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道德问题从古至今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古希腊时期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曾对其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论述,到了古希腊后期,由于战争的弥漫、城邦的式微,道德甚至一度成为了形而上学的核心,如斯多亚学派。到了近代,道德与法律问题成为整个社会秩序是否良性与和谐的重要参考尺度。价值哲学是十九世纪文德尔班、洛采等哲学家提出的,哲学的核心问题就是价值问题,因为一切哲学的起点和归宿都归于价值,哲学在讨论的时候从来没有离开形而上学,可以说对形而上学的态度就是价值。
谈及道德,那么就必然会涉及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道德是如何产生的?这是布伦塔诺此篇演讲稿的标题之所在。道德是什么?道德认识的起源来自于哪里?道德是特殊的人类现象还是具有一种普遍性?这些都是值得人们思索的。同时,也是布伦塔诺此篇演讲稿里的内容所涉及的。为何要选取布伦塔诺的对道德的认识与思考作为道德问题的参考?是因为布伦塔诺开创了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传统,该传统强调人对自身心理学的认识,且该传统对现代社会在各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同时布伦塔诺作为现象学之父也影响了后续一大批哲学家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布伦塔诺探讨的是一种认识发生论,这种认识发生论对于道德是如何产生的这一问题而言是最直接的一个面向,因为道德涉及人的意识,而人的意识之产生就涉及认识发生论。因此,对布伦塔诺该篇演讲稿的理解是有助于我们对道德的核心问题有所认识的。本文将对该篇演讲稿涉及道德是如何产生、道德认识的起源的几个核心点进行多角度的阐释。
2. 什么是道德?
《伦理知识的起源》是布伦塔诺在1889年在维也纳法学协会所作的演讲。而在此之前,耶凌先生在法学会作过“正义感之起源”的演讲主题,所以,在布伦塔诺的演讲稿中可以看到多处他对耶凌先生的观点的意见,当然这也是维也纳法学协会所特有要求的。对于相似的题目,相通的主题,布伦塔诺与耶凌就道德问题而言有哪些相同与不同之处呢?
第一,首先布伦塔诺在开篇就清楚地说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他相信自然法的存在。但是自然法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这就是他与耶凌先生的分歧所在。“(1) 它可以意指自然赋予的,或天生的,以区别于通过经验获得的或是来源于历史的。(2) 它也可以意指那样一些规则,即我们能够知道它们是自在自为地,凭籍其自身的本性是正确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的’规则,区别于那些依靠权力而确定的武断的命令。耶凌在以上两个意义方面拒绝接受自然法的概念。就第一点来说,我完全同意他的观点,但在第二点上则与他完全相反。”( [1] , p. 28)要注意的是道德与法律是同源的,成文法是依据自然法建立的,这里布伦塔诺是说耶凌拒绝上面两个对“自然的”的意义从而也拒绝自然法的概念,但布伦塔诺只是在第一点肯定耶凌对“自然的”的含义的拒绝,但对于第二点耶凌仍然是拒绝的,而布伦塔诺却是肯定其含义的。这就是说,布伦塔诺认为道德并非是自然赋予的或天生就有的,但道德的规则却是自在自为地,且凭借其道德的本性而是正确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对于道德不是天生就有的,这个观点接下来的文本布伦塔诺会作出解释。这里布伦塔诺与耶凌的分歧点乃是在道德的本性上,那么道德的本性是什么?后面布伦塔诺会给出他的答案。
