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信息交流渠道,同时也伴随着网络暴力现象的滋生。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和名誉权,还可能导致心理创伤和社会不稳定。因此,对网络暴力进行深入研究,界定其概念,进行伦理层面的审视并提出有效的治理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 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
2.1. 网络暴力的概念
网络暴力是借助互联网,对通过网络传播的事件(包括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事件),以语言文字、人肉搜索、视频图画等形式,以谩骂、曝光隐私、恶搞为手段,对网络事件当事人的身心、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并带有极端性、侵犯性、意志压制性的网络攻击行为 [1] 。
2.2. 网络暴力溯源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缩减了人与人之间物理距离,分隔的个体可以通过互联网上的一个个媒介平台相互联系,产生关联。人与人的距离在新媒体时代被极大地拉近了。一篇在媒介平台上发表的平平无奇的帖子,可以产生复杂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成为击垮当事人的最后一根稻草。国内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发生于2008年,该案的背景是一名女子(王菲)因其丈夫的婚外情而自杀身亡,此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随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起了对该丈夫及其家人的“人肉搜索”,并公布了他们的个人信息,导致他们受到了严重的骚扰和威胁。事后,王菲的家人将三家涉及“人肉搜索”的网站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了王菲及其家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这是中国第一例进入司法程序的网络暴力事件,从此网络暴力进入到人们的视线之内。
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审理过程涉及多个关键点,包括确定被告网站、明确侵权行为、判定法律责任、提出警示和预防措施以及推动立法进程等方面。这些关键点对于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对其特性与危害的研究和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2.3.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以上,本文详细阐述了网络暴力的概念与特征,网络暴力是如何表现出来的,或者说它有那些表现形式,将是本部分探究的重点。笔者认为,常见的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 人肉搜索类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的关系型网络搜索活动,使网络搜索变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搜索体验。在本质上是为了方便人们寻找信息与知识的。但网络暴力中的“人肉搜索”主要是网民对当事人的隐私非法搜集和传播以及对其社会关系进行“扒皮”,并对当事人身心、财产生活造成了极大伤害的网络暴力形式。相当典型的案例就是2022年的央视记者王冰冰塌房事件。2022年,有网友曝光了有关王冰冰的一些个人信息,包括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婚姻状况等,引发了大量讨论和争议。这些信息未经证实,但却对王冰冰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并且,王冰冰与游泳名将徐嘉余的恋情被曝光后,徐嘉余的前女友郑舒颖(土土)发文爆料徐嘉余在与其交往期间与王冰冰交往,并晒出了所谓的证据,这一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很多网友开始指责王冰冰是“小三”,对她进行了网络暴力。
2) 网络语言暴力类
网络语言暴力就是以网络社交媒体为载体,发表不道德、不合法、不符合逻辑的一系列攻击言论。网络社会中的语言暴力与现实社会中的语言暴力是有所差别的,现实中的语言暴力是双方在面对面的情境中使用谩骂、侮辱等语言,通过口语的形式表达的,双方可以直接感受到另一方的表情和情绪变化。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双方在感官上不能直观感受对方的心理、表情、肢体和情绪变化,所以就只有利用语言这种可视化又可以表达自己的情绪和心理的方式。在利用这种手段的同时,不断强化语言的攻击性,极力地通过语言的攻击性表达自己的愤恨和不满,使得对方可以感受到这些语言的杀伤力,从而对其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刘学州事件中的施暴主体,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的网络暴力行为。
3) 视频图画恶搞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图、AI换脸等技术的出现,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利用网络新技术进行的恶搞式网络暴力,在网络中已经是见怪不怪,P图、AI换脸成为恶搞的常态。各种带有侮辱、诋毁、讽刺和人身攻击的表情包、鬼畜视频、AI换脸等形式的网络暴力,不仅对当事人的身心造了极大伤害,也对网络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就如知名弹幕视频网站BILIBILI上面鬼畜分区的部分视频制作者制作的关于马保国、丁真的恶搞视频以及最近抖音平台对于《甄嬛传》演员陈建斌的视频进行二次创作,虽然是善意的玩笑,但已经对于明星本身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4. 网络暴力的特征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屡见不鲜,2022年的刘学州被网暴自杀事件是近年来网络暴力的一起典型事件。2021年,刘学州在各大媒介平台发布寻亲视频,在媒介平台上以“寻亲男孩”的标签吸引了一大批粉丝的关注。而正因为他的网红身份,让他在寻找到父母之后被裹挟到巨大的流量漩涡中,引发无数网友的关注,他与亲生父母的不和谐也导致了他在之后发表的微博文章中被网民实施了极端的网络语言暴力。2022年1月24日,刘学州难以忍受网络暴力对其影响,发布文章《生来亦轻,还时亦净》,服药自杀。一条年轻的生命因为互联网的恶意在我们面前悄然消散,不得不让我们感叹网络暴力的伤害性。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暴力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1) 网络暴力的瞬间蔓延与快速演变
