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伴随着国家的发展,国内的资本市场正在快速崛起和完善。财务舞弊一直以来都是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财务舞弊而受到惩罚的公司数量也不在少数。财务舞弊公司在被证监会依法查处后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投资者承担了巨额的利益损失,中介机构也遭受到波及,甚至市场秩序也受到冲击。为此,我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2. 康得新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2.1. 康得新财务舞弊概述
2001年8月21日,康得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成立。2010年7月,在深圳市中小板上市。其主要集中在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主要产品包括复合材料、功能膜材料和预涂膜等。2019年1月21日,由于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并认定康得新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以上各种舞弊手段,四年来康得新累计虚增利润总额合计119亿元,如果没有虚增利润,康得新公司实际上连续四年亏损。
2.2. 康得新财务舞弊手段分析
2.2.1. 虚构外销业务
康得新公司通过虚构了大量的国外销售业务,以此来大量虚增公司的销售收入。依据中国证监会对康得新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康得新公司生产的一系列产品,如相关事业部生产的3D膜、防爆膜等都是只在大陆有销售业务,只有少量的ITO膜产品销售到台湾。而康得新提供的外销客户达15家之多,这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出入巨大。而后通过检查其报关清单、销售合同等与外销订单相关的具体资料,却发现所谓的外销客户实质上都是由康得新公司的内部人员冒充伪造的。康得新与虚假外销业务客户的合同均为自行制作,客户签名为公司员工自行签署。
为了使交易显得更加真实可靠,康得新公司分别在货运方面以及资金方面进行了相关操作。一方面康得新报关出口的货物没有交付给15家外销客户,但是为了应对海关查验,在货物运送至香港后,康得新安排香港货运代理商将货物转运至印度,或者康得新公司直接出具放弃货物权利申明,然后交香港货运代理商处置。同时,为了使资金流转看起来更真实,与虚构交易相关的资金从康得集团或康得新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出,通过“过桥公司”等中间环节,以“对敲”和“内保外贷”的形式转移至境外,所有资金最后由虚假境外客户和第三方代付公司转回康得新公司账户。
这样的造假行为难以识别是因为康得新公司不仅虚构了外销客户,还虚构了整个外销的业务流程,包括伪造相关采购、入库、出库的单据,其舞弊手段更加隐蔽和恶劣,以至于难以被轻易识别。
2.2.2. 虚构关联方交易
通过虚构关联方交易,康得新产生了大量并不真实存在的销售交易,并虚构了大量的应收账款。康得新于2010年上市时,拥有的并表子公司仅有3家,之后逐年增加。根据2018年年报数据显示,康得新公司的并表子公司达到36家。其主要经营地遍布境内外,不仅包括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荷兰等,也包括塞舌尔共和国等多个经济欠发达国家,其中中国的经营地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等9个城市。关联方众多并且关联方所在地域比较分散,为康德新公司财务舞弊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也便于该公司伪造与关联方之间的销售业务。
自2012年起,康得新就开始刻意不再对外公布自己供应商的名单信息,并刻意隐瞒了过去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单,通过这些人为安排给其财务舞弊增加了可操作性。2010年,康得新的第三大供应商是北京中海天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但这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实际为康得新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总部,这更加坐实了康得新隐瞒供应商名单是为其财务舞弊提供相关帮助。
2.2.3. 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状况
2015年12月,康得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9.82亿元,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光电材料生产项目增资,公司拟投资建设一个年产约1亿平方米高分子膜材料项目。2016年,康得新公司又定增募集资金净额47.80亿元,资金用途是用于高分子膜材料项目、裸眼3D模组项目和归还银行借款。2018年,康得新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沈阳宇龙汽车两家公司签订了《采购委托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要求,康得新规定供应商并委托两家企业为其采购,由这两家公司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截止至2018年,康得新公司从募集资金专项户中转出资金共计24.53亿元,向赛鼎宁波支付设备采购款21.74亿元,向宇龙汽车支付设备采购款2.79亿元。但康得新在2018年报中未披露该项募集资金变更用途,而且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康得新未收到向赛鼎宁波采购的材料,负责审计康得新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未收到其关于赛鼎宁波情况的相关回复。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处罚书,实际情况是这笔款项经过了多道流转之后,最终回到了康得新的账上,用于配合虚增利润 [1] 。
2.2.4. 虚假记载货币资金
康得新在2018年年报当中披露自己有122.10亿元存款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然而根据北京银行的反馈得知,康得新的银行账户实际可用金额为0元。经证监会调查得知,该项存款是将虚假的销售收入记录在银行账户,并不是真实的银行存款。
2.3. 基于GONE理论的动因分析
2.3.1. 贪婪因素分析
根据2018年的年度报告显示,康得新持股比例最多的控股股东是康得集团,康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钟玉拥有集团80%的股权,康得新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钟玉,这能够说明钟玉在该公司的决策选择上拥有着绝对的话语权。
但钟玉太过贪婪。当康得新在预涂膜以及光学膜领域发展异常成功时,他便开始了对其他领域的探索,并试图取得成就。当他投资的裸眼3D项目未能够像以前那样成功时,他也并没有停止自己投资新领域的计划,紧接着便转向了投资碳纤维领域。2016年,康得新开始投资于碳纤维业务,由于投资资金金额巨大,不断地持续投入,最终导致公司资金链越来越紧张,资金紧张的危机开始显现。为了实现他想要在高分子材料领域打造世界级生态平台的宏伟蓝图,他并未结合公司实际资金状况进行相关投资。他通过大量的质押股权来获取资金,这样过度扩张加剧了资金链断裂。由于这种贪婪的心理最终引起财务舞弊的发生 [2] 。
2.3.2. 机会因素分析
公司股权分散,但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过高,形成事实上的内部控制 [3] 。虽然康得新股东数量众多,但根据2018年披露的年报可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4.05%,第二大股东为7.75%,而其余几名持股比例排名较前的股东持股仅有3%左右。因此,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远高于第二大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拥有进行决策的绝对话语权,公司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难以起到有效控制的作用。
2.3.3. 需求因素分析
