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实践哲学和道德哲学互为一体。在康德这里,实践理性可以等同于纯粹理性、自由意志,这种纯粹理性不能去认识,只是一种设定,不管在现实生活中能不能找到、能不能证明这种东西。康德受卢梭的影响很大,卢梭关注人的本性、人的自由问题,认为人可以意识到自己有选择的自由,可以不按照客观规律去实践“心中的道德律”,这也是康德哲学最主要的问题。
康德的道德哲学探讨人的纯粹理性,纯粹理性出于自由意志自己为自己立法。探讨道德问题,首先从自由谈起,自由是康德哲学的拱顶石。康德以自由问题为核心展开了他对道德律、善恶和至善问题的一系列讨论。
2. 自由理念
2.1. 人的自由本性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自由是一个理性的理念,是我们的思辨理性即知性的范畴不能把握的概念。自由不能认识,不能在经验知识的层面去证明有没有自由这个东西,但也不能否认自由。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就有对自由的讨论,第三个二律背反是:世界上一切事物是按照必然因果律,还是有自由?他认为我们不能在思辨理性,也就是在“人为自然立法”认识论中证明是否有自由,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自由。
自由不能用知性思维去把握,人的知性仅仅认识因果必然律。自然界遵循因果律,在感官世界中,人类所有的行为都必须接受因果关系的自然法则的支配,作为单独的个体,从某些方面而言人类是是没有自由的。可以说,人类在进行选择的时候,大多是不自由的,或者说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自然界有一定的规律,它对于居住在其中的任何存在的东西都有它自己的规定和法则。
对于自然界来说,那些只是简单的栖身于自然界的事物,并不存在道德的问题。但人与人之间的确具有道德的存在,我们经常说,凭着良心做事,这是不能否认的。所以相较于自然界其他的生物,人是理性的,也是自由的。人并不是像飞禽走兽受自然法则支配。“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类在自然界中存在,是作为自然界中唯一具有理性的东西而存在。人的理性有自我决断的能动性,有理性的人自己可以决定自己的意志,理性自身是实践的,具有把自己的对象的实现出来的能力。
2.2. 自由与理性存在者
自由在康德这里有本体层面的意义,自由“是生命的最高程度”,自由意味着有无限的可能,并且自己可以最大程度上把这种潜能实现出来。这就意味着自由可以自己做主,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可以做到自己的自由意志和自己自由的行动一致,而只有理性存在者才有自由的可能性。康德认为人有理性,前提就是人有自由。可以说,人有自由意志是一个自明的事实。
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即使正处于逆境当中,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行道德行为。这是因为人有自由,人为自己的自由意志所做出的行为负责。人是自由的,才能独立自主的做出遵循良心、遵循道德的决定,不受感性的外在事物的影响。人的道德行为有它自身的一些法则和动机,由此产生的行为不是外在事物所要求的,而是由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所要求的,自由是道德法则之所以能存在的基础。同样,人的道德实践也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如果一个人可以选择,是不是要去做这件道德的事情,那么他就是自由的,他拥有选择的权力,在自己的自主权中成为真正的自己。
3. 自由和道德律
3.1. 准则和法则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分析论的第一章就明确表示“实践的诸原理是包含有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那些命题,这个普遍规定统率着多个实践的规则。” [1] 康德认为,实践的诸种原理和意志不可分割。纯粹理性内部应该包含一个实践的、即足以规定意志的根据,如果不是这样,则一切实践理性就只是一些经验性的准则。康德认为准则就是意欲的主观原则,是有条件的,而法则出自道德律的客观原则 [2] ,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
出于准则的行动是基于世界中已经存在的经验和质料,所以它的行为依据的是主体的主观意愿。准则是一个有目的的个体在进行行为时候的基本保障,即人做什么总是有一个现实的目的,并不能像法则一样对人有命令的作用。康德举例子“每个人都有希望有钱”只是一个准则,因为如果每一个人都这样行事,就会有矛盾。而“不能因为自私背信弃义”虽然也是一个准则,但是每个人都可以遵守而不产生矛盾,这就可以成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法则。一条准则,如果它所颁布的原则或者所表述的动机被认为对任何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普遍适合,那么这项原则就是客观的 [3] 。
纯粹理性所要考虑的是出于行动的普遍意志,这个普遍意志是所有自由公民的同意,不是现实经验中的种种后果。基于所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普遍意志而来的命令就是法则。这是理性自身的立法,对每个有理性者普遍有效,是每个人都应该先天认识到的普遍必然性。而准则只对个人有效。