网络暴力一旦触发,便能迅速演变成备受全国瞩目的热点。得益于网络的超快传播速度,这类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如野火般蔓延,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微博,短短几小时内都能成为人们的热议话题。在各大媒体的争相报道与网友的详尽梳理下,网络暴力事件如同短暂而猛烈的暴风雨,来得突然,去得也匆忙。以刘学州事件为例,他在微博上的简短发文,犹如一颗火星,在极短的时间内点燃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凸显了网络暴力的爆发性特点。
2) 网络暴力的实质伤害与深远破坏
网络暴力的肆虐,给受害者及其家庭,乃至整个网络环境都带来了深重的伤害。在各大社交平台,对受害者的人身攻击和辱骂层出不穷,甚至殃及其家人。这些看似虚拟的攻击,实际上是由真实的人承担痛苦。网络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身心和财产的双重打击,更对网民的价值观和网络氛围造成了长远的负面影响。在刘学州事件中,那些尖锐的攻击对于一个年轻的心灵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他们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网络ID,而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即便事件平息后,我们仍能从刘学州的微博中感受到那种充满恶意的网络环境。
3) 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隐匿性与避责性
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高度的隐匿性。在互联网的掩护下,行为者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各种网名进行活动。此外,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个人、自媒体,也可以是群体或组织机构。在刘学州事件中,我们难以追踪到那些留下恶评的ID背后的真实身份,他们如同幽灵般存在,无人愿意为这场悲剧承担责任 [1] 。
4) 网络暴力对技术的深度依赖
网络暴力的发展与网络技术紧密相连。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暴力的战场已从传统的互联网转移到了手机端。如今,人们只需动动手指,就能在手机上对他人进行攻击。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更是加剧了这一现象,每个人都在网络空间中拥有话语权,使得网络暴力的实施变得轻而易举。同时,各种网络技术的支撑也为网络暴力提供了新的形式。从“人肉搜索”到“视频图画恶搞”,再到基于AI技术的“AI换脸”,每一种新的网络暴力形式背后都反映了网络技术的进步。这也警示我们,在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警惕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3. 网络暴力的伦理审视
从伦理层面审视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到底对于受害者与整个虚拟空间造成了什么样的负面影响,这是本部分想要探讨的内容。
1) 网络暴力:对正义的扭曲解读
网络暴力实际上是对“程序正义”的公然违背。它常常以“未审先判”的形式出现,滥用如“人肉搜索”等非正义、非法的调查手段。这种暴力追求的所谓“结果正义”,其实只是正义的片面理解。在网络暴力的推动下,网民们往往仅凭发帖人的片面之词,就盲目地开启“人肉搜索”,将被搜索者置于公众审视之下,无视其辩解的权利。这种行为背离了正义的理性与客观,以信息自由和言论自由为幌子,侵犯了个体的自由权利,这是对实体正义的深刻误解。
2) 网络暴力:多数人的暴政
网络暴力常常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其危害如同滚雪球般不断扩大。人们往往倾向于信任大多数人的观点,尤其是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这种心理使得个体在面对网络暴力时,容易受到群体的影响,从而产生从众行为。在网络暴力的氛围中,个体很容易将自己的不当行为合理化,甚至感受不到道德和社会规范的约束。正如古斯塔夫·勒庞所说,群体易受暗示影响,且往往处于激昂状态,导致对信息的盲目信任和跟从。在网络暴力中,这种盲目跟从形成了压倒性的舆论趋势,淹没了反对声音,呈现出多数人的话语霸权 [2] 。
3) 网络暴力:对隐私权的公然践踏
网络暴力事件中,个人隐私常常成为攻击的目标。通过“人肉搜索”等手段,个人隐私被肆意曝光,随之而来的是辱骂和人身攻击。这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打破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更使其私生活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的后果往往严重,且容易引发舆论的极化和磁化现象 [3] 。在极化和磁化的网络环境下,某个隐私信息一旦被公开,便可能引发巨大的舆论风暴,对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例如,2012年的商店偷窃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一个无辜的女生因被误指为小偷而遭受网络暴力,最终不幸离世。
4. 网络暴力的多元主体治理
针对网络暴力现象,需要采取多元主体治理策略,包括政府、法律、技术和社会等方面的综合施策。
1) 政府角色:政府应加强对网络暴力问题的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暴力的定义、处罚措施和执法机构。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确保网络空间的健康和安全 [4] 。
2) 法律机构:法律机构应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此外,法律机构还应加强对网络暴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3) 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删除涉及网络暴力的信息。同时,企业还应加强技术研发,提升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识别和预警能力。
4)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消费者协会、互联网协会等可以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网络素养和自律意识。此外,社会组织还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帮助。
5) 公众参与:公众是网络暴力治理的重要力量。公众应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和道德意识,自觉抵制网络暴力行为。同时,公众还可以通过举报、评论等方式积极参与网络暴力治理,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
5. 结论
网络暴力是新媒体时代面临的一大挑战,需要政府、法律、技术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应对。通过界定网络暴力的概念,审视其伦理层面的危害以及采取多元主体治理策略,我们可以有效地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未来研究可进一步关注网络暴力的心理机制、社会影响以及跨国合作等方面的问题。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