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斯蒂文森(Charles L. Stevenson, 1908~1979)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元伦理学家,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系统化者。针对当代西方社会道德分歧的现实,他基于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观点,详细分析了道德分歧的本性,并进而提出了解决道德分歧的有效方法,为当代西方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一条路径。
2. 道德分歧的本性
在当代西方伦理学的研究中,基于当代西方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为了发挥道德学说的实践功能,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各种各样的道德学说指向的中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分析和解决道德分歧。在此背景下,斯蒂文森把“道德分歧的本性是什么?”作为他的伦理学研究的第一个问题。他清醒地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不像看起来的那么简单,而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 (p. 6)。
为了分析道德分歧的本性,斯蒂文森首先区分了道德分歧涉及到的两大分歧类型:一类是“信念分歧”(disagreement in belief),另一类是“态度分歧”(disagreement in attitude)。关于“信念分歧”,斯蒂文森解释说:“无论光传播的性质,还是利夫·埃里克森(Leif Ericsson)的航海,或者琼斯最后一个进来喝茶的日期,这些所引起的疑问在性质上都是相似的,因为它们都包含着某种主要属于信念方面的对立。” [1] (p. 7)在信念分歧中,人们对于同一个问题提出了不同的回答,一个人认为是,另一个人则认为非。无论持有何种答案,他们都会提供一些证据来论证和支持自己的观点,同时反对和反驳与自己的观点相反的观点。所以,所谓信念分歧不过是人们的观点的分歧。关于“态度分歧”,斯蒂文森说:“当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持有相反的态度(例如一个人赞成,一个人反对),而且至少其中的一方意图改变对方态度或者怀疑对方态度的正确性时,我们就说他们存在着态度上的分歧。” [1] (p. 8)态度的分歧涉及的不是信念的对立,人们在信念上可能没有分歧,可能在观点上保持一致,但是人们对同一事物却具有不同的态度,这些不同的态度表达了人们不同的意图、愿望、需要、爱好、欲望等等。
斯蒂文森区分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为分析道德分歧奠定了基础。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关于怎样如实地描述和解释事情的问题,后者是关于怎样才能赞成或不赞成这些事情,并因此怎样通过人的努力形成或修正这些事情的问题。正确地区别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还应注意信念分歧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注意关于态度的信念分歧。关于态度的信念分歧是信念的分歧,而不是态度的分歧。如:尼雅热温先生坚持说大多数投票人赞成某一议案,而克劳热斯提尔先生则坚持说大多数投票人反对这个议案。两位先生的分歧不是态度的分歧,而是关于投票人态度的信念的分歧。
两种分歧不仅是相互区别的,而且是相互联系的。首先,仅就逻辑的可能性而言,可以出现没有态度分歧的信念分歧或没有信念分歧的态度分歧。但在现实的分歧中,往往是两种分歧并存,兼而有之。现实的道德分歧的复杂性就在于,当人们之间产生了道德分歧时,他们往往不是单纯的信念分歧或态度分歧,而是两种分歧兼而有之,很难将两者截然分离开来,为分析和解决道德分歧增加了难度。其次,在事实的分歧中,两种分歧相互影响。一方面,态度影响信念,因为人们对事物所持的态度或所抱有的情感既能够促进人们对事实的认识和信念,又能够阻碍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信念。另一方面,信念也会影响态度,因为人们对于事物有了新的或不同的认识和信念,就会改变对于该事物的态度,可能从此前的赞同到此时的反对,或者反过来。在现实中,人们的认识不是固定的,因而人们的态度也不是固定的。