第二,“耶凌认为,并不存在天赋的道德原则,在这一点来说,我完全同意他的观点。”布伦塔诺认为道德并非是自然的产物,而是文化的产物,这一点就可以说明布伦塔诺认同耶凌的地方在于,他们都认为道德并非是天生就有的,这与自然世界中所存在的自然物是不同的。因为,一方面,动物世界并没有为人类社会提供伦理准则的任何尺度;另一方面,不同的民族或者不同时代的社会而言,道德准则是有所不同的,如耶凌举的例子希腊神话中的诸神们是缺乏道德思想的。由此可见,布伦塔诺同意耶凌的观点,即最早的法律和惩罚系统是建立在没有受到任何类似道德情感或正义感之类的影响之上的,“所有的道德的或者法律的诫条都不是‘自然而然’的,它们不是天生地根植于我们之中的。”( [1] , p. 29)当然,布伦塔诺还不认可主张为了自然本身法律不顾及各种各样的灵魂,也不认可被假定为是由所有人的普遍协议而认可的、理性的自然法。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一句话是,布伦塔诺说,“在原则上,我同意他的这一断言,即历史上曾有过既没有伦理知识也没有伦理情感的时代,而且该时期,也没有任何程度上被普遍承认的伦理标准。”( [1] , p. 29)这里布伦塔诺是用的“在原则上”一词,为何这里他会用这个词来说明?因为在与耶凌一样不认可有天生就存在的道德的共识上,布伦塔诺在本篇演讲稿的最后部分指出,“历史上有些阶段实际上并没有伦理思想和伦理情感。但即使是在那些时代,也是在为真正的美德做准备。公共的法律和规则,不论最早建立的动机如何,也是我们最高贵的能力展开之雏形。”( [1] , p. 51)这里潜藏的与耶凌的不同之处被暴露出来,布伦塔诺认为在这样的时期伦理知识之内观的基础被奠定了。等到后面我们分析到布伦塔诺的核心思想所在,再返回此点,就会明白布伦塔诺为何有如此的看法。
第三,布伦塔诺在分析了耶凌的观点的基础上,继续追问了更多的问题,“是否存在诸如道德真理这样的东西?它们是否仅依靠自然本身来示范,且独立于教会、政治以及其他社会权威?是否存在这样一种自然的道德律,它是普遍的,无论何时何地对何人而言,它都是无可否认地有效的;对于任何有思想和有感受的存在物来说,它都是确定无疑有效的?而且,我们是否有能力知道存在着这样一种律法?”( [1] , p. 29)耶凌在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上是给予否定的回答,但布伦塔诺的回答却是肯定的。因为在布伦塔诺看来,道德是具有一种普遍性与有效性的。但既然道德具有这种普遍性与有效性,那它的依据又是从何而来?
第四,与第三点有着逻辑相关性的观点是,耶凌强调伦理学的一种相对性,对此布伦塔诺大加批判,布伦塔诺说道,“耶凌被一种错误的伦理学相对主义信念所迷惑,不明白伦理学相对性的真正意义。按照伦理学相对主义,伦理学没有一个命题是绝对有效的,即使是从人们受其影响最广泛的领域中所导出的至善命题,也不是绝对有效的。”( [1] , p. 46)布伦塔诺不认可这种伦理学相对主义,因为即使人们回溯到野蛮时代,也能甄别出良善,这是因为伦理学有共通的基石,这是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社会都会共同认可的关于善的理念与善的行为。比如,爱邻人、为了国家或为了人类而牺牲这些道德行为是道德的,而欺骗、背叛、谋杀、威胁等恶性是受道德谴责的。人们关于道德的知识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些共通的基础上,如果道德不具有普遍性与有效性,那么人对上述的道德行为将会感到一片茫然,而绝不会形成一种共识。
另外,在此篇演讲稿中,布伦塔诺除了对耶凌的道德观发表了看法,同时也对边沁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边沁的功利主义对大众的影响很深远,人都有利己的本能倾向,但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都绝对不能成为道德知识的基础,因为道德行为并不能粗暴的相加或相减,同时功利主义对他人生命的不尊重,或者从数量上来评测生命的重要性,例如十个人的生命大于一个人的生命,这种评价尺度是没有把个体的生命放在一个等高的层面。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都是趋利避害,这样的利己主义是漠视了很多仁人志士为了大爱而做出的牺牲,这样的功利主义带来的不是社会的和谐反而是对社会稳定做出了极大的破坏。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布伦塔诺认为道德所具有的几个特点:即非天生的、自在自为的、本性上是正确的与具有约束力的、内观性的、具有有效性与普遍性、非功利主义的。那究竟什么才是道德呢?在布伦塔诺看来,道德是本然的知识。布伦塔诺认为,“肯定的判断与正确性相联,我们称之为真;爱的情感与正确性相联,我们称之为善。就最广义而言,所谓善指的是值得爱,亦即能够被正确的爱所爱。”( [1] , p. 37)布伦塔诺还将善分为原生的善与派生的善,即善本身和凭借它因而形成的善,有用性是派生的善的明显标志。那么回到我们的问题,什么才是道德(善)?我们可以这样说,道德(善)是道德(善)本身。本源之善是如何来到人的意识里并最终形成道德知识的呢?
