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对中国社会的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进行深入探讨时,本文认识到,将个别学者的观点等同于这两大思想体系本身是一种逻辑上的误区,从而导致研究在方法论上的偏差。真正的学术追求应当是在更广阔的视野中,透彻分析和比较中国社会中原生的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而不是仅限于分析特定学者的见解。这种方法上的转变意味着,我们应当深挖法律文本、历史记载、社会实践等多种资料,从而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儒家伦理的根本特征、历史演变及其在当代社会的体现进行更为精准地剖析。本文直接对中国社会中的法律思想和儒家伦理思想进行比较,通过对二者在理论基础、价值取向、社会实践等方面地深入分析,揭示它们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相互作用和深远影响。这样的比较研究,不仅能够为理解中国社会的法律与道德规范体系提供更为坚实的学术基础,也将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进而促进对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深入理解和科学评估。
2. 中国社会的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的概况
在探讨中国社会中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的交织与互动时,在深化对两者本质特征、发展历程及其相互作用的理解。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在中国社会的长河中,既有独立发展的轨迹,也有深度融合的现象。法律思想的核心,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其发展历程反映了中国社会从部落联合体到封建王朝再到现代国家的转变。而儒家伦理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倡导仁爱、礼制、中庸之道,强调个人品德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一) 中国社会的法律思想具体表现
在探讨中国社会的法律思想时,我们发现其具体表现在于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道德哲学中。中国法律思想的特点,尤其在古代,不仅仅体现为统治阶层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而是融入了丰富的道德哲学元素,显示出法律与道德规范的紧密联系。早在周朝的“刑名”制度中,法律便开始体现出对道德规范的重视,而到了汉代,随着儒家思想的国家意识形态地位的确立,法律更是明显地承载了儒家的道德化倾向。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代,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达到了顶峰。唐太宗提出的死刑三复奏制度,是这种影响的典型体现。该制度不仅展现了法律制度的严格性,更体现了对人性的深刻尊重及对生命价值的高度重视 [1] 。这种以人性为本的法律观念,在唐代以及之后的法律实践中占据了核心地位,成为中国法律思想一个显著的特点。
进一步地,“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深化。这种思想不仅是对个体生命价值的尊重,更是对个体在社会中角色和地位的肯定。例如,唐代及之后时期的法律,在处理犯罪时往往会考虑到犯罪人的家庭背景、动机及其对社会的可能影响,反映了一种综合考量人的道德与社会行为的复杂视角。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对于人性深处善恶的审视和对道德伦理的尊崇。
同时,这种“以人为本”的思想也反映在法律与人性、道德的和谐结合上。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如同儒家思想所倡导的那样,强调“仁爱”和“礼制”的重要性,旨在通过法律的实施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因此,即使是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也始终贯穿着一种追求道德完善和社会和谐的理念。
(二) 中国社会的儒家伦理思想具体表现
儒家伦理思想在中国社会中的体现远超过简单的治国理政范畴,它深深植根于社会结构的每一个层面,从家庭到国家,从个体到集体,其影响之广泛、之深远,为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孔子提出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不仅构成了个体人格修养的基石,而且形成了中国社会人际交往的道德规范,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制发展。
儒家思想强调家族的中心地位,提倡孝顺的家庭伦理观念,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中得到了体现和强化。例如,在唐代以及更早的时期,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法律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围绕着维护家族利益、确保家族秩序的稳定来设立的。此外,儒家伦理思想中的社会等级秩序观念,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也深刻影响了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不仅反映了这种等级秩序,而且加以固化和正当化。
到了宋明理学的兴起,儒家伦理思想进一步深化并推向新的高度,儒家思想的道德化、理性化特征更加明显。这一时期,儒家伦理思想与法律的关系更加紧密,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还影响了法律的解释和应用。理学家们强调用“德”治国,提倡法律与道德的和谐统一,主张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兼顾人性和道德 [2] ,推动了中国法律向更加人文化的方向发展。
在儒家伦理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古代法律不断强调调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追求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种思想体系下的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更是一种内在的道德引导,旨在通过道德的内化和自我约束来实现法的目的。总的来说,儒家伦理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它通过各种方式渗透到法律制度的每个角落,形成了独特的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
3. 曾、瞿二人在中国社会的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上的异同比较
(一) 曾、瞿二人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的中国社会呈现
曾亦的《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则是非常接地气的从中国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入手,进行中国社会的呈现。最主要的观点是对儒家伦理思想宗教性的呈现,从日常实例中论述中华民族的信仰起源和形成。《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在对儒家伦理思想在社会呈现时从更加深入的宗教思想来剥除西方伦理思想对中国社会固有的价值判断。曾亦的《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在社会上形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它对于本土性、民族性的创新性探讨形成了比较深远的意义。
