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马克思“过渡点”视角看农村股份合作社
Viewing Rural Stock Cooperativ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s “Transition Point”
DOI: 10.12677/ASS.2019.85100, PDF, HTML, XML, 下载: 632  浏览: 907  国家科技经费支持
作者: 罗宗艳, 谢元态: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关键词: 农村股份合作社“过渡点”战略思考Rural Share Cooperatives “Transition Point” Strategic Thinking
摘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股份制”与“合作制”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两种重要组织形式,都是通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点”。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过渡点”思想,对我国的农村股份合作社作简要评析。文章首先阐述现阶段股份合作社的“是”与“非”;其次揭示股份合作社的“过渡点”意义;最后对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方向把握与规制保护作战略思考。
Abstract: Marx believes in the “Capital” that “shareholding system” and “cooperative system” are two im-portant organizational forms of “reconstruction of individual ownership” and are the “transition points” to communism. Based on the “transition point” of Marxism, this paper makes a brief analysis of China’s rural stock cooperatives. The article first expounds the “yes” and “no” of the stock cooperatives at the present stage; secondly, it reveals the meaning of the “transition point” of the stock cooperatives; finally, it makes strategic thinking on the dire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tock cooperativ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egulations.
文章引用:罗宗艳, 谢元态. 以马克思“过渡点”视角看农村股份合作社[J].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8(5): 712-717. https://doi.org/10.12677/ASS.2019.85100

1. 引言

农村股份合作社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融合组织形式,它巧妙地糅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并将其内化为自身所有,形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股份合作社。它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产物,融合了劳动与资本,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的又一创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关于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国内学者众说纷纭,有赞同的,有反对的,也有保持中立的。本文从马克思主义“过渡点”视角出发,立足于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研究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的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 文献综述:现阶段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是”与“非”

一直以来,股份合作社在我国的学术界中都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话题,有人认为它就是股份制,也有人认为它是合作制,还有部分人认为这是一个建立在股份制和合作制基础上的新型经济组织。针对以上争议,有必要对学界关于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观点作简要的梳理。

2.1. 现阶段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是”

在研究农村股份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有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制度的内在优势,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联合,孕育无限生机,是具有世界意义的制度创新。” [1] “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村土地、林地、房屋等资源的盘活具有重要意义。” [2] “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行途径。” [3] 同时“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兴办,对于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分散经营与现代化大生产间的矛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作为一个平台,有利于将分散的小农户聚集起来,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4] 马恩成认为“不论把股份合作社看成是一种过渡经济,还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5] 辛德树,付兰俊等认为“农村股份合作社体现了合作社原则,是未来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6]

2.2. 现阶段农村股份合作社的“非”

关于现阶段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研究,有学者认为“部分乡村集体企业,在引入股份合作制后,不能正确的处理合作社同所属企业或组织之间的关系,使合作社实际收效甚微,甚至出现了损害合作社利益现象。” [7]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种产权制度或企业制度,并指出以营利为目标的发展也是一种符合现实的选择,” [8] “鼓励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或组建股份合作社,认为这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是农村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新方向。” [9] 张梅,郭翔宇等认为“中国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运营特点和合作社的本质有一点偏离,是异化了的合作社表现形式。” [10] 刘炜甚至认为在市场经济下“农村股份合作社可以采用企业化的运行形式和组织形式,运用企业化方式经营农户集中起来的分散资源。” [11]

2.3. 述评:现阶段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是”“非”辨析

综上所述,面对学术界的各种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农村股份合作社,既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组织或公司,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即简单的劳动的联合),它是资本与劳动的双重联合,是具有中国独创性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它的出现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基于马克思主义“过渡点”视角,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体现了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的双重发展,保证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此外,它的发展对于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以及三农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

3. 内涵揭示: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过渡点”意义

农村股份合作社同时具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某些特征,实质上是对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包容性发展,是改造小农的有效途径,它是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手段,因而是通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点”(马克思语)。

3.1. 理论意义: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和合作社都是“过渡点”的重要论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非常经典地论述了股份公司是通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点”。首先,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的发展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那么同时也就意味着个人资本不再足以支撑庞大企业的发展,从而出现私人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对立 [12] 。其次,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结果”表现为“资本转化为生产者财产的过渡点”,而在这里的所有财产,将不再是私人财产,而是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 [13] 。再次,股份公司是由“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14] 最后,马克思还指出,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其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 [15] 这里,马克思指出了股份公司将突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固有形式,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过渡,而这种形式适应“过渡型”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

在关于合作社是“过渡点”的论述中,马克思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 [16] 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合作工厂作为打破旧生产形式的缺口,是向新的生产方式过渡的一种方式。在这里,消除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工人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占有。接着马克思又进一步阐述了合作社是一种积极的过渡形式,并肯定了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的积极意义,因而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应采取“大规模的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 [17] 。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合作社,在它们的制度或组织中都孕育着“合作”的因子,不论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还是“资本与劳动对立”的扬弃,以及工人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等,处处都体现出未来社会全面公有制所需要的本质特征。因此,股份制与合作制都是通向共产主义必要的“过渡点”。

