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短视频作为近几年新兴的媒体传播形式,自出现以来,就凭其易制作、方便浏览、内容丰富等特点在互联网大势中异军突起,如今已经成为各个年龄段群体日常消遣的主要娱乐方式之一,截至2023年12月,国内互联网用户(网民)规模为10.92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10.67亿,占网民整体的97.7%。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53亿,占网民整体的96.4%。[1]短视频的兴起是互联网高速发展和快节奏时代的共同产物,具备良好发展前途,因此也伴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与其他可传播作品相同,短视频一经出现就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短视频版权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眼观我国目前短视频行业现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及行业的规则漏洞等正在为侵犯短视频版权的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版权保护是短视频行业繁荣发展的关键,版权是短视频获得收益的主要来源。近几年,短视频的版权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引发纠纷。要想维护短视频合法作者的正当利益,实现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需要对短视频版权有保护义务的各方责任主体自我完善并共同配合,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在著作权侵权过程中发挥不同作用,从而完善短视频版权侵权保护之完整体系。
2. 短视频及版权侵权
了解短视频的版权被侵犯情况,保护短视频作者的版权,首先需要明确短视频的概念、短视频版权的确定与侵权认定问题。
(一) 短视频的概念
短视频作为一个事实产品,在其定义上并无太大争议。短视频一般是指通过个人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数字摄录设备等数字化视频终端摄录、编辑,通过微博、抖音、优酷等具有互动社交功能的自媒体平台上传至互联网,进而可公开播放并共享的短片。短视频的内容涵盖多样,包括文字、图片、音频等,大部分通过摄制及幻灯片等形式制成。[2]
被认为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短视频,一般会将其划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第六个作品种类之中,将其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来加以保护,[3]部分独创性较低短视频则被列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由于第一类短视频版权在实践中更易受到侵害,因此下文针对第一类短视频的版权保护给出分析与建议。
(二) 短视频版权
是否所有的短视频作品被生产出来后都享有版权,首先需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解释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所应当具有的特征:一是作品应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二是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三是作品可以以某种形式进行复制传播。其中,独创性可以说是短视频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最重要条件。独创性常常要求作品能够展现作者的创意,它不仅需要作者独立完成创作过程,还应在内容中体现作者的创意思想。其中后者被认为更重要,该作品中若有作者的思想表达,且他人可以在此基础上得到不同的创意表达即作品内容存在“选择空间”,则该作品就具有独创性。因此二次创作的视频也是只要在原创基础上加了自己的创意,从而产生新的作品,哪怕只是加上了一句广告语或者一首歌曲,只要不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也是具有独创性、受版权保护的。[4]相应地,未经原创作品版权所有者授权的在原视频基础上二次演绎、拼接或者直接照搬照抄原作品的其他作品,是不具有合法版权的,不受法律所保护,甚至是构成侵权的。
短视频的版权主体需要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该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这是因为从短视频的生产环节上来看,目前主要由UGC(用户生成内容)和PGC(专业生成内容)两部分组成,其中PGC就是来自于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策划和制作。同时UGC短视频的部分版权也是可以被合法授权给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如有些短视频平台的用户会将自己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授权给平台,由此该平台也会获得作品的维权权利和部分版权等。
(三) 短视频版权侵权认定
2018年,“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裁判标志着短视频正式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该案件纠纷可以概述为:抖音加V用户“黑脸V”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名为《我想对你说》的短视频,抖音瓶盖运营公司在该用户的授权之下,对该短视频享有了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独家维权的权利,后遭“伙拍小视频”去水印后在平台传播,由此抖音平台运营公司与“伙拍小视频”就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生纠纷。[5]本案中被侵犯的权利正是短视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实践中,除了直接去水印、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传播他人短视频作品这一情况,还有些更加隐晦的侵权方式,如剽窃原创短视频创意、内容,或不经授权进行二次演绎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短视频侵权的情形。
