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问题探究
An Empirical Study of Contract Fulfillment under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DOI: 10.12677/ASS.2024.131083, PDF, HTML, XML, 下载: 45  浏览: 105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李一诺, 崔艳峰: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公平原则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Contract Fulfillmen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Fairness Principle
摘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常引发各类合同纠纷。因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延期履行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均有受理和判决。为了有效解决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本文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进行实证研究,明确分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障碍的定性,提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规则适用困境与解决对策:提高当事人预测合同履行不能的敏锐度及其法律能力、引发合同履行障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定性不能一概而论、注重合同履行障碍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这对于解决实践中发生的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瑕疵等合同纠纷有所裨益。
Abstract: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often give rise to various types of contractual disputes. Cases of civil disputes in which the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 was prevented or delayed as a result of such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have been accepted and adjudicated by court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solve such case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some local Higher People’s Courts have issued corresponding guidelines. This paper conducts empirical research on contract performance under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clearly analyzes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contract performance obstacles under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and puts forward dilemma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contract performance rules under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improving the sensitivity of the parties in predicting the failure of contract performance and their legal ability,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sudden public events which triggered the obstacles to contract performance cannot be generalized, and focusing on the contract performance obstacles between the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and the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This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tract performance obstacles and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in practice. This will be useful in resolving contractual disputes arising from defects in contractual performance caused by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in practice.
文章引用:李一诺, 崔艳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问题探究[J]. 社会科学前沿, 2024, 13(1): 608-616.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4.131083

1. 引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卫生事件。具体可以是传染性疾病,如手足口病、霍乱、细菌性痢疾、登革热、血吸虫病等。可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多样,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更是频繁发生。21世纪以来,“非典”“甲型H1N1流感”“寨卡病毒疫情”“埃博拉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频繁发生,重大影响使得人类不得不重视公共卫生事件,广泛开展对公共卫生事件的研究 [1]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公共卫生事件”“合同履行”等为关键词,对经整理后获得30起可作为研究素材的样本案例(见文后的样本判例),采用实证研究法,论证研究法院判决文书中的裁判理由、裁判依据以及裁判结果,厘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的背景分析

2.1. 理论背景分析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合同履行所面临的障碍问题往往较为突出。在笔者检索的30份样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也是合同履行障碍问题。对此,学者们普遍认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在交易领域内所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无非是情势变更,亦或是不可抗力。

2.2. 制度背景分析

正是基于学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合同履行中性质的不同观点,导致学者在此问题上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亦存在不同。其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视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事项。对此,《民法典》第533条可作为法律依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障碍问题,可通过重新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方式予以解决。其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视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事项。对此,《民法典》第180条可作为法律依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障碍问题,违约方基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笔者检索的30份样本案例中,法院裁判也多以《民法典》中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法律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纠纷案件。此外,为依法妥善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一)、(二),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合同履行纠纷,进行了更为细化的具体规定。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制度的适用分析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纠纷合同类型分析

笔者在对检索获得的30份样本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履行困难或延期履行的民事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旅游、建筑、货物销售等领域,涉及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劳务提供合同、旅游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其中,房屋租赁合同占比最大,占全部样本的36.7%;建设工程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婚庆服务合同等占比最小,各占全部样本的3.3%。其间依次是旅游合同、劳务提供合同、买卖合同等。

就占比最大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民用类型房屋租赁合同,此类合同标的房屋以承租人自住为主,因春节假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部分承租人因被感染、被隔离或者交通控制无法按时返回,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导致房屋空置,生活成本上升。二是商用类型房屋租赁合同。此类合同标的房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承租人无法对租赁标的进行正常的使用和收益,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如餐厅、宾馆无法正常营业或被要求限期停业,电影院、KTV、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客流下降、收入减少等。而占比较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多为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被封锁,工人无法及时开展工作而导致完工时间延迟而产生。

不同合同类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所遭遇的合同履行障碍并不尽相同,但发生合同履行纠纷较高的合同,多是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较大的合同。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瑕疵类型分析

