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毋庸置疑,儿童是民族的未来,是国家的发展之本。尤其在当下,我国同时面临经济加速转型发展、决胜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老龄化社会等多重考验与困难,未成年人的蓬勃发展显得更为重要。近年来,各种由于监护人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惨案不断被媒体所曝光,我国政府也随之愈发关注对儿童权利的保障与干预,自2013年江苏南京幼女饿死事件发生以来,政府采取干预亲子关系的手段维护儿童权利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无数的孩子也因此重返幸福生活。尽管如此,我国的儿童保护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越来越多的相关司法实践也揭示出我国政府干预亲子关系的手段存在不少问题。另外,虽然我国政府在处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社会工作中秉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往往是模棱两可的,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时间,都有可能导致儿童的最大利益发生改变。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儿童保护工作常常陷入两难局面,很多难以确定的问题都需要法院主观判断。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干预亲子制度的复杂性以及两面性,我国政府亟需一条新路径破解目前的困境。众所周知,政府干预亲子关系的出发点的是改善儿童处境,维护社会与家庭环境稳定,而作为当代积极福利国家理论的代表性思想之一,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提出的积极福利思想正是基于当代风险社会环境背景下所提出来的,权衡国家政府、组织社区以及家庭个人等多方因素的综合政策理论,其思想中涉及到的多项概念对于丰富我国政府干预家庭措施、完善我国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借助吉登斯的积极福利思想,分析我国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制度中长期存在的矛盾与困境,并探索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我国儿童保护工作更加切实高效的开展。
2. 吉登斯积极思想内涵
安东尼·吉登斯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提出的积极福利思想是一种基于风险社会理论以及福利国家理论所衍生而出的新的社会福利政策范式。吉登斯认为由于当下社会中存在“外部风险”和“人为风险”两种类型,其中人为风险随着社会变迁所诞生,不仅覆盖面宽泛且难以预测和处理,强烈地影响当今人们生活方式。而政府在社会管理、人权保障以及提供公共资源等领域中具有市场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当代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公民控制风险以回应全球化时代的新情况 [1] [2] 。
基于这样的背景之下,传统的福利提供模式显然是无法满足人们需求,积极福利模式应运而生。吉登斯认为当今政府应当全面地看待社会风险,采取积极的态度为人民提供切实有效的福利服务。一方面,无人能够避免风险,在新时代下,风险出自我们自身并且复杂棘手,对于被动经历风险的人而言,政府应当负起责任需要尽可能地帮助他们,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风险也意味着机会与创新,对风险的主动参与是经济与社会动员的必要部分,也是经济市场健康运作的标志之一,政府应当赋予个体充分体承担风险提供必要的资源 [3] 。
吉登斯的积极福利思想突破了传统新自由主义思想与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束缚,该范式不仅注重人力资本、个人权责平衡,同时也涉及社会排斥和融合效应的影响。尽管吉登斯的积极福利思想目前仍在探索阶段,但是它的范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审视福利、社会、个人之间的联系。而在社会结构、环境、文化等因素发生剧烈变化的现代中国,传统的家庭单位正面临着转变与挑战,我国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是适应当代社会发展,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制度,不仅涉及到政府、父母与子女三方面不同的群体权益博弈,同时也涉及家庭伦理、公共利益等多方因素的问题,属于当代政府必须考虑的“人为风险”之一。此,藉由吉登斯积极政策思想分析我国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是具备可行性以及参考意义的。
3. 分析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制度困境
