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中国,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刑事审判的公开性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变革的背后,不仅包括司法制度自身的演变,还包括社会舆论监督的崭露头角。随着媒体产业的迅猛发展,媒体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形式逐渐成熟,这使得公众接触到的媒体越来越多元,而舆论监督的作用也因此日益显著 [1] 。在这一进程中,刑事审判的公开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为反腐败、促进社会公正和司法正义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功能,推动了国家法治文明的建设。
尽管舆论监督在刑事审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媒体不当、不准确的报道和评论,常常导致舆论偏离正轨,进一步引发公众的不正确看法,从而出现所谓的“媒体审判”现象。这对刑事审判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削弱了审判机关的独立裁判权以及审判者的理性思考,损害了被追诉人的司法公正,最终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立场和价值观分歧。媒体和公众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自然享有了了解刑事审判案件的权力,而刑事审判系统则出于自身权威的维护,往往抵制外部力量的干扰,这使得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研究刑事审判中舆论监督的影响是非常必要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舆论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寻找在这两者之间建立平衡的方式。具体而言,我们将分析当前的研究现状,探讨舆论监督对刑事审判的积极和负面影响,以及导致这些影响的原因 [2] 。此外,我们还将讨论如何有效地管理和引导舆论监督,以确保它对刑事审判的正常运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了解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推动刑事审判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刑事审判的信任度。通过对舆论监督的合理引导,我们可以实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使其协同发挥作用,既能够反映社会声音,又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这不仅有助于改进刑事审判体系,也有助于增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高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2. 舆论监督对刑事审判的积极影响
“社会舆论”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明确的定义,它指的是“公众意见和意见”。一般老百姓能够利用社会舆论来发表他们的观点和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社会舆论是一种在特定地区里,人们的集体意愿的集中体现,所产生的社会意愿是人们彼此沟通、理解的一种途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群众对同样的问题有着自己的评判准则和度量指标,而这些都是对群众的社会行为准则有影响的一种因素,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有着各自的功能。具体的社会事件的发生,相同或类似的利益的需要,都会引发公众的关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多种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互动与整合,从而产生了社会的舆论监督。
当前中国所谓“司法独立”,主要是指审判工作的独立,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根据宪法,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然而,我国所强调的司法独立,并不排斥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也不排斥人大、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关于社会舆论能否成为刑事审判的一种监督方式,学界一直有分歧 [3] 。而反对的声音则指出,司法工作是很专业的,只有亲身接触过案例材料、参与过庭审的法官有发言权,而民众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能左右判决。还有一种观点则主张,在刑事司法中应当考虑到民意,作为一段时间的社会行为准则,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持续地补充新鲜的血液,因此,法律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在审判一个案子的时候,不仅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还要考虑情理法。这两种看法各有其合理之处,前者是出于对社会舆论可能会对司法独立性造成负面影响的担忧,后者是站在发展的立场上来进行的,他们相信社会舆论的监督功能能够真实地体现出刑事司法的实质公正 [4] 。
《宪法》第三十二条清楚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在《宪法》的第四十一条中,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给了公众舆论监督以法律上的地位。而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民众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高,生存与发展权都成为了民众关心的焦点。舆论监督在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仅要将社会舆论不加区别地包含在判决书中,还要从一个公平的审判者的角度出发,对言论进行必要的区别,要将正当、合理的诉求与其他无稽、恶意的言论区别开来。
新闻媒体能够利用采访获取到的第一手资料,然后在传媒的帮助下,使大众能够全面、详细地了解刑事审判案件的详情,并在正确的指导下,作出客观的评价和言论,从而集中起来,从而能够对审判机关、审判者造成一定的压力。使审判者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准确评价自己的权力,能够严格依照审判原则来处理,这也有助于排除某些外在因素的影响,预防司法腐败,最大程度地推进刑事审判的透明,也有助于推进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在新闻媒体和公共言论针对刑事审判案件进行一定的舆论攻势后,就会对审判者产生一定的压力,使得审判者能够慎重的对待案件,并能够遵循其职业素养及良心 [5] 。同时,还能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公权机关进行威慑。由各种媒体的舆论洪流所产生的力量,既能使审判机关保持警惕,又能使案件的进程始终处于大众的监督之中,使能够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的外界干扰因素对案件的进程产生疏离的作用,最大程度地保持了司法的独立,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在诉讼过程中保护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促进了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独立、客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审判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往往会处在一种比较被动、比较脆弱的状态,难以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利用舆论监督,既可以使审判进程公开,又可以使整个审理进程在传媒与大众的共同参与下,有利于改善被告人的不利地位,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且,被告人与当事人还可以利用一些特殊的途径,利用传媒与大众的影响力,揭露刑事审理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从而维护其正当的权利。
