弱、产业化获利水平较低等特点,传统金融机构基于收益和风险的考虑,设置的贷款条件和融资成本过高,导致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 [4],具体表现在:
第一,融资风险大。由于农业产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的风险特点,农业产业化经营投资周期长、资金回笼慢、产业附加值低等不利特征,金融机构很难短时间内对其做出准确的评估;而且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的约束,降低了金融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支持的意愿;另外,缺乏合格的抵押物、合格抵押品范围窄是融资困难的重要因素;此外,缺少担保人以及担保机构的帮助,使其无法及时获得金融机构外部资金的有力支持。
第二,融资渠道单一。金融机构从收益保障和风险控制的角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惜贷、怯贷”的态度,而非正规民间金融以“门槛低、放贷快”特点逐渐成为满足其融资需求的主要渠道,但无疑加大了融资成本,降低了利润水平,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融资认知程度低。融资认知程度由融资渠道获取、金融风险控制和信用意识构建三方面构成。首先,没有融资经验,收集融资渠道信息能力弱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正规民间借贷成为其融资的主要渠道,使资金缺乏的经营状况雪上加霜;其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缺乏农业风险规避的意识和手段,自然灾害等突发性风险容易造成毁灭性打击而难以重新组织生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通过获得融资后进行及时还款来建立和完善自身信用记录的意识,甚至不良征信记录的产生,进而增加了“再融资”的难度。
2.2. 数字普惠金融及内涵
数字普惠金融与网络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属于同一谱系概念,具有两大特性,即“数字 + 普惠”,其中“数字”指的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应用,而“普惠”是金融创新的表现。总的来看,“数字 + 普惠”是各类数字技术与不同金融场景相结合的产物,是金融体系利用数字技术重塑价格补偿机制的数字金融应用模式。具体来看,数字普惠金融的基本内涵表现为:经济角色定位明确、普惠为核心,商业可持续。
所谓商业可持续,主要是利用“责任追究”与“赏罚分明”这两剂良药。只有对不负责任的数字金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及追究惩处,才能将数字普惠金融与社会责任承担相挂钩,这就需要建立完备的激励考核和监督审查机制来保证责任合理分配。经济理性在资金供需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数字普惠金融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约束的优势
数字普惠金融,充分利用数据技术,及时释放数据优势,最大限度解决了金融服务供应方与资金需求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利用数字普惠金融逐渐成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重要解决途径。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融资模式,为未来拓宽多元化农业融资渠道提供了有益参考 [5]。
3.1. 降低金融服务的供给成本,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地广人稀,传统金融机构权衡成本收益后难以将金融服务网点触达到农村的各个角落,从而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能性降低,数字普惠金融的数字特性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同时借助数字特性降低了用户的准入门槛,进一步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范围,及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平民化便捷的金融服务。
3.2. 降低金融服务的使用成本,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效率
数字金融服务机构通过数字技术建立线上融资服务平台,与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相比,维护线上平台的边际成本很低,这使得数字普惠金融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向新兴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此外,较低的运营成本也逐步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发各类金融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可以便捷地了解各类金融产品的功能、条件以及利率信息等,通过对比分析,数字金融可以促进交易的达成,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效率。
3.3.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大,通过数字金融服务可以及时满足资金需求,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同时,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借助信息技术,对大型综合电商平台和各类超市的现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流大数据进行优化整合,为供应链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信贷服务和数字化运营等增值服务,将农业供应链各环节的数字足迹转换为信用数据,完善了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简化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流程,提升了其融资效率,保障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4. 数字普惠金融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创新路径
目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一直是我国传统正规的融资渠道。因自身实力局限,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间接融资。同时,因有效担保物稀少、经营风险较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具备银行直接融资的能力。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为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打造了新的市场蓝海。
4.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P2P网络信贷融资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P2P网络信贷融资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助P2P网络信贷平台寻求有意愿的资金出借方,所有的事前、事中、事后交易均通过网络实现的一种融资模式。该模式的融资特点表现为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适用于经营稳定,资金需求量较小,主要用来满足应急性临时短期资金需求。
4.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数据小额贷款模式
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体现的是“大数据” + “小额”的特性。“大数据”是电商平台上的大数据信息,“小额”有两层含义,对于资金出借方而言,“小额”指的是资金出借方的公司属性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资金需求方而言,“小额”值得是借款的资金额度。此种贷款模式需要借助电商平台运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自己在电商平台上的大数据信息,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对于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管理机制完善以及网络营销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讲,该融资模式的融资优势更明显。
4.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应链融资模式
供应链融资的关键是利用供应链上的大数据信息进行融资,与其他融资模式不同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应链融资是由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提供信用融资担保,这使得供应链核心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信用融资 + 担保的供应链融资模式有效化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担保物不足、经营风险过高而难以获得融资的困境。
4.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众筹平台融资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众筹平台融资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自身的创立或准备投建的新项目,以股权众筹或创新项目众筹形式,集中公众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这一融资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灵活性大,不以是否拥有成熟的商业价值作为发放贷款的唯一判断标准,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下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创业前期经营风险高而难以获得项目启动资金。
5. 总结
数字普惠金融的“数字 + 普惠”特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找到了解决对策。本文基于数字普惠金融视角,首先分析“数字 + 普惠”特性在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上的优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P2P网络信贷融资模式、大数据小额贷款模式、供应链融资模式、众筹平台融资模式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提供了新的发展路径。
基金项目
2022年度泰安市社会科学课题一般项目:数字普惠金融视角下泰安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的创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YB-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