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是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因此该制度的起源时间比较久。当前阶段,像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都专门建立起了自己的个人破产制度。纵观中国的发展历程,我国并没有专门出台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范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互联网+等背景下,个人参与到市场中的交易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进入到了全民皆商时代。在这一背景下,个人债权债务不断增加,个人资不抵债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此时有必要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
2.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2.1.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保驾护航
在现今市场中,面临的商事主体越来越复杂,对于不同主体来说,它们在获得相关利润时所要承担的不仅是经营风险,同样还会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债务。例如,2021年我国《民法典》第56条中规定指出,对于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来说,他们的债务有可能是多人,这样虽然能够更好的维护债券,但是却伤害了负债人员家庭的利益,甚至全家都面临着负债 [1] 。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有个人破产制度支撑,此时个人或家庭的压力就会得到缓解,在家庭正常运行的基础上,负债的个人有可能从经济危机中挣脱出来,有望实现债权全部偿还。
2.2. 达到我国破产程序衔接的需要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内容是企业法人破产程度,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并没有可供参考的内容,但是不同主体具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对于破产法的规定不仅要达到企业上的共性,还需要考虑到其中的特殊性。社会经济活动开展阶段,不同主体都会参与到市场经营过程,与外界产生经济债务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属于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果相关法律不完善,会导致效率较低,有可能会导致很多隐性问题没有解决,或者是存在解决不了的情况。对于个人破产而言,我国法律的存在有可能是起到了弥补的作用,所以想要真正解决该问题,就必须要建立起一套适合的法律。
2.3. 消费信贷政策有待落实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经常经用到的消费方式就是借贷消费、超前消费,尤其是现阶段非常流行的简单借贷方式,而且分布于不同年龄层次。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借贷消费群体的不断增加,虽然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其背后隐藏的风险不能不让人看到。对于低年龄段的消费性借贷者来说,在还款能力却显得较为薄弱。所以,为防范信用风险加剧,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构建记录消费者还款状况、个人信用约定详细内容、个人与他人共有账户信息、失信记录等内容的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库,同时也能提醒年轻消费群体理性消费 [2] 。
2.4. 推进落实难问题的化解
纵观我国司法实践案件可知,无财产可供的案件所占比例比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做出的相关规定可知,采取了各种措施以后,假如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这时候就可以将执行程序进行暂时终止,在达到一定时间后可以继续执行 [3] 。具体来说,这是因为在五年时间里,以半年为周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跟踪查询。经相关规定显示,执行程序有可能会进入到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这一无限循环的模式下,不仅会导致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产生损失,还有可能在执行阶段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最终产生的效果也有可能达到最好的状态。但是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后,就能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相应的参考,如果遇到了难以执行的案件,此时就可以通过宣告破产的方式将双方的债务关系沥青,确保债务人可以重新参与到生产活动中,后期可以继续偿还债务。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案件的累积问题,还能够缓解这方面的压力。
2.5. 与经济全球化要求相一致
