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1年初《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发布,我国学者对教育惩戒的研究在近些年取得进展,已有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中小学。但是幼儿的身心年龄具有一定特殊性,惩戒方式有限,且在社会面幼儿教师职业具有敏感性,幼儿园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方式、程度都有一定局限性,在实施惩戒过程中难以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幼儿园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研究相对较少,没有明确的规范制度,现实实施面临困境。一方面国家没有明确的教师惩戒标准,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不经意间会使儿童身心受到伤害。另一方面,惩戒与体罚的概念模糊不清,社会方面大都反对幼儿教师惩戒儿童,教师也面临社会舆论与网络媒体的压力。
2. 幼儿园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本义
2.1. 幼儿教师教育惩戒的内涵
“惩戒”《现代汉语词典》词义为:“通过处罚使之有所警戒。”因此,惩戒是针对当下的情况而给未来有所影响的教育手段。从字形来看,“惩”上半部为“彳”与“正”,下半部是“心”,“彳”为双人旁表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其余为“正”“心”,《礼记·大学》中道:“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 [1] 正心就是心中要真诚,态度端正无杂念。“戒”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戒,警也。从廾持戈,以戒不虞。”双手握持着武器,防备预料之外的事情发生。那么“惩戒”可以理解为为了防止不好的行为发生,两个人通过某种互动产生影响,以使得“惩戒”对象保持诚意正心的状态。
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对教育惩戒定义道: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2] 。幼儿教师的教育惩戒就是为了保证幼儿教育保育活动的正常进行,据现行法律所给予的权力,管教幼儿违背校规校纪、社会道德规范的学生的方式。
当前,中小学的教师教育惩戒已经对教师有了明确的权力与职责划分,然而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对幼儿教师惩戒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幼儿教师的惩戒力度或过度严厉抑或采取消极态度对儿童的不良行为不进行教育惩戒。因此,对幼儿园教师惩戒幼儿的法律规范标准问题亟需辨明,划定“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关系红线,让幼儿园教师把握对幼儿教育惩戒的力度,从而引导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保障幼儿园、幼儿教师、幼儿三方的合法权益。
2.2. 体罚与教育惩戒的鉴别
体罚在我国古代便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3] 。用木头作为体罚的工具。体罚一开始便是暴力行为,它所产生的伤害不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更多的是心理上的痛苦。体罚与教育惩戒具有一定联系,但有很大的差别。从教育目的上看,二者都利用了人性、心理,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向往幸福而逃避痛苦,基于教育的目的实施另人不悦的惩罚,使人为了规避再次受到惩罚而不去做某些违规的行为。从方式向度上看,体罚所指向的是肉体的惩罚,如罚站、打手心、掌掴等,受教育者处于被动、压抑的状态,是教育者单向对受教者实施惩罚,学生往往会对教育者有抵触的心理,教育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而教育惩戒更侧重于引导,如点名批评、公益服务、课后教导等,是师生双向互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学生是经过思考与反省的,自身生发悔过之心,增进师生双方的相互理解与情感。体罚是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7条)中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而管教学生运用惩戒是教师的职责与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3. 幼儿园教师教育惩戒权实践困境
3.1. 缺少针对幼儿阶段的惩戒法律法规
