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合作社是通往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点”的著名论断,而还是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又有个非常精辟的命题,即未来理想社会要“重建个人所有制”。无疑“过渡点”与“重建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资本论》中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数量多达217.3万家,但是是否朝着“过渡点”的正确方向发展?本文尝试以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与“过渡点”理论的内在逻辑来检验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2. 内涵揭示:马克思“过渡点”理论与“重建个人所有制”
2.1. 马克思“过渡点”理论的内涵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如何转变为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了股份公司和合作工厂两种“过渡点”或过渡形式。对于股份公司成为通向未来社会的“过渡点”,马克思认为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必然导致资本不断地社会化;而资本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资本所有权不断“虚化”的过程,因而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对于合作工厂成为通向未来社会的“过渡点”,马克思认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虽然带有旧制度的痕迹,但是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明显地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 [1] 。所以在合作工厂,“工人是自己的资本家”,他们既是劳动者也是所有者,因而合作工厂是对私有制的“积极的扬弃”。
2.2.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内涵
“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的非常精辟的命题:“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2] 。对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涵及所指对象,学术界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本文持既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消费品的观点。
根据马克思在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重大命题时,是通过否定之否定的形式来说明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前资本主义低级形态的“个人所有制”社会的否定,而未来社会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第二重否定。因而未来社会的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高级形态的“个人所有制”,而不是低级形态的个体私有。在此,马克思明确而彻底地否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个人所有制并不等于私有制。
恩格斯又在《反社林论》中对于这种“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作了进一步说明,“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 [3] 。也就是说,马克思所想表达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涵,是既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也包括了生活消费品,这对懂德语的人来说是很容易理解的 [4] 。
3. 理论逻辑:从“过渡点”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演绎
3.1. “重建个人所有制”理想模式的前提条件
“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理想的所有制模式,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只有把握“重建个人所有制”理想模式的前提条件,才能由合作社逐步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才能最终过渡到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理想。
马克思曾说过,只要生产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任何社会形态都不会灭亡,而物质存在条件没有成熟前,就不会有新的生产关系产生。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主义才能从资本主义中孕育出来。而合作社这种生产要素组织形式和新的生产关系,正是马克思所规定的“以每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承认并保留“个人所有制”的新型组织形式和生产关系。虽然只有在生产力高度社会化的条件下,当这种新型组织形式和生产关系具有了普遍性,“重建个人所有制”理想模式才有可能实现。但是,“以每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合作社无疑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理想模式的前提条件。
同时要认识到,合作社只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前提条件,还不是充分条件。“重建个人所有制”还必须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基础上,个体人实现了充分的政治自由、经济解放和全面发展,劳动的性质以及人们的生存与生活方式才能实现根本性的改变,“重建个人所有制”才能为共产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提供制度保障。
3.2. 从“过渡点”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自然演化
从宏观上讲,马克思把无产阶级专政看成是时间相对短暂的过渡期,而不是五大社会形态中的一个典型社会形态,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形态下是人类获得解放的基本经济制度。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又指出:“这个纲领既不谈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也不谈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 [5] 。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无产阶级专政,即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历史是接续发展、自然演化的过程 [6] 。因此,马克思在写给魏特曼的信中阐述了这种自然演化的过程:“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7] 。
从微观上讲,目前我国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与“个人所有制”存在逻辑上的内在联系,是“个人所有制”的“过渡点”。
