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第27条由草案中的“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修改为“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增加了“否定”一词。本文以《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为基础,从言论分类、言论边界、言论价值来三个层面,探讨了“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Abstract:
In May 2018,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Heroes and Martyrs” was formally put into effect. Article 27 was revised from “desecration of the deeds and spirits of the heroes and martyrs” in the draft to “desecration and denial of the deeds and spirits of Heroes and Martyrs”, adding “denial”. Based on the freedom of speech stipulated in Article 35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basis for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denying” the deeds and spirits of heroes and martyrs from three aspects: classification of speech, boundary of speech and value of speech.
1. 引言
人类是语言生物,需要通过语言来识别人类,并了解他们周围的世界。此外,语言还具有伤害或治愈的力量。语言对人类既具有重要意义但又存在不良影响,因为其深藏的攻击性特质尤其具有伤害性。“在广义的行动中,言论也被用作了进攻或侵犯的工具。一个人处心积虑、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种言论实质上是一种行动” [1]。因此,在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和哲学领域的辩论中,极端言论常常等同于武器、炸药、镇静剂或毒药一样使用。
2. 英雄烈士事迹法律保护
2018年9月28日,“烈士后代起诉侵权第一案”叶挺亲属诉“暴走漫画”名誉侵权案公开宣判,判决暴走漫画公开致歉五天,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该案用法律向亵渎、否定英烈的言论和行为亮剑,彰显着国家和人民对革命烈士名誉的维护,社会公众热议言论自由应有法律底线。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通过版相比草案有了一定修改,其中第27条由“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修改为“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增加了“否定”一词。“亵渎”因为侵犯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为何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款是否与《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相悖?答案是并不相悖,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 言论自由视角解读英烈名誉权立法
首先,从言论的分类来看,否定英雄烈士事迹的言论作为虚假事实陈述,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国际上把“公正评论”作为对大众传播媒介侵犯名誉权指控进行全面抗辩的重要理由。根据“公正评论”原则,在大众传播媒介中发表评论言论,要把意见和事实区分开来,意见表达受高水平保护,事实表达受低水平保护。言论自由之所以受到高度保护,主要在于其具有四种价值,分别是促进个人之发展;增进社会之稳定;保障政治之真实;实现个人之幸福 [2]。意见是一种表达者对任何人和事进行评价的言论类型,其特点在于评价的主观性。意见之所以受到高水平保护,在于意见是思想自由最为重要的实现途径,而思想自由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标志。言论自由的核心即是自由地表达意见,至于意见究竟是立意高深还是浅薄苍白,是理性思考还是感情用事,是随波逐流还是特立独行,都无损意见受言论自由的高水平保护。
事实是一种对过去或现在发生的事情和状态单纯描述的言论类型,其特点在于客观性,即其内容能够为真实与否所检验。事实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与意见关联的事实;另一种则是纯粹事实。与意见关联的事实之所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并非是因为事实本身,而是缘于事实是形成意见的基础,即事实有助于意见的形成。而纯粹的事实,既未融入表达者的价值判断,亦与意见的形成无关,则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而只能作为一般行为受法律的普通保护。
英雄烈士事迹属于事实的范畴,且属于事实中的纯粹事实,文字和口述史料等皆验证了英雄烈士事迹的真实性,因此否定英雄烈士事迹作为一项虚假陈述,不仅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常生活中的历史虚无主义者,并非完全不承认英雄烈士事迹,而只是在某些细枝末节上进行所谓的“考证”,如狼牙山五壮士是否拔过老百姓的萝卜,这些修正的“否定”也属于事实的范畴,只是它作为事实是为意见服务的,历史虚无主义者通过强调这些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诱导民众对英雄烈士事迹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而降低英雄烈士的英勇形象和崇高精神价值。对于这些与意见关联的修正的事实,虽然也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但仅受到低水平的保护。
其次,从言论的边界来看,言论并非绝对自由,亦有其限度,否定英雄烈士事迹的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代以来,随着自由理念的推广和传播,言论自由的至上性获得了世界范围内民众的一致认可,诚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言,“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但作为一种理念和权利,言论自由并非不受限制,亦有其边界。“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3]。”
言论可能因为侵犯到国家利益而受到限制,如我国《刑法》第103条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23条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言论也可能因为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如我国《刑法》第249条的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第291条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言论还可能因为侵犯到个人合法利益而受到限制,如《侵权责任法》中侵犯他人姓名、荣誉、名誉等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言论自由的限制性,也昭示着事实陈述的限制性,且这已为人民法院的多起判决所证明。如在葛长生和宋福宝诉洪振快侵权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洪振快的不实言论,不仅侵犯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个人利益,更重要地是侵犯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在此前的多起英雄烈士侵权案中,人民法院维护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但侵权者多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违法成本较低,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侵权者的动机,基于此,《英雄烈士保护法》除沿用《侵权责任法》外,还诉诸《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从而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以有效震慑历史虚无主义者的嚣张气焰。
最后,从言论的价值来看,在依循言论自由理论推演的同时,应认清英烈事迹和精神的民族价值。对这些言论的焦虑和警惕也反映出隐藏在其背后难以想象的力量和危险。站在言论自由理想主义的视角,那些否定英雄烈士事迹的历史虚无主义者,貌似是在进行学术研究,是在表达他们的自由思想,实则为没有考虑表达者所处社会背景的情形下,脱离具体环境的虚假理论推演。基于对历史虚无主义肆掠危害的警惕,《英雄烈士保护法》对否认英雄烈士事迹的言论进行限制,通过立法的形式崇尚英雄精神,捍卫英烈尊严及权益,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一方面,近年来历史虚无主义的错误思潮和观点不断涌现,有些人以所谓的“学术自由”、“历史考证”、“细节还原”等为名,大肆歪曲历史,质疑、贬损、否认、丑化、诋毁英雄烈士,如董存瑞、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等,致使其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遭受严重侵害,亵渎了为国家和民族献身的英灵,刺痛了社会公众的良知。更为严重的是,随着英雄烈士的虚无,所带来的必是公民人格的扭曲和精神信仰的坍塌,随之则是整个国家的解体、分裂和动荡。另一方面,英雄烈士是一个民族的脊梁,是标注历史的精神坐标,是民族价值、民族信仰、民族精神的载体,构成了一个民族向慕正义、追求崇高的不朽丰碑。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动力,对于塑造我们的民族性格,培育我们的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4]。作为一种国家的宝贵财富,维护和捍卫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国家和民族的公共事务,我们要以法之名弘扬正气,坚决捍卫我们英雄烈士的形象,守护好我们民族的精神家园。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谣言依法综合治理研究”(15CFX02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