3. 什么是被给予性?
“被给予性”是胡塞尔哲学里的重要术语,为何笔者将胡塞尔的术语引至对布伦塔诺的文章的阐释里?这是因为胡塞尔是布伦塔诺的学生,布伦塔诺的描述心理学对胡塞尔的哲学思想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描述心理学是进行意识活动的分析,也是对概念起源的分析。除此之外,布伦塔诺的“内知觉”、“意向性”等等概念对胡塞尔的哲学来说也是奠基作用的,反过来说,通过对胡塞尔思想的理解可以更深层次的理解布伦塔诺的思想。笔者也是在通过对胡塞尔的哲学著作阅读过程中理解了布伦塔诺的内知觉的自明性等重要思想。
本质直观乃是胡塞尔现象学的重要特征。这里的直观与布伦塔诺认为道德之所以能被人们所认识的根本方式是相通的。
在胡塞尔那里,“被给予性”有四个方面的特点:首先,在我们认作朴素的被给予性、一点也不神秘的思维中,却包藏着一切超越之物。其次,即使在现象学的还原之后,显现(意识活动)和显现者(意识对象)是相互对置着,而且是在纯粹的被给予性中,即真正的内在中相互对置着。再次,我们有两个绝对的被给予性:显现的被给予性和对象的被给予性。我们在一般意识那里发现,它是一个由自身被给予性构成的意识,这个自身被给予性不处于实项内容之中,并且根本不能看作是思维。最后,“实事的被给予”,这就是这些现象中这样或那样地展示自己(被表象出来)。因此,胡塞尔现象学的任务就变成在纯粹明见性或自身被给予性的范围之内探究所有的被给予性形式和所有的相互关系。被给予的问题,就是在认识中任何一种对象的构造问题。认识现象学是有双重意义的认识现象的科学,是关于作为现象、展示、意识行为的认识的科学,在这些认识中,这些或那些对象被动地或主动地展示出来,被意识到;而另一方面是关于作为如此展示出来的对象本身的科学。在笔者看来,“被给予性”是事物刺激人的意识层面的最初的桥梁,只有通过这座桥梁主体才有可能切中主体之外的客体,但如果这么看待,那么这被给予性就注定了胡塞尔哲学的先验1成分,因为这被给予不是主体后天拥有的,而是被预设进了主体的意识、知觉内部。同时,“被给予性”涉及人的本质直观的能力,这与许为勤教授在布伦塔诺的《伦理知识的起源》第39页最下面的脚注,关于“内观”的概念是接近的,是一种对善本身的整体性的洞察。
道德作为一种意识现象是被给予的。因为“本质被给予性,它不仅仅根据感知和交织在感知中的滞留来构造自身,以便它不仅是从现象本身提取出一种一般之物,而且是将显现的对象一般化,根据显现的对象去设定一般性。……一种完全明见的本质把握尽管回指到它必须在其基础上构造自身的个别直观上,但并不因此而回指到单个感知上”( [2] , p. 72)。无论观念化的抽象是在一种感知的基础上进行,还是在一种想象当下化的基础上进行,关于道德的本质都是自身被给予的。被给予性的一种样式在想象的直观中和在以其为基础的自明的判断中显现出来。真实的自明性伸展得有多远,被给予性伸展得也有多远。道德始终不在于将随便什么现象都确定为被给予的,而是要明察被给予性的本质和各种对象样式的自身构造活动。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自明性在何种联系中作为真实的和真正的自明性出现,并且在这种联系中真实和真正的自明性是什么。只有在认识中才能完全根据道德所在的基本形态来研究道德的本质,只有在认识中它才是被给予的,它才能被自明地直观。这种自明的直观本身就是最确切意义上的认识。这就是为什么布伦塔诺认为道德具有普遍性与有效性的根本所在。总之,被给予性就是:对象在认识中构造自身,对象性有如此之多的基本形态需要予以区分,给予的认识行为以及认识行为的群组、它们的联系也有如此之多的基本形态需要予以区分。而真正有意义的问题乃是认识的最终意义给予问题,以及一般对象性问题。这个问题只在纯粹被给予性的领域中,只在绝对的,因而作为最终标准的被给予性领域中才能得到解决。换言之,道德作为意识现象问题,只有“被给予”才能被人们所认识。
4. 道德是如何被给予的?
