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优化意见
Analysis of the Optimization of Punishment Rule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DOI: 10.12677/ae.2024.144486, PDF, HTML, XML, 下载: 38  浏览: 64 
作者: 王晶晶: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北京
关键词: 教育惩戒惩戒尺度惩戒方式小学教育学生权利Educational Punishment Punishment Scale Punishment Methods Primary Education Student Rights
摘要: 随着我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方式使用不当的新闻频发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大众对教育惩戒的关注逐渐由“是否能有效惩戒”转向“惩戒方式是否得当”,进一步优化我国教育惩戒的尺度和方式迫在眉睫。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小学阶段教师实施正确教育惩戒的需要,为中小学教师提供清晰明确的惩戒尺度和方式,本文以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现状入手,分别围绕儿童权利保障政策及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及相关教育理论两个方面,来探讨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教育惩戒的尺度与教育惩戒的方式的优化意见,并做出相关总结与期望。从而对我国中小学教育阶段的教育惩戒提出可供参考的规划角度,以发挥教育惩戒对小学生发展的积极作用,解决当下小学教师展开教育惩戒所面临的困难,并为我国小学教师未来开展教育惩戒相关工作,和我国相关教育惩戒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修改编订提供参考依据。
Abstract: With the frequent reports of improper use of disciplinary measures by teacher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China, and the issuance of the “Trial Measures for Discipline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public attention on educational discipline has shifted from “effectiveness of discipline” to “appropriateness of disciplinary methods”. It is urgent to further optimize the scale and methods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n China. This article suggests optimizing the scale and methods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e from two perspectives: child rights protection policies and laws,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al characteristics of primary school students and relevant educational theories. The aim is to provide a planning perspective for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China, to harness the positive impact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e on the development of primary school students, and provide reference for future work related to educational discipline for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in China, as well as for the revision and formulation of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n educational discipline.
文章引用:王晶晶. 浅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优化意见[J]. 教育进展, 2024, 14(4): 117-121. https://doi.org/10.12677/ae.2024.144486

1. 引言

教育惩戒的概念定义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已有界定,其中说明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1] ,同时也是规范和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教育环节之一。

随着2021年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施行,我国教育惩戒的相关概念、类型、原则和措施都已有了初步的规范和明确,也为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介于该规则仍处于试行的初步阶段,其中仍存在着空白和漏洞,例如:惩戒尺度的具体划分不清晰、惩戒方式的运用情境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导致“老师们批评教育学生时处于拿捏不准的处境” [2] 。在当下,因教育惩戒存在过失而对学生造成极大伤害的新闻层出不穷,大众对教育惩戒的关注和热度日益剧增。一方面,家长和社会对教师是否能够在教学日常中正确实施教育惩戒倍感担忧,另一方面,教师面对把握不准惩戒尺度的压力和来自家长、社会的质疑,惧怕无意间对学生使用了不正当的教育惩戒方式而不得不“摆烂”。因此,基于目前我国中小学阶段教育惩戒的现状以及前人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教育惩戒尺度和教育惩戒方式提出优化意见,对填补相关空白并促进中小学教师正确开展教育惩戒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小学教育惩戒尺度的优化意见

2.1. 从儿童权利保障政策的角度进行规划

当下教师过度使用教育惩戒权,或实施不正当的教育惩戒而对学生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的新闻频频出现,本文认为其中问题在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仅为教师提供了几种特定情境下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方式,但对于教师日常面临的复杂情况来说,这样的尺度规划仍过于宽泛。因此建议从儿童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来具体地细化现有的惩戒尺度标准,围绕儿童的权利保障政策来进行尺度划分,从而给予教师最为精准、操作性强的惩戒标准,使教育惩戒在尊重和保障学生的人权、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实施,避免教师因把握不好惩戒尺度而侵犯儿童合法权利的情况发生。

