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网络暴力一直是网络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制措施致力于网络环境治理(新华网,2023a),同时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在网络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仅在2022年一年的13项“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就已累计清理违法和不良信息5430余万条,处置账号680余万个,下架App、小程序2890余款,解散关闭群组、贴吧等26万个,关闭网站超过7300家(新华网,2023b)。
不可否认,在网络暴力事件发生过程中,数据传输技术与渠道、信息交流速度与方式发挥着直接性的催化作用。然这一作用却无法代替一个个具体的网络参与者在网络暴力事件发生链初始阶段所施加的“第一推动力”。正如充斥着谣言与刻板印象的信息会在毫无限制的网络社群之中野蛮生长的主要原因并非信息本身,而是信息加工者的力量,即每一个在网络暴力的信息洪流中推波助澜的具体个人。无论是作为网络参与者主体失范行为的网络暴力(姜方炳,2011),还是作为具体上的网络参与个体以言论攻击、散布煽动暴力行为等形式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王浩宇,2011),都会对网络环境产生影响。而其所产生的影响,不仅仅推动蕴含谣言与刻板印象的信息的迅速传播,同样对事件中个体在强迫、人际敏感、抑郁、敌对等方面造成心理障碍(郑晓雪等,2018)。
对于导致网络暴力的网络参与者个体心理的研究中,研究者更多关注到直接导致网络暴力的道德审判与宣泄式恶意攻击心理(侯玉波,李昕琳,2017)或精神分析视角下本能论的解释(李朝阳,2020),而较少关注到广泛存在的“平庸之恶”行为之下的个体心理机制,即隐匿于群体性之恶中造成较大甚至巨大损害的个人无思想之恶(覃青必,张美萍,2019)。他们因为并不直接参与网络暴力行为而往往被忽略,但从施虐人格的心理结构研究中可以发现,施虐特征可以由直接施虐与替代性施虐所构成(杨张祥等,2018)。即在网络暴力发生过程中,网络失范行为不仅包括极少数个体通过直接对网络暴力承受者施加以影响能够获得心理上的愉悦,而且涵盖更大多数通过围观对网络暴力承受者施加以侮辱言语、信息曝露行为的过程中获得心理愉悦的个体。故在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研究中,对“平庸之恶”行为之下的网络参与者个体心理机制分析极为必要。
2. 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问题治理的前提是对网络暴力事件及其成因形成清晰的认知。而认知的第一前提则是对网络暴力概念做出一个清晰的界定,从而进一步分析其形成机制。当前学者对于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主要可以分为两种观点,有的学者从行为本身的角度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对行为承受方造成实际伤害的网络失范行为(路芳,2010),然而也有学者从行为结果的视角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对当事人实行的一种网络攻击性行为(陈代波,2013)。这两种概念界定路径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承认预先设定的网络行为规范标准的存在,且这一规范性行为标准的存在并非依赖于网络暴力概念在现实层面的展开。故基于现实情境的复杂性,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对一种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性、攻击性的行为。
若将网络暴力界定为在心理层面对承受者造成危害的具体行为,那么在网络空间之中个体的心理机制则成为解释网络暴力行为的核心变量。网络空间之中,网络暴力的施加者身体行为受到影响,但心理因素得以较大程度发挥。我国从2007年网民快速增长的“历史节点”经过较大程度的用户扩散,个体心理在系统性层面产生涌现效应。故网络暴力治理历程中,网络空间状态下的心理机制分析变得更加必要。