舆论监督对刑事审判的积极影响得到了广泛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支持。一方面,根据社会科学理论,舆论监督有助于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例如,怀效锋的《法院与媒体》强调,公众舆论监督是一个民主社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助于促进言论自由和信息传递。同时,数据表明,刑事审判中的公开性与审判结果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根据犯罪学家的研究,公开的审判往往更加公正,因为它可以遏制不当的司法行为和滥用权力 [6] 。
舆论监督还可以帮助揭示审判中的问题和不正当行为。实证研究表明,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常常导致审判中的不正当行为被揭露,促使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和纠正。例如,通过曝光审判中的丑闻,舆论监督有助于改进司法体制,加强法治。
3. 舆论监督对刑事审判的负面影响
在审判过程中,为了防止外界的干扰,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应当享有独立的裁判权。传媒是大众观点的媒介,由于其各自的利益诉求,在对事实的传递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并不完整;与此同时,社会大众的意见对公权力机构的传达有时存在一定阻碍,同时对案件审理的公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留。当社会上某些不健康的社会舆论,对社会大众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试图以此来影响刑事司法,就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一定要制止这种现象的产生。
首先,不实新闻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审判者造成引导。法官自身的认知能力和合理的思考能力,是法官引用证据、运用证据、进行独立审理的基础。一个好的审判者,在不受外界影响的前提下,往往能够运用自己丰富的认识系统、经验和素养,来完成审判。媒体对庭审案例的“鞭辟入里”式的剖析与舆论时,其实是一种没有证据、二次处理、混淆视听、无凭无据、无争议的言论。当这种信息呈现在审判者面前时,就会对审判者的思维和认知造成一定的冲击,并对其进行不当的引导,使这些观点有机会参与到法官的心证中,进而对事实和适用法律做出错误的判断,实际上,已使刑事审判隐藏了不公正的因素。所以,如果没有足够的事实调查和确凿的证据,媒体的不当传播会导致无法确保控方与辩方之间的证据对等,这样的不公平将使得法官很难做出独立的判决,从而在某种意义上造成了审判的不公正。
其次,情感的成分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对法官的判决造成影响。大部分的新闻媒介,出于自身的商业价值,以及扩大社会影响力的目的,在对案例的报导中,必然会提高案例的可读性,并不从法律的视角来报导案例的内容,反而是站在道德的高地,通过渲染、夸张的方式传播事件,使得报导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促使更多人参与到案例的探讨和交流之中。“审判者是法律执法者,也是在社会生活中拥有感情的一般自然人,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结合,他也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主观偏好和感情取向。”没有一个法官可以做到绝对的理智,对一切都无动于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
除此之外,还会导致“媒体审判”取代“法院审判”。目前,司法的独立性还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审判机构和审判员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往往会受到各种的影响,而这一影响又是审判员最为忌惮、最为不容忽视的,即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毫无疑问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但过分的、不实的、过分的舆论也会给法官带来很大的心理负担。除了会对自己的独立判断和情绪偏向造成一定的干扰之外,更重要的是心理压力,它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另一类是间接的,其中间接的,就是指舆论的强大影响力,给审判者带来了一种精神上的负担,而直接的压力就是上级受到舆论影响,从而对下级的审判机构发出的指令,甚至可能会引起外部的力量对审判进行干涉。同时,会使得公众更加觉得遇事发表在互联网上进行舆论发酵比寻求司法机关审理更加有效,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这些因素共同影响,就有可能使原有的司法程序偏离轨道,从而使“媒体审判”取代“法院审判”。
在媒体的报道中,为迎合大众对犯罪的好奇心和八卦的好奇心,往往会从事件本身出发,忽视事件的当事人的权益,制造出具有爆炸性的、更易于传播的消息,比如,报导与事件本身无关的信息,透露出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隐私等,以获取自身的利益为终极目标。因此,经常会有一些用户控告他们,侵害他们的隐私和名誉权。对法律行为的参与者造成不良影响。首先,对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造成损害,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理;媒体报道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形象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新闻媒介在报导过程中,往往会添加一些自己的主观臆断,从而引发受众的共鸣与愤慨。媒体报导中所蕴含的、在报导中所传递的价值观会对大众有很大的影响,这样错误的价值观导致了一种不公平的氛围环绕着刑事审判,将当事人放在一个敌对的氛围中,使其失去了正常的法律程序,而司法的进程也就变成了一个空洞的形式。报道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与其在实质上是背道而驰的。并且,对于受害人的亲属来说,也是一种二次损害。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自己的利益,想要尽快引发舆论的热议,想要更多的受众,采取了无底线的报导,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了无节制的采访,并不介意将与案情无关的人的个人信息披露出去。这种不关心案件本身,丧失了新闻媒体自身底线原则的行为,对受害人和相关人员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这也将影响到目击者的证词。一旦案件在新闻上曝光,就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舆论效应,这种效应不但会对法官、被告人、受害者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目击案件的目击者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在新闻报道中,证人的陈述或多或少都会对自身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庭审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难题也将越来越难解决。