现象学认识论关心的核心问题是,认识如何能够确信自己与自在的事物一致,如何能够“切中”这些事物?而道德也涉及类似的“切中”的问题,即善的知识与行为要一致。那么道德知识是如何被主体所“切中”并具有了普遍性与有效性的?这乃是道德如何被给予的问题。
在布伦塔诺看来,道德是作为意识的一种心理活动。布伦塔诺说道,“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善这一概念的源泉。这个概念,就像我们所有其他概念一样,其来源于某种直观表象。”( [1] , p. 34)这里的直观就与胡塞尔的纯粹直观意思是接近的。接着布伦塔诺还说,“所有心理的东西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凡是心理现象都处于这种一种关系中,即它必须指向一个对象,这种关系被称为‘意向的’关系。”( [1] , p. 34)可见,在意识里,不管是追求真的知识,还是追求善的知识,都是指向心理活动的意向性特征。那么究竟什么是“意向性”的意思?
布伦塔诺把心理现象规定为表象活动以及在表象活动基础上的现象,把不在此范围内的其他现象归为物理现象。心理现象是表象活动本身,“每一呈现在感觉中和想象中的表象都是心理现象的一个实例,这里的表象不是指被表象的东西,而是指表象活动本身。”( [1] , p. 6)例如,判断、回忆、疑虑、希望、恐惧、厌恶等等都是心理现象。在规定了什么是心理现象的基础上,布伦塔诺认为“意向性的内存在”是心理现象的基本特征。“心理现象乃是唯一一种能被真正知觉到的现象。据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它们也是唯一一种既能意向性地存在又能实际地存在的现象。像知识、欢乐、欲望这类心理现象是实际地存在的;而诸如颜色、声音、热这类物理现象则只可现象性地和意向性地存在。”( [1] , p. 17)“意向性”可以说直接启发了胡塞尔的现象学。接着,布伦塔诺把心理现象定义为内知觉的唯一对象。“我们可以把内知觉定义为心理现象的知觉,而这正是它与其他一切知觉活动的根本去区别。”( [1] , p. 16)内知觉具有直接性、不谬性和自明性的特点。而在我们所有的知觉活动中,只有内知觉具有这些特点,当我们说心理现象是内知觉把握的现象时,我们也指出了对心理现象的知觉乃是直接自明的。最后,心理现象是多重的与复杂的,同时心理现象总是作为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整体而呈现在人的内知觉中。意向性的内存在作为一切意识活动的基本特性具有纯粹的绝对自明性。心理现象或意识活动的意向性结构,即意向活动和意向对象之间的双层结构潜在地蕴含了一种构造性的机制。以上是对布伦塔诺描述心理学中所指的“意向性”的阐述,只有基于对以上阐述的理解,才能明白布伦塔诺认为人对道德行为的判断为何来自于内知觉的自明性,以及人是如何体验到正确性的更高层次的爱。
当然,如何在意识的内在性中构造出一种客观性的知识,比如道德知识如何成为客观、普遍的知识,这都是胡塞尔现象学需要解决的问题。胡塞尔认为,意识具有实项内容和意向内容,意识的意向内容则包括意识对象及其被给予方式。在道德意识能被给予的基础乃是胡塞尔进行的现象学还原,现象学还原既是胡塞尔哲学的方法论同时也是本体论。只有还原了的纯粹的现象才是绝对的被给予性。而思维活动(包含对道德行为判断进行的思维活动)的“实存”通过它的绝对自身被给予性而得到了保证,通过它在纯粹的自明性中的被给予性而得到了保证。现象学的还原不是排除实项的超越之物,而是排除作为一种仅仅是附加的实存的一般超越之物,即:所有那些不是在真正意义上的自明的被给予性,不是纯粹直观的绝对被给予性的东西。纯粹自明性的领域是在绝对自身被给予性之中的先天。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现象学的还原当中必然会有纯粹自明性,这种自明性可以通过直观获得,而被给予性(道德被给予)乃是在这种纯粹自明性的领域当中进行的。
这样,通过对胡塞尔现象学相关观点的引述,我们可以明白布伦塔诺的道德认识发生论是如何产生的,即道德是如何被给予的。