随着近几年的快速发展,许多欠债者或逃往国外,目的是逃避债务或逃避刑事处罚,或将财产通过合法、非法的方式转移出去。在国际条约等因素的限制下,我国并没有与其他国家签订国际条约,这样使得我国就国际债务问题难以对在境外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做出判决。面对这一发展形势,使得国际上的民商事件纠纷情况不断增加,其中也涉及到一些跨国破产的情况。在此背景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该事件的处理经验,结合国际上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考察我国立法环境。
3. 国外个人破产制度设计的借鉴
3.1. 英国
在英国,1542年出现了第一部破产法。在刚刚建立时期,该破产法面向的群体是商人,如果在这一过程中非商人出现了破产的情况,那么此时就会利用限定条件下更为严格的普通法律进行。英国第一部破产法限定于商人的主因是:商人财产归属于权限清晰,他们本身能够承受起更多的风险。例如,如果商人的运输船只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到了自然灾害,此时导致货物出现了损毁或者是消亡的情况。
在市场的不断开放下,商业之间的交易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向着非个人化的方向转变,发展到1861年时,破除了商人和非商人之间的破产主体资格。接下来,英国制定的破产法中开始保护破产人,并在2002年《企业法》中规定出,不再以债务人在个人破产后无欺诈行为为准则,提高债务人东山再起的自信心,另外财产增值的部分处分条款在早期破产法案件中有所保留,如债务人破产后所得利益,由债权人自行处理 [3] 。与此同时在该法律条款中,缩短了债务期限,从以前的三年缩短为12月以下,如果存在着犯罪的行为,此时就必须要做出严厉的惩罚。
3.2. 美国
1789年《美国宪法》中是最早提出破产这一概念的,在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形成一个完整的框架。个人与企业破产都在《美国法典》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于第七章中的内容指出,在进行破产清算以后,必须要全部免除债务人债务;对于其他章中的内容来说,主要指出了只有在发生破产以后才会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并不会将所有债务免除;在第十三章内容中,相关条款所适用的主要是个人,而且也会限制债务的总额 [4] 。
美国和英国对申请个人破产的适格主体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在当前阶段中,以消费性债务为主要负担、年收入固定的个人,是美国破产法中关于个人破产的适格主体,这一规定为的就是节省下更多的司法资源。2005年时,美国开始对破产法进行改革,要求债务人在第七章中用“平均收入检查”的办法来决定是否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资格,避免出现为逃避债务而滥用清算破产的情况。
3.3. 德国
《德国破产法》从个人破产申请条件来看,设定了两个条件,启动破产程序。一是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其设计的破产程序向破产法院提交申请;二是债务人必须无力承担债务,进而设定前置程序,才能启动破产程序,直至两次和解均以失败告终 [5] 。此外,在德国破产法中也指出,如果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债务豁免,但在征信系统记录阶段,破产这两个字必须被记录在案,破产重整时需要对重整记录进行备注,破产清算和重整后的债务人征信系统也被指出。
3.4. 俄罗斯
2015年10月,俄罗斯《个人破产法》正式生效,该国的公民第一次获得了宣布自身无力偿债的权利 [6] 。对于该项法律中的规定来说,总债务只要超过了50万卢布,至少有一项债务逾期90天及以上依旧没有偿还能力的公民都可以申请进行破产保护。同样的,俄罗斯公民在宣布破产后的三年内,会被禁止承担起高级职务或者是启动个人项目,也不能在公务员系统或执法部门中任职。
按照俄罗斯5月15日所发布的一份政府公报显示,自从该法律生效以后,已经有10万多人启动了破产程序。经过俄罗斯央行指出,这一项破产法的初衷就是为了减轻居民的债务负担,以这种方式来重新调整自身债务结构情况,确保个人债务重组。
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来说,通过对债务进行合理的清理,处理资产,个人批产发为俄罗斯债务人和家庭资产的充足以及升级提供了制度上的框架,无形中为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保障。然而当然个人破产制度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个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追回的利益是非常有限的。经俄罗斯政府公报显示,今年个人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规模总额处于不断增长的趋势,在2019年的第1个季度,已经登记的债权人债权金额是479亿卢布,与2018年相比,增长了1.6倍。虽然向债权人偿还的金额处于不断增加的趋势,但是这并没有达到目标上的要求。
4.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路径
4.1. 选择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体系与模式
对个人破产制度而言,在立法体例上包括两种模式,分别是混合、单列式。其中,对于混合形式来说,实际上就是在制定出所单独设立的法律。我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有《企业破产法》,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还处于摸索的阶段,所以不适合采取混合形式的立法体制。
4.2. 建立申请个人破产的严格制度
《企业破产法》规定,假如企业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此时债务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即破产申请,具体的流程按照企业破产流程进行 [7] 。一般情况下,申请破产的条件是:第一,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具体可以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贷、无力偿还劳务等方面因素做出判定。第二,存在严重的资金难以抵债的情况,具体来说可靠考察资产债务比例关系。