笔者在对检索获得的30份样本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司法实践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瑕疵类型主要表现为合同履行迟延、合同履行困难、合同不能履行等。

其中,合同履行困难占比最大,占全部样本的46.7%,主要表现为:买卖合同中,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等。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或者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等。当然,这类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陷入完全履行不能状态,法院大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而非直接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迟延占比次之,约占30%,主要表现为给付型迟延、受领型迟延或者履行标的缺陷等方面。此类合同违约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影响,但给当事人带来的危害较小,双方当事人协商等方式即可予以解决。

合同不能履行占比最小,占全部样本的23.3%。主要表现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等。此类合同违约多为根本违约,无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法院多判决直接解除合同。

经过对比分析,在样本案例中,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大,虽在样本案例中占比最小,但严重性也不可忽视,因为此类案件纠纷诉至法院时,已经难以挽回,由此,当事人提前预测合同履行不能的敏锐度应予以提高。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障碍之定性分析

笔者在对检索获得的30份样本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司法实践中,引发合同履行障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被定性为不可抗力,占全部样本的46.7%,被定性为情势变更的案例,仅占全部样本的3.3%;其余合同履行障碍案件中,法院并不完全纠结于合同履行障碍的定性问题,而是从争议本身予以案件纠纷的解决,占比为50%。

裁判者不纠结于引发合同履行障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定性问题,主要是因为:其一,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一) (二)中并未将疫情及其政府防控措施一刀切界定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而是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规则。其二,部分学者认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并不是非此即彼、择一适用的关系,两者之间更应是一种兼容关系,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故在解决合同履行障碍时,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并不需要刻意划分 [2] ,而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考量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对合同履行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适用不同规则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障碍问题。

引发合同履行障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被定性为不可抗力的案件之所以相对居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2020年4月《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一)》中明确提及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可适用之,这导致多数法院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性时,往往将其确定为不可抗力;而在笔者检索的30份样本案例中,就有23份样本案例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发生于2020~2022年期间的疫情。二是,当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不追究违约者的违约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三是,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往往伴随而来是政府的防控措施,而这些具体措施也会因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变得难以预测,故而,样本案例中因政府防控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也易适用于不可抗力规定解决纠纷。

综上可知,司法实践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障碍的定性问题,并未形成非此即彼的统一观点,反而,更多情况下,法院并不刻意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边界,而是侧重于考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合同履行所产生影响,以实现合同目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在合同基础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重大变化后,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克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消极影响 [3] 。

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后果分析

笔者在对检索获得的30份样本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司法实践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因合同履行障碍发生纠纷的判决结果主要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包括诉讼前合意解除合同之情形;二是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除样本案例20涉及多名独立原告,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解除合同或变更后继续履行的调解结果外,解除合同占比与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的占比差距不大,其中,解除合同的样本案例16起,占全部样本的53.3%;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样本案例13起,占全部样本的43.3%。

之所以在笔者检索的30份样本案例中出现上述数据,主要是因为:其一,解除合同的样本案例中,至少有5起案例属于起诉前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之情形,而法院只是遵照了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至于其余解除合同的纠纷案件,法院往往多因合同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得已而为之。其二,在笔者检索的涵盖新冠疫情、非典、埃博拉病毒的30份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纠纷样本案例中,多数法院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困难只是短期的,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意味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更不必然导致合同陷入完全履行不能状态,所以在现有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只是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导致客流量下降,收入锐减,成本增加等情况下,适当进行合同变更,如减少或延缓交纳相应的租金等,更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可见,司法实践中,不论引发合同履行障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如何定性,其与合同履行纠纷案件的判决或调解结果并无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便是引发合同履行障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被定性为不可抗力,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未必都是解除合同,同样也存在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显然,部分法院在确定解除合同或是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的处理结果是,更注重合同履行受到突发性公共事件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具体程度,即充分关注合同履行障碍与突发性公共事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突发性公共事件作为引发合同履行障碍的原因,其原因力的大小的问题。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规则适用困境与解决对策

