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校教师为对象浅析工伤认定困境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ies in Identifying Work-Related Injuries by Taking University Teachers as the Object
DOI: 10.12677/ASS.2024.132121, PDF, HTML, XML, 下载: 49  浏览: 102 
作者: 邬舒玟: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关键词: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高校教师Identific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Labor Relations College Teacher
摘要: 高校教师在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的同时也付出了辛苦,这些辛苦的背后也导致了一些伤害事故的发生,但若高校教师不幸负伤,大多数教师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如何申请认定工伤。尤其是当他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不固定,往往影响工伤认定。同时,目前高校教师关于工伤的认识不到位,有些教师因工受伤却没有及时上报,错过一个月上报失效导致后续报销及待遇受损,影响切身利益。从工伤认定的角度出发,浅析高校教师在工伤认定中的困境。
Abstract: College teachers have a high social status at the same time also paid a lot of hard work, behind these hard also led to the occurrence of some injury accidents, but if college teachers unfortu-nately injured, most teachers do not know how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how to apply for recognition of industrial injuries. Especially when their work time, work place and work content are not fixed, often affect the identification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At the same time, the current understanding of college teachers about work-related injuries is not in place, some teachers did not report work-related injuries in time, miss a month to report failure, resulting in subsequent reimbursement and treatment damage, affecting the vital interests. From the angle of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lemma of college teachers in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文章引用:邬舒玟. 以高校教师为对象浅析工伤认定困境[J]. 社会科学前沿, 2024, 13(2): 895-900.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4.132121

1. 工伤的认定

1.1. 工伤的概念

工伤,又称为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进行职业活动时所遭受的职业病伤害或事故伤害。目前在国际上,对于工伤比较规范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二是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伤害。其中,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2. 高校教师工伤的认定

高校教师在我国一般为高素质、高学历的学术人才。无论是社会地位还是收入水平相较于其他行业,都是高于其他行业的。但是高校教师在享受这些成果的同时也造成了自身身体与精神的损伤,近些年来高教教师过劳现象逐渐频繁,因工作原因产生的身体物理损伤,更有甚者因工作而产生的各种职业病更是不计其数。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作为工伤认定标准,而这三要素在规定本身上就缺少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工伤在认定方面产生了困境。而对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不固定且具有多元身份的高校教师来说,在工伤认定上更是困难,从而产生了法律漏洞。但是工伤认定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所工作中最基础的权益保护,因此为了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我们必须要先解决认定困境。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这些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作为事业单位之一的高校,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时,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这样可以使高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得到应有的保障和赔偿。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第五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因此,高校教师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教学和培育人才,同时还要承担科研工作(如:做项目、写论文等任务)、进行学术交流。此法条对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做了明确说明,对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不固定的劳动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1] 。这条法规无疑为保障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武器。

2. 高校教师工伤实际现状

在疫情的影响下,我国目前经济形态较为严峻,也就导致劳动力市场中付出与劳动的不对等比其他时期严重,而对于高校教师而言,高校的逐年扩张与高校教师需肩负行政与教学的一体化也导致不少教师因为过度劳动而产生工伤,而在这些工伤的背后也反应了我国高校教师工伤现状。

2.1. 学术人才在劳动力市场的劳动不对等化

高校教师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劳动力市场中进行和开展的,高校根据学校声望、地域等因素划分出不同层次的高校,从而在此基础上引进进入高校工作的劳动力。而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也有其独有的晋升渠道,进入高校的教师为了,为了保证自身得到较好的发展,高教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也会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而政府与高校的行政化的附带效应需要高校教师不断的花费时间应对有关政府设立的各种学科任务与各种计划。而高校内部的行政化也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学术权利和行政任务的融合造成的“双肩挑”现象导致高校里的教师精英工作负荷加重,可能也会因为过度劳动而产生工伤;二是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 [2] ,教师为应付各种行政事项和无关学术的闲杂事项造成时间过多的浪费在行政事物上而无法顾及其本职工作,为了使自己本职工作更好开展,而大多数高校教师利用其私人时间来完成行政任务,因此在高校教师群体中熬夜也成为了家常便饭。

