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女童保护”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1对2021年互联网上发布的性侵儿童案例数据进行梳理,其中凸显的一个特点需要我们予以关注:2021年曝光性侵儿童案例223起,受害儿童逾569人,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统计,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提起公诉人数居前2位的分别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由上述数据可见,未成年性侵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儿童被害人的认识和表达能力受限、客观证据较少,性侵儿童案件相较于一般的性侵案件办理难度更高。因此展开提高性侵儿童案件中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的研究,对严厉打击犯罪,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性侵犯罪中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内涵及特点
2.1. 儿童被害人陈述内涵厘清
界定儿童被害人陈述内涵的先导问题是框定“儿童被害人”的年龄范围。从心理学层面看,近代著名儿童心理学家皮亚杰(Jean Piaget)提出了著名的儿童心理发展阶段的理论。他把儿童心理认知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感知阶段(0到2岁)、前运算阶段(2到7岁);具体运算的阶段(7到11/12岁),形式运算阶段(11/12岁以上) [1] 。可见,2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备相应的理解和表达能力,12周岁以上的儿童已经初步具备抽象的思维能力,趋于成人。从法律角度看,百度百科将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框定在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由刑法条文可推之,14周岁可视为儿童向成年人过渡的一个节点。结合心理学知识、刑法规范理念、社会公众对“儿童”的普遍认知,本文所指的“儿童被害人年龄”界定在2周岁以上到14周岁以下较为合适。
而所谓“儿童被害人陈述”便指的是受犯罪直接侵害的2周岁以上到14周岁以下的儿童向司法机关就其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做的陈述。
2.2. 儿童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首先,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基本特点是相对真实。因为儿童的年龄较小,社会化程度不高,人际关系较为简单、人生经历比较单纯,相比于思维逻辑能力发展完善、人生阅历更多的成年人,儿童被害人陈述一般呈现出相对真实的属性。
其次,儿童被害人陈述具有其年龄特性:表述不准确、容易反复。他们对于性侵害发生的次数、案发的时间和地点表述不清楚,及对于性侵害过程不回应或较主观 [2] 。这是因为儿童的记忆和表达能力还未发展完善,还不能像成年人一般自如运用逻辑思维组织语言。根据皮亚杰对儿童年龄段的划分,儿童认知在7岁之后才开始由符号化思维转化为组织性思维。心理学研究表明,低龄未成年人无法做到像成年人那样回答办案人员的提问,对于重要的案情细节表述一般不准确,仅仅能从整体上描述自己曾遭到的侵害事实 [3] 。因此,儿童若在回答问题时讲述不准确,与案件查明的其它证据呈现些许偏差,不应该直接否定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而应该考虑其年龄特征、认识及表达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儿童被害人陈述具有易受影响性。一方面是侦查人员的影响,特别是年龄较小的儿童面对常年从事侦查工作的成年人,很容易产生畏惧心理。若侦查人员对某一细节多次询问、诱导询问,使本就不清楚的儿童记忆受到干扰,儿童被害人很容易自我怀疑,最后选择按照侦查人员的引导思路去陈述。此外,实践中侦查人员为了更准确表达案件情况,对儿童用语进行成人化语言转述,但这一做法反而影响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另一方面是儿童亲属的干扰。儿童被害人在做笔录时,一般情况下亲属会在旁陪同,但由于此类案件涉及隐私,已经有一定认识能力的儿童可能在家人面前会不好意思陈述关键情节。而且有些儿童被害人亲属因为过于气愤,会要求儿童被害人在陈述时夸大犯罪事实。因此,为提高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要尽量排除其受到相关人员的干扰。
3. 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在性侵犯罪中的适用现状及问题检视
3.1. 儿童被害人陈述对补强证据的高度依赖
司法实践中,性侵儿童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奸淫幼女罪)。鉴于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儿童被害人陈述,加之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的近年来的奸淫幼女罪案件数量过少,因此将检索范围限定在猥亵儿童罪。为获取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适用的现状、了解其典型问题,我选取了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已经公布的七个例3,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布的16个二审案例4。那么,法院采信儿童被害人陈述的情况如何呢?恰巧,我选取的这部分案例组,法院对儿童被害人的陈述是百分百采信。
