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西方学术界对情感主义的探讨出现了两次哲学思潮。18世纪英国道德哲学家们在理性主义盛行之前,对情感主义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之后,哲学家们将目光转向了理性主义。直到20世纪德性伦理复兴,情感主义伦理才重新成为主流。迈克尔·斯洛特是一位当代颇具影响力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家,他在德性伦理的复兴之路上开辟了情感主义的“新方向”,从早期的批判道德转向以人的内在情感动机重建道德理论。斯洛特的德性情感主义伦理学将情理融为一体,反对理性主义忽视情感的观点,把“移情”作为道德动机的关键,以“移情”来阐述道德。近几年来,斯洛特多次赴中国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与中国学者进行交流,在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关怀伦理和中西伦理对比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2. 思想理论基础和发展
迈克尔·斯洛特从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中获得启发,创新性地继承发展了18世纪情感主义伦理学思想。早期,他追随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主张回归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即认为德性评价的范围比道德更广泛,由此批判现代“道德”。
弘任(1993)发表的论文,为我国美德伦理思想的研究开辟了新的方向。这篇文章参考了斯洛特早期著作《善与德性》以及《从道德到德性》,针对某些个人特性与德性难以区分的问题,详细分析了斯洛特思想中的相对性德性、从属性德性和“可嘉许的不道德”概念 [1]。学者杨豹指出,斯洛特以行为者为基础的德性伦理抛弃了亚里士多德派伦理道路。区别于功利主义道德和康德主义道德在评价行为时区别对待行为者本人与他人福祉,所形成的一种“自我–他人”不对称性的道德评价机制,斯洛特为了批判道德,构建了一种具有对称性的“自我–他人”德性伦理理论。学者李西顺(2018)认为斯洛特提出的关于“自我–他人”对称性的道德评价,是对康德的义务论、常识道德及功利主义伦理因忽视行为者自身的道德价值所带来的缺陷的批判 [2]。
斯洛特指出,在当代道德伦理复兴的进程中,要从休谟的情感主义思想中汲取启示,寻求道德伦理复兴的新途径。我国学者对斯洛特提出的情感主义伦理思想的内涵及其对当代德性伦理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并指出斯洛特的情感主义伦理思想把当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传统情感主义内涵相结合,得出新的德性伦理理论发展方向,但国内对这一新方向的研究还停留在总体的介绍层面,对斯洛特的思想研究没有足够的深入详细。
黄彦华(2013)认为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理论体系对指导当代德育的发展和实践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斯洛特立足于休谟的“同情”思想概念,借鉴霍夫曼的移情关怀伦理思想,结合当代道德心理学的最新理论,阐释了其“移情”思想的理论来源 [3]。齐云贵(2012)阐述了斯洛特情感主义伦理思想中所包含的两个主要成,一是从休谟的情感主义伦理学中引出核心概念“共感”的基础上,借鉴当代心理学中与“共感”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而发展休谟的“同情”观念;二是斯洛特从女性关怀视角中汲取关怀相关思想内涵,使得移情的概念进一步得到了发展,也使女性主义关怀伦理脱离其局限性,从关注个体性的道德问题延展成一套完整自给的理论体系,道德解释范围涵盖公共政治领域和国际性领域 [4]。
国外学者巴特森对移情的含义做出了解释,在道德意义上,人们不由自主地对他人产生的一种同情和关爱的情感就是移情,移情能够产生对别人有帮助的,甚至利他主义的行为。诺丁斯认为关怀者与被关怀者组成关怀伦理,关怀者体验被关怀的心理过程,具有接受性,这种体验关怀的本质就是移情。史蒂芬·达沃尔指出斯洛特为我们提出了一种道德教育的反思,指出了移情与尊重的区别,移情与尊重都和情感有关,但移情专注于对方的福祉,而尊重是对一个人的尊严和权力做出回应。
3. 以“共感”为基础的道德情感体系
在后期研究中,斯洛特从全盘批判道德转向了根据人的内在情感动机来重建道德伦理,在“共感”的基础和核心上,他建立了情感主义道德伦理体系。斯洛特认为道德行为源自于人内在的一种情感动因,这一情感动因触发我们关怀他人的道德潜能,使得我们去关怀他人。因此,道德行为不仅仅是单一的服从规则,而是一种自我发挥的行为。“共感”是一个人对他人内心情感的感知,通过以“共感”为核心的情感机制,斯洛特认为人类自身的情感,特别是移情反应和同理心机制,能够解释所以的道德行为和道德现象。李家莲(2015)指出斯洛特将“共感”运用于人类情感感觉的实际运作原理,使“道德感官”这一概念在伦理学和认识论中得以“复兴” [5]。
