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强化金融监管对策,保证其健康发展。”这说明了我国政府开始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创新,这也意味着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问题,已经开始逐渐成为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关注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一些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提出有益于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举措就显得尤为必要。
2. 互联网金融概述
2.1.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点
互联网金融(ITFIN)指的是把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传统的金融技术进行有机结合,依托于建立大规模的数据库和云计算等方式,在开放透明的网络平台上逐步形成的功能化的金融业态及其相关的服务体系,其中包括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并具有信息金融、平台金融、普惠金融和碎片金融等有异于传统金融模式的相关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相合成的产物,属于金融范畴,因此它既具备了传统金融所具备的共性风险,也具备一些新的特殊的风险 [1]。由于目前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尚未明确,且现行的监管架构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把控不够及时准确,因此一些监管漏洞也逐渐显现出来。
2.2. 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和联系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其本质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的高度融合。和传统金融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资金的流通和交易对接,办理手续相对比较简便,周期较短,从而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减轻了交易的风险,进一步解决了风险控制的问题;而且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以及比较分散的个人客户,而这一部分传统的商业银行却并没有过多重视。
虽然互联网金融有降低交易成本、改善信息不对称、加速资金融通等诸多便利,但由于其存在管理弱、风险大、网络安全问题突出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因此,传统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仍然具有重要地位。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力量,是对传统金融的有力补充,同时也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大量的挑战和机遇。
3.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监管现状
3.1.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概况
3.1.1.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特点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主要存在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六类风险,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区别于传统金融的特点。
一是扩散速度较快。无论是通过移动支付还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都具备着快速的远程处理功能,这也为金融服务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使之更加的便捷快速,而互联网金融对科技的依赖,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快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环境下,偶然性差错或失误回旋的余地很小,无形中增加了风险的扩散范围和补救成本。
二是监管难度较高。各个网上银行的交易和支付过程,一般是通过互联网或者是移动互联网来进行和完成的,由于该过程并不公开透明,而且虚拟化的交易使得业务的办理并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对象也变得不确定,因而风险出现的形式更多样。此外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监管机构很难真正了解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并针对可能会出现的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
三是金融风险可能会导致交叉传染。传统的金融监管无外乎有包括分业经营、特许经营或者是设置市场屏障等方式,从而可以将金融风险隔离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 [3]。而在互联网金融中,这种方式的效力被大大削弱,尤其是部分黑客的恶意攻击会使得防火墙等被破坏,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种类之间的风险关联性越来越大,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的突发性也较大。
3.2.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现状
3.2.1. 缺乏监管准入市场标准
相比于传统金融市场对于商业银行严格的准入条件,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业并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标准,准入门槛较低,网络核心技术、风险管理机制、内控制度等均未纳入市场准入标准,部分经营状况不善的企业也能进入市场,而且金融机构本身也并未依据其法定的市场准入程序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这就使得对于判别互联网金融机构身份的合规性变得会更加困难,因此,对于机构的资信状况、资质等信息也就无从判别;进一步讲,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无法获得切实地保障 [4]。
3.2.2. 监管法律滞后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等诸多特点,且其覆盖范围较为广泛,要想对其风险进行有效地监管就显得尤为困难。虽然目前国家对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是,一方面由于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速度迅猛;另一方面,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未完全落到实处,这就使得现行的规章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存在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此外,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仍然不能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且缺乏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合适的监管尺度,因此不可避免存在部分真空区域,究其根源,缺乏完善、明确的监管体系以及监管技术相对落后是造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的根本原因。
3.2.3. 征信体制不完善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更加透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再者互联网金融大大减少了中间环节的交易成本,一方面,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减少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交易成本的降低也就意味着失信成本的降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违约行为的发生频率。健全的征信体制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现行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制虽然弥补了传统征信系统覆盖人群较少、数据静态化等不足,但仍存在应用场景单一化等问题,征信体制的不完善必然会滋生对风险把控不足、客户隐私保护力度不足等缺陷。
3.2.4. 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淡薄
相比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业缺乏严格的准入标准,这也就造成了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且未经过系统的培训,没有严格的考核与录用标准,对该行业的风险缺乏必要地了解;而传统金融业的从业人员需通过严格的考核机制才可准入,没有严格的培训与准入标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加剧了互联网金融业从业风险,对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5. 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体制不匹配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综合性业务模式逐渐兴起,这就意味着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兴起,这虽然丰富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不可忽视的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道德风险、客户信息泄露、不公平交易等现象层出不穷;但是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并不能有效遏制这些风险的发生,未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分业监管模式甚至是互联网金融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迫切需要改革现行监管体制。