现如今,随着家庭与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儿童权益,并展开了一系列试点、探索、立法等活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随着相关司法实践数量的增多,一些问题也逐步浮上水面,我国政府有限的干预手段、中立的干预态度以及相关社会力量孱弱等问题使得我国政府对家庭虐待、侵权等方面问题的处理往往陷入两难处境当中:一方面,若是将儿童依旧放置在原生家庭,儿童受虐的风险依旧存在。另一方面,若是将儿童从原生家庭环境中分离出来,放入寄养家庭或者福机构之中,虽然减少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但是生活环境和接触人群的大幅改变同样会对儿童的身心产生影响 [4] 。因此,儿童安全与福利的实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结合吉登斯的阐述,个体既是风险的来源,也是风险的承受者,不同类型不同来源的风险对个体的行为产生特定的影响,同时,不同特征类型的群体所承受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父母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有父母和儿童两方面群体,二者所面临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儿童而言,儿童是生理、社会、政治等层面的未成熟者,因此其在亲子关系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其风险主要来自于监护者。另外,未成年人基本上没有独自处理风险的能力,综合司法实践来看,儿童大多时候都是风险的被动承受者。而对于监护者来说,监护人一般都是具备独立能力的社会个体,他们在亲子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也是侵权案件中的主要风险来源。吉登斯的积极福利理论展示出了一种新的分析视角,分析目前我国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缺乏预防机制与早期介入渠道
缺乏预防机制和早期介入渠道一直是我国父母监护资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受传统文化及社会规范的影响下,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侵犯案件的处理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容忍度,相关司法实践上也一直保持着“不告不管”、“从轻判罚”的中立立场 [5] 。另外,李琼宇,贺栩溪(2017)指出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不足以及家庭暴力案件隐秘性、私密性的特点,家庭暴力法律事实在民事裁判中通常很难认定,进而导致受害人难以在案件早期得到有效的保护 [6] 。王慧(2015)结合近年来我国家庭虐童相关的司法实践,认为我国大部分家庭暴力、监护侵权等问题主要依靠行政处罚与剥夺监护权措施进行处理,并且涉案儿童在政府采取保护手段时大多已经是重伤、死亡或是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障碍。而其他能够在儿童侵权案件早期发挥作用的措施要么难以实施,要么收效甚微 [7] 。
以2018年河南省商城县赵畈村刘明举“六子撤销监护权案”为例,该案中,监护人刘明举因暴力伤害、虐待被监护人,并出租亲生孩子给盗窃团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剥夺监护权 [8] 。从新闻描述来看,当地村委会很早就发现了刘明举具备人格障碍、暴力倾向,并就其贫困与社区纠纷多次与其对话。当地派出所也基于其家庭问题多次对其进行劝诫。然而这些措施并没有改变这位父亲,直至2018年8月2日,刘明举捆绑儿童被媒体曝光,至此才引起社会各方关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缺乏能够在儿童侵权案早期发挥实效作用的预警机制以及介入渠道,进而导致了类似案件只能陷入“闹大了”再藉由政府进行补缺式的惩戒与处理的“养猪困境”。
3.2. 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转移到政府的风险控制职责上来,我国2015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示,我国行使撤销监护权的核心单位为人民法院,主要的决策依据依靠人民公安和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情资料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可以看出整个决策过程基本都是由政府行政机构所完成的,虽然相关法律对于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判罚提供了原则与依据,但是在实际中,法院决策科学性与正当性却是令人生疑的。一方面,“儿童利益最大化”并非单一固化的标准,不同地方的社会氛围,社会文化也决定了不同地方群体对于儿童侵权事件的接受程度不一致。另外,我国不同地方之间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差距,相关的专业队伍的数量、质量也不一致,这些也导致了不同地方对于同一类型案件的评估产生差异。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儿童最大化利益”这一原则变得模棱两可。另一方面,根据我过相关律法,实行撤销监护权措施需要综合考虑监护双方的身心状况、监护人悔过以及接受教育的状况、当事人意愿、专业部门评估数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寄养安置场所等因素,结合儿童最佳利益进行裁定。纵观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发现有很多因素无法使用专业明确的工具进行评估的。因此,由政府全面负责监护权撤销决策无疑是倍具风险的。虽然《意见》中提到适当聘请社会人士、专业组织对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评测,但是现实是我国基层中与儿童福利、保护工作相关人员专业素养资格、儿童暴力侵权事件的预防及干预标准、专业团队建设等方面目前都没有制度化,儿童社会服务专业化政府购买政策欠缺。这表明我国儿童保障服务仍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大量社会组织、社会资金以及社会专业团队难以规范有效地参与其中。在吉登斯的理论中,社会力量的加入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增强社区凝聚力而言是必要的,尤其是公益性质的“第三方力量”(即NGO组织)。此外,NGO组织相比于政府能够更好地亲近基层领域,更了解社区家庭的需要。引入非政府性公益组织能够在一定层面上缓解社区人群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同时也降低了社会成员对于国家的依赖状况,有利于社会风险的分散,减轻国家风险干预的压力。
