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协议争端演进路径研究——多重中介效应分析
The Path of Contract Conflict Evolution in PPP Project—Analysis of Multiple Mediating Effect
摘要: 为研究PPP项目协议争端演进路径,解决PPP项目协议争端频发问题并完善PPP项目治理,开展实证研究。针对一系列典型PPP项目,面向PPP项目管理人员回收394份问卷并对理论模型和研究假设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契约不完全条件下协议签订主体通过一系列契约对抗行为的关联作用形成协议争端演进路径,并具有三层演进结构;协议争端起始于项目主体间目标冲突,演变为剩余索取权冲突,最终转化为剩余控制权冲突。研究表明,PPP项目具有典型的多主体特征和较复杂的协议环境,契约不完全是引发PPP项目协议争端的重要条件;契约内权利争议是引发PPP项目协议争端的决定性条件;PPP项目协议争端治理应以三层演进结构和作用路径为治理切入点。
Abstract: In order to study the path and mechanism of the contract conflict evolution of the 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ject, an empirical study is carried out. This can help better understand the frequent contract conflicts in PPP projects and improve PPP project governance. 394 questionnaires were collected from contract managers in some PPP projects. The empirical test is made on the theoretical model and the research hypothesis. The results of the empirical test show that a series of contractual antagonism acts formed the contractual conflict evolution path in the incomplete contract conditions. The contractual conflicts of PPP projects have a three-tier evolutionary structure. Contract conflict starts with conflict of objectives, evolves into the residual claim conflict, and evolves into the residual control rights conflict. Research shows that there is a typical multi-agent feature and a more complex contract environment in PPP projects. The incompleteness of the contract is an important condition that causes the contract conflict of PPP projects. The rights dispute within the contract is the decisive factor that leads to the contract conflict of the PPP projects. Contract conflict governance of PPP projects should take the three-layer evolution mechanisms and the action path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文章引用:孙雷霆, 刘忆宁, 王晟锴, 单文宣. PPP项目协议争端演进路径研究——多重中介效应分析[J]. 管理科学与工程, 2022, 11(3): 258-270. https://doi.org/10.12677/MSE.2022.113033

1. 引言

“十四五”时期是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窗口期,作为服务国家战略以及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政府与市场合作的重要方式,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有效促进了基础设施尤其是民生基础建设 [1]。截至2022年6月下旬,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累计入库项目已达10,320个,项目总投资额16.4万亿元 [2]。财政部发布《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对PPP项目履约行为,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规则,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长期合作关系。从实践来看,PPP项目不确定性较强,在项目资源稀缺和项目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情况下,项目主体之间形成了有形或无形的博弈与竞争,降低了项目绩效,项目协议争端持续存在 [3]。PPP项目具有的复杂契约环境,使得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及社会资本内部都存在着利益博弈不规范、不平衡的问题,导致PPP项目交易成本提升、协议争端频发,不利于PPP模式的健康发展 [4]。一方面,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通过订立多种契约来实现,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该过程所涉及的政府部门、融资机构、项目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设计单位、承包商、供应商、运营维护单位等)之间存在契约利益纠葛;另一方面,在以股权融资方式组成的社会资本内部,协议各方主体在契约资源稀缺和追求无限利益的情况下形成了有形或无形的博弈与竞争,并引发了多种契约矛盾。上述两个方面问题极大地影响了PPP项目契约管理效率,因此,通过协议安排将不同的利益冲突汇集成一致的利益,使面临不同利益冲突的协议各方主体更好地进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5]。寻找契约不完全条件下协议争端演进路径与机理是进行以协议争端治理为切入视角下PPP项目治理的重点关注问题。

