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Study on the System of Pre-Court Meeting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DOI: 10.12677/OJLS.2020.81013, PDF, HTML, XML, 下载: 700  浏览: 2,174 
作者: 陈卫华, 徐龙震*: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 菏泽
关键词: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Criminal Proceedings Pre-Criminal Court Meeting
摘要: 庭前会议制度对于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庭前会议制度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庭前会议过于正式化,增大了各方的诉讼成本,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仍待进一步确定,有被虚置或流于形式的危险,庭前会议的不公开不利于司法公开原则的贯彻落实等,影响了此项制度的功能发挥。对此,应当对庭前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如完善庭前会议之前的准备活动、启动机制、实施机制、范围、效力、证据展示机制等。
Abstract: The pre-trial meeting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urt's centralized and continuous trial.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pre-trial meeting system. For example, the pre-trial meeting is too formalized, which increases the litigation costs of all parties;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pre-trial meeting remains to be further determined, which is in danger of being placed in a virtual or mere formality; and the non publicity of the pre-trial meeting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openness, which affects the function of the system. In this regard, we should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system of pre-trial meeting, such as improving the preparatory activities, starting mechanism,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scope, ef-fectiveness, evidence display mechanism, etc.
文章引用:陈卫华, 徐龙震.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J]. 法学, 2020, 8(1): 83-8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0.81013

1. 引言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对于发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庭审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关于庭前会议的立法、司法实践,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此项制度的功能。

庭前会议,指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为开庭审判程序作准备的预备性程序 [1]。庭前会议有利于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审判人员准确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有关情况,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有利于确保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

2. 庭前会议的具体实践及存在问题

2013年版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以来,各地法院也均进行了尝试。庭前会议多适用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实现了四级法院的全覆盖,参加人员几乎和庭审时参加人员高度一致,初步解决了一些程序性争议问题,为控辩审三方在庭审前集中磋商搭建了一个平台。

任何一种制度的创设,即使在创设之初,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需要改进之处。尤其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势必会多多少少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会发现原有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就目前情况来看,庭前会议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 庭前会议过于正式化,增大了各方的诉讼成本,致使适用率较低。虽然三项规程里规定了参加庭前会议的审判方为承办法官、合议庭其它成员、法官助理、合议庭全体等四种选择,然而,在实践中,却是合议庭全体参加庭前会议的较多,这反映了在目前的审理体制下,承办法官最了解案情,对于将庭前会议这么重要的事宜一般不会交给合议庭其它成员或法官助理去独自主持,加之召开庭前会议的多为热点案件,为了表示重视程度,还是从慎重的角度让合议庭全部出席庭前会议。控辩双方也是全部到庭,被告人虽然不是必须到的,但在有证据展示的庭前会议上是应当到庭的。从上述表现来看,光是召集控辩双方到庭,尤其是在多被告人多辩护人的情况下,就已经是一件比较耗费人力的情况了,在现在法官助理制度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些召集工作很多都是由承办法官本人进行的。因此,除非是热点案件,对于一般案件,承办法官是很难有热情召开庭前会议的,这样的道理同样也适用于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在一个案子上用时过久,会影响其代理其它的案件,最终会影响到其收入。本来庭前会议是为了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问题提高庭审效率的,但现在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庭前会议能否分别进行?还是必须集中进行?

2) 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仍待进一步确定,有被虚置或流于形式的危险。本来庭前会议解决的程度性问题,控辩双方应当发表意见。但是,出于诉讼技巧、证据突袭、伏击审判的需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能鉴于种种考虑不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意见而在庭审中提出,或者在庭前会议上提出了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还会在庭审中提出,再或者即使在庭前会议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到了庭审中又反悔。在2017年三项规程中,对这三种情况的第三种作出了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但是,对于故意不提出,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没有相应规定。而且,在被告人不出席庭前会议的情况下,即使控辩双方就程序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剥夺被告人当庭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样就会使庭前会议的效力大打折扣。

