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次修改。这一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为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经营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削弱了大股东对企业的绝对控制,使中小股东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与大股东共同经营,从而保证企业在公平透明的管理环境中正常运行。
2. 相关理论概述
2.1. 公司法概述
在古代,法律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管理人民的重要工具,也是维护国家秩序的重要证据。当前,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样,对于公司来说,也需要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来保障其经营。法律的作用往往是一种平衡手段。对于强势党来说,法律更多的是限制其活动,保证其活动在有效范围内,避免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对于弱者来说,法律更多的是保护他们的权益。
公司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别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从而保护公司、股东和相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的出现是时代的产物,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借助《公司法》,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权益,避免恶性竞争和恶性收购 [1]。
2.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在法律和公司运作过程中形成的保护中小股东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定或相关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中小股东法律层面的概念、中小股东的特殊性、中小股东权益需要保护的原因。
1) 中小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持有股份制企业50%以上股份,出资额占公司总资产50%以上,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为控股股东。该规定还表明,我国《公司法》以资本投资为基础,采用传统的资本和股权标准。根据这一规定,我们一般是使中小股东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出资比例相对较小或者持股比例相对较低。这些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不能发挥重要作用 [2]。
2) 中小股东的特殊性分析
中小股东在企业经营中最明显的特征是非控制性。由于中小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投入相对较少,在整体话语权上相对较弱,甚至有些企业对小股东没有话语权。由于资金有限,投票权的使用也受到很多限制。目前,由于《公司法》的存在,一些上市公司开始借助法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因此他们的权益还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中 [3]。
然而,长期以来,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明显特征。他们不能仅凭话语权和自身实力与大股东竞争。他们只能依靠团结的力量来达到平衡的局面。根据《公司法》,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表决权、知情权、起诉权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在维权问题上,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受到损害。为了更好地平衡企业的各种力量,从而促进企业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4]。
3)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
为了保障公司的健康经营,平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法。因此,对于企业中小股东,《公司法》也给出了相应的权益保护理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时代的影响。由于经济发展的加速,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一种趋势。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者的行为,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法律。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修订过程中,基于司法和商业运作的考虑,我们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二是受制度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人人平等的思想基础上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各群体的权益,需要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权益。因此,为了避免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肆意侵害,需要运用相应的法律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
三是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就我国传统文化而言,互助、和谐共处是企业文化传承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在运用《公司法》进行管理时,也要尊重传统文化和人们的生活习惯。因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既合法又合理 [5]。
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综述
关于保护中小股东的研究,美国学者Pinto在《Protection of Close Corporation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 the United Stated》中指出,“美国有限公司在允许控股股东对企业行使控制权的同时,保护少数股东不受控股股东的侵害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普通法和州法律框架下,公司法规则不断修订,以平衡股东利益,并为少数股东提供更大的保护。此外,法律修正案允许并鼓励缔结私人合同,以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在联邦法律体系中,并非所有州都遵循相同的模式;有许多不同的普通法和法定条款,但有些国家仍然将合同视为首选的保护手段” [6]。
韩国的李哲松在《韩国公司法》中写道,“一方面,法律应防止大股东在多数决定原则下的垄断,另一方面,也应防止小股东在个人股东权利的情况下滥用股东权利” [7]。
Kenneth A. Kim和John R. Nofsinger在Large shareholders, board independence, and minority shareholder rights: Evidence from Europe通过对14个欧洲国家大公司的抽样调查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董事会的独立性呈负相关,少数股东权益保护和企业股权集中度也呈负相关。因此,应赋予少数股东影响董事会组成、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法定权利,以保护其自身利益” [8]。
关于保护少数股东的研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中的孙春梅教授认为,法律不能再忽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机制来平衡和协调这种利益关系,是当前人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建立相应的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9]。
黄杉教授提出的小股东保护新思路——小股东优先持股,提出“承认并正视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权,确保小股东投资回报机制的建立,并利用在公司法实践中不起任何作用的少数股东的表决权,使少数股东能够获得优于控股股东的财产权益,从而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10]。
在《公司小股东权益不受大股东侵害的公司法保护研究》中,罗龙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下一步修改和完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中心任务之一” [11]。
4. 公司法修订对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
4.1. 改善中小股东地位弱势现状
虽然《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中小股东的地位还比较薄弱。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管理有着更为严格的标准,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准则宽松得多,这导致后者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远远超过前者。《公司法》颁布以来,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维,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占有的股份越多,其权利就越大,即大股东占有绝对支配权甚至控制权。虽然《公司法》的不断修改表明,股东的权利原则上是一致的,但这种固定的思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扭转。此外,大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远大于中小股东。因此,后者总是处于劣势,几乎没有发言权。与大股东难以平等,容易受到大股东的压迫和侵害 [12]。
4.2. 解除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不合理限制
中小股东享有合法权益,但一些权益并未得到明确规范和有效实践。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己的权益。《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程序,从多方面取消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不合理限制。比如中小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可以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选举。但在权利的实际行使中,我们会发现《公司法》只规定了权利的行使应由企业有关人员决定,而没有进一步全面、详细、深入的规定,导致权利的行使出现困难 [13]。大股东也可以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阻挠。实际上,这是对中小股东累积投票权的不合理限制。
4.3. 全面优化针对股东的义务规定