经济实践表明,协议争端并不只在PPP项目各方主体出现目标偏差时存在,也可能隐含于剩余权利争夺过程中,协议争端发生具有一定的内生性。因而,单纯地进行以协调契约目标为目的的关系治理和契约治理对减少PPP项目协议争端收效不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PPP项目协议争端的演进路径与机理。现有研究已经证实了契约不完全会导致契约所有权利不明确,造成剩余索取权分配不均和剩余控制权配置不当 [6];在尽可能增加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协议各方主体对项目契约目标存有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权利争议增加了协议各方主体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各方更加追求额外利益,从而加剧了契约矛盾 [7]。而协议争端的发生和演变与契约不完全(外因)、契约剩余权利争夺(内因)具有何种关系目前尚无相关研究证实。本文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协议争端是在契约目标对抗行为、剩余索取权对抗行为和剩余控制权对抗行为先后作用下最终形成的。有鉴于此,本文以PPP项目为研究对象,分析协议争端演进路径与机理,揭示协议争端内部关联作用,构建PPP项目协议争端的演进路径与机理模型并进行实证研究,深化PPP项目治理的认识,在现实经济实践中指导PPP项目协议签订主体开展针对性治理,并尽量消除或减少协议争端,进而促进项目成功。

2. 理论基础

2.1. 契约不完全

经济学家哈特认为完全契约的条件大多难以得到满足:一是在复杂的、十分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想得太远,并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做出计划;二是即使能够做出单个计划,缔约各方也很难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因为彼此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思路来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三是即使各方可以对将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也很难保证在出现协议争端时外部第三方能够明确这些计划是什么意思并强制执行 [8]。缔约各方主体的有限理性和对未来的不可预知使其不能完全确定协议的最佳设计方式,正式契约通常会被重新商议 [9]。在缔约阶段,协议各方主体无法规定事后所有可能状态下的各方权利和义务,非最优设计状态下的协议使各方主体的契约目标发生偏差,并使各方在履约过程中更加关注契约剩余权利分配是否合理。如果某个协议签订主体没有获得其认为应该获得的事后权益,就会感到愤愤不平,并且将在事后遮掩其业绩,由此引发无谓损失 [10]。契约不完全使项目协议具备指明的具体权利和未指明的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安排合理与否是影响履约绩效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在无法缔结完全协议的条件下,如何通过剩余控制权配置来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冲突问题是重要的契约治理内容。契约治理应把握契约内权力安排和利益分配问题,核心是剩余控制权配置。在契约无法明确地指定各方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如何采取行动的情形下,契约各方需要明确“当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谁有权力决定怎么做”。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将有更多的讨价还价能力,因此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这将激励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采取某些行动,而弱化没有剩余控制权一方的激励,剩余控制权配置问题易引发协议各方主体在合作过程中的潜在冲突 [11]。

2.2. 协议争端

为了有效地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冲突以实现合作的潜在收益,人们创造了冲突与合作的契约运行机制,在每一件交易里总有一种交易冲突,每个交易参与者总想尽可能地取多予少 [12]。协议一方通常无法直接观察到另一方的具体行动,而只能观察到另一方的行动结果。该结果是协议各方主体行动和外生随机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因而协议各方主体存在利益冲突 [13]。另一方面,不存在一个外在力量洞察未来所有自然状态而能够安排一个最优的契约所有权结构,与之相反,所有权安排是内生的,是契约各方博弈的结果。这种博弈的过程伴随着协议各方主体资产形成比较和对契约目标相对重要程度的动态变化,并逐步衍生了协议争端 [14]。理想的协议强调均衡性,具有完全的相容性,尽可能采取无限包容的契约关系,并认可协议各方主体自身效用最大化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隐形影响。而在现实经济环境中,项目协议的制订不可能完全考虑到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况,各方主体对各自利益最大化实现程度呈现出一种非完全正相关性,此时各方利益不可能完全同消同长,这造成了协议各方主体在追求契约目标实现条件上不完全等同 [15]。协议各方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论是主观上刻意策划还是客观使然都将以不损害自身利益为目标去实现。协议签订主体对剩余控制权的要求是趋于隐性的,只有在契约目标冲突发生后,剩余控制权冲突才会凸显出来。

3. 关系假设与理论模型

3.1. 契约不完全与契约内权利争议的关联关系

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契约不完全所包括的三个重要要素(即复杂世界的不可预知性、计划的难以描述性和第三方对计划认知的不确定性)提出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C1:协议签订主体不能预知契约中每一个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做出相应计划。