与斯蒂文森不同,以往的伦理学家恰恰是没有到清楚地认识到这两种分歧及其关系。根据斯蒂文森所表达的观点,以往的伦理学家们共同的错误是在分析道德分歧时,仅仅强调了信念分歧,而忽略了态度分歧。即使他们有时候看到了道德分歧中的态度,进而强调态度,也是强调关于态度的信念,而不是纯粹的态度本身。如前所述,态度分歧和关于态度的信念分歧是完全不同的。在斯蒂文森看来,纯粹的信念分歧是专属于科学的,过于强调信念分歧,就是没有把握到伦理分歧的本性,其结果就是把伦理学混同于科学,抹杀了伦理学的特殊性,尤其是伦理学提供作为指导人们行动的规范的特殊性。
总之,斯蒂文森在对道德分歧的分析中,虽然没有否定信念分歧在道德分歧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他不是把两类分歧看成是是同等的,而是认为决定道德争论之为道德争论的不是信念分歧,而是态度分歧。因此,从根本上来,态度分歧是道德分歧的实质所在,正是态度分歧构成了道德分歧的本性。
3. 解决道德分歧的出路
伦理学的实践特性决定了它不仅要面对和分析道德分歧,而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道德分歧的方案。由于伦理争论包含着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两个方面,所以解决道德分歧的伦理论证的方法也有两种:理性的方法和非理性的方法。
斯蒂文森首先指出了理性方法在解决道德分歧中的必要性。因为信念分歧是关于事实的分歧,所以伦理学和其他科学一样也需要理性的方法。理性的方法就是以客观的事实为根据,运用逻辑的方式,论证观点的正确或错误。只要根据可靠,论证方式符合逻辑,结论就是准确的。在现实的道德分歧中,如果道德分歧确实植根于信念分歧,那么通过理性方法解决了信念分歧也就解决了道德分歧;如果道德分歧包含着信念分歧,并且这种信念分歧确实对态度分歧有着重要的影响,那么就需要首先通过理性的方法解决信念分歧问题。在解决信念分歧的基础上,进而影响、改变人们的情感和态度,最终解决道德分歧。总之,在解决道德分歧中,从解决信念分歧上来解决道德分歧,或者从解决信念分歧入手来解决态度分歧,就需要使用理性的方法。
当然,虽然道德分歧包含着信念分歧,信念分歧对道德分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归根到底,道德分歧不等于信念分歧,道德分歧的实质和本性在于态度分歧。而对于态度分歧,理性的方法就无能为力了。所以,理性方法对于道德分歧来说,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上都不是决定性的和完全有效的。这是因为,虽然信念与态度有重要的关系,但信念不等于态度;虽然解决信念分歧有助于解决态度分歧,但解决了信念分歧不等于解决了态度分歧。事实往往是人们取得了信念的一致,然而在态度上仍然保持着不一致。因此,仅仅理性的方法是不够的。实际上,除了理性方法之外,还有非理性的方法。也就是说,在达到态度的一致方面,还有其他的途径。
在斯蒂文森看来,非理性方法多种多样,但他最钟爱的是所谓的“劝导”方法。斯蒂文森不是在普通意义上使用“劝导”一词,而是扩展了它的意义。他说:“劝导法依赖于语词纯粹的、直接的情感效果,即依赖于情感的意义,修辞的语调,恰当的隐喻,洪亮的声音,刺激的作用,或者恳求的声调,戏剧性的姿式,小心谨慎地与听众或观众建立的和谐关系等等。” [1] (p. 157)在斯蒂文森的眼中,道德判断不是科学意义上的断定,而它本身就起着劝导的作用。下一个道德判断,不是陈述一个事实,而是进行一种道德劝导。斯蒂文森所谓的非理性方法不是通常非理性主义意义上反理性的方法,不能由于非理性方法的“非理性”(non-rational),就否定它的价值和积极意义。相反,在斯蒂文森看来,基于道德分歧的本性,非理性方法“足以解决伦理分歧”。因此,只要是能够解决道德分歧,那么它就是一种好的方法。而且,由于非理性方法直接指向态度,所以,比较而言,在伦理学争论中,非理性方法比理性方法更能体现伦理学方法的特色。
当然,至于在解决伦理分歧时,究竟使用哪一种方法,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斯蒂文森的观点,只有当道德分歧基于信念分歧,而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来改变人们的态度时,才可以使用理性的方法;而当道德分歧不在于信念分歧,人们对基本事实没有不同的观点时,就可以使用非理性的方法,通过劝导促使人们改变态度,最终解决道德分歧。不仅如此,在一个实际的伦理学争论中,既存在信念分歧,又存在态度分歧,极少存在单纯的信念分歧或态度分歧,所以既需要使用理性方法,又需要使用非理性方法。
4. 斯蒂文森道德分歧学说的问题