4. 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借鉴
4.1.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框架
国外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研究起步较早,相关研究成果较为全面;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且体系内各法规之间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方面,国际上比较注重行为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对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分析,进而针对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其业务性质、功能等来确定相对应的监管部门以及所适用的规则,并根据业内形势的发展和改变来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监管的理念,不断完善和扩充现有的监管法规体系。例如,美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将互联网的融资划分为股权和借贷这两种模式,分别交给金融市场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督管理;英国的FCA,一方面在接受和认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同时,也配套地推出一系列涵盖了P2P、众筹等产品在内的监管细则。此外,国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行业协会也通过制定详尽的行业标准来推动和鼓励同业监督,从而规范引导整个行业的发展。
4.2. 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分析比较
目前,国际上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相对较完善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等。与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相比,美国的金融监管的模式更加多样化,实行差异化监管模式,美国以政府立法监管为主,政府部门立法和行业内的自律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更加注重对信息披露和准入标准的管理,并且根据各类新兴金融形式来不断地调整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形成了一套覆盖面广、监管深入的监管体系。英国的监管模式与美国大致相同,但英国更加注重行业内的自律监管,一定程度上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代替了政府的监管,并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此外,监管方式的科技化也是英国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日本更多的是由国内的龙头企业,主要是网络企业来进行主导,其中涵盖了大量关于银行、保险、证券等全金融行业的服务。相比于以上几个国家,新加坡的金融监管比较特殊,它们更加注重业务的合规性,往往是通过设立一些高要求的从业标准和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来逐步淘汰部分规模小、生存发展能力弱的资金信贷和财务公司 [5] ,与此同时,新加坡对本地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也采取了一些保护性的措施,这对于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都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5.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若干思考
5.1.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证互联网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现有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方面的文件不多,总体还是落后于行业的发展,且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基础性法律法规、技术部门规章、金融新行业的规范性法律等方面来不断充实调整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评级体系,逐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征信系统,收集大量的基础性的数据,逐步建立统一的完整的征信数据库,通过信息共享对进入该行业的机构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规范市场准入标准,优化市场布局,以此来提高服务的整体水平 [6] ;此外,对于部分存在监管真空的区域应加快立法进程,形成统一、规范的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准入标准,从而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创新发展。
5.2. 坚守互联网金融业监管原则与方式
5.2.1. 监管原则
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监管原则,必须坚持底线思维,设定风险防御红线,因时、因地制定监管相宜的监管措施,必须符合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要求,满足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必须切实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充分把握国外监管规则,并结合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条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2.2. 监管方式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应从分业监管、协同监管、制度监管和创新监管四个方面并行,并将各种监管方式的优点统筹结合,避免重复和交叉监管的现象发生,增强监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合理利用有效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组织的配合,弥补监管空白领域,增强行业透明度,从而使得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更加的全面和完整,更加的高效有力。
5.3. 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内容
5.3.1. 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的确立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业主体两方面,应明确各自监管范围,建立政府和行业的综合监管机制。一是行政主体,必须建立多个部门协调监管的立体监管格局,中央负责整体方针和政策的制定,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各项监管政策的安排部署和细节落实,分行业确定监管主体,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全面覆盖;二是行业主体,应当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学习英国的模范典例,建立行业自律协会,利用行业自律来代替政府的监管,维护行业内的竞争秩序,防范行业风险,从而建立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 [7]。
5.3.2. 监管内容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其内容应至少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专业化人才培养模式,行业奖惩机制,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透明度;将互联网金融逐步纳入反洗钱监管之中,加快机构内控机制建设,加强政府扶持,继续进行数据收集统计,保护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完善互联网金融备案系统等。
5.4. 培养专门的风险监管人才
由于互联网金融业涉及到互联网信息和金融两个行业,此外这两个行业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且具有各自行业的特点,因此面临的风险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而目前的互联网行业人才并不能完全适应现行的监管体系,部分从业人员未经过系统地培训,对风险缺乏必要地了解,互联网金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自身的监管重点,培养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金融技术方面都能够精通的专业型人才。
5.5. 完善征信机制建设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制事后反馈与约束力度不足,对于一些信用违约行为大多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黑名单进行约束,并不能有效遏制恶意取得授信等行为。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从深度和广度两个层面完善互联网监管立法体系,统一征信标准,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增强信息透明度,使各方参与者的信用状况透明化,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此外增强企业法制意识,构建并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全方位、多层次、透明化的征信体制,从源头上降低互联网金融业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