C2:协议签订主体无法完全准确地描述契约计划的各种情况和对应行为。

C3:出现对应情况时没有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完全明确契约中的各项计划所表达的意思,并促使协议各方主体强制执行。

“复杂世界的不可预知”形成了PPP项目的一系列内外部风险问题。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协议签订主体很难对项目的未来做出准确的预测,不能对每一个可能发生的契约情况做出计划。PPP项目各方只能致力于进行“最优期望设计”缔约,却最终无法缔结完美的契约,协议各方主体只能就契约内可获得利益进行并不完全周密的权衡。这种权衡表现为未完全稳定状态下的博弈,契约条款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 [16]。因此,契约不完全要素之一“复杂世界的不可预知”驱动协议签订主体努力争取额外利益,是剩余控制权争议的重要引发因素。

“计划难以完全描述”是PPP项目契约不完全的直接表现。瑞波特(Reporter, 2016)证实了协议各方主体在项目创立之初可以做出一定量的计划,但客观上无法就这些计划达成最优设计协议,或无法完全准确地描述该计划的各种情况和对应行为 [17]。协议各方主体都拥有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有时为了偶然性收益从主观上不详尽地描述初始协议所有或然情况并对其对策制定具体规定。基于上述主客观条件,协议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并且在协议履行时不断进行修改和重新协商。另一方面,协议一方主体会根据观测到的另一方不当契约行为要求对其实行惩罚,以避免其实施行为的结果对自己不利 [18]。PPP项目各方风险责任是由项目协议的规定义务和风险分配方案共同决定的,以契约条款的形式将各方应该承担的风险责任定义下来。如果某项契约风险变为现实,则要由契约风险分配的有关条款确定由谁负责风险控制,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19]。因此,契约不完全要素之二“计划难以描述”对契约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争议有正向影响,是剩余控制权争议的重要引发因素。

“第三方对计划认知不确定”在PPP项目协议中是客观存在的,即使项目协议各方主体可以对将来进行完全的计划并达成协议,也通常无法确保出现对应情况时能够有独立的第三方完全明确这些计划和协议所表达的意思并使缔约各方强制执行 [12]。虽然PPP项目协议各方签订主体可能观察诸如投资、成本、收益和市场条件等变量,但是没有一个“全能的”第三方能够对此做出证实,此时政府作为项目协议签订主体已经无法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协议进行客观评判。PPP项目的第三方认知不确定决定了协议签订主体只能通过自身谈判来确立协议责任分配方案。PPP项目的契约风险配置同时由“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双重动机驱动,协议签订主体可能被迫承担超出其意愿的风险,风险分配过度偏离信息对称下的帕累托最优配置——即各方主体产生“自保”思维,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各方更加追求额外利益,以此降低自身可能因契约条款遗漏造成的损失。因此,契约不完全要素之三“第三方对计划认知不确定”对契约风险分担以及协议问责机制争议和协议签订主体额外利益驱动有正向影响,是剩余控制权争议的重要引发因素。

综合上述讨论,提出假设H1:契约不完全对契约内权利争议有正向驱动作用。

3.2. 协议不完全与契约目标冲突的关联关系

“复杂世界的不可预知”使PPP项目协议签订主体关系产生了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降低了缺乏信息一方的履约积极性。在信息不对称作用下,缔约之初协议各方主体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目标追求,但在缔约中由于不能完全预测履约过程可能发生的契约事件,签订的协议可能存在遗漏条款。履行过程中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协议各方主体的行为可能背离协议原来的根本目标,并因目标变化而产生了对抗行为 [20]。上述过程中,一方协议签订主体的行动可能给他方造成权益损失,另一方则为防止该种妨碍使己方损失扩大而进行持续对抗 [21]。因此,契约不完全要素之一“复杂世界的不可预知”对协议签订主体因不同的契约目标追求、契约目标变化以及他方妨碍而产生对抗行为有正向影响,是契约目标冲突的重要引发因素。