3.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核心(王光荣,1994)。但这一理论并非从最早提出便具有这一形态,而是在临床的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更加清晰的结构。弗洛伊德早期的意识二分法直到人格三我奠定了人格结构理论的基础,后期将巨大能量的围困于本我中的力比多加入到这样的动态人格结构之中,进一步形成了完善的人格结构理论(王昱华,2020)。即个体的人格结构由本我、自我与超我构成,且促进个体的人格所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存在于本我之中的力比多,同时自我扮演一种本我与超我之间的平衡者的角色(楼有根,2013)。而个体往往需要在力比多的驱动之下解决不同阶段的矛盾,经历人格发展从儿童到一个完美人格的发展状态(梁亚敏,2016)。然而不同的个体解决问题的能力往往有所不同,所以这也就导致不同的个体人格发展并不能够达到一个完美的状态。而因为个体人格实际上较少能够达到一个真正的完善状态,所以解决个体人格内部张力则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在现实的社会交往状态之下,社会群体对个体行为的规训和约束能够较大程度通过面对面直接交往而传导到个体心理,所以现实的群体社会交往过程中较少产生直接性冲突。即个体对社会规则在行为层面产生接受状态,从而以形式化的规范性行为较少了冲突。但是在系统性与虚拟性的网络环境表象之下,个体人格结构和潜意识层面的真实的欲望得以释放。即个体往往经历一种人际交往的价值规范脱域,从而形成自我主导的交往规范。而这一自我主导的交往规范中,网络空间参与的个体如何平衡本我欲望与超我规范之间的巨大矛盾关系则成为需要解决的必要课题。
4. 心理机制
借助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视角,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心理机制往往可以被划分为三个层次:超我投射下的嫉妒妄想心理、自我在社会层面承受的暗示性情绪以及本我内部的力比多发生退行机制。
(一) 嫉妒妄想心理投射
那些在网络环境之中对导致网络暴力信息的围观、点赞、加快传播速度的个体,其行为背后更深层次的推动性心理机制则是妒忌妄想。这种妄想状态在弗洛伊德的理解中存在三个主要的特征:第一,这种妄想有其意义和合理的动机,而且与主体的情感经历有相当关系;第二,这种妄想是另一精神历程所引起的必然反应,主要可以通过他种表示推测得知;第三,这种妄想拒斥真实,同时拒绝逻辑上的客观性(弗洛伊德,1948)。
最开始承受着网络环境之中大量信息冲击的网络参与者个体,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对某种生活方式的迷恋。而这种他所迷恋的生活方式,一方面并非他自己所具有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相对于现实的可能性而言受到种种限制。因为这种种限制和不可能的状态,所以他的迷恋只能被隐藏起来。这种对自己来说完全纯粹的幻想,自然最后也就无法侵入到那可感知的心灵之内,而只能依赖于潜意识赋予他们一种心灵深处的力量。这种力量的不断累积形成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造成个体内在的强烈心理矛盾,进而促使个体追求对心理压力的释放与解除。而网络参与者个体释放或解除这种难以具体感知的心理压力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一个将过去的经验投放到新近人身上的移情(廖锦治,廖志斌,2014)方式以投射具体可嫉妒的存在者的机制。而网络参与者个体身处在这种机制之中,一方面并不能够自知内心深处的那些罪恶的欲望,另一方面假想具体可嫉妒的存在者能够做出一些自己所迷恋的事,那么自己就不会因为想要超越限制的心理而受到良心的谴责,进而释放自己的心理压力。
在近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中,这一心理机制往往对于信息的传递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汶川地震幸存者“钢腿女孩”被网络暴力者指责博取同情;2020年,浙江杭州一女子因取快递被偷拍视频并被网络暴力者编造出轨快递小哥;刘学州被网络暴力者恶意捏造“要求生母买房子”的信息(新华网,2023c)。然而这些信息之所以能够得到快速传播和发展,实际上还是源自于点赞、围观的网络参与者个体潜意识之中博取同情的需求难以满足,性的欲望难以表达以及生活的物质需要的欲望难以满足的压抑。这种压抑,通过他者情感宣泄的冲动表达中获得满足,进而将内在的罪恶欲望得以释放。在这种心理机制之中,潜意识中的个体压力并不能够被自知,于是只能以寻找并确认式的点赞与围观那些嫉妒性观点的方式被表达与释放。
(二) 暗示性情绪生成
