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徒法不足以自行,每部法律规范的实施与执行需要依靠法律人员的共同努力。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代表,通过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权力,以维护司法公正。他们的产生也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国家机构授予的审判权来执行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公共权力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了法治的核心价值。我们想探讨法官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协同工作,分析协同工作的必要性和优势,为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合作共建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2. 法官的职责和作用
司法行政化对法律职业的安全感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法院和检察院,目前审判工作主要由行政官来执掌。然而,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官需要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严格适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1] 。
我们期望的法官应该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熟悉各项法律法规,并能准确地运用于实际裁判中。同时,他们应该忠诚于法律,不受个人意见或其他压力的干扰,始终秉持公正的原则。善于独立思考也是法官应该具备的能力,他们需要审慎权衡证据、推理判断,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通过这些要求,我们能期望法官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奉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性的保障,以进一步提升法律职业的安全感与信任度 [2] 。法官主要任务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严格适用法律,保护合法,制裁违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希望的法官是法律知识丰厚,绝对忠诚法律,善于独立思考,道德品质高尚,内心充满良知的人,这样的角色是相对超然的。法官的职责如下。
2.1. 基本职责——依法裁判
一是查清事实,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这一基本原则。事实审是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审判,必须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发言,查清案件相关的每一个事实与情节,再根据法官个人内心的确信,找出真正的法律承担者。即亲历性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3] 。
二是适用法律,“以法律为准绳”这样的基本原则就是最好的体现,“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法官最主要最基本的职责,在任何法治社会,确实,法官的职责是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理解,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法律的适用和裁判。他们在执行法律时没有上级,除了法律本身,没有其他的上司。
英国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将法官誉为“法律的保管者”和“活着的圣谕”,强调了法官的严格执法职责 [4] 。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法官通过在具体案件中执行法律来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这涉及两个方面,首先,裁判的结果必须准确引用、适用和解释法律,因为只有法律才是评判是非曲直的准则和标准。任何裁判都必须是法律的正确适用的结果。其次,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换句话说,在裁判的每个环节中,法官都受到法律的支配和制约。这些原则确保了法官在裁判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必须依法行事,并将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样的制度保障了司法的公平性和法治的实施 [5] 。
2.2. 深层职责——司法的衡平与补救
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存在漏洞,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为了更好地去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弥补法规的不足,更能体现正义。要达到这个程度,法官就不能是法律法规的机械套用者,而是在社会现象的压力之下发展、创新法律内涵,同时,法官也是作为寻求法律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主体。其自由裁量是法律与社会相连接的一个窗口,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弥补法律存在的漏洞 [6] 。
丹宁勋爵形象的比喻正好形象地说明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7] 。”
由于缺乏法治传统,有人认为,在我国,只要有大量的法律条文,法官只管照本宣科就行了,照本宣科有的还常常念歪,更谈不上自由裁量了。的确,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中国法官在实际操作中相比公开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他们在悄悄地行使着这种自由裁量权,并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普遍存在、突出,这是中国司法的重要病症。人们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反对。
这个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也削弱了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制环境和规范的司法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应该加强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确保法律的明确和透明,以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空间。
此外,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完善的司法纪律体系也是必要的。通过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可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腐败的问题。同时,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和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也是改进司法体制的重要一步。
2.3. 根本职责——伸张正义
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作出正确的裁决,与启示这是法官的必备职责,不如说这是实现其职责的必然过程。法官的根本职责是什么呢?是探索、维持、弘扬社会正义,这也是对上述问题的残忍直面。在复杂的审判现实中,可以肯定地说,公正的裁判背后总有公正的法官;颠倒黑白的裁判总是出于不公正的法官之手。甚至可以说,可以允许立法者不是十分高明,可以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能允许司法者不公正 [8] 。因为由于社会的演进性和人的认识的局限性,立法永远无法周延和完全适应流变着的社会生活内容。
3.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和组成