由于“计划难以完全描述”,PPP项目协议签订主体在缔约时都倾向于在任何情况下得到帕累托最优产出,通过各种激励条件进行事前谈判并期望形成最优化的缔约及履约机制,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一些协议未明的或然情形出现并影响均衡状态时,再坚持原有的契约行为显得很不明智,这使协议签订主体有理由在基于原有协议基础上重新谈判并再次达到帕累托均衡 [22]。“计划难以完全描述”在复杂世界不可预知的基础上继续增加了协议签订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 [23]。因此,契约不完全要素之二“计划难以描述”对协议签订主体因不同的契约目标追求而产生对抗行为有正向影响,是契约目标冲突的重要引发因素。

“第三方对计划认知不确定”造成没有一个第三方能够确立完美的、完全考虑各方利益的项目协议目标,并使协议各方主体的目标追求达成完全一致,这增加了协议签订主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协议签订主体的有限理性所形成的利己动机也决定了项目协议各方主体的利己行为,表现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上 [24],即协议签订主体采取增加自身收益的行动可能导致契约另一方收益减少甚至出现损失,另一方协议签订主体必然因此而产生对抗行为。因此,契约不完全要素之三“第三方对契约的认知不确定”对协议签订主体因不同的目标追求和因他方妨碍自身契约权益而产生对抗行为有正向影响,是契约目标冲突的重要引发因素。

综合上述讨论,提出假设H2:契约不完全对契约目标冲突有正向驱动作用。

3.3. 契约内权利争议与剩余控制权冲突的关联关系

PPP项目协议的初始剩余控制权配置可能并不稳定,项目初始所有权及其衍生的初始剩余索取权形成短暂的均衡 [25]。一旦PPP项目协议开始履行,契约所有权的短暂均衡可能被打破,协议各方关于剩余控制权的争夺也将进入实质化。剩余控制权争议可能是隐性的,各方主体在缔约时无法通过“完全明确契约各方所有权”精准确定各方的风险分担;无法通过“完全明确事后的计划”合理安排协议问责机制;进而也无法确定契约剩余权利该如何分配。现实情况是无论多大程度地向一方让渡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有一个事实都是无法改变的,即当该协议签订主体使用协议内资本时如果获得了收益,那么该协议签订主体将尽可能地行使其拥有的剩余索取权,获得合同规定的“激励”;而一旦项目亏损,该协议签订主体将尽可能地将资本损失在协议内部转移或分担 [26]。协议签订主体所承担的风险实际上就是能否获得固定报酬之外的“激励”,而资本损失的风险则由协议各方主体共同承担。对于PPP项目来说,当利润增加,项目管理者会得到相应的“激励”,为此管理者会追逐高额回报,同时风险也在加剧;一旦经营失败,那么真正承担资本损失的将是政府或项目股东,管理者将尽可能行使其控制权逃避承担相应的风险。上述情形也适用于PPP项目大股东追求高额回报而运用股权控制逃避风险并给管理者和小股东造成权益损害的情况。因此,剩余控制权争议要素之一“契约风险分担争议”直接引发协议签订主体之间因风险分担变化而产生的对抗,是剩余控制权冲突的重要引发因素。

问责机制一般以人事和经济责任出发,用事前激励的方式约束并规范协议各方主体行为。问责机制在对事后不确定风险发生后的处理也具有一定作用,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疏通信息渠道,缓解信息的不对称程度 [19]。协议各方主体可能会因为追求完全或尽可能多地获取“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的余额或利润的要求权”而做出一系列契约反应;同时,各方主体本来就难以在事后对协议中“本来就没有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达成一致,也无法决定协议中“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之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力”,因而不能确定哪个协议签订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允许对方“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习惯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契约资产”。各方主体对契约问责机制不能达成一致使他们在契约目标上产生了分歧和冲突 [27]。因此,剩余控制权争议要素之二“契约问责机制争议”直接引发协议签订主体之间因责任归属调整而产生的对抗,是剩余控制权冲突的重要引发因素。