如果将某种原始性的假设作为社会交往过程中的普适性认知,即当我们意识到别人的情绪信号时,我们身上所存在的东西往往使我们陷入同样的情绪,那么这种意识到的状态要么是他者在场状态下的直接性感知,要么是他者缺席状态下的间接性感知。间接性感知到他者情绪信号的方式相较于直接与人面对面互动而言,更加普遍性地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从网络参与者个体从最初意识到网络中存在的他者情绪信号直到产生一系列与他者同样的心理情绪状态的过程中,存在一种情绪生成的简单机制,即我们身上的暗示性影响诱发这种情绪,进而模仿迫使我们服从于这种行为(车文博,2004)。也即是说,在网络空间中参与到一起网络暴力事件且并非直接对他人进行语言侮辱的个体,一方面受到网络空间之中高强度、持续性的迫使个体产生行动的暗示性信息影响,即他者通过语言、表情、暗号等方式对网络参与者个体心理所施加的影响(李志安,田雁华,1992),另一方面受到内在强烈的对他人点赞、转发行为模仿的心理机制的强迫,进而陷入一种无意识地信息转发、点赞行为。网络之中个体行为的扩散式模仿,最终导致群体对少数个体的网络暴力行为发生。
而心理暗示作为一种不可还原的原始现象与个体活动基本事实(车文博,2004),成为了影响网络参与者个体无意识情绪的产生的重要因素,并进一步导致了网络暴力影响范围的持续扩大。一方面,网络参与者个体无法确切感知与解释这一情绪状态的发生源头,因为心理暗示机制所产生的影响往往存在于潜意识层面;另一方面,网络参与者个体迫切需要对其无法解释的情绪状态做出一种更加合理的解释,从而摆脱心理层面的巨大矛盾性。然而合理的解释在情绪状态层面则进一步表现为稳固性,即情绪状态更加趋向于将自己解释为主动产生的状态。正如网络暴力事件中大量仅仅点赞、信息转发的网络参与者个体,直到事件发生巨大转变或事件最终影响范围扩大到无法控制的层面时才能够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不合理性。甚至在大多数网络暴力情况下,这种暗示所产生的心理状态被网络参与者个体解释为一种群体的合理思维,进而达到网络参与者个体难以改变的状态。
(三) 力比多退行机制
在弗洛伊德关于心理结构问题的研究中提出了力比多退行的机制,并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分析视角。首先,他将心灵分为本我、自我与超我的结构模式,并进一步在此基础上提出本能的观点,即区分出两种本能,其中之一是爱欲或性本能,另一种则是存在着一个死的本能,即把有生机的生命带回到无生命的状态(车文博,2004)。其次,快乐原则在同力比多——即在死的本能缄默的前提下,把生的本能之中对爱欲的渴望与反对的矛盾引入生命过程的一种力量——的斗争中是作为一种指南来为本我服务的(车文博,2004)。再次,力比多退行的实质就在于本能的解离之中,相反就会像早期阶段向发育完全的生殖器阶段的进展将以增加性成分为条件一样(车文博,2004)。即是说,力比多的退行意味着相互融合的本能之间发生解离,个体会从完全发展以增加性成分的状态退行到肛欲期,进而产生一种对外的破坏性行为。最后,自我对付本我中紧张的方式,是通过将从本我中接收的力比多纳入自身,并将其结合到通过认同作用而产生的自我矫正中使其升华以实现的(车文博,2004)。
然而通过这一分析视角,同样可以发现网络暴力事件的参与者个体心理层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网络参与者个体为了追求快乐而面对的生的本能之中对欲望的渴望与反对的矛盾,即虽然快乐原则驱动个体浏览一系列网络信息之中获得一种心灵的满足,但是个体生的本能之中对实现内心之中被激发的欲望的渴望与反对这种欲望实现的矛盾往往持续存在并不断强烈。另一方面,在这种激烈冲突的矛盾中,网络参与者个体要么通过接受一种社会伦理原则以协调升华紧张心灵,要么通过力比多退行以将个体内在矛盾通过破坏性行为指向外部世界。正如网络暴力事件之中欲望与反对欲望相矛盾的参与者个体,要么可以通过将“个人自由应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这样的社会标准纳入自我之中以平衡失控的欲望与反对欲望的矛盾,进而实现个体欲望的升华和个体心灵的发展,要么就必须直面欲望无法满足的状态,从而产生对外部世界的敌对与破坏性心理。在这种破坏性心理的影响之下,网络暴力事件的参与者个体点赞、转发行为则会消除原先的心理,并体现为快乐状态。
5. 结论
在网络暴力事件之中,无论是通过施加给承受者以心理压力,从而感受到直接性施虐的网络暴力施加者,还是那些更大多数的以点赞、传播方式表达自己观点,间接性施虐以获得满足的网络暴力助推者,无疑都是因为二者的参与,从而形成了危害性巨大的网络暴力。而从这种网络暴力参与者的心理层面而言,既有最浅层的意识层面的嫉妒妄想心理投射原因,也有潜意识层面的暗示性情绪心理的因素,同样还有更加深层次难以被感知到的力比多退行机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