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源于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关于“科学共同体”的定义。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解释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论述,没能达成一致的认同。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最早是由霍宪丹、刘亚提出,但二人并没有对此进行具体地阐释和界定 [9] 。我国有些学者把其理解为法律职业群体,而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则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特质维持或形成的其成员间因共识而达成协议的群体,其特征是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以出生、政治、道德、宗教信仰、生活方式或者职业等社会因素为表现;而同为德国学者的哈贝马斯则把法律职业共同体等同于一个民族国家 [10] 。尽管解释不同,但这种共识就是当一个群体或社会以法律为其联接纽带或生活表现时,可称其为法律共同体 [11] 。
法律职业群体并非等同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或会自然过渡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尽管法律职业者有着因职业而生的共同性,但也只有在这一群体能够折射出一种无形的、支撑着这一群体所从事的法律事业的法治精神时,它才能够被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精神无疑已经成为时代的精神之一,作为法律职业群体如若能够体现出这种时代精神之内涵,才真正具有了共同体的意义,而非法律职业者个体的聚合。因此,是否具有法律精神内涵是判断社会中是否已出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标准,丰富的法律精神内涵是对法律共同体的一致要求,也是这一群体能否担当得起推进法治之责的关键因素 [12] 。
3.1. 现存问题
职业角色存在冲突。我国刑事诉讼庭审施行控辩审三方关系,民事庭审施行辩审关系。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各方权利,实现法律秩序下的和平对抗,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时常爆发辩审冲突、控辩冲突、控申冲突,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产生一丝危机感。不仅仅是因为法官判决对当事人影响过大,这背后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之间的工作协调,以及一系列过程中的配合对当事人的态度也有很大影响。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依托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致力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成就在于通过合法手段帮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取得胜利,并实现其诉讼请求。他们在和法官交流时,法官是否基于职业色彩在言语中无形流露出对律师的不尊重,当事人是否对此有所不满?
检察官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国家的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和指控工作。他们的成就在于在司法过程中审查案件、提出指控,并推动被告人接受罪名和处罚,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或者是行使审判监督程序,跟法官的信息交流是否充分,对案件的影响不可小觑。
法官则从全局的角度出发,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和查明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正确的判决结果。法官的成就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权益,实现整体的正义。
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职业角色冲突。法官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承担维护社会秩序和平衡社会矛盾冲突的责任,同时追求整体的正义。而律师则以个人当事人的利益为导向,为个体提供法律服务,追求个体的正义。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官与律师之间在交流和沟通上存在一些不对等和困难 [13] 。法官和律师职业角色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法官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承担维护秩序稳定和平衡社会矛盾冲突的责任,其实现的是整体正义 [14] 。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当事人利益为指导维系个人职业生存,实现的是个体正义。其次,法官行使国家司法权,在庭审中处于主动地位,法官的强势可能压制律师的发挥,不对等的关系使得双方的交流沟通不通畅。
在我国法律职业发展的这些年来,律师和法官的冲突最为激烈。大家在潜移默化中都形成了一种共同意识:律师在身份上就是属于一般的“平民百姓”,拥有的不过是一张资格证而已,而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曾经的法官是从军队专业而来。现实中,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就像是“敌人”,法官自认为自己通过层层选拔进入体制,能力自然是远超律师的,但是现实中律师的经济收入却远超法官。律师在法庭上又质疑法官的办案能力,甚至责问法官的司法考试来羞辱法官。
法律职业双向流动。法官只被规定了责任终身制,并没有规定职务终身制和不可更换制,这与法官期望大相径庭。收入差距大、工作缺乏自主性、司法工作人员保障不足等问题也成为了双向流动的障碍。基于此,司法改革能够通过制度改革提供更为有效的职业激励环境和更高的工作满意度,那么不但能够使现有人力资源得到更好的激发从而创造出更好的司法产品,而且能够不断吸引其他法律职业的优质人力资源来优化司法职业队伍。
除了以上内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中还存在着自治化水平不高、伦理规范不统一、职业认同感低等问题,这些都是小枝干,但如果要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妥善处理好这些障碍。
3.2. 法官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员互动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是社会正义和公道的最权威主持者,是各类纠纷的最终裁决者,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力。所以法官必须保持独立和中立,超然于各种利益之外,独立而公正地以第三者的身份来裁断纷争,以实现社会正义。在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做好互动的同时,应该先明确自己的定位 [15] 。
法官独立和中立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中,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与其他机构、团体和个人(包括法院内部机构和个人)的相互关系独立,不受干扰,从而保证司法公正性。而中立则是指法官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地位的关系独立,既不能偏袒一方,也不能压制另一方,以保证法官的裁判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16] 。此外,法官还需要独立于其他机构、团体和个人,如政治力量、经济利益等,确保自己不受干扰,维护司法独立性,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法官的独立和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7] 。
3.3. 改善后的协同工作的模式和机制
首先,采用法官员额制的最基本内涵是确定法官的数量,使各个法院的法官人数固定化,使他们能够专职行使审判权,而将与审判相关的其他事务交由专门的人员处理。这样可以节约法官大量时间和精力,使他们能够更专注地审理案件。在进行培训过程中,也可以专门对法官的职业精神内涵进行培养,同时也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防止伤害再次发生!