PPP项目协议签订主体从自身角度理解契约绩效的评价标准是自身契约价值最大化。这一逻辑是协议各方追求单方面契约价值最大化的手段和工具 [28]。自身额外利益驱动使各方主体更加关注契约的权力安排和利益分配问题,尤其是剩余权利安排的合理与否是协议履行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29]。在自身额外利益驱动作用下,PPP项目协议各方主体都将对剩余控制权争取相对较高的匹配,从而引发协议争端。因此,剩余控制权争议要素之三“自身额外利益驱动”直接引发协议签订主体之间因剩余权利行使而产生的对抗,是剩余控制权冲突的重要引发因素。

综合上述讨论,提出假设H3:剩余控制权争议对剩余控制权冲突有正向驱动作用。

3.4. PPP项目协议争端三层演进关系

“不同的目标追求”、“协议目标变化”和“契约妨碍行为”决定了PPP项目协议签订主体签订的协议是灵活契约,必然会存在未明权利。在经历缔约中短暂的权利博弈均衡后,协议签订主体对如何占有契约剩余资本将产生争议,这种争议可能引发一系列争端。协议签订主体“因不同的目标追求而产生对抗行为”、“因目标变化而产生对抗行为”以及“因他方妨碍而产生对抗行为”,会进一步造成协议各方主体的对抗行为。表现为协议签订主体为消除契约灵活性及隐含未明权利所带来的权益损失,将尽可能更多地占有剩余资本。因此,契约目标冲突涉及的三种对抗行为是剩余索取权冲突的重要引发因素。

鉴于此,提出假设H4:契约目标冲突对剩余索取权冲突有正向驱动作用。

为获取协议未明权利以及占有契约剩余资本而形成对抗行为的结果是,剩余控制权将是PPP项目各方最终争夺的焦点。灵活契约形式造成项目协议一部分权利未明,形成动态的契约环境,这决定了在履约过程中合同风险分担会发生变化,责任归属也可能随之调整。契约灵活性也给协议签订主体争取契约剩余权利提供了先决条件。同时,占有剩余资本是协议签订主体进一步获取项目契约收益的必然路径。剩余控制权配置存在三种形态:均衡匹配(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剩余控制权低匹配(剩余控制权相对低于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高匹配(剩余控制权相对高于剩余索取权),后两种形态都属于剩余控制权配置错位的情况,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差距越大,其配置冲突越明显。因此,剩余索取权冲突所涉及的两种对抗行为是剩余控制权冲突的重要引发因素。

鉴于此,提出假设H5:剩余索取权冲突对剩余控制权冲突有正向驱动作用。

总体来看,契约不完全使PPP项目协议具有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协议签订主体拥有各自的契约目标,并为了保护各自权利争夺剩余权利分配。在此作用下,为了增加自身权利、降低自身风险、更多地获取问责权利以及增加谈判筹码,PPP项目的协议签订主体将对剩余权利进行过度的追求,这造成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不均衡,继而由契约目标冲突演变为剩余索取权冲突,进而引发剩余控制权冲突。因此,本文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Figure 1. Mechanism model of contract conflict

图1. PPP项目协议争端引发机制模型

4. 研究设计

4.1. 样本选择

采取问卷调查与半结构化访谈相结合的数据收集方式,对正在从事PPP项目管理的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收集用以验证假设的结构化数据,对调查涉及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负责人、项目团队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回访,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与实用性。针对本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制定调查样本的选择标准包括两点。一是调查对象尽量选取直接从事PPP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原因在于,为保证调查对象能够胜任回答问卷,受调查对象应直接接触PPP项目,并具有一定的管理控制权且能够影响项目协议争端关系。二是调查问卷发放尽量选择自由式而非强制式。原因在于,为保证调查问卷收集的数据具备一定信度,应选择愿意并敢于回答的相关人员。通过事前沟通保证受调查对象对问卷调查的投入,并说明数据只用于学术研究且匿名采用,使受调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会因担心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或影响关系网络而刻意回避或随意填写调查问卷中的问题。变量维度定义如表1所示。