3.3. 未能引导个体“自发目的性”
在吉登斯积极福利理论中,有效的风险管理不仅意味着政府需要为社会个体提供必要的保障,它还意味着需要利用风险积极的方面,为个体承担风险提供必要的资源。通过责任体系、道德直觉建设;人力资源培养、长期资本积累引导个体发挥“自发目的性”,充分面对现代风险。然而我国关于能力建设方面的服务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儿童侵权问题中,儿童的能力建设主要在于基本的法律知识、必要的人力资本、社交技巧等等。虽然我国的儿童福利体系能够为遭受侵权的儿童以基本教育为主的综合能力建设型服务,但其水平与覆盖面与儿童目前以及未来所要面临的风险是不匹配的。对于父母而言,必要的亲职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虽然亲职教育无法直接指导个体成为合格的父母,但是其能够为父母提供科学的教育理念和育儿的基本技能,对于降低育儿过程中的风险是有帮助的。但是我国辅助父母进行亲职技能培训的服务非常少,徐海娇、刘海民(2016)指出我国大陆地区的亲职教育主要依托于代际经验的传授、大众媒体的传播、偶发的学校讲座等方式传递,内容零散,进程缓慢 [9] 。总的来说,我国现有的干预措施不仅难以有效改善个体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也难以引导个体的积极性,水平层次低且不成体系。
4. 积极福利理论下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制度完善对策
我国的儿童保护工作目前仍面临着巨大挑战:儿童人口出生率持续走低,少儿抚养比持续走高,“低生育风险”仍是我们目前需要面临的严重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的儿童保护制度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定位,倘若要在风险社会中切实发挥保护儿童的作用,就不能再仅仅将该制度简单地视为福利的提供者、为父母失职“买单”的补位者,而是应当将其视为积极应对风险的守望者、推动监护者转变的引导者。只有这样,我国儿童保障制度才能在新的世界环境之下保障千家万户的安稳喜乐。
4.1. 构建风险预防与治理机制
我国民政部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活动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为困境儿童建立运行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保障儿童权益与发展。构建风险预防与治理机制与吉登斯所述“预防性社会政策”几乎一致。具体而言分为两块:
4.1.1. 构建家庭风险评估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法院对儿童侵权案件行使决策所涉及的风险与困难,构建家庭风险分析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措施包括:
1) 构建儿童侵权案件数据库
有关单位,通常是司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于儿童侵权案件具体信息应有记录,可以通过目前所积累的相关司法数据,或者公安机关所管理的案卷档案,将其信息进行整合,对于存在儿童死亡以及监护权剥夺的相关案例中,对其家庭、儿童以及监护人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描绘出“高风险家庭”所具备的特征并量化为具体指标,构建家庭风险评估数据库,为家庭风险预防机制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另外分析数据还有助于有关部门更加深刻地理解导致儿童侵权、家庭分裂案例背后的影响因素。不仅能够强化社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提升公共服务的有效性。
2) 引入多领域专业团队,构建家庭风险评估体系
如前所述,儿童侵权案件的认定会给亲子双方今后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而这样的风险全聚合在单一的几个部门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引入多方面专业评估团队可以有效地分解这样的压力,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南方、李萍学者(2019)指出在国际上,多领域专家团队(Multi-Disciplinary Team, MDT)与儿童保护中心(Child Advocacy Center, CAC)相结合的措施是处置暴力侵害儿童最为有效的方式。并且我国目前也有不少类似的试点项目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0] 。
3) 构建复核制度
基于儿童侵权案件有关决策的复杂性与重要性,以及在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误判的可能性,法律应当为涉案方提供其他方面的申诉渠道,对有关部门评估结果不服的人员有权利申请复核。
4.1.2. 赋予有关部门先行处理的权力
由上所述,我国儿童侵权事件往往由于缺乏必要证据而导致无法及时处理,这不仅危害了儿童的相关权益,同时也助长了失职监护者侥幸心理,影响了社会风气的稳定。赋予有关部门先行处理的权力有利于维护儿童的权益,不仅能让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还能使有关机关第一时间评估案情实由,采集证据,增强有关司法裁量的科学性。具体而言:
1) 以社区为中心,构建儿童保护综合处理团队
