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范梳理
Sorting out the Legal Norms about the Disciplinary Power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DOI: 10.12677/ojls.2024.124355, PDF, HTML, XML, 下载: 55  浏览: 86 
作者: 梁栩源, 李 进: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教师惩戒权法律规范中小学Teacher’s Disciplinary Power Legal Norm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摘要: 近些年来,关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范不断出台。尽管教师惩戒权拥有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不愿使用,并且繁杂的法律条文反而成为教师的一种负担。因此,为了更好地帮助教师理解相关法律政策,本文从教师惩戒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规范、地方性法律规范、行政规章规范四个方面展开梳理,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行使惩戒权。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legal norms about the disciplinary power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have been introduced. Despite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eachers’ disciplinary rights, they are still reluctant to use them in practice, and the complicated legal provisions have become a burden for teachers. Therefore, in order to better help teachers understand relevant laws and policies, this paper reviews the legal norm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local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eacher punishment, and helps teachers better exercise their disciplinary power.
文章引用:梁栩源, 李进.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范梳理[J]. 法学, 2024, 12(4): 2501-250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4355

1. 引言

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适当的纠正和规范行为的权利。教师惩戒权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限制,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然而,当前涉及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繁多,导致教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难准确把握。因此,有必要梳理清楚有关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规范。法律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各类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文件。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范梳理是通过查找各种法律文件中关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相关内容,并按照法律等级进行整理排列而成。

2.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范

关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范属于狭义层面的法律文件,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文件。通过梳理发现,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虽未明确规定教师的惩戒权力,但根据该法,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权对学生进行适当的纠正和规范行为,但不得侮辱、虐待学生,也不得实施体罚、殴打或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这就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来规范学生行为,但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不得逾越。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教师可以根据该法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学生进行相应的报告和处置。教师可以根据学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发现学生涉及违法行为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向学校报告、与学生家长沟通等。根据学校制定的纪律处分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暂停学籍或上报有关部门。然而,这一法律主要是针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并不是专门针对学生的行为。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适度的纠正和规范行为,但不得使用体罚或其他侮辱性、伤害性的手段。例如,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和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结合《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教师在处理学生的失范行为时,教师可以采取与学生行为和年龄相当的适当惩戒措施。然而,我们应特别注意,《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还规定了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和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这意味着,在行使惩戒权力时,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和身心健康,不得采取过度严厉或侮辱性的惩戒措施 [1] 。

综上可知,在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范层面,虽然上述法律文件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确实存在一些模糊和不明确的方面。首先,教师惩戒权的概念内涵尚不明确。目前的法律文件对教师惩戒权的概念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和界定,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教师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学生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因此,在实践中,教师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专业背景,结合学校的规章制度,合理行使惩戒权,并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需要强调权利的界限与范围。法律文件强调了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界限和范围,即教师不能滥用权力或采取不当手段对待学生。这意味着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遵循合理、公正、适度和礼貌的原则,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2] 。然而,具体如何判断何为合理、公正、适度和礼貌,仍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再次,惩罚的目的是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帮助他们认识和纠正错误。这意味着教师在进行纪律处分时应以教育为导向,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因此,教师应该采取适当的教育手段,如批评、劝导、限制活动等,以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最后,未明确惩戒的“度”。在教师惩戒权的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惩罚与体罚之间的界限 [3] 。尽管法律文件提及教师不能采取不当手段对待学生,但并未对惩戒的“度”给出具体的界定。这就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共同努力,建立明确的标准和指引,确保惩戒措施合理、适度,并避免对学生造成身体或心理的伤害。

3.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政法规规范

教育惩戒权主要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意见进行规范。具体来说,教育主管部门会发布一系列文件,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这些文件中涉及到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使用和限制。它们会明确教师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的权限、程序和原则,并提供一些具体的操作指导,以确保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此外,还有一些教育主管部门会发布一些具体的指导性文件,如通知、办法、规定等,来进一步明确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如《中小学行为管理规定》。这些文件会更加详细地说明教师的权责,规定惩戒的种类、程序、限制等具体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和指导高校对学生行为进行管理而颁布的规章制度,旨在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些规定通常由教育主管部门或高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这些规定包括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违纪处分规定、学生奖励制度、学生组织管理等内容。通过规范学生行为,高校可以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升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中小学行为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中小学教师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和惩戒。该规定由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具有法律效力。它明确了中小学教师在行为管理方面的权责,并规定了学生行为的标准、违纪与处分的程序、教师惩戒权的限度等内容。