3.3. 到达“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过渡点”组织比较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中提出了到达“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两个“过渡点”,即股份公司和工人合作工厂。从人与物的关系上看,股份公司与合作工厂都是一样的,生产者的财产都从过去的私人占有转变为共同占有,都以社会占有的形式存在。从人与人的本质关系或者生产关系上看,股份公司和合作过程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股份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就是劳动者,虽然有些劳动者拥有股份公司少量的股份,这使得劳动者又成为了所有者,但是在身份上这是两个对立的关系。
股份公司的发展并没有否定剥削制度,劳资对立和剥削制度依然出现在股份公司中,只是将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和社会化。虽然股份制促成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相分离,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不仅没被股份制消灭,而是使其在新的形势下得以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扩大和强化了资本的支配权,加深了资产阶级的寄生性。合作工厂则相反,工人既是所有者也是劳动者,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劳资对立和剥削关系,并且把劳资关系颠倒了过来,实现了劳动对资本的统治。所以,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是消极的“过渡点”,合作工厂是积极的“过渡点”。
3.4. 从“过渡点”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必然逻辑
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表述,“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对小生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公有制必然会取代私有制,所以“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关系是公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明确指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协作”与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是与未来社会形态相联系的劳动组织形式。在马克思的设想中,这种与未来社会相联系的联合劳动有三个特征:一是联合劳动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组织形式;二是联合劳动社会化水平高;三是联合劳动是劳动者自觉自愿的行为,联合劳动是使每个人的自由个性得到充分发展的劳动组织形式。合作社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联合劳动的这三个特征。
马克思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为了突出作为“自由人联合体”中个人的利益,强调未来社会形态下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个人重新获得财产权利,收益分配尊重个人财产权益。合作社便是通向“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过渡点”。
综上所述,“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形态的科学判断,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力高度发展、劳动组织形式高度社会化等是未来社会形态实现的基本条件。尽管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的过程,但从“过渡点”到“重建个人所有制”是联合劳动发展的必然逻辑。
4. 实践逻辑:从“过渡点”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检验 ——以“过渡点”理论审视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
4.1. 第一阶段(20世纪50~60年代初期):“过渡点”实践的三个体系
建国后,经过“三大改造”初步构建起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此后,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人推动了合作化运动,在全国农村全面组建了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个合作社体系。这三个合作社体系将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全面组织起来了,而信用合作社的使命是为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及农户家庭生活所需的资金服务。覆盖全国农村的三大合作社体系设计思路很好,但是由于在发展过程中急躁冒进,生产合作社体制过快地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过渡而导致体制和政策效应递减,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也加入了过多的“官办”因素而“合作”的成分递减。
4.2. 第二阶段(20世纪70~90年代初期):“过渡点”实践的曲折探索
1978年前后,安徽和四川等地不断有生产队自发地实行家庭承包,由于没有得到国家的确认,只在小范围得到了实施。1981年中央颁布文件正式确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后两年间,我国农村广泛地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1983年中央根据“82宪法”颁布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全国范围正式取消人民公社制度,重建乡镇–村体制。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合作体系和合作思想被丢弃。合作社系统内的机构进行分解,原来的社、队集体资产转为乡、村集体经营的资产或变卖给个人,于是形成家庭的、集体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家庭承包却完全偏离了马克思合作社“过渡点”思想的真正方向。
由于单家独户分散经营成本高而效益低,难于适应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市场竞争,所以为了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全国各地各行各业都千方百计提高组织程度。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便应运而生。但是,这一轮新成立的合作社与五六十年代的合作社有较大质的差别,多数都加入了股份制的因素即所谓的“股份–合作制”。所以,客观地看,这一轮广大农民自发的合作社探索是很曲折的,也是完全没有理论准备的,以致“股份–合作制”这种新型的合作社被学术界评头论足、说三道四。
4.3.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7年):“过渡点”的“形”与“核”
