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当前金融快速成长和社会转型以及大数据的快速成长,本国公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随之出现了更多需要的趋势。在目前,我国正居于积极的转换金融成长阶段和优化提升服务结构的关键时期。而在目前形式中,面对金融下行压力加大、公共服务资金来源压力不断加剧的情况,当局在公共服务购买过程中出现的诸如规范流程欠缺、信息不公开、供需结构失衡、服务效率不高、方式手段单一、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显得十分常见和无奈,而主要依靠内部监督来实现,这种情况使得公众需求难以被满足。当前,全社会广泛关注下的,以网络为基础的公共服务方式的改进,使得当局对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水平追求大力改善和提升的效果,从而使得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举行变革变得大势所趋。
本次研究基于“互联网+”这一新的社会形态,将之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结合,并且逐渐深入研究分析“互联网+”视域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结合点、成效、问题与对策,从而达到在互联网+时代中,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创新性目标。
2. 概念界定
“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当”,它是传统金融社会形态向新型金融社会形态前进的过渡阶段。具体而言,“互联网+”是依托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将互联网与传统行当举行深层次融合,将各个领域内的技术紧密联结,从而创造出新的生态成长格局,其本质是将传统产业举行信息化、在线化、数据化,这也是促进金融和社会成长的新范式。
政府购置公共服务是指施展好市场机制的作用,把政府直接供给的一些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各种服务,包含增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成长教育、科技、文化、医疗、体育等公共事迹,为群众参加社会金融、政法、文化活动等供应好切实有效的保障。具体而言,它按照一定的必要程序,将各种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迹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这些项目统一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紧建设和公共财务系统的日益健全,政府购置公共服务将变成当局供应公共服务的重要方法。
3. 文献综述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 “互联网+”的内涵
a) 2012年11月,易观国际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扬首次提出“互联网+”理念。他认为在未来,“互联网+”公式应该是我们所在的行当的产品和服务,在与我们未来看到的多屏全网跨平台用户场景结合之后产生的这样一种化学公式 [1] 。
b) 2014年11月,李克强出席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 [2] 。
c) 总的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当”,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操纵信息通讯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当举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成长生态。其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也是推动金融和社会成长的新范式 [3] 。
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
a) 赵燕妮,李娟(2016)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供应资金,社会组织承包服务、合同关系实现特定公共服务目标的机制,本质上是公共服务的契约化供应模式 [4] 。
b) 於乾英(2014)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目标,政府同各种社会组织签署合同由各种社会组织供应由规定种类和品格的部分公共服务,并由相关政府机构向实施服务的社会组织供应资金 [5] 。
c) 郑苏晋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在新公共服务等理论与实践的共同作用下,引入竞争机制成长起来的一种由政府直接或间接供应公共产品的模式 [6] 。
d) 萨瓦斯(2003)提出“合同外包”概念,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视为民营化的表现 [7] 。
e) 国内学者虽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国内学界相关表述很多,但观点大多相同。即,政府通过与营利或非营利组织签署承包合同的形式来供应公共服务。国内学者对公共服务市场化和和社会化两者关系认知有所差异,部分学者强调市场以外的社会力量作用,认为两者是有所区分的;另外一部分学者则持相反的意见认为社会化通常包含市场化,两者关系是相互重叠的 [8] 。
f)学者研究的角度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观点。总结为以下三角度:第一,从治理机制的角度来研究,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在公共服务部门内引进私营部门的竞争机制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从而形成一种混合的公共服务治理机制 [9] 。第二,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来研究,认为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供应,政府虽然还是社会组织资金的支持者,但不再生产和直接供应公共服务 [10] 。第三,从行为属性的角度来研究,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以政府部门作为发包方,把有关事务性、技术性的公共服务承包给有关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主体)的民事行为,本质上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11] 。
4. 对策与建议
根据团队成员在查阅文献以及访谈过程中得到的一些信息,考虑到“互联网+”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提出了几点建议:
1) 借鉴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功经验。
查阅相关文献后,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采办公共服务目前还是处于不成熟阶段,而为了将互联网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则是必然趋势。
当成长过程遭遇瓶颈时,应积极从国外的经历中吸取教训。在以美国、英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中,合同外包制、补助制是比较成功的经验。
合同外包制的代表国家为美国。在美国,所有公共服务项目全部被外包给其他组织、机构,打破了政府的固有职能,这使得公共服务范围更加广泛,社会公众在不同方面的不同公共服务需求也都得到了满足,且大大地节省了政府机构的运行成本 [12] 。
补助制和社会效益债券的代表国家为英国。在英国,凭借其下设的新机会基金和社区基金这两个政府基金,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竞争性地分配给国内各级各种社会机构,即与社会机构广泛合作。同时,英国购买公共服务划分清楚,明确职责范围,在强制性竞争投标下,达到督促各机构完善自身专业化水平,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目的 [13] 。
除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因地制宜地成长我国电子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打破公共服务供给传统结构中“政府孤岛”的局面,实现公共服务创新型供应模式。
2) 我国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机制。
当前国内与政府采办公共服务相关的比较完整的法律文献是《政府采购法》,因此不难看出在购买公共服务这方面,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所依据的法律文献也过少,导致实际上政府采办公共服务囿于实际操作与实践经验的局限性 [14] 。
针对这一情况,想要大力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在立法层面应不断完善。扩充和改进《政府采购法》,将互联网相关内容融合在内;尽快拟定和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文献,规范市场体制,引导社会组织的活动;同时,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为了保证“互联网+”视域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顺利举行,迫切需要为“互联网+”的应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和可靠得到法制保障体系 [15] 。
改进法律后,应建立配套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创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成长环境;建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救济机制,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确保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完备政府购买服务监察评价体制,强调明确的服务标准,供应完整而准确的信息。
3) 我们应当提高公众认知度。
根据团队访谈结果,发现公众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不了解,甚至可以说是很陌生。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确保政府电子化采办公共服务顺利举行,应提高公众认知度。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宣讲会的形式,向公众普及:什么是公共服务,政府如何购买公共服务,如何实现政府电子化公共服务,以及政府电子化公共服务的意义是什么等,以此提高政府采办公共服务的透明度。
4) 我们应当有扎实的理论基础。
实践固然重要,但创新应有科学的理论支撑,建立在基础理论之上。
除了借鉴国外成功案例,同时对国内外的理论举行深入研究,结合国内具体国情,对“互联网+”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可能遇到的风险举行预测,并供应防备风险战略的依据,保证政府电子化公共服务的健康成长。
5) 壮大社会组织自身实力。
作为公民参与重要途径的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且在“互联网+”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如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壮大社会机构自身实力成为目前社会的重要课题。
一是建立政府向社会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扶持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资助体制,制定社会组织财政补贴政策 [16] 。
二是健全社会机构相关的配套政策,解决各方面政策缺失问题。健全社会机制的人事管理、财政制度、岗位培训、职称评估、社会保险等政策,解决社会机构及从业人员实际困难 [17] 。
三是根据金融社会成长需求,重点培育、优先成长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行当协会、学术性社团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18] 。
6) 政府应当简政放权。
在社会力量的积极、健康成长成为一种成长趋势的情况下,政府应该积极构建优质的成长环境,充分认识并发挥社会力量在当前社会成长中的重要作用,构造好政府的领导者身份。
同时,政府应该简化行政干预,避免对社会力量的过度行政化,维持他们的独立性。且需要进一步增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积极为社会力量筹措资金和人才供应良好的政策环境。
NOTES
*并列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