3.2. 意志的动机
3.2.1. 主观动机
康德说,虽然普遍法则规定了人的理性行为,但它们仍不足以规范道德行为,因此有必要探究哪些意志会直接影响到人类的行为。因为在人类的行动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往往是意志的形式,所以我们在规定意志的形式时必须进行深思熟虑的选择,这也是实践理性和意志之间的基础。就指导人自身行为的规则来说,准则和法则都必不可少,但是只有法则真正有效。道德法则仅仅与意志相关,而不与这个意志的结果或者现实的原因性相关 [4] 。现象界中存在的质料不能够成为道德法则,它是建立在主体的感受性之上的,依赖于一个对象的存有。对象的存有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如果主观的意志遵从它,就是着眼于利益,这种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不可取,而且,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支持。
3.2.2. 幸福主义
每个个体欲求的事物是不同的,因为主体对现实性产生快意的感觉是不同的,这样的欲求能力只是服务于爱好,是一种低级的欲求能力。但人的纯粹理性有能力不预设任何一种感性的欲求去规定意志。人是在行动中会受质料的实践的影响,它们的原则本身隶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一普遍原则 [5] 。康德认为快意,愉快和幸福这三点是自爱的表现,它的存在以一种主观性的准则而存在,所以它有可能只是一种自私利己的行为。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即便这种行为即便刚好与道德的行为是一致的,也只能称它为一种偶然的道德行为,而并不是一种真正“出于”道德的行为。出于对质料欲求的自爱行为既不能更好的得出道德的普遍有效性,也不可能为纯粹理性的有效实行提供道德根据。
3.2.3. 日常的道德动机
康德列举了一系列日常的道德动机,分别举“不要骗人”、“不要自杀”、“发展自己的才能”、“帮助别人”四个道德行为来说明,这四个都是值得提倡的,而且前两个必须做到,后面两个视情况而定。根据这些日常生活大家普遍赞同的道德行为,康德推出了人类的道德行为应该有普遍的原则,且意志的动机在于对普遍法则的遵守。当一个理性的存在者的行动仅仅出于合乎理性的命令而不涉及别的东西,他就是遵从普遍道德原则的要求。
3.3. 道德律
3.3.1. 绝对命令
从人类的日常行为看,人类对他人的行为有普遍的赞同或否定,表明人类应该有普遍的道德原则。康德否认从主观的目的和行为的效果出发、依据现象的变化而变化的有条件的命令,寻求无条件的、绝对命令的道德法则。
康德的道德法则注重自由意志作为动因在主体行为和客体行为中的运用,即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的人性和他人的人性作为目的,突出以人性为目的的意志的决断。“我”有自由,他人也有同样的自由,都应该的都同样的捍卫,康德在同为理性存在者的基础下提出了绝对命令的第一个形式:“要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6] 。
我们都是理性的人,我们的行为来源于我们的理性,从根本上看,我们的行为具有一致性,而从实践意义上看,其实我们的行为具有普遍性。我们没有办法证明每个人都有发出道德行为可能性。但是,康德道德中的“绝对命令”提示我们,不管你现在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人性”状态,人的行动都应当做到“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你在做任何动作的时候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 [7] 这就是康德的道德律,也就是理性给出的合理的绝对命令。
3.3.2. 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我们做出行动必须考虑其他的理性存在者,人是行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行为的手段。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形式就是“每一个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中。” [8] 这种意志是自身与一切具有普遍实践理性的他者互相协调的最高表现,因为具有理性立法者存在的道德意志本身就是自由的意志,而普遍立法的道德意志是纯粹的实践理性本身的一种功能。“这样一来,就产生出理性存在者通过共同的客观法则形成的一种系统结合,亦即一个王国,由于这些法则正是着意于这些存在者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这个王国可以叫做一个目的王国。” [9] “目的王国”其实是一个理性存在者或者自由人的一个联合体,它标志了理性共同体的道德行为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而且它跟第一个绝对命令是一样的,是由理性存在本身形成的,最终走向了个人与社会的融合,它允许理性在实践的过程中和人类历史中显示出道德律的必然性。
3.3.3. 自律原则
道德的普遍性只能在理性自身去寻找。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意志自身的立法者,真正的道德律是自律,不是他律。人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相比,人具有自由意志的独立性,自然界遵循普遍的因果必然性,人可以在因果律的面前有超出因果性的能力,有自己决定自己行动的能力。