5. 总结
康德通过认识论的划界区分了本体界与现象界,康德认为通过人对于本体界是无法达成知识的,它是超验的,而道德是通过对实践理性的超验的悬设上去运用,即道德是人们需要去追求的永恒目标但却并不能完全达成的一种悬设。康德认为道德领域里的自我意识充分现实,服从道德律才能实现自由,康德是通过意志,自愿服从道德律。康德是不认可有智性直观的2。康德后续的德国观念论沿着费希特开辟的道路,试图解决由于康德在认识论上的划界思想带来的物自体不可认识的缺陷与问题,这一批哲学家包括费希特、谢林、黑格尔,他们都是认可智性直观的,智性直观直接贯通了认识与实践。布伦塔诺是沿着德国观念论开辟的方向前进,他在《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区别》一文中提出的“意向性”正是这种指向本源地带的本质认识,也正是理智直观的认识论的体现。而布伦塔诺的学生胡塞尔把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更加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胡塞尔提出了“本质直观”,即“能够直接原本把握到实事本身的明见性”,它“可以超越出感性领域而提供本质性的认识,从总体上说,本质直观的可能性是作为本质科学的现象学得以成立的前提”( [3] , p. 39)。通过这样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布伦塔诺道德认识论在哲学史上的坐标。
近代哲学的关键图景可以说是,告别派生关联,返回自身,由此转入本源关联。布伦塔诺在本篇《伦理知识的起源》中,区别了本源的善和派生的善,他认为有用性的善乃是派生的善(what is good in virtue of something else),而他指的善是善本身(good in itself),即本源的善。因此,他要研究的是这种本源之善,它是与“真”等高的,这是对原初性、自明性的肯定。通过本源之善,可以发现在布伦塔诺那里道德法则是本源性的,这种道德法则即伦理知识,这种道德法则的存在就证明了它的普遍性,道德法则支配着实践领域,因此它对于我们人类社会的社会活动而言影响至深。就布伦塔诺而言,他认为这种伦理知识的获得是被给予的,同时这种被给予带有“意向性”,就实质而言,布伦塔诺是把伦理学的认识论与存在论合而为一。
另外,在关于道德问题的讨论中涉及诸多问题,在布伦塔诺此篇演讲稿中也讨论了诸如道德的特点、道德的本质、道德在主体意识中是如何被给予的、道德包含的内容等等。布伦塔诺在此演讲稿中还讲到,整体善大于部分善,这是从善的内容的角度进行的论述,但这已不再认识论层面进行讨论,本文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道德的具体规则与道德如何在人的意识中起源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也有一定的相关性。道德具体的规则会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比如人工智能的兴起,将会带来不同的伦理问题。但道德如何被给予的问题,即关于道德认识的发生问题却并未改变。
总而言之,道德知识的起源可以有不同维度的探索,而布伦塔诺与其弟子胡塞尔对其师思想的深化,可以看出他们对于认识论都有非常明显的先验倾向,这跟康德的观点有明显区别,可以说布伦塔诺式的认识论乃是先验的认识论。布伦塔诺肯定了即使在野蛮时代人也已有建立公共道德的能力,并展开出一种雏形,这就说明布伦塔诺认为人已先验地有了对道德本身的认识能力,才能使我们不断接近本源之善(至善),即柏拉图的最高理念——the idea of good (善的理念)。
参考文献
NOTES
1“先验”:康德哲学的术语,是指要先于经验,且使经验知识得以可能的可能性,先验虽然是先天的,其运用却是在经验范围之内,以形成真正有经验内容的知识。
2智性直观意味着对“本源的”或“原型的”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