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什么是道德判断,如何将它们与其他类型的判断区分开来?什么是道德多元化?个体如何做出道德判断?行为如何进入道德判断领域,如何变得根深蒂固?或许存在一个足够包容的理论,能够帮助我们回答上述难题。二元道德理论(The Theory of Dyadic Morality, TDM) (Schein & Gray, 2017)提出,正是伤害感知引发了我们个人对不良行为的道德谴责,当中所指的不良行为包含:谋杀,强奸,偷窃和同性恋,背叛,手淫等。同时,伤害感知普遍存在于道德判断当中,它是事后推理的附带产物,反映了个体的道德心灵,试图为己伸张正义;因此,我们认为,伤害是道德判断产生和维持的基石。
1.2. 道德判断的成分探析
以往的实证研究表明,道德判断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与非道德判断相比,道德判断相比于更深层次的信念,更具激励性和合法性,更有可能将社会群体结合在一起,并被视为更客观和普遍,更独立于权威。同时,不道德行为,也被认为是本质上应得的责任和惩罚,并且还自动关联于愤怒和其他消极情绪。
在本文中,我们要问:究竟需要多少“不可简化的基本要素”来表达,理解和解释道德领域的广度? 我们认为答案是:一个。正如Kohlberg (1971)所说,这个基本要素通常被认为是正义或公平,“美德最终只有一个,而不是很多个,无论气候或文化如何,它总是表现为相同的理想形式,而这种理想形式的名称是正义”。道德基础的另一个共同候选者,是对伤害的敏感性(Gray, Young, & Waytz, 2012)。
道德判断是否只是一个或多个进程的产物?从历史视角来看,道德判断被认为仅仅源自直接的身体和情绪伤害(Gray, Gray, &Wegner, 2007)。然而,人类学的研究提出,多元文化将致使道德内容的多元性(Rai & Fiske, 2011)。相关的研究者假设,存在一系列(通常在三到六个之间)特定领域的“认知模块”能够用来解释文化差异,这些认知模块被定义为是所有动物大脑中的“小开关”,只受到特定道德“输入”的“触发” (Haidt, 2012)。这些模块理论,如道德基础理论(Graham, 2012)提出,不同的道德内容决定了道德判断的差异性。因此,关于伤害(造成身体和情感痛苦)的判断,基本上只涉及个体“独立的认知分析” (Young & Saxe, 2011),与纯洁模块无关。与模块化解释(modular accounts)相比,领域一般性解释(domain-general accounts)否认存在不同的道德模块,它强调统一的情感和概念解释,即存在一个超越(包容)所有道德内容的维度(Cameron, Lindquist, & Gray, 2015)。领域一般性解释,与二元道德理论的观点相吻合:伤害感知是道德判断的核心成分,并且,伤害感知能有效区分道德判断与非道德判断。
1.2.1. 道德基础理论
道德基础理论(Moral Foundation Theory, MFT)提出,个体天生准备有一套认知模块(Haidt & Joseph, 2004),它包含五种不同种类的道德成分内容:伤害,公平,忠诚,权威和纯洁。例如,MFT认为,借由纯洁这一道德模块,个体可将“与死鸡进行性行为”判断为不道德,但此一行为与伤害模块无关。
1.2.2. 二元道德理论
二元道德理论(The Theory of Dyadic Morality, TDM)提出,直觉上的伤害感知是道德判断的终极解释。TDM预测存在两对因果关系:即伤害与不道德(二元比较),不道德与伤害(二元完成),行为所涉及的伤害程度,能够显著预测行为的不道德水平值。这两个过程构成一个“二元循环”,用来解释道德习得和极化现象。TDM反对直观的无害错误(harmless wrong)和道德内容的模块化,但它能够通过伤害的灵活性组合及其多元形式来实现道德判断的多元性(Haidt & Graham, 2007)。
当然,道德判断不仅只包含直接的身体伤害,二元道德还能统一其他的多元道德议题。当一个施害者,伤害另一受害者,他可以被假定利用了多种行为手段,诸如身体暴力,撒谎,情感暴力和性侵。因此,其他具有说服力的道德判断解释,诸如三位一体伦理(Shweder, Much, Mahapatra, & Park, 1997),道德基础理论(Graham, 2009),以及关系模型理论(Rai & Fiske, 2011),均与潜在的二元模板相兼容,因为上述理论只详述了道德行为的特定内容,并不能代表其潜在的心理形式。