人有能力保持自由意志的前后一贯,把道德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面对的千变万化的大千世界,人类凭借意志对客观事物做出行动,那么如何可以保持我们自己的意志的前后一致?只有在任何时候我们的实践行为都是出于意志而意志。不管选择什么,我们都以为我们的纯粹意志为原则,听从道德律的要求,道德律就可以在人的生活中实现出来,人从物质性欲求中提升并保持自由设定的道德要求。
人的理性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坚守道德律,道德律是有理性者自己给自己颁布的律令。理性存在者自觉-自由的建立并恪守自己的法规,是自我人格的塑造也是人类理性的光芒。
4. 自由与善恶
4.1. 善与恶
纯粹理性的对象是作为因自由而有可能的结果的客体之表象 [10] ,善和恶是纯粹理性在道德上的可能性的唯一的对象。也就是说人因为有自我决断的自由,通过纯粹理性的立法确立了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再以此准则去衡量各种实践行为,批判人在一般实践中的种种作为 [11] 。人在实践中把善恶当成自己的对象,善恶不像其他的实践,需要考虑经验材料,它可以脱离经验的考虑只涉及人的意志。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一章中的开篇就已经说他看到“在世界之内,一般而言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的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够被无限制地视为善的。”这表明了道德是一种可以不受到任何限制的善,康德从自由意志的指向来考虑一件事情,也就是出于道德的意志的法则先行,指导具体的行动。
善恶只是理性的概念,善恶取决于意志–动机的善恶,而不取决于后果。动机先于后果,对动机预先考虑了后果。善恶立足于自由意志,就是立足于动因和目的。康德按照量、质、关系、模态的顺序确立12个自由的范畴,每一组都从经验感性向理性的自由概念上升,从执意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到自由遵守规范,在遵守规范时意识到有一种法则(命令),并且在自由意志的行为中要考虑他者的自由。最终,实现了自由就是善,违背了自由就是恶。
4.2. 敬重
动机是主体做出行为的动力(感性问题),是促发行动的感性作用的推动力量,人是理性存在者的同时也是感性的存在者,所以现实世界的行动总是具有感性的动机。这个动机是人的一种情感,可以促使人在感性的世界中做出符合道德律的实践行为。
主体对道德义务的动机是没有感性条件,是理性的人拒绝了一切自私、自爱的要求,主体是自由的,不受感性约束。这种情感不考虑感性世界的存有,不是一种世俗的感情,而是在实现真正自由的过程中,人类在道德律面前产生敬重和谦卑。这种情感就是敬重。敬重不是立足于情感,敬重这种情感,是否定其他感性的情感,它不能作为道德的动因,因为它不是道德的根据,仅只是道德行为的动机,是道德实现自身的一种现实中的驱动。人出于敬重感,做到遵守道德律,为了义务而义务。
4.3. 自由与至善
理性出于道德律而行动,就是最高的善。人是灵魂和肉体的统一体,人出于自由意志可以抵制各种诱惑去实践道德律,但人是脆弱的,实际上是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出于道德律去行动。人的理性出于自由意志的道德律要求人出于此去行动。这样人的理性就会出现矛盾,必须出于道德律去行动和作为有限存在的人实际上做不到时刻出于道德律去行动的矛盾。所以理性为解决这些矛盾不得不接受“灵魂不死”这个理念,因为理性出于合理的要求要求人在死后依然可以执行理性的绝对律令,达到最高善。
我们不仅是理性的存在者,也是感性的存在者,感性的需求要求我们追求幸福。出于理性的道德律要求我们不断修正自己的德行,达到最高的善。最高的善如果没有幸福匹配,那么最高善是不完善的。这就是康德提出的德福一致,德福一致也就是至善。刚才已经论证过,最高善在我们有限的此生达不到。幸福和德行要相匹配,幸福在此生也很难达到。有的人做好事德高望重,但却没有一个好的结局,有的人做了好事,我们也不能判断它是不是出自纯粹的道德律令,以及他的德行是否和所得的幸福相匹配。在这里,人的理性要求绝对公正,但人性本身无法给出一个绝对公正的评判,德福如何才能一致成为了一个难题。
理性为了应对这个困境,不得不预设一个至高者存在的理念,至高者作为一个绝对公正的裁判者,才能保证至善的真实可靠,人的理性才能得到满足。因为灵魂不死,人死后依然可出于道德律而行动,与德性相匹配的幸福将在彼岸世界得到报偿。至高者的绝对公正为最高幸福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并且知晓每个人行动的动机是否纯粹,并根据德性的匹配相应的幸福。
柏拉图认为,善(完满)是世间万物的原型,有限性和历史性的人应该在现象世界中不断去追求善,善具有引导人类心灵、使万物秩序井然的功能。康德的至善概念和至高者存在的悬设,立足于人的理性-自由,人类通过自由意志才能实现先验必然的对象——至善,至善虽然在现实世界中达不到,但这应该是人所要到达的境界与希望。
5. 结语
康德的自由概念提示了一种道德的自律,这种自律可以对人类的美德不断地进行修正,使其不被这个世界的必然性带着走、不在强力面前而放弃自己的心中的道德约束。只要是一个理性的人、道德的人,在受欲望或技艺支配的一般实践理性面前,就有“说不”的自由,并自觉接受纯粹理性的审核,根据道德律的指引一步步的追寻并实现道德上的完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