当前,许多所谓西方先进的教育观在国内流传甚广,出现了对鼓励式教育、赞赏教育方式的追崇者。过去的“戒尺”、“教鞭”被淘汰,人们愈来愈重视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当儿童出现不当的行为时,教育者应当使用非暴力、温柔的手段,避免损害儿童的肉体与心灵,让儿童自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然而儿童自身身心发展未成熟,涉世未深,单纯依靠自我反省言语劝解很难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对幼儿教育惩戒的立法需求是肯定的,但与之矛盾的是社会层面并不认为幼儿阶段需要惩戒。因此,缺少制定法律法规的困境首先是为幼儿教师教育惩戒的立法社会需求不足。
社会对教育惩戒的关注于近些年刚刚火热,立法也试行发布不久,其所指向的是义务教育中小学的教育阶段,缺少适合幼儿阶段的惩戒规范。幼儿因生活经历不足,情绪控制还未有训练,难以在情绪激动的时刻静下心来听取教师的劝导,而教师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依托,在训诫儿童时常会有过度惩罚的情况出现。个别过于调皮的儿童,温柔语言劝导根本没有实用性,而简单粗暴的语言呵斥、体罚就成为了最有效的教育惩罚方式,这样不仅快速有效而且能够震慑其他的儿童。然而这样使用暴力行为的惩罚的教师类似于阿伦特所阐述的“平庸之恶”,教师在惩罚儿童的过程中并不是教育的行为,而是“行恶”的行为,且因没有对自身行为进行道德伦理思考,也未触及法律的底线,故未察觉自己是在“行恶”。这也是当下许多法律道德的问题争议所在,即法律与道德何者为先,遵纪守法的人是完美的善人吗?然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的要求,一个声称自己守法公民的人可能是一个失去道德判断的“恶人”。正是由于没有幼儿教育规则的具体说明,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托让很多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如合眼摸象,甚至做出不合规范的行为。
3.2. 社会对幼儿教师职业的误解
当前幼儿园教师在公共话语中的形象较为负面,网络媒体工于幼儿园教师负面形象的塑造而非正面引导 [4] 。幼儿教师的社会形象在大众的视野里正面临一种新型的“网络暴力”。在大众眼里,幼儿教师学历不高,而人们又会把学历与道德学识挂钩,幼儿教师的不当惩戒行为很容易会被认为是幼儿教师门槛低的原因,这就形成了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敏感问题。正确良好的道德社会监督能利于教师谨慎行使自己的教育惩戒权。而社会媒体的过度扭曲事实、歪曲解读,侮辱幼儿教师的社会形象,让幼儿教师自身对教育惩戒产生了畏惧,形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放任学生的不当行为。当今社会新媒体舆论的传播的力量超乎我们能预想的结果,部分媒体的无端抹黑抹杀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
对幼儿教师的误解也造成了对幼儿教师权威的误解,权威常被误解为“强权”。教师与学生本应是平等交往的,但由于知识的落差形成师者为高的局面。然而雅斯贝尔斯认为权威是信任的源泉,作为教师能够获得学生的信任才能获得权威,发挥出作用的就是永不衰竭的虔诚的爱。老师和学生是平等的互相尊重关爱的,人人都是平等的。但如今教师更像是服务行业的人员,幼儿教师的权威开始式微,行使权威的时候被误认为是行使“强权”霸凌儿童。如今人人都可以质疑指点幼儿教师的教育行为,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影响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活动,影响儿童的身心发展。
3.3. 幼儿教师自身专业学习不足
首先,幼儿教师对教育惩戒没有专业的学习与实践研究。很少有有效的教育方式。幼儿的特殊性,导致幼儿教师所能采取的惩戒方式较少,只有口头批评或是罚站,对比较难控制的幼儿收效甚微。同时对体罚与惩戒概念模糊,认知是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教师有必要对自己享有的权利以及应该履行的职责加以了解,对教育惩戒的本质加以学习认识 [5] 。增强教师教育惩戒相关知识学习,法律意识迫在眉睫。
幼儿教师职业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工作内容上首先要关注班级内每一位幼儿,从幼儿踏进班级的一刻到每一位孩子安全回家,另外还需要班级环境布置、学校安排的各类活动排练、教学任务,与家长沟通幼儿的情况等,教师常出于高压的工作状态,不免会对儿童产生不耐烦的心理,做出过于情绪激动的惩罚行为。教师的精神压力可能会阻碍教育惩戒的正常实施。
4. 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矫正建议
4.1. 细化教师教育惩戒权细节,建立教育惩戒监督机制
“受教育权因其鲜明的身份权属性为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惩戒所属的教育法律体系是以受教育权为核心构建的法律体系,因此,教育惩戒属于以社会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法畴” [6] 。曾亚梅认为教育惩戒应是教师所要承担的教育义务和社会公权力。为了保障大多数儿童的受教育权,给予侵害他人受教育权的儿童以惩戒是必要的。因此,幼儿教师拥有惩戒权是合理的。