高校教师的劳动是以复杂的脑力劳动为主。但由于现阶段高校管理要求政教一体化,在学校事务管理上,教师遵守学校规定完成学校赋予的管理工作;在教学上,要充分准备教学的内容;在科研与项目上,教师也要达到相关的要求发表文章与课题。这就导致了高校教师任务的繁重。此外,高校教师的劳动属于创造性劳动,这就需要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挖掘新的论点与发现,不只是简单的重复性工作,更多的是为学术领域增设新的内容。

高校教师在劳动成果的获得上具有滞后性。高校教师的教学成果往往需要等到已毕业的学生进入社会后,才能最终体现出来。总的来说,高校教师劳动成果是否合格,需要经过社会的检验,而这个检验需要一定的时间。由于高校教师劳动成果的滞后性和鉴定的繁琐性,对高校教师进行考核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对高校教师进行考核是必要的。然而,如果考核指标和内容不科学,可能会导致高校教师为了应对各项考核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增加工作强度 [3] 。

2.2. 高校教师多重身份的变动与转换

高校教师一方面隶属于大学、院系等有形组织,另一方面又是以学科、专业为依托的学术共同体成员,因此,高校教师在学术组织中具有“单位人”和“学术人”的双重身份,相应的也是具有忠诚于学校和忠诚于学科的“双重忠诚”的职业生涯。高校教师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教学活动、科研活动、社会服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事务管理活动。高校教师学术活动的多样化为高校教师在学术场域中的行为提供了多元化的平台,使高校教师的学术事业发展具有多重选择,但也导致了其需要适应和担任多元角色,分散了高校教师的时间、精力和关注力,使高校教师陷入到了时间紧迫的漩涡中,有研究显示,教师整个职业生涯中多达三分之一的时间处于一个“非常或极度紧张”的状态 [4] 。另外,在高校内部,制度规范具有强势地位,高校教师处于屈从和被支配的地位,在高校的管理目标与高校教师自身发展目标冲突碰撞的过程中,高校教师面对来自内部价值动荡的困惑和外部严苛考核的压力。高校为了便于管理,对教师实行的职务评聘、分层分级、绩效考核、业绩评价等市场化规则,与高校教师传统的“学术人”价值评价体系相违背,高校教师原有的隐忍、谦让、清贫乐道、学术至上等品质成为了不合时宜的负担,学术人格和精神气质受到挑战。高校教师为了迎合考核,不得不在正常的教学、科研学术工作之余,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积累更为有利的学术资本,同时大多数高校教师在社会上也承担着一些兼职工作。因此,高校教师在大学组织和学术组织中的双重身份带来的冲突、多元学术活动中的角色冲突以及多重目标撞击下的内在价值冲突都使高校教师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工作时间更加紧迫、工作强度更加沉重,对工作业绩提出了更高要求,使高校教师更容易成为过度劳动问题的频发群体。

2.3. 高等教育扩张与市场化的现实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全球化和信息化,对高校教师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一方面,在全球化的能响下我国高校教育与全球教育实现了深度融合,导致高校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扩大。这就要求教师的发展要适应全球交际需要跟上时代脚步。高校要求教师在提高自身素质满足市场需要,另一方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导致信息的飞速发展,这不仅要求教师提升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更要求教师与时俱进地更新知识结构、适应学生知识更新途径的多样化现实,满足劳动力市场对高校教师提供新的审核标准,这也就导致高校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继续发展自身学术素养与教学素质。使得高校教师因为工作过于繁重导致工伤的现象。

3. 高校教师工伤认定困境

3.1. 工伤认定法律标准模糊

3.1.1. 工作时间难认定

工作时间的定义,通常是指雇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工伤保险条例》不但规定了工作时间,还规定了工作时间和结束工作的时间。《工伤保险条例》不仅包括上班时间而且将工作时间前后进行的准备工作时间与下班之后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都一并列为这里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从不同的情况中复述了工作时间的定义范围,《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工作时间可以总的概括为四大部分: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前后、在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因工外出的时间因素是工伤认定的重要因素,工作期间的受伤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如果不是在规定的期间受到了损害,那么就需要采取民事或者刑事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4] 。在高校工作中,教师的工作时间一部分是由自己决定的,还有一部分是由学校的领导临时分配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老师的工作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会出现一些差池。例如高校教师在工作日没课期间没有来学校在家休息是否属于工作时间?高校教师在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或者寒暑假进行科研项目工作或者休息或者在法定节假日给学生修改论文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3.1.2. 工作场所界定不清