于是,我着重查阅了法院论述这一部分,判决文书中法院的说理具有相似性:“被害人陈述系认定本案事实的核心证据,其所做的陈述符合该年龄儿童的通常认知。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陈述受到污染或说明其有理由诬告上诉人。再结合其他证言,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成立。”5“被害人年满10周岁,具备认知能力、辨识和表达能力,能够辨别出不小心碰到与有意抚摸的区别,被害人事后的表现亦符合其年龄特征。被害人的陈述能与其家人证言相互印证,另本案有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建恒构成猥亵儿童罪。”6我们在为目前儿童被害人陈述的高采信率欣喜之余,又发现法院在判断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时,一方面会考虑儿童陈述的年龄特征,另一方面则是借助其他证据来进行补强。这就引发一个问题:若不存在其他补强证据,仅有“儿童被害人陈述”可能会面临不被采信的结果。
3.2. 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遭受质疑
我通过逐个阅读上述典型案例的判决书,将案件分为两类:被告直接认罪认罚的;被告否认犯罪的。经过梳理,2022年中有三例认罪认罚,2021年二审上诉案件中只有3件承认罪行(但觉得适用法律不当或量刑畸重),其余均否认罪行。可见,在性侵儿童案件中,出现“儿童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供述”相悖的频率很高,在案发时被告一般会以“证据不足”为由否认罪行。此类案件一般发生在较为隐秘的场所,没有目击证人。并且此类案件客观证据较缺乏,性侵害发生之后被害人由于性羞耻心一般会冲洗掉此类证据或者没有证据保存意识使得这些证据灭失。在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形下,儿童被害人陈述通常是唯一的直接证据。而在无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常受到辩方质疑:本文搜集的案例中辩方观点主要攻击儿童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可见,提高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对促进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十分重要。
3.3. 儿童被害人陈述采信的制度保障不足
公安机关未形成处理儿童被害人案件的专业办案机制。对于涉及性侵儿童被害人案件,法院、检察院都形成了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办案机制,但公安机关尚未形成专门的侦查询问模式、未建立特殊的询问场所。部分侦查人员缺少儿童心理学知识或相关经验,但一刀切的成人化的沟通方式不适宜此类案件。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未能完全遵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比如“笔录的成人化转化”、“诱导性询问”,造成取证的程序瑕疵。此外,对于报案延迟的情况,有时侦查人员未全面收集客观性证据,造成遗漏某些关键证据。
性侵儿童案件中缺乏专家辅助审查的判断。儿童每个年龄阶段都有其特性,引入儿童心理学、医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到案件中,评估儿童发展能力,有利于帮助司法人员采取更适宜地方式与儿童被害人沟通,但目前专家介入案件的比例较低。
4. 提高性侵犯罪中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的完善路径
4.1. 儿童被害人陈述有效性理论的引入
儿童被害人陈述大概率是此类案件中唯一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但单个言词证据常让法官难以形成内心确信。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儿童被害人的陈述的采集要以科学的方式进行,既要考虑儿童接受度,又要提高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为了解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而引起的询问和证言审查难题难题,国外的心理学家研究出了适用此类案件的心理学技术——陈述有效性评价。Statement Validity Assessmen是Steller和Kohnken汇编的一套评价陈述真实性的程序,它在德国已被广泛应用 [4] 。陈述有效性评价是考虑了儿童相应的生长发育特点而形成的。它由结构化访谈、标准基础内容分析、有效性检查列表三个部分组成。这项技术的作用在于让儿童被害人陈述更规范科学,提高其可信度。
结构化访谈是指设计合理的询问方案会最大限度地获取高质量的儿童被害人陈述。Stephen的实验表明,重复询问会降低被试答案的正确率 [5] 。他认为儿童若进行第二次询问时,内心会怀疑第一次的回答错误。Ceci等人的研究发现,当儿童面对的访谈对象是同龄人而不是成人时,他们的受暗示程度降到很低 [6] 。也就是说,儿童被害人面对司法工作者询问时,很容易受他们询问导向影响。
标准基础内容分析建立在心理学家乌都·安乔吉所做的一个假设:来自于真实经验记忆的陈述与基于创造或幻想的陈述,在内容和质量上是不同的。这让区分真实陈述和虚假陈述成为可能。通过将结构化访谈获得的儿童被害人陈述与19项标准进行逐一比对,符合标准的条数越多表明可信度越高。19项标准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与陈述整体有关的标准,即陈述的逻辑结构、叙事方式、关键情节的描述;陈述的特殊内容,即陈述案情的合理性、相关性、陈述是否符合年龄特征、具体细节等;陈述动机。