国内学者对斯洛特情感主义伦理体系中情感和移情的重要性作用进行了分析讨论。例如,在强调情感因素在道德行为的重要影响方面,陈真(2016)在《斯洛特是如何从“是”推出“应当”的》一文中阐述了斯洛特从共感推出道德判断的推理过程,指出斯洛特的推理建立在听者的心理特征上,并揭示了“是”到“应当”的过渡实际是建立在某种先天认知基础上的必然联系 [6];李义天(2009)在《斯洛特的美德伦理学及其心理学预设》中指出了斯洛特所构建的“基于行为者”的德性伦理强调人类心理的作用,尤其是情感因素的重要性,道德行为动机对道德行为判断具有重要的作用 [7]。李西顺(2018)肯定了斯洛特思想对道德主体利益的关注。在德育方面,我们不仅要关注于道德的利他属性,同时也不能忽视道德主体自身鲜活的人性特点。自我–他人的对称性德性伦理结构强调不忽视自我利益,对当今道德教育有重要的启示 [2]。
针对“移情”在美德伦理体系中的作用,李义天(2018)分别从移情的功能、限度和定位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他指出,移情让道德行为者做符合美德的正确行为和适当评价,但移情在道德实践中的功能具有限度,移情不是正确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行为的正确是否取决于行为者自身的品质是否优良 [8]。学者齐桂云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移情”的相关概念在西方道德情感主义伦理思想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针对斯洛特道德情感主义的几种反驳,李鹏洲(2017)通过论文阐释了具体运用科尔斯戈德的规范性概念对其进行分析,得出了移情在道德态度发生机制和道德评价中的重要作用 [9]。陈真(2013)在《论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中还指出,由于道德行为本质上具有利他性,移情现象可以解释道德情感、道德判断以及规范伦理学,移情在道德评价方面发挥的作用对我们的道德生活具有指导作用 [10]。黄彦华则将关注点投向了斯洛特关于移情心理机制培养的问题,并由此得出对我国德育的启示。
关于斯洛特的情感主义伦理理论体系的构建,国内一些学者作了归纳和分析。张萍的硕士论文《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研究》指出,斯洛特试图通过对纯粹的道德情感“移情”的阐释,完美结合规范伦理学和情感主义元伦理学,达到解释道德规范和义务的目的。姜天鹤的硕士论文《斯洛特的移情关怀理论研究》阐释了斯洛特移情思想理论的学术背景,梳理分析了该理论的基本内容,旨在说明正确的道德行为可以理解为代表行为者利益的行为能够对移情关怀态度做出适当的反应,并对斯洛特移情理论进行了反思和评价。在《论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一文中,学者陈真通过阐释移情的概念、分析道德判断的论证过程,引出斯洛特以“移情”为核心的道德情感主义伦理理论体系。
4. 与中国儒家伦理思想碰撞的“移情”
近年来斯洛特比较关注中国儒家的传统伦理学思想,与中国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在一些著作中把中国儒家思想和其情感主义伦理思想进行了相关的讨论和研究,一些学者也对两者的相关性进行了分析讨论。
申绪璐(2013)认为斯洛特的“移情”观念和儒家的“感通”观念在某些内容上相通。孔孟、“二程”和王阳明心学都有类似的论述,申绪璐通过“移情”概念的中西对比,对二程的“感通”概念进行了阐述,指出人对其他人和万物的感受是无条件、必然发生的,这种合乎道德的情感就是“移情” [11]。陈真在《论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一文中从两个方面探讨儒家伦理思想和斯洛特道德情感伦理思想的相关性,并指出两者的思想比较研究有利于指导中国儒家伦理理论的发展创新,对指导中国道德生活具有借鉴意义。一方面,“移情”概念与中国儒家思想一些概念接近,都突出心理因素对美德和伦理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儒家主张美德规范具有先天的情感基础,这些美德规范反省自身可得,无需外在的事物去证明,它与斯洛特认为基于移情的道德判断具有先天可知性相似。在道德义务方面,斯洛特认为人们的道德义务存在远近亲疏性,这与儒家主张的“爱有差等”的思想相似 [10]。
姚新中和张燕(2019)在情感主义伦理学框架下研究这两种“心学”理论的异同,比较了二者理论中“心”的属性与功能,分析了两者“心学”理论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12]。黄勇、段素革在《信念、欲望与信欲:斯洛特与王阳明道德动机论之比较》中比较了王阳明和斯洛特两人关于“信欲”的观点,认为区别于斯洛特的信欲观,要求另一种独立的欲望来激发一个人的行动,王阳明的这种规范性信念——良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欲,比斯洛特的信欲观更具优越性 [13]。
国内学界对于迈克尔·斯洛特的伦理思想研究的文献存在一些短板,对斯洛特思想研究还未形成研究规模,仅对其思想概念和理论体系进行了分析说明,没有进一步结合现代社会道德实际的困境并为道德情感主义伦理实践提供新思路。
5. 对斯洛特情感主义伦理思想的反思