Table 1. Variable definition

表1. 变量定义

4.2. 数据收集

为了保证问卷调查的科学性,在大规模问卷调研前,向30位从事项目治理研究的高校研究人员以及相关PPP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其中高层管理人员4人)发放了初始问卷,进行小规模预检验。对问卷预检反馈结果进行专家讨论,根据专家提出的量表中问题过长问题,将部分量表题项进行了表达上的简洁化处理,根据CITC指标对部分测量题项进行了删除和修正,在相关用语、表达方式、习惯称谓等方面尽量贴近管理实践,最后形成正式问卷。正式调查问卷采用Likert 5点量表法。调查采用问卷发放及访问式调查法,共发放调查问卷430份,回收有效问卷394份,有效回收率为91.6%。在所有调查对象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全部调查对象的93.5%,保证调查对象能够较好理解问卷目的与测量条件;在项目契约管理领域从业3年以上的人员占全部调查对象的91.8%,保证调查对象具备一定的普遍性,保障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在问卷的基础上对7名调查对象进行了回访,以上7人全部是PPP项目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拥有项目契约管理的部分直接决策权,并大量接触项目协议争端。上述回访为问卷调查数据的可靠性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4.3. 变量测量与量表检验

使用SPSS 22.0对样本进行可靠性分析分析,检验各个变量的信度。量表的可靠性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所有测量维度的Communalities值普遍大于0.6 (0.4为阙值),Cronbach’s α值均大于0.6 (阙值),因子荷载均大于0.7 (>0.45为理论建议值,阙值为0.3);各变量维度组合KMO值均大于0.5 (阙值),Barlett检验显著性P值均为0.000,达到极其显著水平;四个变量的组合信度均超过0.8 (>0.7为较好,阙值为0.6)。上述结果表明本研究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

Table 2. Reliability analysis

表2. 可靠性分析

比较每个变量与其测量项目间共享变异,以验证量表收敛效度。通过各变量维度的标准化系数计算各变量的平均变异抽取量AVE值全部大于0.5 (阙值),表明各个变量与其他变量间具有较好的收敛效度。利用相关性分析,验证量表是否具有多重共线性,并进一步验证区分效度,各变量仅在自身解释变量的维度范围内具有较好的相关性,普遍高于与其他变量维度的相关性,可以认定量表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即CI、RD、TC、RclC、RcoC五个潜变量间具有良好的区分效度。同变量维度范围内的变量AVE值的平方根均大于该维度与其他维度的相关系数,同变量维度范围内相关系数均在1%的置信区间上显著正相关,可以开展后续假设检验。

5. 假设检验与结果讨论

5.1. 假设检验

使用SPSS 22.0对模型内关系路径进行拟合检验,进行回归分析,如表3所示。

Table 3. Regression analysis

表3. 回归分析

注:在0.1%的置信区间上显著(P < 0.001)表示为***,在1%的置信区间上显著(P < 0.01)表示为**,在5%的置信区间上显著(P < 0.05)表示为*。

模型M1考察契约不完全对项目协议内权力争议的影响,模型中契约不完全各维度构念分别对协议内权力争议各维度构念的拟合优度R分别为0.581、0.402、0.340 (绝对值越接近1表示拟合度越好),拟合判定系数R2分别为0.338、0.162、0.116 (阙值为0.1),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值F均表现为显著,表明契约不完全对项目协议内权力争议有一定的正向影响。其中,维度构念Cow对Rsd、Dord的影响不显著,表明世界复杂性虽然增加了契约的不确定性,但协议签订主体通常致力于通过一定契约治理(如进行缔约激励)尽可能签订条款完善的协议,以此降低风险分担争议和责任划分争议;维度构念Dtd对Ebd的影响不显著,表明契约计划难以完全描述增加了协议签订主体对额外利益未知程度,协议签订主体通常不能够在事前就开始争夺协议额外利益,协议条款不能够对所有的未发生事宜进行规定。上述维度构念之间的影响不显著未与前文假设冲突。

模型M2考察契约不完全对项目契约目标冲突的影响,模型中契约不完全各维度构念分别对契约目标冲突各维度构念的拟合优度R分别为0.530、0.444、0.455,拟合判定系数R2分别为0.281、0.198、0.207,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值F均表现为显著,表明契约不完全对契约目标冲突有一定的正向影响。其中,维度构念Dtd对Cgcc、Osic的影响不显著,表明契约目标冲突通常发生在缔约期和协议执行初期,契约计划难以完全描述使协议各方主体因不同目标追求而对抗,但此时由于协议尚未履行或刚进入履行阶段,协议目标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不高,此时协议各方主体通常也不会对他方进行过多的妨碍。上述维度构念之间的影响不显著未与前文假设冲突。