就“过渡点”的“形”而言,党的十四大以后,农村改革进入转型时期,也朝着市场经济的方向不断改革。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后农民有了更多的生产自主权,于是以自发联合为特征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逐渐兴起,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范围扩大、功能增强、业务拓展的发展势头。根据当时农民合作组织的现状,由于多数合作社都是“股份–合作制”,所以《农业法》将农村合作社界定为是类似于公司化企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就“过渡点”的“核”而言,在这一转型期,自发形成的农民合作社具有入退社自愿自由,遵循民主决策的合作社互利原则,自主性较强,经济较为独立,并不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合作社社员自筹。同时也具有明晰产权、按股分红、按劳分配和体现民主意愿的股份制企业特征。明晰的产权与组织关系与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为农民合作社的自主发展提供了条件。
4.4. 第四阶段(2007年~至今):偏离“过渡点”的“量”与“质”
就合作社偏离“过渡点”的“量”而言,随着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再次兴起了一次高潮。股份–合作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但是,却没有在理论上理清原有的供销社组织、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与以自发的经济互助为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导致农民合作社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农民合作社缺乏民主管理,社员之间利益分配不合理,农民入社意愿不高,社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还出现了一些“僵尸社”、“空壳社”骗取国家财政支持。
就合作社偏离“过渡点”的“质”而言,目前217.3万多家农民合作社有多少家遵循了“过渡点”的正确方向,又有多少完全偏离了“过渡点”,虽然目前还没有客观数据,但从部分学者所描述的现状来看,多数合作社偏离了“过渡点”的正确轨迹,较多都是“僵尸社”、“挂牌社”及由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因此,从总体而言,多数都不符合合作社的基本规定,偏离了马克思所说的“过渡点”的本质属性。
5. 我国农民合作社偏离“过渡点”的原因与娇正
5.1. 我国农民合作社偏离“过渡点”的原因探析
根本原因是马克思的合作社理论在中国扎根不深。在中国,受到马克思《资本论》熏陶的人数较少,对合作社理论深入了解的人就更少了,农民合作社有一部分是由农民自发组织形成的,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更不要提及学习过马克思的思想和理论了。农民合作社的合法登记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的,但是农民合作社并不是商业性或者工业性的企业,这是把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同企业的经济性质混淆,这些都是马克思合作社理论在我国根基不深的表现,导致了我国农民合作社偏离了“过渡点”。
关键原因是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我国农民合作社起步较晚,合作社带领农民进入市场降低单个农户参与市场风险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由于合作社内部没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缺少合作社内部管理经验,导致了很多合作社政社不分、政企不分、内部的管理机制效率不高、合作社的产权模糊等问题,导致了合作社偏离了“过渡点”的正确方向。
基本原因是缺乏合作社的基本法典。随着农民合作社在中国的不断发展,虽然2007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随着每年的“一号文件”等相应的政策实施,不少合作社确实得到了各级地方财政的有力支持。但是,由于没有一部合作社的基本法典,《农民专业合作法》和相应的政策都只管专业性的合作社,造成各地许多区域性的合作社和综合性的合作社至今却无法可依。虽然《农民专业合作法》和每年的“一号文件”都是立足于以帮助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要求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措施,而且中央财政每年对农民合作社的专项资金都在不断上涨,于是对于农民合作社而言,这些财政支持就是合作社珍贵的资源和资金来源,但是只有少数与农业管理部门有联系的人,才更有可能获得政策和资金资源。所以客观上导致目前200多万家合作社多数都背离了“过渡点”的正确方向,有不少甚至完全偏离了“过渡点”。
综上所述,由于《农民专业合作法》规定成立农民合作社的门槛很低,同时国家对于农民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以及向合作社售卖的一些农业用品等免收增值税或者是农民合作社可以得到政府的各种补贴,因而导致了许多农业企业挂牌转变成为“假冒伪劣”的专业合作社,再加上还有不少“空壳社”和“僵尸社”的出现,因而不少农民合作社严重违背了马克思关于合作社的理论,偏离了“过渡点”的正确方向。
5.2. 我国农民合作社偏离“过渡点”的矫正对策
首先,所以合作社都要坚持马克思关于合作社“过渡点”的办社思想。矫正我国农民合作社偏离“过渡点”的方向,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关于合作社“过渡点”的思想,要是马克思的合作社理论牢牢扎根在我国,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深知马克思关于合作社“过渡点”及“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农民作为我国的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维护和谋取自身利益,改善农民地位,促进社会和谐,马克思也说过合作社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点”,我们要牢牢把握马克思的“过渡点”理论。
其次,要尽快出台综合性的合作社法典。目前,大多数合作社的社员对中央颁布的唯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最主要条款都不是很清楚,有的社员甚至都没有听说过这部法律。因此,只有出台合作社法典,才能清除“空壳社”和“僵尸社”以及“假冒伪劣”的专业合作社。
再次,要厚植合作社生存与发展的文化土壤。我国千百年来都是“熟人”社会,合作社就是“熟人”的小社会,例如目前在合作社“熟人”小社会中,日常的工作指挥都是由本社负责人负责的。社员对负责人有较强的信任感,社员也就习惯了“被通知”。但是正规的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章程来规范的互助性组织,合作社的长期存在不仅仅是依靠对负责人的信任感,而是主要依据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所以我国合作社的生存与发展是缺乏合作文化土壤的。因此,要通过对广大农民进行合作社文化和马克思“过渡点”思想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都形成按照合作社章程办事的行为规则。只有厚植合作社的文化土壤,才能使农民合作社朝着马克思“过渡点”的正确方向发展。
最后,要严格甄别和审核农民合作社的资格。由于受到了利益的驱使,现今的多数农民合作社都偏离了“过渡点”的正确方向。面对为数不少的“空壳社”、“僵尸社”和“假冒伪劣”合作社,只有依据合作社法典,严格甄别真假合作社和审核农民合作社的资格,才能在清除“空壳社”和“僵尸社”“假冒伪劣”的合作社,才能全面纯洁合作社。在严格审查农民合作社资格的基础上,政府财政和金融系统的各项扶持资金才能投入到真正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中去,才能提高资金投入的效益,才能打造一批朝着“过渡点”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农民合作社。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功能内涵、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16B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