3.2. 现实意义:当代中外股份因素与合作因素相互融合的实践及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代中外的经济组织都出现了股份因素与合作因素相互融合的趋势,这种实践引起了中外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唯资”与“唯劳”合作社的单向发展,体现了资本与劳动双重联合的巨大优势。同时,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权,除了资金与劳动以外,他们还可以将土地、技术、实物等作为股份,扩大了农民入股方式的选择,克服了传统合作社中只以劳动入股为主要方式的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股份制企业中单纯的资金入股方式。此外,农村股份合作社的优势还体现在分配原则与民主管理上。在分配上,主张以按劳分配为主与按股分红为辅相结合的原则,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内成员收入的公平性,有利于激发社员参与的积极性;在管理上,采取以一人一票为主,并结合一股一票的原则,但每人手中持股票数不能超过一定比例,防止少数人控股,保证社员的管理权与决策权。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外的农民合作社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化等因素的影响下,也逐步融入了越来越多的股份制因素。同时我们又看到,国外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都始终坚守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国际合作联盟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民服务的办社宗旨 [18] 。如美国新一代农民合作社,在管理上,采取一人一票制和表决权与投资额相结合原则,允许社外人员入股,但无投票权;在分配上,社内成员的收益按交易股权获利,而股权大都是由社内成员初始的股份销售积累而成。又如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在管理上,采取一人一票制,很大程度地保证了社内成员的民主与公正;在分配上,按交易额数量进行分红,而非股金多少;在经营贸易上,坚持合作社内部进行交易,同时也允许一定比例内的非合作社交易 [19] 。

由上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判断:我国的农村股份合作社不但符合马克思的“过渡点”思想,而且符合当代国际合作社发展潮流,因而是未来农村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它的发展符合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构想,也符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党情、世情——既具有灵活性,能灵活应用市场经济的优势条件,将“资本与劳动”紧密结合,促进农民创收,充分发挥其内在优势;又具有适应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发酵的产物,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表现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收入分配相对公平等。它有着旺盛的生命力,拥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是推动我国农村全面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4. 战略思考:农村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方向把握与规制保护

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符合马克思主义“过渡点”思想,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他既不是经典的合作社模式,也不是标准的股份制企业,而源于实践的创新模式。这一创新模式,既要突破传统理论的教条束缚,又要在实践中探索扬股份–合作之长和弃股份–合作之短。为此,需要全新的战略思路。

4.1. 加强对农村股份合作社“过渡点”的规制保护

1) 完善国家对农村股份合作社“过渡点”的法律保护。农村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组织,需要国家法律保驾护航。我国最早有关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法规是1990年颁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2007年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法》,2017年对《农民专业合作法》进行了修订。但这部法律并未充分表达合作社作为向未来社会发展的“过渡点”意义,对于农村股份合作社这种特殊的新型合作社组织形式也未作出专门的界定。因此,以法律形式对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过渡点”性质进行法律认定与保护,是防止其功能异化的重要保证。

2) 加强政府对农村股份合作社“过渡点”的政策引导。政府政策的引导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有关促进农村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文件。因此,只有政府加强对农村股份合作社“过渡点”的政策引导,才能使农村股份合作社更好地体现国家意志,才能使其更好地体现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实现资本与劳动的有机融合,保证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4.2. 正确把握农村股份合作社“过渡点”的发展方向

1) 坚持马克思的“过渡点”思想是农村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过渡点”思想,是衡量其是否异化的判断准则,是鉴别其发展方向正确与否的重要依据。在农村股份合作社发展实践中,我们应该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过渡点”思想,使其逐步向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过渡。坚守农村股份合作社“合作”的本质属性与基本功能,既要突出其社会功能——以综合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为宗旨,同时又要尽可能发挥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杂交”优势——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过渡点”思想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规范化模式,包括产权制度、管理体制、运作形式与分配方式等。

2) 科学“扬弃”股份–合作因素是农村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对股份因素和合作因素进行积极的“扬弃”。首先,要认识到股份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根除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因而在对股份因素进行吸收借鉴的过程中,应该吸收其资本社会化的积极因素,因为股份因素的内在特征必然导致劳动和资金的社会集中,这样就会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虚拟的、间接的“社会财产”,无形中正好适应了社会主义发展中所需的物质经济基础,是一种消极的过渡形式 [20] 。其次,我国的农村股份合作社诞生并发展于社会主义土壤,以实现共同富裕和促进社会公平为重要目标。因此,将股份制中的资本联合、社会集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为主与按股分红为辅相结合)、非社员有入股权但无投票权等灵活引进到合作社来,以增强股份合作社的内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相对于股份制而言,合作制更多地表现为对旧制度“母胎”带来的印记的积极的“扬弃”。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被扬弃”,此时,工人作为自己的资本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共同生产与占有,提升了工人地位。合作制组织内所表现出的决策方式、管理方式、分配原则、运营方式以及组织制度等都处处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合作社坚持为社员服务,着重解决农村农民问题,注重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些合作制本身所特有的优秀品质和主导功能,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应该着重保留和强化的。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功能内涵、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16B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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