模型M3考察协议内权力争议对契约剩余控制权冲突的影响,模型中权力争议各维度构念分别对契约剩余控制权冲突各维度构念的拟合优度R分别为0.491、0.491、0.480,拟合判定系数R2分别为0.241、0.241、0.230,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值F均表现为显著,各维度构念回归标准化系数均表现为显著,表明协议内权力争议对剩余控制权冲突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模型M4考察契约目标冲突对契约剩余索取权冲突的影响,模型中契约目标冲突各维度构念分别对契约剩余索取权冲突各维度构念的拟合优度R分别为0.624、0.566,拟合判定系数R2分别为0.389、0.321,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值F均表现为显著,各维度构念回归标准化系数均表现为显著,表明契约目标冲突对剩余索取权冲突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模型M5考察契约剩余索取权冲突对契约剩余控制权冲突的影响,模型中剩余索取权冲突各维度构念分别对剩余控制权冲突各维度构念的拟合优度R分别为0.589、0.571、0.594,拟合判定系数R2分别为0.347、0.326、0.352,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值F均表现为显著,各维度构念回归标准化系数均表现为显著,表明剩余索取权冲突对剩余控制权冲突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为综合考虑上述影响,使用AMOS 21.0对图1所示的假设模型进行拟合检验,结构方程模型的拟合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模型的拟合指数表现如下:CMIN/DF = 2.717 < 5,GFI = 0.929 > 0.9,NFI = 0.931 > 0.9,IFI = 0.951 > 0.9,CFI = 0.937 > 0.9,表明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较好,假设H1、H2、H3、H4、H5均再次得到证实。

Table 4. Statistical values of structural equations

表4. 结构方程拟合统计值

5.2. 结果讨论

1) H1、H2、H3得证说明,契约不完全对契约内权利争议的发生有显著的正向驱动作用;契约不完全对契约目标冲突有显著的正向驱动作用;剩余控制权争议是剩余控制权冲突发生的必然路径。综合上述三个假设可知,契约不完全及其所形成的协议签订主体对协议内权利的争议是引发协议争端的外在条件。

2) H4得证说明,在契约目标冲突(协议签订主体因不同的目标追求、目标变化以及他方妨碍而产生的对抗行为)的直接作用将引发协议签订主体间的剩余索取权冲突(具体表现在协议签订主体因契约灵活及获取未明权利和进一步占有契约剩余资本)。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提高了剩余索取权冲突发生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剧了契约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使项目的资本配置偏离最优水平和非效率化。

3) H5得证说明,剩余控制权冲突(协议签订主体因风险分担变化、责任归属调整和剩余权利分配而产生的对抗行为)是剩余索取权冲突的必然结果。通常应将剩余控制权分配给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契约一方,然而项目的复杂契约环境加剧了剩余控制权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冲突的焦点包括协议内指定的所有权是否合理、风险如何分担和契约的问责机制如何安排等。不是每个PPP项目的协议签订主体都能获得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的剩余控制权,有一部分剩余控制权被其他契约方占有。原因在于,PPP项目管理者存在自利行为,可能会追求更大比例的剩余控制权;另一方面,当PPP项目的股权过于集中时,较大股东在获得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之外,还会追求更大比例的剩余控制权。此时契约各方对己方固有所有权利存有异议,形成剩余索取权争议,从而导致剩余控制权争议,并最终使契约目标冲突引发剩余索取权分配冲突和剩余控制权配置冲突。