引导社会NGO组织、社区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连接起来,结合家庭风险分析数据库,定期对社区中对高风险家庭进行访问与调查。通过协商与沟通,有效通过调动各方资源,帮扶高危家庭减少风险。对于已经发生侵权案件的家庭,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判断将被害人带离或留下,并根据专业团队及有关部门的评估结果,采取相关措施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 联合当地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受害儿童,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并沟通
在儿童侵权案件中,未成年人在脱离父母,脱离家庭之后的安置也是目前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当地社区组织、专业团队应尽快对儿童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展开精准护理服务,并结合当地福利机构、儿童亲属、慈善力量等,为受虐儿童提供良好的监护环境。并在最终司法裁定下达之后,做好让儿童回归原生家庭、寄养、收养等后续工作的准备。
4.2. 引导积极自主的监护者,强化能力建设
积极的福利思想不仅与传统民主主义一样强调国家政府的干预,同时也主张以人的自发积极性对抗风险的随机不确定性,吉登斯提出了一种“投资型国家”概念,通过拓宽人力资本的投资、强调终身教育以及构建亲密的社会环境等方式,引导社会政策聚焦于人的自主能动性上。藉由鼓励自主与自我发展,一方面促进个体主动回归生产实践中,重新探索自身价值。另一方面也从侧面扩大了个人责任范围边界,唤醒个人对社会的认同感。
4.2.1. 完善能力建设型服务体系
针对我国现有监护权制度下相关心理指导和能力培训水平低下,内容零散等问题,我国应当加快完善能力建设型服务体系构建。一方面,对于儿童来说,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有家庭侵权经历的儿童教育衔接,不仅需要加快将优秀的教育资源引渡至农村、偏远地区等教育孤岛区域,同时也要逐步提高教育与培训水平,丰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科技教育、心理教育等教育资源类型,确实保障儿童在未来的生活中拥有足够对抗风险的能力以及积极的心态与责任感。另一方面需要强化父母身为监护人的职责与义务,完善育儿培训等亲职教育,丰富个体在面对亲子矛盾时的处理手段以及培养相应的共情能力。另外,与亲子关系相关的其他间接因素也应当被注意,例如提供相应的培训支持困境父母获得收入、通过相关的教育宣传让父母更多陪伴儿童、及时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缓解父母焦虑心理等等。最后,对于客观上无法或难以改变的父母(例如有物质依赖症的父母),有关部门应详细记录并留意其家庭状况,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援与心理指导服务。
4.2.2. 发展社会力量
受到地域因素影响,不同的社会文化氛围、环境资源、社群团体都会对政府的干预措施效用产生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仅凭政府提供公共资源难以回应人民多元化的需求,既不利于风险的分摊,同时也容易出现诸如供需错配、资源滥用、效率低下等“政府失灵现象”。相比之下,市场和“第三方部门”(即非政府组织团体)能够更好且及时地回应基层家庭的需要。并且多方力量的加入,能够有效地均衡社会风险。但目前来看,一方面,若由市场主导公共资源,则很容易出现资源配置不当、垄断、过度竞争等“市场失灵”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第三方部门力量较小,且缺少资金等资源支持,覆盖面积小,服务水平低。另外第三方部门同样也存在偏离公益性价值取向资源配置可能性。综上考虑,国家政府应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责任,并通过完善立法,构建相应的监督机制、规范社会服务购买服务流程,完善公共服务执行细则,鼓励引导市场、第三方部门等社会力量规范有效的参与到而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当中来。另外,完善儿童保障体系不同部门,不同政策之间的衔接。一方面让国家政府有力且专业的公共服务资源同“接地气”社会组织形成合力,有效精确地落实服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资源反过来对国家福利进行补充,丰富服务内容。
4.3. 构建团建包容的社会环境
尽管撤销监护权在行政流程上只是一瞬间的事情,但是其对于家庭和个人所带来的影响则是一个持久的过程。关注困境个体或组织与周遭环境之间的联系也是吉登斯积极福利思想中的重要部分。相互合作,相互包容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促进会中不同领域,不同层的个人凝聚在一起,不仅推动了社会整体发展,也提高了社会整体抵御现代风险的能力。在中国这样强调孝道和美德的国家中,经历过暴力、侵权等事件的亲子双方都会不可避免地带上“特异”的标签并被他人所区别对待,进而影响家庭未来的生活。因此,政府应当着眼于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整合的角度,采取措施帮助困境家庭。首先,要弘扬家庭文化,营造积极负责的社会价值取向,强调父母育儿意识、监护责任。引导子女形成勇于进取,知恩图报积极心理。其次,政府需要构针对已经落入“污名化”的亲子双方个体(如孤儿)开展服务,包括必要的社会救助,技能培训、心理开导等。同时也需要倡导社会包容化,开放化,让这些个体重新融入社会环境之中。最后,政府也应当以这些社会氛围特点为基础,从侧面展开一些间接性促进家庭和睦的措施,如规范工作时间,设置育儿假、生产补助等,让父母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又例如提升最低工资标准,扩大低收入家庭税收减免额度,保证工薪家庭获得更稳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