而认定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可根据《著作权法》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直接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传播的、利用他人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视频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合理使用的规定可知,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标明引用作品作者名称,采用“搬运”、“剪辑”、“切条”等简单方式对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并发布的行为构成侵权。[6]
3. 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 法律
在短视频作品的侵权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尚未有专门的短视频版权保护法,而是与其他智力成果一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统一的法律加以保护。这导致在立法方面缺乏针对性、系统性法律规定,尚有法律规制笼统且存在一定滞后性。尽管我国《著作权法》于2020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引入了“视听作品”,但未将短视频明确规定为法定作品的类型,导致短视频的版权保护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同时相关法规实施中的细化指导意见不完善。[7]关于短视频作品的相关法律规制仍处于空白阶段,无法为相关的司法实践提供较为详尽、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 行政法规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短视频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并进一步规定了网络传播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明确权利人在发现被侵权之后享有通知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内容的权利,这对维护短视频版权起到较大作用。[4]如上文所提到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侵权案例,最终法院以被告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以要求被告删除视频告终,从本案中我们也会发现该规则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即侵权人的主观方面较难明确,可能会被滥用。在版权侵权的保护方面,《著作权法》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治理做出了指导性规定,但缺乏具体惩罚措施,侵权赔偿的规定方面也有较大的裁量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由于是专门为保护网络传播权而设置的法律,其规定了侵权惩罚措施和侵权赔偿的数额,较《著作权法》更为详尽一些,但是终究不能涵盖短视频版权中的所有权利。
(三)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相较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细化了对著作权的侵权保护,其中《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则对著作权侵权的事后惩罚和补偿机制以及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缺陷,其中最主要缺陷仍来自于对短视频形式作品著作权针对性保护规定的缺失。另一方面,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颁布时间较早,最近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制定于四年前的2020年,相较于迅速发展的自媒体行业,无疑具有很强的滞后性。
综上所述,短视频作品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众多分支之一,在我国并无专门立法,且不论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都很难见到它的影子,短视频版权只能与其并列的其他类作品共同使用几部法律,而这些法律无法保护到短视频版权的方方面面。总之,短视频版权保护在立法上是存在缺口的,保护力度不够且保护措施不完善,有关立法需要提上日程。
4. 各方主体在短视频版权保护方面的现存问题
(一) 短视频运营平台
短视频运营平台作为短视频生产到传播的中间环节,在预防短视频版权受侵犯、版权侵权事后救济中发挥关键作用。对于UGC类短视频,短视频运营平台主要为作品提供展示和传播平台,并在一定程度上与作者共享收益。此时,平台成为短视频作品进入观众视野的大门,如果此时不做好版权侵权防控的话,也会为事后救济产生难度。
短视频平台对于短视频版权的保护力度存在严重不足。首先,缺乏严格的事前监管。庞大的经济利益和短视频低门槛准入的双重作用下,多数短视频平台怠于重视短视频侵权问题,导致短视频运营平台的审查力度不足,部分用户利用短视频平台的监管漏洞未进行实名注册,加之投诉流程的复杂性,给权利人带来了较大的维权负担。[8]其次,事中保护机制存在漏洞。如运营平台存在投诉渠道不完善,妨碍了用户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版权的维护。最后,事后奖惩机制不足。针对造成短视频侵权的用户的惩罚机制存在空白,同样缺乏相关举报激励手段。