虽然斯蒂文森提出的道德分歧的新观点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但他囿于情感主义的立场,并没有能够解决情感主义伦理学本身固有的矛盾和困难。首先,自休谟以来,情感主义者坚持“是”与“应该”或“事实”与“价值”的严格对立,但这一观点既在理论上缺乏强有力的论证,又与事实严重不符,因而构成了情感主义理论的内在矛盾和困难。斯蒂文森明确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在《伦理学与语言》一书中运用了大量篇幅,通过论述“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价值语词的“描述意义”和“情感意义”以及道德论证的“理性方法”和“非理性方法”等学说,力图说明“事实”和“价值”之间的联系。然而,他的最终结论仍然是把“事实”与“价值”严格对立起来,否认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其次,斯蒂文森继承和发展了极端情感主义者的非理性主义。由于道德分歧的实质是态度分歧,所以理性的方法并不能最终解决道德分歧。著名的道德哲学家宾克莱就指出,斯蒂文森“断言,在关于道德问题的辩论中按逻辑所能做的,充其量也就是指明自己的论敌为两个彼此矛盾的原则进行辩护,却没有逻辑的或合理的方法提出这两个原则他应当放弃哪一个。” [2] (p. 375)改变人们态度的最合适的也是最有效的方法是进行劝导,即采用非理性的方法。“所以如果宣传和引起恐惧反应的办法起的作用胜于摆事实讲道理,我就有理由使用这两种办法。” [2] (p. 376)如果说,在斯蒂文森之前的极端情感主义只是以非理性的态度对待道德,将道德排除在理性之外;那么,斯蒂文森则是以理性的方式论证、捍卫非理性主义的道德观。
在某种程度上,道德分歧学说甚至成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阿基里斯之踵”。虽然情感主义伦理学在当代西方伦理学的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元伦理学逻辑演变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当代西方伦理学贡献颇大,但除了在情感主义者内部,在当代西方伦理学界却赞成者居少,反对、批评者居多。比如,英国伦理学家R.林德利指出,情感主义伦理学有容易引起责难的两个困难:其一,它混淆了道德判断与其他的情感表现,没有能够真正说明劝导的道德性质;其二,它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道德争论的本质 [3] (p. 38)。林德利特别解释了情感主义的第二个困难。在他看来,根据情感主义的观点,如果一个人说“诈骗店主是错误的”,而另一个人则说“诈骗店主是正确的”,那么在两个人之间看起来并不存在矛盾,因为第一个人实际上是说“我不喜欢(赞成)诈骗店主”,而第二个人则是说“我不讨厌(反对)诈骗店主”,两个人只不过各自表达了自己的感情而已。然而事实上,两个人确实就某一实质问题发生了争执,而且为了展开合理的讨论,两个人还需要就他们的所持的道德观点提出某种理由做根据。
麦金太尔正是抓住了情感主义的这一实质。尽管斯蒂文森细致地论证了道德分歧,而且可以说他是在关于道德分歧的观点上构建他的情感主义伦理学理论体系,但他并没有为实际的道德分歧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反而为道德分歧的不可解决提供了理性的支持和根据。麦金太尔指出,作为一种断言对任何道德判断作出说明的伦理学学说,情感主义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比如,如果情感主义关于道德分歧的说明是正确的,那么可以合理地推出,“所有道德分歧就是合理地无终止性的:并且,这也很清楚,如果我在前面已经注意到了的那些当代道德争论的特征是正确的,那它就对于那些为当代所特有的事物无能为力。” [4] (p. 16)麦金太尔认为,情感主义作为一定类型的句子意义的理论,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明显地失败了。第一,情感主义借助一定类型的句子的表达情感或态度的功能来阐明这类句子的意义,但它无法识别这种情感或态度;第二,它把具有不同功能和意义的两种表述——个人爱好的表述和评价性(包括道德)表述等同起来了;第三,情感主义混同了伦理学与语义学,简单地把伦理学当作一种语句意义理论。然而,语句在表达情感或态度时,不是发挥句子的意义功能,而实际上是语句在具体语境中的用法。因此,在麦金太尔看来,做出道德判断,如“这是正当的”或“这是善的”,并不意味着“我赞成这,你也赞成吧”或“乌拉x!”。
5. 结论
总之,斯蒂文森的道德分歧学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这个学说并没有真正地解决道德分歧,反而更充分地表现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非理性主义和心理主义倾向,所以最终被继之而起的语言分析伦理学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