3) 庭前会议的不公开不利于司法公开原则的贯彻落实。在2013年至2017年之间,庭前会议是否公开,是一个并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一直到2017年三项规程颁布后,才明确规定: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不公开的具体原因考虑未见明确解释,可能是考虑到庭前会议是一种为了解决程序性问题的审前程序,具有一定的非正常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选择不公开。然而,此项规定却使庭前会议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使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这项制度缺乏直观的了解。刑事案件的庭审不公开的原因主要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因素。庭前会议作为审理活动的一部分,不对外公开,原因不能令人信服。

3. 规范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思路

庭前会议对于保障庭审活动持续集中进行发挥了良好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的地方,需要从以下方面研究如何完善。

1) 坚持审判机关的主导地位,同时确保自由裁量权在合理幅度内运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求侦查、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都应该向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看齐,还应当包括在审理活动中,控辩双方都应当服从法庭指挥,使审理活动不至于秩序失去控制,陷入混乱境地。因此,在庭前会议的实施上,应当赋予审判机关更大的自主权,尽可能地将影响庭审的因素排除在庭审之前。在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的地方,按照规定办事;在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地方,由审判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2) 保障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尤其是要充分听取辩方的意见。庭前会议是了解控辩双方意见的主要形式,在此之前控辩双方并无直接对话的机会。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了解主要观点,可以更加有效地驾驭庭审。从以往审判实践来看,引起庭审中断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一方引起(辩护人或代理人),将这种原因引导到庭前程序中来,提供一个提前发表意见的机会,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

3) 明确庭前程序的法律效力以及与庭审程序的衔接问题。根据三项规程规定,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应当将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化,达成一致意见的,禁止在庭审中再次提起,再次提起的,审判长有权禁止其重复发言;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在庭前程序中详细叙述,在庭审程序中简单叙述,不再组织第二轮辩论。

4) 协调好司法自主权与当事人及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三项规程中将庭前程序规定为不公开进行,这是因为控辩审三方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对庭前会议议题进行专业讨论,更有效地提高效率,这是司法自主权的一种体现,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自主地安排审理活动的进行。这种方式,并不利于当事人及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也不太符合司法公开原则,因为庭前会议的这些内容,没有什么内容是需要保密的内容,而且庭前会议报告是要在庭审中宣读的,对当事人及公众不公开,不利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进一步贯彻落实。而且,司法是一种仪式感较强的活动,庭前会议也应当是展示司法良好形象、进行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舞台。应当明确庭前会议公开和不公开的案件范围。

5) 细化庭前会议的操作流程,使庭前会议更加高效。目前的庭前会议规程,虽然较之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多内容的补充,但仍失之宽泛,造成庭前会议的议程、内容各不相同,不利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之前了解议程,也不利于审判人员高效地主持庭前会议。因为相较于庭审活动有明确的流程,庭前会议并没有明确的流程,即使三项规程出台后,也没有统一的操作流程。可以制定详细地操作流程,便于与会人员抓住重点,高效参会。

6) 强化被告人的参与权,扩大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现行规定是被告人可以参加,只有在被告人申请参加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下才应当参加。这种情况应当得到改变。因为刑事诉讼系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引发,没有犯罪,就没有侦查,更没有审判。现行控辩审三方的诉讼结构,实际上都是围绕着被告人为圆点的。鉴于目前刑事诉讼的现状,大部分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且很少有被告人在开庭前能够仔细通览全部侦查卷宗,其自己行使辩护权利的能力相对于强大的公诉权力而言处于相对下风。加大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的力度,有助于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 进一步规范庭前会议的设想

1) 完善庭前会议之前的准备活动。建立告知制度,明确告知控辩双方庭前会议的有关事项。因为权利保障或者权利行使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知道自己的权利,案件当事人只有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才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而告知程序的完善则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论权利的行使和诉求的实现,所以要启动庭前会议,首先必须解决告知问题 [2]。凡是符合庭前会议召开条件的案件,无论是否决定召开,应当书面首先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由控辩双方先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在做出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后,由审判人员事先将庭前会议的流程送达控辩双方,使控辩双方对于庭前会议的内容和流程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便于准备庭前会议的各种材料,可以采取庭前会议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庭前会议流程告知书等形式。