这些行政法规规范旨在明确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行使,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教育权益。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当遵守相关规范,依法行使权力,确保惩戒行为的合理性、适度性和公正性。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对教师的惩戒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5] 。

4.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地方性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事项。地方性法规可以填补中央法律和其他规范的空白,细化和明确相关规定,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的需要。

当前各个省份都已出台有关教师惩戒权的法律,例如河北省颁布的《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中明确规定,学校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对不遵守校规校纪、存在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着重考虑学生身心安全,并注重对失范行为进行惩戒。然而,该条例未详细说明如何具体处理这些失范行为,仅提及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惩戒。相比之下,广东省颁发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更为具体,更富具有指导作用。第六章详细论述了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在校园内有投掷硬物、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该条例明确了教师使用惩戒权的条件、边界和范围。教师惩戒权应被视为一种责任,即制止和批评学生失范行为是教师的义务。此外,第五十七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此可见,惩戒权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教育学生,降低学生失范行为的发生率,并对其他学生起到警示作用。

地方性法律规范将教师惩戒权归还给教师,确实意味着教师在惩戒学生失范行为时有了更大的主动权和责任。这一举措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秩序和教育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首先,教师获得了惩戒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引导学生的行为。在学校中,教师是学生的引路人和榜样,他们对学生的言行具有重要影响力。当学生出现失范行为时,教师可以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批评、课堂约束等,以提醒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行为。这对于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维护校园秩序至关重要。其次,教师获得惩戒权之后也有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该遵循法律和相关规定,确保惩戒措施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适度性。他们需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具体情况和成长需求,采取恰当的教育手段,避免过度惩罚和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教师还应积极引导学生,关心他们的发展和成长,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实施有助于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保障和指导。这些规范明确了教师的权益和义务,并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原则、方式和程序。教师可以依法合规地进行惩戒,而不必担心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阻碍。同时,这也为学生及其家长提供了投诉和申诉的途径,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得当,将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通过教师的引导和惩戒,学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缺点,进一步培养自律、守纪和积极向上的品质。这有助于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为将来的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5.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政规章规范

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约束力的具体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于2020年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该规则详细阐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目的、教育惩戒使用的原则、教育惩戒使用的范围、教育惩戒实行的情况等内容。该规则规范了教师在教育惩戒方面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申诉和救济途径等内容 [6] 。在教育惩戒的目的和原则上,该规则明确指出,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依法进行、公开公平、适度合理、积极引导、分类施教、注重效果。在教育惩戒的适用范围上,该规则界定了教育惩戒适用的范围,包括在校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损害师生安全的行为等。同时,规定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殴打、侮辱和任何虐待性惩戒的禁止规定。在教育惩戒的操作方式和实施情况上,该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操作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批评、课堂内外约束、补课、责令作业等。同时,规定了教师和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惩戒档案,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总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通过明确教育惩戒的目的、原则和操作方式,规范了教师在教育惩戒方面的行为,保障了学生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7] 。

除了国务院的相关行政规章以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行政规章。例如,青岛市政府颁发的《青岛市中小学生学校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等文件都涉及了有关教师惩戒权的问题。这些文件中明确了教师惩戒权的边界,并规定了教师惩戒的方式和手段。

6. 结语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法律规范逐渐完善,虽然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教师惩戒权的法典,但相关的法律文件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依据。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基础可以追溯到《教育法》。根据《教育法》,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管理,包括采取适当的纪律措施。这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了依据。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发布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规定,用以明确教育惩戒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发布有关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对教师的惩戒权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另外,教师的惩戒权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遵循合理、公正、适度和礼貌的原则,不能使用殴打、体罚、变相惩戒等不当手段。此外,教师还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也会发布相关指导性文件,对教育惩戒进行指导和约束。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对惩戒权的界定、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了依据和指引。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公正、适度地行使权力 [8] 。不得滥用权力、虐待学生,更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有责任监督和管理教师的惩戒行为,确保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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