中小股东相对弱势,往往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公司法的修改可以全面优化股东义务的规定,要求股东履行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它从义务的角度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有利于改善中小股东受欺凌的状况。另一方面,义务和权利成对出现。中小股东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可以更好地践行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4. 解决立法单一、简单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相对单一、简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相关权利的有效行使。其实,这也是我国司法体制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法逐步完善,解决了立法过于单一的问题。公司法更加明确、细致,不再是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更加灵活、实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5. 增强司法可操作性
在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实际应用中,司法介入往往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被动性,这通常需要建立在可接受的证据基础上。这种司法介入方式过于谨慎,同时也表现出司法介入的消极性,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然而,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局面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扭转。要加强司法可操作性,适当增强司法介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公开性和主动性,为中小股东寻求救济提供有力支持。公司法的修改有利于增强司法的可操作性。
5. 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5.1. 大股东滥用自身表决权
《公司法》建议所有股东都有投票权。在实践中,大股东不分青红皂白地使用其投票权是很常见的,甚至在商业决策中,大股东也往往有一票否决权。法律赋予大股东的权利直接影响到小股东在实际经营中的表决权形式。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大股东直接采取一些措施来获取公司的决策权,限制中小股东的权利 [14]。
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存在着较高的股权集中度,特别是在创业板块。此外,上市资源有限,股票价值被高估,导致大股东减持股份。虽然中国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希望解决这种受利益驱动和影响的情况,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非法减量的现象。
5.2. 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知情权是《公司法》规定的少数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就企业而言,知情权具体指查阅财务报告、股东大会记录等各种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大股东对公司决策拥有否决权,小股东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容易与大股东发生冲突。大股东的个人意志最终通过各种权利体现在公司的意志中,导致小股东在获取相关信息的过程中受到严重阻碍,企业的知情权缺乏有效的保护。
5.3. 累计投票制度难以实施
《公司法》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可以限制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些行为,但不适用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会认为该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因此该制度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逐渐被忽视。在这些制度的实际应用中,一些公司不会完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这严重影响了投票工作的发展。一些大股东甚至会聚集在一起压制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从而侵犯小股东的权益。
5.4. 股权的回购存在困难
《公司法》明确规定,中小股东在合理情况下可以提出回购股权的要求。公司合并、分立或者盈利五年以上的,少数股东可以申请回购股权。但是,少数股东的适用会受到公司各方面的限制,导致回购失败。此外,在回购过程中也会受到控股股东的阻挠。
6.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6.1. 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增加中小股东发言权
有限公司的话语权和表决权往往是由股份数决定的,因此,持股51%以上的大股东往往占据公司的绝对支配地位,甚至拥有绝对表决权。另一方面,中小股东由于持股较少,话语权较少,甚至不能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在《公司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提问,即无论有多少股,小股东都有权就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问题和要求解答。不可否认,这一规定表明中小股东具有一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但《公司法》关于质询权的内容相对简单,只是赋予了质询权,并没有对质询权的实际操作进行深入探讨。因此,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难以有效行使质询权,也难以维护自身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进一步探索企业对《公司法》的需求,对股东质询权和话语权的实际运作进行适当规范,以明确说明股东行使质询权和话语权的情形,同时,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5]。
6.2. 扩大知情权,维护诉讼权
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针对中小股东知情权有限的现状,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保护,扩大知情权,维护诉权。一是设立检查员请求权。检查员是一个临时审计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它是为股东提供真实的公司财务信息的重要机构。中小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当向检查人员取得真实可靠的审计结果。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审计过程,改变审计结果,中小股东可以要求选择检查人员。当中小股东发现审计师工作不符合相关规范或大股东具有较强控制权时,他们可以要求国家部门让检查员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根据检查员索赔权的相关规定获得审计结果。第二,赋予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目的权利。对于公司股东来说,查账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但中小股东的范围有限,这就给了一些大股东借机不让中小股东查账、审计账簿的机会。对此,《公司法》应明确赋予股东查询、审计公司账簿的权利,并严格界定范围,为该权利的行使提供规范。中小股东有权对规定范围内的账簿进行查询、复核,并需要及时通知大股东。当大股东阻止查询、审核账簿时,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发现账簿相关问题后,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对会计凭证进行标识。
6.3. 维护中小股东主持、召集及临时提案权利
参加股东大会是股东的义务,股东也有权组织股东大会。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通常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主持。中小股东只能参加会议,不能召集和主持。新《公司法》应对此加以完善,明确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实行多元化制度,即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义务时,可以由公司监事甚至股东召集。股份公司也实行多元化制度,但增加了连续持有规定股份90日以上的要求,限制了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此外,新《公司法》还赋予股东临时提案权,使中小股东能够进一步参与公司经营,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
6.4. 实行表决权排除制度,践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应当公平、透明,防止不利于公司经营的错误决策。特别是部分大股东深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拥有较大的表决权,可能导致表决支持决定不利于公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权益,以谋取私利。因此,新《公司法》对此作出了有效的限制,明确规定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密切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也不得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股东参加表决。一旦发现大股东试图利用自己的权利参与一些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事项的表决,中小股东就有权实行表决权排除制度。此外,新《公司法》还支持实行累积投票制,弱化了大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操纵影响。
6.5. 限制股份回购,明确公司解散相关规范
股份回购是通过大规模回购公司发行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一种防御手段。是保证公司稳定经营,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重要手段。但部分大股东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规避公司利润标准,从而降低了税率,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和经济利益产生了巨大影响。新《公司法》还需要对股份回购进行限制,明确规定异议股东的权利,防止部分大股东牟利,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此外,公司的解散也与股东权益密切相关。一旦提出解散,将给中小股东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新《公司法》应对此作出严格规定,规范解散程序,避免大股东因自身原因解散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7. 结语
综上所述,2018年《公司法》第四次修改再次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结合当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实践,新《公司法》应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回购股份权、解散公司权,保护发言权、知情权、起诉权,支持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临时提案的权利、限制表决的权利,应当从多方面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