国家应颁布幼儿园相关的法律并将具体内容细节化,为幼儿教师提供更详细的法律依托。同时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听取意见,及时修正、细化。幼儿每一个年龄阶段都有巨大的不同,应有不同的惩戒方法,例如小班无以进行劳动惩戒,口头的劝导便有效果,而大班有了行事能力与较强的自我意识,可以实施劳动教育进行惩戒。幼儿园阶段需要更加符合身心发展的教育惩戒方式、情况,听取广泛一线教师的一件,构建目标明确详细且合理的教育惩戒制度。
建立相关监督机制也是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力实行的体系。幼儿的身心发展尚未完全,自身无法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时维权,故亟需建立幼儿教师教育惩戒相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可分外部与内部监督。幼儿园内部监督可通过教师互相监督、家长委员会监督、园内领导干部监督等,健全幼儿园内部教师教育惩戒权监督体系。外部监督主要为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司法监督作为法律最后的屏障,在教育惩戒中承担着防火墙的作用司法部门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制,严格进行裁判裁量;同时注意“同案同判”在教育领域的推进 [7] 。
4.2. 社会媒体发挥正确作用,防止教育惩戒污名化
新媒体广泛发展信息大爆炸的新时代,社会媒体应当认真负责追求新闻真实性,积极的舆论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与实施教育惩戒的良好环境。社会媒体应发挥正确作用。教师与儿童年龄、学识悬殊,必然会形成各种权力的不平等,教师也被赋予了极高的道德标准,一言一行接受着大众的监督,任何的行为都会被不良媒体无限扩大,造成家长的不信任,激化家校矛盾。在社会媒体加大舆论宣传同时应当注明对教育惩戒法律法规的政策解读,将惩戒权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实施方法传递给社会大众进而形成正确的舆论氛围,推进惩戒权的有效实施。不可以抹黑教师形象,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4.3. 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关心儿童身心全面发展
幼儿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既依靠法律但也不拘泥于法律,不应机械的重复。教师虽然是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无法完全成为所在教育主体的代言人,其在教育领域具有独立的利益 [8] 。教师作为专业的教学人员具有其教学自主权,因此教育惩戒权的合理实施需要教师自身具有专业的水平。因幼儿的发展特殊性,惩戒权的有效实施具有灵活性。想要落实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应当加强幼儿教师相关的法律常识与惩戒权培训,教师的任何所作所为不能越过法律的边界,保障自己的权力的同时,做好自身职业的义务。其次,惩戒应当以儿童的情感体验为路径将正确的规则内化,促使幼儿自我思考 [9] 。若幼儿出现了类似恐惧的负面情绪,造成心理的不适,对儿童的发展具有消极的影响。教育惩戒在实施过程中要给予受惩戒学生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机会,这是一种促进沟通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在双方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沟通 [10] 。教师应站在儿童的立场,接纳儿童的未成熟状态,引导儿童认识自己的不足,尊重儿童的个体人格,以谈话疏导为主,耐心倾听儿童的错误行为起因结果,采取人性化的教育惩戒措施,以达到惩戒效果。
5. 结语
幼儿教师惩戒权的完善,是我国学前教育领域改革与时俱进的表现。教育惩戒权代表着国家的公权力,具有典型的国家公法特征。随着社会经济时代变更,“赏识教育”、“个体自由教育”已不利于儿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与责任感。幼儿认知发展尚未完全,需要教育者及时引导纠正儿童的不良行为和适当惩戒,但需要注意的是惩戒只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健全幼儿教师惩戒权制度是化解教师对儿童失范行为“不想管”、“没法管”、“不敢管”等问题之策。国家给予学前教育立法关注能够提高幼儿教师社会地位,纠正社会对幼儿教师的偏见。通过进一步的完善教育惩戒立法,明确幼儿教师惩戒实施规则与教育相关主体的权责,为教师教育管理学生提供法律依据与保障,从而推动我国学前教育管理的规范与秩序,培养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