有效性检查列表是为了检验结构化访谈中儿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被侦查人员或儿童家属污染,并让标准基础内容分析的比对结果更为可信。该列表分为四方面,其一是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被询问者的个人特征,考察儿童被害人的语言和知识是否符合年龄特征、其表现出来的感情是否恰当、是否受到暗示。其二是考察访谈者询问是否恰当;其三是考察证人报告事件的动机;最后是梳理陈述与犯罪类型以及以前陈述的关系。
4.2. 构建以儿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审查体系
在陈述有效性评价理论的指导下,为了提高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避免多次询问给儿童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应该设置专门场所以减少环境的干扰,设计考虑儿童特点的询问程序,尽可能做到“一次、全面询问”。并以儿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辅之以其它的证人证言、客观证据等,构建多角度、多层面的证据审查体系。
4.2.1. 询问内容的规范化
询问内容的确定受证明要求引导。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具体到性侵儿童案件中,以该罪的构成要件为出发点,注重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具体情节进行询问。为了防止遗漏重要的细节,有必要制作固定的询问模板,通过问题的形式罗列应当询问的常见要点。另外,侦查人员应当将性侵行为看成是一个前后连续的自然事件。因此,除了询问性侵行为发生时有关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询问的内容应当包括:性侵行为发生前,双方关系如何;性侵行为结束后,儿童被害人是否有反常举动。
询问人员还需根据案件及儿童的具体情形对询问方案予以个性化设计:事先收集与儿童相关的信息,公安机关通过对儿童监护人、案件知情者、已有证据尽可能了解案件细节,以保证询问内容的全面。
4.2.2. 询问程序的科学化
询问程序要分阶段进行。询问要区分为初次询问和正式询问两种类型。初次询问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对儿童被害人或报案人的询问,包括获取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等基础信息。初次询问时不宜询问具体细节,只需借助初次询问得到的信息来判断是否需要立案、侦查、保全证据。
为缓和儿童对司法工作者的畏惧心理,在正式询问要分为两阶段逐步进行:第一环节要求询问者与儿童被害人建立亲和关系,并对其解释询问的基本规则 [7] 。询问者语气应当温和平缓,适应儿童特殊的身心特点;在座位安排上,询问者坐在距离被害人1米左右的45度角位置为佳,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询问者和儿童正面相对带来的紧张情绪。当儿童与询问者距离拉近后,儿童被害人陈述更可能呈现客观性。第二阶段进入实质询问环节。在此过程中,除了要遵循事先列出的询问问题保证询问完整,还要运用一些询问技巧让儿童更容易理解问题。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保持问题的简单,适应儿童在其发育阶段的理解和表述能力,并避免通过询问行为给予儿童压力。这些技巧包括:一次只问一个问题,选择结构简单的短句。由于儿童特别容易服从权威和受到暗示,为防止询问者引入的信息“污染”了儿童陈述。提问形式上,因为通过开放式问题获取自由回忆的方法和使用封闭式问题唤起回忆的提问方式,比使用封闭式问题要求确认的提问方式更能获取准确的信息 [8] 。询问者应当首先使用开放式问题,如“能告诉我某时段对方在做什么吗”,或让儿童被害人补充讯问过程中提到的具体情节,如“能继续把你先前说过的某事再讲详细一点吗”,来保障儿童陈述的独立性。只有上述问法采用过后,询问者才可以用使用封闭式问题让儿童对某情节做出回答。由于询问的内容应当包括能够有助于帮助裁判者理解案情的叙事性事实 [9] 。因此公安机关在询问时还要注重儿童被害人叙述案情的脉络、逻辑,在不合常理之处及时补充询问。
由于单独凭借儿童被害人陈述还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案发前后其他辅助证据运用也十分重要。除了通常意义上的一些证据,儿童被害人陈述时的情态也可作为补强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的证据使用。但实践中这部分证据常被忽略,司法机关对情态证据应该予以重视。
4.3. 获取高质量的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制度保障
4.3.1. 引入专家,提高办案的科学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这意味着公安机关的侦查应该以更明晰的证明目标为导向。为获取高质量的儿童被害人陈述,司法机关的办案队伍也应该朝着科学化方向迈进。在性侵儿童案件中,若引入专业人士针对儿童进行个性化询问会得到更好的结果。但若每个案子都如此操作,会给司法机关带来承重的经济压力。因此可由各相关学科的专家共同建立儿童发展水平基准量表。帮助司法工作人员了解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认知能力和语言能力。通过普通案件一般处理,疑难案件专家亲自介入辅助两套方案并行,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