康得新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不合理的策略,以确保它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其运作。该公司通过发行超短期及短期债券来获得资金支持,但这样的筹资方式造成了流动负债比例较高,增加了短期债务偿还负担。这就导致它需要足够的流动现金,否则极易导致公司的资金短缺,这就增加了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2.3.4. 暴露因素分析
康得新被瑞华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可能性较小。审计机构的聘用与佣金是由康得新主导,因此瑞华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 [4] 。由于审计机构之间的竞争激烈,导致审计费用普遍偏低,致使瑞华事务所为了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而压缩成本,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另外,由于长期的合作,使得双方关系更加密切,形成了长久的“信任”。在此背景下,瑞华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往往会表现为审计态度松懈、不认真尽责。
3. 康得新财务舞弊后果分析
3.1. 对公司整体的负面影响
康得新的财务舞弊行为被揭露后,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公司在所难免地遭受到了极大的危害。
康得新的管理层人员变动频繁,尤其是一些核心管理层人员相继离职。2019年2月11日康得新董事长钟玉提出辞职申请。2019年7月1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肖鹏、董事兼副总裁侯向京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2019年12月29日作为该公司总裁的徐曙因个人原因辞去该职务。在短时间内,康得新的管理层人员相继提出辞职申请。
法院还没收了康得新的部分财产,包括公司的部分土地、建筑物和机械设备,被没收资产的原始价值总计为18.94亿元。厂房、设备等资产被扣押严重影响了康得新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公司的股票价格大幅度降低。该公司于2015年股价达到峰值,为68.12元/股。2017年,康得新的股价报价为26.67元/股,公司市值接近千亿元,被金融界评为最具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而2021年5月28日是康得新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报0.20元/股,总市值7.10亿元。康得新的股价大幅下降表明公司的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也表明公众对该公司的信任逐渐减少,这是一个明显的负面影响。
3.2. 对股东及股市的负面影响
2019年1月21日,康得新公司由于无法偿还相关债务,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19年1月23日起,“康得新”改名为“ST康得新”。由于公司提供了失真的财务信息导致投资者们被误导,进而做出有害于自身利益的投资决策。这些投资者们不仅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还有可能减少他们对于证券市场的信任,从而影响他们在市场上的活跃程度 [5] 。当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持有不确定或怀疑的态度,这样的情况极有可能会影响市场的股票交易数量以及良好的交易秩序,使市场处于低迷状态,更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以及长远的发展。
3.3. 对中介机构的负面影响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康得新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而2015年至2017年的年报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只有2018年年报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但是此时康得新已深陷财务舞弊质疑危机。该事件发生后,瑞华因涉嫌未勤勉尽责,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审计的上市项目全部被迫终止,此后又有大批上市公司更换年审机构,不再与瑞华合作。瑞华2018年审计的上市公司达335家,2019年却暴跌到37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共41家,但截止至2022年已有36家被注销。瑞华的审计当事人因未审查出康得新的财务舞弊行为在职业生涯上留下污点,该事务所也受到相应的影响。这一事件同时也警醒其他审计机构应当认真仔细的审查被审计单位。
4. 财务舞弊防范建议
4.1. 从公司内部防范财务舞弊的建议
4.1.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康得新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从而大股东可能会拥有绝对的决策权 [6] 。因此,小股东应该尽可能地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虽然小股东比较分散,但小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远高于第一大股东。小股东应该通过推举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董事进入董事会,积极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让大股东的表决权受到限制,使小股东也可以行使参与决策的权利。防止出现类似康得新公司这样由于大股东权利较大而导致中小股东没有话语权的现象。增加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不仅能够有效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还有助于决策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降低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4.1.2. 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通过反思康得新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权利交叉严重的问题,可得出公司应当严格筛选监事会人员,确保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没有任职于监事会,以便保证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监事会的有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4.2. 从公司外部防范财务舞弊的建议
4.2.1. 完善惩处机制
我国曾有多家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舞弊行为,部分原因是由于处罚力度未能够震慑有财务舞弊倾向的上市公司。因此,要加大惩处力度,制定更加详细的惩处措施,让舞弊相关人员得到应有的处罚,避免由于造假成本过低而导致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
4.2.2. 完善监管机制
一方面,要通过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改善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类似甲方和乙方的情况来提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避免注册会计师因作为乙方而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使得注册会计师可以尽可能公允地出具审计意见。
另一方面,要加强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不是国家监管机构,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所以仅靠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往往不足以起到较好的监管效果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