认定工伤的另一个必要基础是必须具备工作场所这一要素。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履行单位任务要求的劳动场所。这个场所的规定出现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前三项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工作场所的确定是工伤认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对工伤认定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没有对工作场所的有效界定就不能将职工的事故伤害归为工伤范围。因此在工伤条例的规定中不但反复的提到“工作场所内”这一概念,而且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中还对工作场所的意义做出了延展性的理解。对于高校教师而言工作场所是一直变动的,在学校的教室里给学生上课是工作场所,在家里进行科研与教学备课属于工作场所吗?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作场所,导致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缺少明确的条文,而对于像高校教师这样的工作场所流动性较大的群体而言,在工伤中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同时导致在司法审查中可操作空间也较大。

3.2.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

3.2.1. 工伤认定程序繁琐

201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救济程序的规定上有所进步,取消了2004年版本中“对工伤认定不服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5] 。然而,工伤认定救济程序仍然相当繁琐,不利于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完成所有的救济程序,需要经过10个程序,包括申请工伤认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处理等,理论上需要3年半的时间。这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利用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拖延时间,以达到不赔或少赔的目的。此外,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法院最终的工伤认定决定权,各有各的工伤认定标准,这难免会出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使程序更加繁琐。因此,简化工伤认定救济程序对于工伤职工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3.2.2. 工伤认定过程缺乏监督

目前对工伤认定过程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工伤认定决定结果的公示。这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须熟练了解案情、全面充分掌握证据、规范履行认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同时还要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精神和魄力。此外,还有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然而,工伤认定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透明度远远不够。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因此,有必要设计一项制度,使工伤认定部门收集证据及认定过程更加透明有公信力,也能使处理的结果更加公正。

4. 完善措施

4.1. 完善高校教师劳动保障的多层次化

1)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标准规定过于书面化和抽象化,同时由于高校教师这类群体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导致工伤认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与工伤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理解也不一致。工伤保险除了具备一般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基本保障性、国家强调性及其互助互济性之外,还特别强调公平性。它通过“大数法则”,在不同职业、工种之间以及在同一种职业内部分散“职业风险”,以公平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维护各社会组织、特别是经营性组织的正常运行 [5] 。所以,为维护高校教师的正当权益,必须要有一套严格的审核标准,即明确工作理由,本文认为,由于从事的工作是出于教育目的而进行的,应当对其以工伤原因进行审查。

2) 加强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追究力度。用人单位管理着职工以及职工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对于工伤认定证据的采集和掌控更为有力 [6] 。对于高校教师群体而言导致其工伤的间接原因就是学校教学与行政管理任务较重,因此追本溯源,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责任追究的力度,但是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明显在弱化用人单位的责任,但本文认为,在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职工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应加强《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的责任追究。

4.2. 健全法律救济途径

1) 细化法律用语。明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法律用语,减少有争议的用词,避免因模糊性及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司法争议。

2)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确定一次意外伤害的期限通常为60天,而在某些简单的事故案件中,如损害事实、各方权利义务均较为清楚,则应当在15天之内作出判决。鉴于工伤案件的取证困难,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应进一步扩大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证据的行政权能,使其能帮助劳动者拿到劳动关系证明,从而使整个工伤认定程序上更加简洁,时间上更为紧凑,效率上进一步提升 [7] 。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4.3. 健全社会宣传途径

为了维护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工伤保险条例》。学校进行劳动法知识相关讲座,政府应起到领头宣传的作用,增强高校教师维权保护意识。同时提高全社会对工伤认定的监督行为,从而加快工伤认定程序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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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佳. 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西安: 西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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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运柏, 颜利, 刘爱廷, 邹琦荣. 工伤认定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分析[J]. 中国医疗保险, 2018(8): 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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