道德基础理论,不仅没有提供关于道德基础模块的明确判定办法,也没有证据支撑道德心理结构的确切模块内容。探索性和验证性因素分析的结果均发现,跨文化的道德判断最好能由一至两个因素构成,即个体和团体导向的议题,并且这些议题都聚焦于被认为有心理的实体(Graham, Nosek, Haidt, Iyer, Koleva, & Ditto, 2011)。毫无疑问,每个模块都存在直观的独特性,但心理学真理并非由直觉决定,而是由探究道德认知基础的实验加以确定。Gray (2011)的一项研究发现,名称不同的道德基础模块在认知上均与伤害有关,这也与二元模板的预测结果相同。上述结论进一步表明,伤害才是所有五个道德模块中唯一真正的道德模块。
2. 二元伤害
相关学者尤其强调伤害所存在的多面性,它既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副词,但是伤害在定义中最显著的特征是受害或损害,无论是在物理还是其他层面。在目标文章中,我们把伤害定义为,是由某个施害者故意造成的可感知到的痛苦。因此,伤害不仅是指“错的或不道德的”,而是涉及对故意施害者和痛苦受害者的感知,因而,TDM认为伤害是一个综合概念。这也与其他相关研究结果相吻合,人们会把不道德判断与感知的伤害和意图紧密联系起来。此外,伤害是一个连续体,我们因谋杀处以死刑,因诈骗投资者而被监禁,只是被罚款超速。法处的连续性与这些行为涉及到的伤害程度明确相关。同时当人们快速判断不道德行为中的伤害时,从谋杀到八卦,其反应时也形成了一个明确的梯度。
对伤害定义的至关重要一点是,它能被感知到。死亡的亲属和非人类实体或群体(Bauman, Wisneski, & Skitka, 2012)可能不是客观的受到伤害,但这并不排除有对伤害的感知。关于拟人化的研究表明,人们从闹钟,死亡亲属,群体,金融市场和细菌中感知各种人类和非人类实体的心理状态(Epley, 2007)。更广泛地说,客观伤害的概念与客观道德一样充满困难,毕竟道德和心理状态都存在于感知者的眼中,我们只是暗示这两种感知,不道德和伤害感知从根本上联系在一起。
3. 二元道德
在道德内容部分,我们提出二元伤害是道德的核心。二元道德表明,道德判断通常是通过与二元认知模板(施害者 → 受害者)进行模板比较来进行的。也即,道德判断是通过二元对照进行的,更多的二元(伤害)行为,被判断为“更不道德”。二元比较,则可通过以下描述捕捉得到:某一事件感知伤害越大,就越不道德。非道德判断中的模板比较过程借由以下几个现象揭示:分类判断的连续性,分类速度的连续性,以及分类可行性的连续性,每个都是由模板特征进行预测。研究发现,道德判断也是如此,它是借用一个二元模板预测道德判断现象(Schein & Gray, 2017)。
尽管,儿童(和大人)可以被告知任何行为是不道德的,但TDM表示,即使这种伤害的直觉违反了“客观”推理,行为仍然被直观地认为不道德,直到与伤害直接相关。精神病患者的研究也支持直觉性伤害的因果关系,精神病患者既可以习得规则,也可以感受到消极影响,但因缺乏对他人痛苦的直观感知,使得无法获得直观的道德判断。总而言之,即使在行为看似“客观”无害的情况下,伤害也会被放大,直接导致道德判断。不得不承认,在做出道德判断时,特别是经常遇到的行为,无需有意识地感知伤害,大多数人只是“知道”谋杀和强奸是不道德的,就像他们“知道”狗是哺乳动物一样。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联结并不能反驳认知模板中因果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当这些相关在速度和强度上均能受到伤害的精确预测时(Haidt, Koller, & Dias, 1993)。
Spivey & Dale (2004)的不少研究发现,二元比较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是将伤害感知转化为不道德的判断,二元完成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是将不道德的判断转变为伤害感知。这些互补过程在一起形成一个反馈循环,对伤害和不道德感认识的相互加强将放大道德判断。
4. 结语
什么是道德判断,如何将它们与其他类型的判断区分开来?什么是道德多元化?如何做出道德判断?行为如何进入道德领域?二元道德论为这些问题提供了答案——强调了伤害的重要性。它并非旧的,理性的,客观的伤害,而是一个直观的连续统一体,被实例化为一个模糊的认知模板。最后借一句引文总结二元道德的愿景,来自道德人类学家Rick Shweder,他提出“没有统一的普遍性”。我们认为,以伤害为基础的认知模板,允许个人在多元文化的大背景下全面解读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