此外,法院的其他人员被划分为司法辅助人员(如书记员、法官助理、法警、执行人员)和行政人员,使每个人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这种划分使司法资源的配置得以极大优化,并发挥出“1 + 1大于2”的效果。
通过采用法官员额制和人员分类管理,可以提高审判过程的效率和质量。法官们能够专注于审理案件,不再受到其他繁杂事务的干扰。同时,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各司其职,能够有效地协助和支持法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这一制度的引入在司法系统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实现专业化、科学化的审判工作,为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提供了基础。然而,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并与其他司法改革和人员培训相结合,共同促进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其次,我国法律职业自治主要依靠行业协会,包括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以及各高校各学科的法律学术学会等。这些法律协会发挥着提高职业技能、加强交流协作、维护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它们是连接法律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为国家法治发展提供了集体智慧。然而,这一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
以律师协会为例,与司法行政机关相比,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显得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自律性。该协会在行业管理方面需要更加具体、有力的措施,以确保律师行业的规范运行和服务质量。此外,一些法律协会还面临一些挑战,如组织内部的民主决策、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提升、行业利益的平衡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协会的作用,我们需要加强协会的自律性和权威性,提升其行业管理效能。这需要增强协会的组织能力、加强成员间的交流协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以确保协会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并满足会员需求。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改善途径。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法律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为其良好发展提供支持和引导。
再者,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自治的方式,我们要从根源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加强培训和教育,维护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体系,为国家法治化建设推动前行 [18]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才能真正成为法治中国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19] 。
培养法律职业的认同感是至关重要的,而这种认同感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自我认同感、职业间认同感和社会认同感。对于法律职业人来说,首先需要增强自我认同感,包括对自身职业身份的认识、体验和评价,即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特质,并从工作中获得成就感。同时,法律职业人应该与其他同行之间建立起相互认同、互相支持的职业间认同感。通过交流合作、经验分享和共同成长,加强职业团结与凝聚力,形成一个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的法律职业群体。最后,法律职业人还应该争取获得社会的认同感。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法律知识,促进公众对法治的理解和支持,以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4. 结论和建议
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是评判一个人是否适合从事某一职业的重要标准。在法律职业中,这些标准尤为重要,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使得对这些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法律工作队伍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家依法治理的进程。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法官的品行应该是无私而高尚的。他们应当以正义为纲,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包括甘愿牺牲生命,来捍卫正义的原则。因此,我们在培养和选拔法律人才时,应该注重候选人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全面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培训,建设法律职业人员共同培养的培训机制和交流环境!这样,我们能够建立起一支充满正义、公正、有担当精神的法律队伍,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20]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国家法治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法治发展达到一定阶段的成果。形成一个强大而有凝聚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易事,需要内外各方共同努力。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这为我们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时代机遇。我们应当紧紧抓住历史的脉搏,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以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为了建设强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需要注重加强法律组织和交流合作,促进法律人员之间的互通有无,形成合力。加强法律领域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为法律职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高素质、专业化、团结和积极进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将为国家法治能力的提升和中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动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