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论
1.1. 管学简述
1.1.1. 管仲其人
管氏,名夷吾,字仲,颍上(今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生年不详,病逝于齐桓公四十一年(公元前645年),谥敬。管仲自齐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98年)作为公子纠的老师辅佐其与公子小白竞争齐国国君。齐桓公元年(公元前685年),公子小白继位为齐桓公,管仲经由鲍叔牙推荐被拜为相国。管仲任相期间,辅佐齐桓公大兴改革、富国强兵,最终齐桓公称为春秋时期的首个霸主,尊为春秋五霸之首。
1.1.2. 管仲其人
关于《管子》一书的作者为何许人也的问题自古一直众说纷纭,而到现代这种分歧愈演愈烈。然而被学者普遍认可的是,《管子》一书内容广泛、思想深刻,涉及政治、军事、文化、经济、法律等等方面,是先秦及其重要的一部综合性质子书 [1] 。
1.2. 《管子》之安全伦理思想概论
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并未形成体系化的安全伦理理论,但人民的基本生命安全、自由与平等等问题在《管子》一书中得到了不少的关注。《管子》一阵见血的指出,人民具有本能的“趋利避害”和“以利为宝”的与生俱来的情性,君主需要保障人民对于物质生活的基本需要,但同时需要一个外在的约束力来控制人民的欲望与情性以保障人民在满足自己的欲望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使人民能在一定的社会框架和行为规范内行事,以此来保障人民可以完成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1.3. 《管子》之安全伦理思想与当代安全伦理原则之关联
所谓安全伦理理论,即关注研究保护人类安全、健康、自由和尊严的伦理问题的理论。安全伦理的研究对象是安全道德现象,或是安全活动及其相关制度的道德性质,从目的来看,安全伦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类个体的生命价值和追求人的生活幸福和安全利益。
安全伦理有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保存生命原则(或称安全权力原则),其二是生存正义原则 [2] 。在这两条原则中,保存生命原则是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而生存正义原则又可以按“生命、自由、平等”的伦理正义系列进行细分。应当注意的是,生存权、安全权和追求幸福权是构成人权的最基本内容,即安全权利是最为基本、最为优先的基本权力价值。但从安全伦理理论的角度看,人权并不能仅限于满足最基本的安全权力,那么除了安全权利以外,还需要有建立在安全权利基础之上的其他权利,也应该要有相应的安全伦理原则来从伦理道德层面给予指导和规范。不难想到,可以依据“生命–自由–平等”的伦理正义序列来建立基于安全权利原则且高于安全权力原则的基本安全伦理学原则,即生存正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生存正义原则是可以包含安全权利原则的。在这个意义上,就可以将“生命–自由–平等”的伦理正义序列即生存正义原则作为线索来探索《管子》中的安全伦理理论。
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需要,管子提出了“四顺”的理论。即“民恶忧劳……我生育之(《管子·牧民·四顺》)”。在自由方面,《管子》提出“四维”道德准绳,即“礼义廉耻”,使人们做出选择与判断时有了道德上的参考依据;同时,《管子》通过法律明确君臣、上下之间义理来规范人民的基本行为。而平等在《管子》中则主要由“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法律理性来体现,并辅以“人情,所以成礼义也(《管子·内业甲》)”的人情感性。
2. 《管子》的安全伦理思想维度
2.1. 生命维度:顺四欲以保民生命之无忧
按照生存正义原则“生命–自由–平等”的伦理正义序列,首先需要保障的就是个体的生存权。“夫争天下者,必先争人”(《管子·霸言》),这是说那些要争夺天下的霸主,一定要先争取人心 [3] 。早在那个时候,《管子》就指出了民心对于统治的重要之处,对于君主来说,得到了人心才是得到了国治邦安的根本。那些“取明名广营、厚功大业显于天下,不忘于后世”的君王,“非得人者,未尝闻也”(《管子·五辅》)。上文提到,《管子·大匡》中说“夫国人憎恶纠之母……怜小白之无母也。”这也是小白继位为齐桓公的一处伏笔。而对于如何得到人心,《管子》中说的非常直白,“得人之道,莫如利之”(《管子·五辅》),君主想要得人心,最简单的、最好的方法就是给人民谋福祉,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4] 。在伦理学视角,这就是保存生命原则的“有利于”实施途径。国家之所以可以兴盛,在于能够顺应民心,而国家政治之所以会废弛,在于违逆了民心。在方法论层面,《管子·牧民·四顺》提出君主可以从四个方面来顺从民意:人民厌恶忧愁劳累,君主就应该让他们安逸快乐;人民厌恶贫穷卑微,君主就应该让他们富有尊贵;人民厌恶危险困境,君主就应该让他们平安稳定;人民厌恶家族灭亡,君主就应该让他们生存繁衍。如果君主可以使人民安逸和快乐,人民就愿意为君主忍受忧愁和劳累;如果君主可以使人民富有和尊贵,人民就愿意为君主忍受贫穷和卑微;如果君主可以让人民平安和稳定,人民就愿意为君主忍受危险困境;如果君主可以让人民生存繁衍,人民就会愿意为君主而牺牲 [5] 。“故从其四欲……则近者叛之(《管子·牧民·四顺》)”。虽然《管子》是站在使国家政治更为稳定的出发点来展开论述,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确实是提出了对人民有益、照顾到了人民的安全权利的政治建议,这在尚未形成人权观念的春秋时期是相当难能可贵的。
对于君主来说,为了达到“予之为取”的目的,首先就要解决人民基本的生存问题,即衣食住行。“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管子·治国》)” [6] 。按《管子》的说法,凡是治理国家的方法,首先都必须要让人民富裕起来。人民富裕起来就会易于管理,人民贫穷了就会难于管理。从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变革来看,王朝的变迁几乎都是由于人民的物质生活得不到保证而引起的武装反抗,所以《管子》的这些观点显然是有其可取之处的。与前文类似的是,《管子∙治国》虽然同样是站在君主的角度来论述管理人民,但是它很明确的指出了“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即首先要保障人民的基本物质生活才能再讨论治国理政的其他内容,在起点上是与“生命–自由–平等”的伦理正义序列不谋而合的。