儿童的基本权利需要受到保障这一原则已经得到普遍共识。在《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中提到儿童享有平等权,无论其家庭情况、性别、民族、语言和宗教信仰如何,每个儿童都应该受到平等和非歧视的对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中“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被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在《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中的最佳利益原则提到儿童的最佳利益应该被视为首要考虑。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制定政策和实施措施时,应该始终以儿童的福祉和发展为中心,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样地,儿童的以上基本权利也需要在教育惩戒中得到保护。教育惩戒旨在纠正学生失范行为、防止再犯,即“他们应当受到惩罚并不是因为他们犯了错误(因为已经做了的事不可能挽回),而是为了使他们在未来不再犯错误。” [3] 但当下的许多教师对教育惩戒的理解存在着普遍误区,他们往往将目光落在了惩罚学生的过程上,仅仅看到了教育惩戒就是要惩罚学生,却忽视了教育惩戒的育人作用,以及要让学生纠正错误的最终目的。他们习惯性地将违规违纪的学生视为与其他同学不同的“特殊学生”,仿佛在学生做出违规违纪的行为的那一刻,就自动丧失了原本属于自己应有的基本权利,教师便可以使用区别于对待其他学生的不平等的方式来惩戒学生,甚至是以掺杂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话语、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方式来实施教育惩戒。此外,由于目前我国缺乏详细的以儿童权利保障为基础的惩戒尺度可供教师作为依据,加之不同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判断和理解存在着个体差异性,教师极有可能实施无意识的侵害学生基本权利的教育惩戒。

因此,《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教育惩戒尺度的优化需要从保护儿童基本权利的角度出发进行详细地规划,明确教师不得因教育惩戒而损害学生的基本权利这一原则,并付以教师具体清晰的惩戒参考依据,才能保证教师在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荣誉和名誉、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更精准有效的教育惩戒,实现在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帮助其改正失范行为,完成对社会规则认知、接受与思想内化 [4] 。

2.2. 针对学生的个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尺度规划

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提到了针对不同程度的违规违纪行为,教师可采取的惩戒措施。例如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道歉、罚站一节课等惩戒方式;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生,可以通知其家长并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学处理。虽然诸如此类的惩戒措施对教师应使用怎样的惩戒方式提供了一定依据,但其中在对惩戒尺度进行规划时,没能意识到同样的惩戒方式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情况的学生产生的反应和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本文建议在现有规划的基础上,依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特点进一步细化,针对每一年龄段的学生提出具体的惩戒尺度标准。同时,建议将学生的个人情况囊括于实施惩戒时需考虑的范围之中,针对学生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如: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疾病、家庭情况特殊),来额外规划惩戒尺度和惩戒方式,实施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教育惩戒,从而更好地、更精准地帮助学生纠正错误。

2.2.1. 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身心状况进行规划

根据人格理论,11~18岁的儿童自尊心强且心理敏感 [5] ,加之青春期的作祟,该时期的儿童身体和心理出现了快速发展和转变。这意味着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学生正处于这样一个特殊的发展时期,他们对教师给予的惩罚表现的更加敏感,更在意的是该惩罚是否会让自己“丢面子”,是否会引起同学的嘲笑和不良评价,而并非惩罚的具体内容。如若教师在对青春期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还使用当场口头批评、罚站、责令立即道歉等可能有其他同学在场见证,使学生感到丢脸的惩戒方式,那就极有可能引起学生心理上的极度抗拒和不适,激起学生的不良反应,甚至使他们诉诸于自残、自杀、跳楼等过激行为。由此可知,学生身心状态的变化会影响惩戒的效能,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对相似惩戒手段的认知和感受不同,随着学生成长,一些原本有效的惩戒手段可能失去作用 [3] ,因此则需要将教育惩戒规则中相关惩戒方式和尺度的内容进行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进行细化,才能防止惩戒效果的大打折扣,杜绝出现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留下不可逆转的伤害的惩戒方式。

2.2.2. 根据儿童的个体差异性进行规划

由于每个学生的生长环境、家庭条件、个人经历以及主观能动性的不同,他们的想法、内心世界和思维方式也会应其不同而形成自身的独特性。因此要求教师学会正视学生的个体差异性,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进行因材施教。跳出老师的教学日常,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性来进行育人工作也需要在教育惩戒中得到体现。目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现有的惩戒方式和尺度的适用对象为中小学普遍学生,其中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式的惩戒方式。例如在对患有心理疾病的学生(如抑郁症、自闭症等)进行教育惩戒时,教师就需要充分考虑其心理脆弱、敏感的特点,采用最不容易引起学生心理创伤、加剧学生心理负担的方式进行惩戒,训诫、批评等现有惩戒方式就不再适用于他们;在对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如父母残疾、家庭情况困难、父母家暴等)进行教育惩戒时,教师则需根据其家庭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通知家长是否能够解决问题,是否有利于帮助学生纠正错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提到的告知学生家长、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和管教的惩戒措施就显得忽视了学生的个体真实情况,仅仅从学生犯错的程度去判断如何惩戒,而不关注学生的真实情况是否适合这样的惩戒方式,最终也无法达到惩戒的目的。