4.1. 提高当事人预测合同履行不能的敏锐度及其法律能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法律上的事件,因其具有不可预见、突发性的特点,所以有极大地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困难。在笔者检索的30份样本案例中,虽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情形占比最小,但因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大,数量也不可忽视。而且,一旦合同履行纠纷诉诸法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时,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违约方免责,免付违约金;二是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往往可能由双方分担。而这样的结果并非是双方当事人都乐见的结局。显然,合同当事人要想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应当提高其预测合同履行不能的敏锐度,提升自身的法律能力。首先,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影响合同履行时,合同当事人并不当然享有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在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且应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不经过协商直接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其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影响合同履行时,合同当事人应把握黄金时间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用书面或微信、短信聊天等便于固定相关证据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沟通协商,及时止损,避免公权力过早的介入,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4.2. 引发合同履行障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定性不能一概而论

情势变更规则不同于不可抗力规则。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合同内容,属于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范畴;不可抗力规则主要规范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的免责问题,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引发合同履行障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定性亦有不同看法,是情势变更,还是不可抗力,未有定论。在笔者检索的30份样本案例中,既有定性为不可抗力,也有定性为情势变更的案例,当然也有部分案例并不刻意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边界。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一)、(二)作为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裁判依据,并没有将该类情形一刀切地界定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而是区分了若干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规则,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则,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可见,基于此,无论是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界定为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都是简单化、片面化地处理合同履行纠纷 [1] 。因此,司法实践中,需要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案件、不同合同类型情况作出准确区分,乃至对于同一案件中合同的不同履行阶段作出各自认定,而不能笼统地谓之不可抗力或者适用情势变更 [4] 。不论引发合同履行障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如何定性,均应以实现合同目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和决断,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效果,共同克服疫情造成的消极影响 [3] 。

4.3. 注重合同履行障碍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笔者检索的30份样本案例中,虽然部分法院在审理合同履行纠纷案件时,更注重考量突发性公共事件对合同履行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具体程度,但在审判实务中,仍存在着法院判决主观臆断,既没有结合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也没有综合考量合同履行障碍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合同履行障碍发挥作用力的大小等因素,而是简单机械地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进行裁判的情形。然而,实际情况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对不同的合同类型可能产生的影响都是不同的,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不同地域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时间和程度有所不同,当逐步放开时,全国范围内某一时间段仅有中高风险地区会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防控措施导致经济受到影响,但其余低风险地区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较小,且随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渐得到控制,全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基本恢复正常,但仍存在个别地区出现确诊病例而影响当地经济秩序的情形。再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房屋租赁合同、劳务提供合同、旅游合同受其影响也会有不同,判决结果亦会有所不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承租人而言,生产经营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到影响,并不直接构成抗拒交付租金等义务的事由,对出租人而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影响房屋交付和约定用途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为出租人不履行租赁房屋的交付义务的事由,故法院判决结果往往为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1。而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只要提供劳务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遭遇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其即可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考虑,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因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价值明显高于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普通债权2。在旅游合同中,疫情导致旅游消费者不能按期出游的,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旅游消费者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可以主张相关旅游费用的退还,若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措施及时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还应就损失增加或者扩大部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3

由此可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障碍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尤为重要,其可以成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亦或是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当然,司法实践中,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合同履行障碍的影响程度时,同样,亦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刀切。具体而言,可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规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力大小 [3] 。

基金项目

浙江万里学院2022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新冠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障碍问题实证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202210876108。

附录

样本判例

NOTES

1案例30。

2案例10。

3案例29。

参考文献

[1] 陈婧, 闫弘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履行障碍的规范路径[J]. 求是学刊, 2022, 49(1): 130-140.
[2] 尹媛卉. 新冠疫情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适用问题[D]: [硕士学位论文]. 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3] 褚慧悦, 唐湘川. 动态视角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选择——以疫情类案为例[J].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2(13): 54-56.
[4] 周恒宇. 关于《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的若干重要问题[J]. 中国应用法学, 2022(6): 19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