6. 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以PPP项目为研究对象,对协议争端的引发机制和内部关联作用机理进行了分析并建立了理论模型。分析认为:PPP项目具有典型的多主体参与情境,因而PPP项目协议争端具有三层演进机制。实证研究结果证实项目契约不完全对契约内权利争议有正向驱动作用,在该条件下,协议签订主体将产生一系列对抗行为,具体表现为从目标争议演进为剩余索取权冲突,最终演进为剩余控制权冲突。研究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契约不完全是引发PPP项目协议争端的重要条件。复杂世界不可预知、契约计划难以完全描述以及第三方对契约认知的不确定必然使协议各方主体对PPP项目目标实现具有不同的立场。契约不完全所形成的灵活契约使协议签订主体在认为自身没有获得其应该获得的权益情况下,会在事后遮掩其业绩,由此引发无谓的契约损失。契约不完全使协议签订主体不能预知所有的协议风险并使其与自身的权利进行合理权衡。当协议中一项计划难以描述时,协议签订主体非常关注该项计划涉及到的契约责任和风险分配方案。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协议签订主体会在不可预知未来条件下尽量争取额外利益以求自保,并会密切关注他方不当行为并采取措施以避免该行为对己方不利。协议各方主体必须进行进一步谈判,以减少契约不完全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最终达成一定合作协议。对于PPP项目,通过治理控制契约的不完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契约内权利争议问题,是提升项目执行效率的重要路径。尽管契约不完全不可避免,但在该条件下尽量对契约条款进行反复磋商有助于减少契约的不完全。具体做法是在缔约时尽可能采用激励措施的契约架构,致力于签订尽可能完备的协议,减少后续的协议权利分歧。

第二,契约内权利争议是引发PPP项目协议争端的决定性条件。契约内权利争议所包含的风险分担争议、问责机制争议以及获取额外利益争议都对剩余控制权冲突有显著的正向驱动作用。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的争议增加了协议签订主体的道德风险预期,自身额外利益驱动则引发了协议签订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最初,协议各方主体对协议目标实现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在协议逐步履行过程中开始格外关注“谁应该占有该项成本之外的剩余资本”以及某项争议风险发生时“谁更有权力怎么做”。为了追求额外利益以求自保,协议签订主体必须尽可能争取更多的契约剩余资本并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因而,契约内权利争议越高,越有可能形成实质上的协议争端。对于PPP项目,应重视剩余控制权分配。剩余控制权是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产生协议权利争议时的重要契约决策权,通常将剩余控制权分配给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协议签订主体是有效的做法。但是在现实经济环境中,协议各方主体会“无法明确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并如何采取行动”,并且“无法明确当各方达不成一致时谁有权力决定怎么做”。因此,在签订PPP项目协议时,必须充分讨论剩余资本的归属问题,从而合理确定剩余索取权,避免遗留因控制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剩余控制权争议,尽量使每个协议签订主体都能获得与其所占契约资本相对应的剩余控制权。应在缔约时塑造协议各方主体在事后成果中应得权益的参照点,缔约各方能够根据契约的合作状态对剩余控制权分配即时调整。

第三,PPP项目的协议争端具有三层演进结构。PPP项目契约目标冲突最初来自于协议各方主体对协议条款所涉及资本的争夺,它对剩余权利冲突具有重要的驱动作用。资本代表着所有权,资本所有者最有资格享有项目的剩余索取权,即按照所占资本分配索取权。剩余索取权将形成一种资本的质押以及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分配剩余控制权的能力信号,它内生于协议谈判过程,发挥了为协议签订主体合理分配剩余控制权的载体功能。在所有权配置过程中形成的剩余权利是产生剩余私有收益的重要基础。因此,非效率的资本配置必然带来非效率的剩余权利配置,这是引发项目协议争端的根本原因。对于PPP项目,协议争端治理应以三层演进机理和作用路径为治理切入点。在缔约过程中,治理应重点关注协议各方主体的目标一致性,进行周密谈判,尽可能避免契约目标冲突;在履约过程中,治理应着眼于剩余控制权配置争议的解决,不断消除各方对剩余控制权配置的分歧,避免形成实质化协议争端。一旦发生契约目标冲突,及时通过再谈判分配契约剩余资本,顾全各方利益,进而形成合理的剩余索取权分配方案,降低剩余控制权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完善的协议争端治理应通过改善不完全契约条件和实施有效监督,来降低协议签订主体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提高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配置效率,这对于解决PPP项目协议争端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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