尽管舆论监督有积极影响,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研究发现,一些媒体和社交媒体平台往往追求短期的轰动新闻,而不是深入的报道。这种新闻观念可能导致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报道,扰乱了公众对刑事审判的理解 [7] 。数据表明,过度曝光审判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公平的社会舆论压力,可能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
研究还表明,虽然舆论监督可以帮助揭示审判中的问题,但也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审判过程。舆论监督的压力可能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舆论监督对刑事审判具有复杂的影响。它既可以促进公正和透明,又可能导致不准确的报道和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8]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寻找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其对司法体系的正常运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4. 正确引导舆论的措施分析
1) 媒体教育与合作
建议与媒体机构合作,提供针对记者和编辑的培训,以提高他们对刑事审判过程的理解。通过更深入和准确的报道,可以减少不准确的信息传播,提高公众对审判的理解。
2) 社交媒体准则
制定并推广社交媒体使用准则,鼓励负责任的社交媒体报道。这可以包括反对虚假信息和煽动性言论,以及确保审判中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得到尊重。
3) 透明度与公开性
提出建议,以增加刑事审判的透明度。这可以包括更广泛的法庭审判在线直播,以让公众亲历审判过程,减少不准确信息的传播。同时,鼓励法院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4) 独立审查机构
考虑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以监督舆论监督的影响。这些机构可以评估媒体报道的准确性,同时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保护。
5) 定期评估与改进
建议建立定期的审查和评估机制,以监测舆论监督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这将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计划。
6) 法庭与公众互动
鼓励法庭与公众互动,例如举办公开庭审,参与公众教育活动,解释法律程序和判决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公众对刑事审判的理解。
这些建议可以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更好地应对舆论监督,确保公正、透明和平衡的判决过程。它们应该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文化背景进行调整,并采取措施来确保舆论监督不会对审判过程产生不当干扰 [9] 。
5. 刑事审判活动应对舆论监督的建议
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可预测的舆论趋势。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性的监督方式,在性质上与公开审判有着明显的区别。公众的确享有知情权,但这种知情权的范围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它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而且不得干涉正常的司法活动。公众的意见不是凭空产生的,尤其是对于一些热门的犯罪事件,舆论的引导更具预测性。面对强烈的导向型案例,我们绝不能让其随意偏离司法重点,引发社会大众的不满。对于有预见性的民意,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地采取行动,在没有真正形成群体导向意见的情况之前,引导民众理性地对待热点事件,进行相关的法制宣传,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回复。
其次,要引导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信息化的发展就像是一个开放性的大环境,让大众的观点,乃至一些极端和不合理的观点,都可以聚集起来,发酵、升温。在这些观点中,并不是所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但是必须遵守均衡性的原则,这样就可以实现社会的舆论和司法的独立之间的良好的相互影响。应为广大民众、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权威机构搭建一个公平公开的交流平台,他们之间应该互相配合,用一种平静的沟通态度来回答问题,并做出积极的反应。
另外,还需要完善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目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如何应对社会舆论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中几乎没有进行任何的规范,只是在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中有一定的实践,但是,这些做法的内容非常局限。实际上,在对社会舆论进行监管时,首要的问题是要规范新闻媒介的自由言论的范畴,以及互联网传播的自由边界,这就要求我们能够提供跨领域多方面的综合解决办法。对于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冲击,特别是要在法院审判程序这一环节保持高度的严谨,形成法院审判独立性的风气。
6. 总结
舆论监督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反映出了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在立场、角色及个体价值取向方面的不同,二者之间还涉及到了很多的权利,比如:公众知情权,媒体和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利、监督权,审判的公正、独立,案件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被追诉人的公正审判的权利等。由于这种矛盾的背后,其实涉及到了众多的利益代表,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并不能简单地以“排除”、“取舍”来解决。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必须在二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的结合点,才能构建一个法治和民主的社会。虽然在价值上存在着差异,但其共同追求的是正义。法官的“法律理智”与公众的“法律意识”、“价值观”相互碰撞、相互磨合。对于不可避免的社会舆论,法官在进行正确的引导与回应的同时,也要本着自己的法治精神与良知,尽量将案件的审理过程尽量公开,使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的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获得公众的认可,并以更为理性与宽容的态度对待社会舆论,避免“司法舆论”变成“舆论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