2) 完善庭前会议的启动机制。目前的启动模式为控辩双方申请、法院审查和法院自主决定两种模式。控辩审三方如果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可能会对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做出选择性规定。控辩双方可能会对某些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积极性较高,有些案件可能积极性就不高。法庭也是控辩双方展示法律专业才能的舞台,尤其是辩护方,可能会更加倾向于在正式庭审中使用“证据突袭”等形式。因此,现有的庭前会议规程规定的启动程序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均服从审判人员指挥的基础上,但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如果三方对是否召开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即可能有同意参加的,也可能有拒绝参加的。对于拒绝参加庭前会议的行为,如何处理?虽然庭前会议规程规定了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但没有规定拒绝参加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因此,应当认为庭前会议是审理活动的一部分,控辩双方不得拒绝参加,公诉人拒绝参加的,可以通过政法协作机制沟通,辩护人拒绝参加的,视为放弃辩护权。

3) 完善庭前会议的实施机制。在不公开的庭前会议中,可以由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一人主持,在公开的庭前会议中,应当合议庭全部出席。对庭前会议的具体流程事先按条列出大纲,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审判人员主持引导。对于能够当庭解决或达成一致的问题,引导控辩双方协商。在证据展示环节,控辩双方仅发表有无异议的看法并简要说明,不再组织详细地质证辩论,以免减弱庭审时的对抗性。

4) 明确庭前会议公开的范围。虽然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也并没有绝对禁止不公开。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半公开或公开的方式,使当事人近亲属或新闻媒体等旁听,可以增加庭前会议的法制教育效果。

5) 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如果庭前会议协商一致的事情仍在庭审中被反复提起,那么庭前会议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三项规程中规定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在庭前会议中,如若有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申请事项,围绕有效的线索和证据,双方应协商达成一定意见,如意见不一则待后期解决,如若一致在庭审中此类环节则简要说明通过,当事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如若再行提出,法庭将根据庭前会议的结果予以驳回。何谓正当理由需要进一步确定,比如发现了新证据或新事实等等,否则极易使庭前会议虚置化。

6) 完善证据展示机制。实际上,即使是在庭前会议之前,控辩审三方都已经接触到了全部侦查卷宗,因此,庭前会议的证据展示环节完全可以再简化,辩方可以直接提出对控方证据的异议,并提出新的证据。至于被告人在庭前无法看到全部卷宗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放在庭前会议上解决并不合适,有的卷宗较多,几个小时的庭前会议根本阅不完卷。因此,应当在立法上保障被告人的阅卷权,被告人应当有权利在审判阶段提前获得全部卷宗,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我辩护意见,而不是仅仅在庭审时听公诉人宣读概括了的证据要点。如果被告人阅卷权得到了保障,一样可以在庭前会议上直接就证据提出异议。否则,即使在庭前会议上展示证据,被告人能看到和听到的也是证据要点而已。

总之,自从2013年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以来,经过五年的实践和探讨,已经就庭前会议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主要表现在2017年三项规程之中的庭前会议规程里面。庭前会议的实施,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已经成为审前程序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随着庭前会议规程的颁布,庭前会议制度有了总抓手,今后各地完全可以在庭前会议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用好庭前会议制度。制度总是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需要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也不例外。因此,如何更好地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使之发挥庭审“过滤器”和“防火墙”作用,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大胆尝试,大胆创新,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发现新的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保障刑事庭审集中持续进行,以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效率和效果。

NOTES

*通讯作者。

参考文献

[1] 张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293。
[2] 李勤, 张艳秋. 庭前会议的相关程序[J]. 人民司法, 2013(2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