4.3.2. 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刑事诉讼法》对部分特殊案件规定了讯问过程中必须完整的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对于被害人陈述尚未有此类规定。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增加对性侵儿童案件强制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侦查人员询问儿童被害人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及时用录像记录儿童被害人陈述时的面部表情、说话速度、身体姿态。在判断儿童被害人陈述是否受到相关人员(主要是侦查人员)影响时,录音录像可直观呈现询问现场情形。这种方式不仅可以避免多次询问给儿童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还可以让检察人员和法官也能近距离地了解儿童被害人的情况,对是否能够形成内心确信具有参考价值。若儿童被害人陈述笔录记载的过于成人化,导致言辞证据被污染,可以通过录像加以解释说明。
5. 小结
陈述有效性评价理论有助于解决性侵案件中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的问题,其对访谈场所、访谈方式、访谈内容有相应标准,对询问场所、侦查人员素质、专家参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论上,在科学化、规范化的理论指导下,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会得到提高。但西方理论在我国具体能发挥多大作用,还需进一步进行本土化的实证和理论研究,这一新路径还需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不断推进,以优化司法队伍,提高司法办案能力。
NOTES
1北京众一基金会。“女童保护”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EB/OL]。(2022-03-02) [2023-06-05]。 https://www.all-in-one.org.cn/newsinfo/2475704.html。
2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EB/OL]。(2022-06-01) [2022-10-15]。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6/t20220601_558766.shtml#1。
3参见卢正旺猥亵儿童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2)辽05刑终62号;刘某1猥亵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甘0821刑初86号;洪玉帅猥亵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豫1481刑初441号;杨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赣1002刑初389号;吴亮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赣1002刑初136号;孙某某猥亵儿童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辽0283刑初10号;雍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兵1001刑初91号。
4参见周澜松、江久松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窝藏、包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赣刑终201号;孙建茂猥亵儿童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川14刑终193号;陈建恒猥亵儿童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18刑终292号;汪新年猥亵儿童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云28刑终180号;赵晓辉猥亵儿童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豫03刑终581号;黄玉峰猥亵儿童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鲁15刑终117号;覃一品猥亵儿童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桂01刑终300号;于政祉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5刑终37号;刘新业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冀01刑终459号;王民兴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冀05刑终109号;胡明合强奸、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京02刑终101号;袁建岳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甘01刑终110号;刘友文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京01刑终117号;曹加勇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川19刑终18号;王德成猥亵儿童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黔06刑终33号;徐二全强奸、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豫10刑终315号。
5参见卢正旺猥亵儿童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2)辽05刑终62号。
6参见陈建恒猥亵儿童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18刑终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