斯洛特在其著作和论文中对其道德情感主义思想及“共感”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做出了详细地阐释,针对斯洛特情感主义伦理思想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出的一些问题,国内外学者对于斯洛特理论思想的这些演绎和探讨持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李义天教授(2009)对斯洛特的理论思想进行了肯定,认为其思想对我们有启发性的价值,但不可否认斯洛特伦理思想存在如主观主义等局限性。对此李义天质疑斯洛特理论的可靠性,他认为斯洛特并未阐释清楚其思想的内在品质或动机,这使得其理论缺乏内在善的根基。斯洛特将品质和动机看作是人内心情感中不假外求的、独立的,这形成了作为内在品质的美德和外在世界的各种关系的割裂,存在“动机概念不明确”的问题。另一方面,看中行为者的内在品质是对行为者的尊重和信任,但容易让人把道德对错归于行为者的内在品质,使其陷入了一种主观主义 [14]。陈真在《论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中也指出斯洛特思想中对移情概念阐释的不明确,同时也有相对主义道德观倾向的问题。江畅教授(2017)指出斯洛特的“移情”理论存在的两个突出问题。就情感而言,他认为斯洛特将“共感”视作全部道德情感的根源有失偏颇,共感无法合理解释整个道德感情内容;在道德方面,道德的根基在于包含了理性和情感的完整的人性,它是由不同部分构成的复杂体系,道德的各个方面有不同的心理基础,道德判断、德性和道德规范都难以纯粹用共感进行解释 [15]。
方德志(2015)在其论文中指出,从斯洛特思想推衍出一种从关怀的动机进行立法和执法活动以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正义观”,这种社会正义是难以实现的。相关人员在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带有偏袒性的共感感情会使立法和执法活动结果有失偏颇 [16]。在《斯洛特移情关怀思想的伦理探究》一文中,王静(2019)也提到斯洛特把移情作为一种道德判断的机制,具有绝对性,但移情能力能否为道德判断提供标准,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证明,虽然斯洛特的移情关怀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但是,移情在实现社会公平中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移情。李于竹(2017)在硕士论文《斯洛特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研究》中评价了斯洛特美德伦理学,肯定了其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但也说明了其理论中行为者的道德评价完全依赖于主观动机的局限性,这样就导致了道德行为中过于强调感性而忽视理性思考的作用。韩玉胜对斯洛特与时俱进地调整自己的理论的做法表示认可,但同时也希望斯洛特对理性持有更加宽容的态度,韩玉胜(2017)认为斯洛特情感主义理论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冷暖共情不一定能准确的表达道德态度,进而为道德判断提供可靠的依据,移情和移情对象间的感觉相似性和差异性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释,利他移情与自我移情的关系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 [17]。
国外学者中,贾斯汀·达姆斯(Justin D’Arms)在《道德情感主义中的移情、赞同、不赞同》(《Empathy, Approval, and Disapproval in Moral Sentimentalism》)这一书评中质疑斯洛特没有明确是哪一种感官使移情者能进行移情从而体验到与被移情者同样的感受。由共感引发的道德赞同与不赞同无法为道德判断提供稳定的支撑,例如道德不赞同可能是由一时愤怒所引发。罗伯特·扎勃朗斯基(Robert Zaborowski)在《评斯洛特“共感的多面性”》(《A Short Comment on Michael Slote, “The Many Faces of Empathy”》)一文中针对斯洛特把“共感”概念的内容分为不同的几个方面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斯洛特所提到的“共感”概念的不同方面是对于“共感”概念的不同的观点的释义,并指出斯洛特对渗透、传染、共感、同感和传播这几个词在使用上的特点做出明确的区分。
6. 结论
综上所述,斯洛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发展是当代美德伦理学复兴的新方向,是对当代道德情感理论的构建。人的情感因素在人的道德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作为斯洛特情感主义伦理思想的核心内容,“移情”具有道德解释功能。情感在移情基础上的理性思维,反映了人类固有的某些情感具有自然的、初始的合理性,情感也是我们理性的源泉之一。近年来,斯洛特通过研究中国哲学中蕴含的情感元素,借鉴中国儒家哲学的包容性思维、情感特征融入到西方哲学的理性视域中,对于移情的内涵进行外延上的补充,为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不可否认,斯洛特思想中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不合理问题,有待广大学者进一步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