因此本文建议在修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前,对我国中小学生常见的特殊情况(包括心理和家庭层面)进行调查研究,从学生存在的个体差异出发,针对每一种学生的独特情况进行尽可能的细化,从而划分出最为精准的教育惩戒尺度,并付以相应的可供教师参考使用的惩戒方式,以保障教育惩戒适用于每一位孩子。同时,建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增添对教师的要求条例,要求教师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关注和了解班里每一位孩子,掌握学生在性格、心理、家庭背景、社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求,以确保教师具备正确判断和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的能力。

3. 中小学教育惩戒方式的优化意见

基于以上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相关教育惩戒尺度的修改意见的讨论,并结合目前小学阶段教育惩戒情况的复杂性,本文跳出书面的条例条规,依据相关小学儿童的教育理论,将视角缩小并将其落实为具体的、真实的、可供老师实操和直接使用的方法,进而提出针对于小学生的教育惩戒方式的优化意见,以帮助相关教育惩戒规则政策更好地适用于小学儿童。

3.1. 基于小学生的道德认知发展水平进行制定

通过分析《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教育惩戒方式可知,其中的惩戒方式都属于实际性的惩罚措施,例如批评、罚站等,但相较于此类的惩戒,小学教师还可以依据小学生在这一阶段的团体意识强的心理特点,以及其在该年龄阶段的道德发展水平,进行非实质性的教育惩戒。依据科尔伯格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可知,小学阶段的儿童处于习俗水平,其特点是能够理解社会规范,认为个人的行为要符合社会和他人的期望 [6] ,开始关注行为的后果和他人的评价。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中也提到,7~11岁的小学生处于认知发展的具体运算阶段,对客观事物和经验能够进行逻辑思考,理解因果原理和情境因素 [7] ,以及具体的规则和纪律。因此在制定小学阶段的教育惩戒方式时,建议考虑他们开始具备抽象思维和认知能力这一特点,并且根据他们开始关注集体认同和社会规范,容易受到同伴压力和情绪影响这一特性,制定小组团体机制类的惩戒方式。例如教师可以设立小组扣分制度,当小学生出现违规违纪的行为时,通过扣去小组分数的方式,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危害到了班级集体的荣誉和利益,从而更好地唤起学生改正错误的意识。

3.2. 基于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在小学阶段的运用进行制定

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研究认为,强化和惩罚可以塑造行为,强化提高某种行为发生的频率,惩罚则减少行为发生的频率 [8] 。其中强化分为了正强化和负强化,惩罚分为了正惩罚和负惩罚。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所提到的教育惩戒方式大多属于正惩罚,却极少运用负惩罚,即对不希望出现的消极行为去掉一个积极刺激(取消学生喜欢的东西作为惩罚)来进行教育惩戒。此外,相较于初中阶段的儿童,小学阶段儿童更容易受到奖励和惩罚机制的影响。因此本文建议,在修订和优化小学阶段的教育惩戒规则时,可以新增运用负惩罚理论的惩罚方式,从而为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更多的参考和依据。

4. 总结与期望

总的来看,中小学教育惩戒尺度的划分和惩戒方式的优化绝不能忽视儿童的权利及身心发展规律而单一而论,需紧紧围绕和参考儿童权利保障政策及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及相关教育理论两个方面来进行,才能防范教育惩戒的“戒尺”变成伤害学生的“利器”。

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发展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仅是我国教育惩戒发展的开始,在中小学阶段更好地实施教育惩戒仍任重而道远。唯有坚持站在儿童的角度上,以儿童的权利保障和身心发展特点为依据,才能在不远的未来最大化地发挥教育惩戒的效能与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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