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从多个方面对中国社会进行了论述:家庭、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中国社会的呈现是多种不同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家族中已经存在了一定形式的法律,这种法律的规范更为确切的是对家族间不同成员的约束,从侧面反映了家族在维护权力上做出的努力。《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出现了家族间的杀伤罪、奸非罪、窃盗罪,家族的法律对这些罪行的惩戒是比较的严苛,但是对于一些家族中有权力的人来说,家族法律的权威性又会相对减弱。瞿同祖老师呈现的中国社会更多是以家族为基础形成的一种血缘政治社会,即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也是传统法律的主体 [3] 。这种社会政治的形成以血缘为重要的纽带,行政法的出现也是以家族为基础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展现。
(二) 曾、瞿二人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的相同点
1. 传统中国社会中的“法”与“礼”
在曾亦老师的《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中第一章就着重阐释了关于“亲亲、尊尊”的内容,“亲亲、尊尊”是全书非常重要的内容,“亲亲、尊尊”从基本的层面上讲是以家庭血缘关系为依托的家人之间“礼”的思想。关于儒家伦理观念中的“礼”有着比较广泛的内涵:有关于国家层面的“礼”、有关于社会层面的“礼”、有关于个人层面的“礼”;国家层的“礼”是统治者在治国理政方面实施仁政,通过礼乐来教化民众。随着古代社会的发展“礼”也有着不同的内涵,个人的“礼”更多的是体现在阶级尊卑上。曾亦老师的《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关于中国法律思想的呈现多是从社会的视角入手,主要是将中国社会法律的普遍性方面进行了论述 [4] 。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从更加严谨的血缘关系入手,对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律范围、法律的适用群体、法律与国家之间与儒家伦理思想之间的巧妙联系。
在两位老师的著作中对于“礼”和“法”都进行了呈现,在古代中国社会这是一对并行的关系,相互影响。在瞿的阐述中,“礼”与“法”之间受阶级的影响非常大,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受法律约束的范围和惩戒的轻重。在的著作中关于“礼”与“法”的关系虽不是很明确,但是依旧可以看出作者在论述上呈现的关于“法”、“礼”并行的思想,“法”中应该有“礼”,同时“礼”应该助推“法”的实施。
2. 传统法律与儒家伦理思想中的人伦秩序
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非常重要的命题“即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也是中华法系的典型特征与精神实质 [3] ,儒家伦理思想中对人伦关系中各个角色应遵守的人伦行为秩序非常强调。这对当下中国社会《民法典》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2021年1月起《民法典》规定了关于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相关问题。这是儒家伦理思想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对中国法律产生影响的直接表征。曾的《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则更注重人伦秩序的呈现,社会日常生活成为此著作重要展现的内容,日常生活中的人伦秩序更具有说服力,更能把“亲亲、尊尊”的儒家人伦思想进行表露。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伦秩序到当下社会中依旧隐藏着重要的人伦秩序思想 [5] ,中国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儒家伦理的影响从古至今延续不断。
(三) 曾、瞿二人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的不同点
关于中国社会的法律思想和儒家伦理思想的展现曾、瞿二人是有很大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不同的社会观念和法律思想上:
1. 曾、瞿二人的不同社会观念展现
曾的《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主要是从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进行的阐述,儒家伦理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由表及里,尤其是儒家伦理思想中的关于阶层、尊卑的伦理秩序规定。曾主要是通过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来展现中国社会,瞿主要是通过家族、阶级来进行中国社会的展现。这两种思路为呈现出了两种不同的古代中国社会现状,统治阶层的社会地位和被统治阶层的社会生活 [6] 。
2. 曾、瞿二人法律思想的不同呈现
从上述的阐释中可以发现曾、瞿二人两人对中国社会的展现略有差异,这种差异直接造就了他们在法律思想上呈现的不同。曾的《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的法律思想直接来源于底层民众的日常生活,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是这种法律思想发生的重要渊源。同时在曾的《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著作中也展现了一种从实际人性人伦出发更加关注“人”本身的法律思想。瞿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著作呈现的社会是家族式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伦理社会,中国法律思想的呈现是从这种血缘的视角下出发,呈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思想是儒家伦理影响下的家族式的法律体系。曾、瞿二人不同的法律思想从不同的古代中国社会关系的考察呈现了出来。
4. 结语
在深入探讨中国社会中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的相互作用与深远影响的过程中,通过对曾亦和瞿同祖的著作进行详细地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尽管两位学者在理论框架与观点细节上存在差异,他们的研究均凸显了中国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之间深层的联系与相互渗透。这种联系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道德化倾向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上,也体现在儒家伦理对社会治理和人际关系的深刻影响上。研究不仅为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新的视角,也对深化当前中国法治与道德建设的相关讨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历史经验。因此,强调了在研究中国社会法律与伦理问题时,需全面考虑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的综合作用,及其对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