4.3. 破产财产与无偿财产界限明确
第一,破产人的不动产需要归入到破产财产范围中,在进行变现以后进行破产分配,但是在这一财产中要留出可以供破产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具体数额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确定。
第二,按照破产人实际工作情况,将一些生产资料保留下来,确保破产者可以通过继续生产来偿还债务。
第三,破产人假如存在着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财产,此时就必须要限制该财产的权利,并且将其归入到破产财产中,但是精神权利依旧以破产人所有,并不会对其剥夺,破产人在将所有债务偿还以后才能将以上限制解除。
第四,破产所针对的仅仅是个人的财产,实际上就是破产主体涉及到的财产,针对共有财产来说,如果可以分割此时就必须要实现分割受偿,对于不可分割的财产来说,可以先执行其他合法的财产,然后再由法院分析出破产人以及他人共有财产的共有部分,分析出需要偿还的部分。
4.4. 破产和解制度的建立
纵观破产和解制度来说,美国是最先出现该制度的,并且这一制度的出现起到了标志性的作用。破产和解制度的出现实际上所面向的是具有着固定收入的破产人,在其中也设定了还款计划,这样破产人在破产后依旧有能力偿还债务。如果想要进行和解,此时就可以根据具体的还款计划判定是否要进行和解;如果选择不和解,此时就可以直接进入到破产程序中,限制破产人的财产权。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可以始终保证债权人、债务人保持积极的态度应对,起到了双赢的作用,将索赔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处。
4.4.1. 债务免除制度的建立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免责制度实际上就是只要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此时就可以将债务人对债务的偿还义务进行免除。该制度适合的条件是自然人面临破产。英国是最开始建立该制度的,后来在美国开始发展,如今随着不断发展,在全球范围上已经开始使用。另外关于豁免的形式也主要以许可豁免、权利豁免为主。只要是债权人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减免债务。对于债务人来说,对于一些需要偿还的债务责任,只要是得到法院的审批,可予以免除。按照《美国破产法》中的规定,作为债权人,在参加第一次会议以后的两个月时间里只要是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此时法院是要受理的。相反的,在没有提出异议后,法院就会判定豁免债务即刻生效 [8] 。
4.4.2. 免除附带条件的债务
对于直接豁免来说,其中并不包括债务的减免机制。有些国家针对破产制度做出的规定不再是有计划的偿还债务人的债务,或者是提出直接豁免,基本上都是不建议直接豁免。在美国,所制定的破产制度是适合当然免责主义的,但是狗并不是直接免责。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免除债务的规定主要是集中于第七章的内容,假如破产人的收入水平较高,那么就不能适用。因此,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必须要注意避免被债务人滥用制度,并做出相关的规定。
4.4.3. 失权、复权制度的建立
站在分权制度的角度上进行分析,该制度就是破产人在宣告破产以后,会对其人格以及资质产生一定的限制。对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破产法,实际上都有针对失权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站在复权制度角度上进行分析,该制度就是破产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将失权制度对破产人带来的限制进行解除。对于失权、复权制度来说,它们之间是需要相互配合,缺一不可的,其中,一个会剥夺权利,而另外一个却可以恢复权利。我国就复权制度而言,所采用的就是申请主义,只要限定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此时才可以解除破产人的限制。对于该制度,我国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制定出具体的细则,如,《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试行)》的出现,打破了以往的相关规定,指出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以后,才能够向法院撤销破产的限制 [9] 。对于现今所制定的相关细则,实际上缩短了失信方面的限制,确保执行人在这一过程中获得更多的选择路径。
5. 结论
在社会快速发展下,个人经营投资以及负债消费的情况变得越来越普遍,个人债务的违约以及清理处置变得越来越频繁,在这一背景下,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债务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保证债权人的权利,确保社会秩序更加稳定。本文在进行研究过程中,在梳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的同时,借鉴英国、美国、德国、俄罗斯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经验,通过选择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体系与模式、建立申请个人破产的严格制度、破产财产与无偿财产界限明确、破产和解制度的建立等措施来保证个人破产制度在真正适用时可以达到设置该制度的最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