(二) 短视频行业
短视频行业对于短视频版权的保护应当体现为对行业内部的管理和监督,行业的作为可使短视频运营平台整体向好。但由于短视频是近几年的新兴产业,短视频行业的治理跟不上其发展的速度,一些行业规则渐渐不能适应行业发展,亟待更新和完善。短视频行业对于短视频平台的监管和管理不成体系,市面上存在许多平台软件存在版权治理不足的问题,平台之间的不当竞争和侵权情形时有发生,平台内用户的版权更加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三) 短视频作者
短视频作者版权意识缺失为侵权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近几年短视频行业不断兴起,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也开始通过拍摄视频在网上展示自己,从而获取部分收益,这些短视频的作者组成较为复杂,包括各个年龄段人群,因此对版权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程度参差不齐。这造成许多短视频作者本身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出现被侵权而不自知、被侵权后不知如何维权等情形,更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在签订某些协议的时候被繁冗的条文所扰乱,签订违背自身意志的版权授权行为。
事后维权难是短视频创作者面临的另一维权难题,主要体现于维权成本高且不易举证。短视频是发行于网络这样的公共平台,一个短视频在同一时刻可能正在被许多不同的人所观看浏览,要想在其中找到侵权人实属不易。[9]举证维权需要专门的技术维持,也意味着较高的维权成本。当维权成本高于其所想保护的利益时,权利人一般会放弃维权。[10]
5. 完善各方责任主体保护短视频版权的建议
通过分析短视频发布的各方主体在版权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可以确定短视频版权的保护离不开各个主体的自我完善与互相配合,短视频平台、行业、制作者共同发力,才可真正实现保护短视频版权之目的,为短视频行业创造健康的竞争与发展通道。下面就针对不同的主体给出相应建议。
(一) 短视频平台
加重短视频平台的事前审查义务是重中之重。对上传到平台上的短视频,尤其是针对一些热门影视剧进行二次创作、剪辑的短视频,短视频平台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检查。[11]形式审查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等实现技术过滤,当前版权内容过滤技术实际上已接近成熟,逐步被应用于识别和预防网络盗版。[12]形式审查通过后可转入实质审查,审查用户对短视频的创作是否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等。通过事前减少侵权数量,提高事中审查的效率。
除此之外,平台的管理者可以通过弹出提示或者流动字体等方式在观众观看短视频的过程中对版权不可侵犯问题加以提示,对观看者起到一种警示语普及版权知识的作用。[13]将投诉方式与提示一起放在较为显眼之处,并制定专门部门进行投诉的受理与处理,为投诉者提供畅通的投诉通道,调动维权积极性。
技术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寻求通过技术手段审查侵权视频,通过区块链等现有技术保留观者数据,当发生侵权事件时可以更便捷地追溯到侵权人,节省维权成本。[14]
(二) 短视频行业
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决定短视频的发展走向,行业的规范也影响着各个平台。短视频行业应当树立并发扬正确的版权保护观念,禁止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对短视频作品的版权造成侵害。行业内部建立严格的行业规则,并设立专门监管部门对各大平台的版权维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测评,不合格者依照行业规定进行采取一定处罚措施。行业内各平台之间建立良好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竞争是不断推动短视频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合作则是在版权侵权方面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共享的短视频审查监管机制,共同建立短视频侵权黑名单,合力清退行业内的版权侵权现象。
(三) 短视频作者
短视频作者作为短视频版权的合法主体,在保护版权上更应该对自己的作品负责,首先应了解学习相关版权保护的法律知识,认识到版权的重要价值,储备相关法律知识,面对侵权行为,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遵守短视频行业规范,短视频发布应遵循法律规定、行业规定和平台要求。再次,适当提高短视频质量,有意识地通过“加水印”等方式保护其不受私自、非法转载,提高被转载门槛。最后,作为版权的所有者,也应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在他人作品受到不法侵害时积极检举,配合平台与短视频行业共同为短视频版权保护贡献力量。
6. 结语
短视频之所以火爆,不仅因为其依附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内容丰富性和碎片化等特点,使其深受人们的喜爱,也因所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吸引了众多平台争先入股,使其得以不断翻出新的花样来吸引更多的观看者,短视频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普遍传播开来。但发展往往与挑战共存,短视频的兴起也带来了著作权侵权问题。短视频版权保护是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应当引起各方主体的高度重视,只有各方责任主体明确自身义务并积极作为,短视频的版权保护才能迎来春天,届时不仅是短视频版权受到系统保护,促进了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也对我国著作权保护发挥了整体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