2.2. 自由维度:立四维以予民内外之自由
虽然“生存”是位于第一正义序列,但是仅满足于此是不够的,如果一个国家仅仅只能满足于保障其人民的基本物质生活,那么还是属于一个较低水平的社会阶段。所以在保障“生命”的基础上,可以将视角转向第二个正义原则——“自由”。
一般来说自由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作为人的本质属性和价值目标的内在自由,二是作为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和行使的外在自由。内在自由是指人能够按照理性和良知做出选择和判断,不受外界或内心的强制和干扰。外在自由是指人能够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实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不受他人或社会的侵犯和限制。在伦理学领域探讨自由是为了寻求人于周边的人、社会、环境等之间的和谐关系,并实现个体与整体的幸福。既然在安全伦理学的视角下论述自由的伦理原则,那么此处就内在自由——人是否可以按照理性与良知做出判断和外在自由——人是否可以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实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两个角度展开论述。
《管子·牧民·四维》中提到这样一个概念:“国有四维……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和谦让的规范,是社会秩序和和谐的基础;义是人对自己和他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廉是人对财物不贪婪不占便宜的品德,是社会清明和廉洁的象征;耻是人对自己行为感到羞愧或惧怕别人指责的情感,是社会道德和约束的动力。“礼不逾节……耻不从枉”,礼要适度,不要过分;义要自然,不要强求;廉要明辨,不要掩盖;耻要正直,不要曲从。《管子》从政治、治国的角度提出了礼义廉耻四个纲领,《管子》指出,如果这四个纲领得不到伸张,那么国家离覆灭也不远了,反之,如果遵守礼而不过分,那么上位者就能安定;如果遵守义而不强求,那么民众就没有欺诈;如果遵守廉而不包庇,那么行为就自然完美;如果遵守耻而不曲从,那么邪恶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7] 。这体现的就是《管子》的自由主张——通过给予国家和社会“四维”的道德准绳,以此来让君主和人民在处事时有一个理性与良知的思考——即在“四维”的要求下,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以此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繁荣 [8] 。
而在外在自由方面,《管子》则更多的是在“法”这一视角来提出建议。所谓法律,就是要明确君臣、上下之间的义理,如果君臣上下之间的义理统一了,那么天下就不会有乱事了。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础,《管子》要求君主建立明确、公正、严格的法律并严格执行,不偏不倚,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维持社会秩序。“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礼义者,尊卑之仪表也(《管子·形势解》)”。《管子》通过法律来规范人民的行为,以此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2.3. 平等维度:创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之平等大治
在自由得到基本保障以后,“生命–自由–平等”的伦理正义序列来到了最后一个伦理原则,即平等。所谓的平等必须得有普遍性,在广义程度上甚至可以包含这个伦理正义序列中的前两个范畴,即生命和自由,也就是说生命和自由需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相关成员。而在现实意义上,平等原则要求一个政府需要平等的关怀和尊重他统治下的所有人,不论是君主还是人民。
在《管子》中平等主要通过法律来体现,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的至高无上,即法律虽然由君主颁布,但是在法律制定之后,它就凌驾于君主之上,即在法律面前君臣、君民平等 [9] 。“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有立法、有执法,也有依法。立法者是君主,执法者是大臣官吏,依法行事者是人民。不论君臣、上下、贵贱都要依从法律,这样才叫“大治”。所以法虽然是由君主颁布,但是法律在约束人民的同时也在约束君主,这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以法治国,只有在做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才能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法律,不但可以巩固君主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还可以达到除暴安良的目的。“禁淫止暴,莫如刑(《管子·明法解》)”。《管子》还指出,人情是民众对法律的认知与感受,也是司法的重要考量内容。《管子》认为法律是天下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治国的重要工具。但又并未忽视和排斥道德、礼义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0] 。“人情者,所以成礼义也(《管子·内业甲》)”。君主应该顺应人情,结合道德教化和礼仪规范,才能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所以综上,《管子》在保障平等上,是通过实行有度量、有标准的法治来实现的,在保正公平正义和清正廉洁的法律理性的同时也带有相互尊重和谦让的人情感性。
3. 《管子》安全伦理思想之当代价值
3.1. 政治:保障民生方能社会稳定
《管子·四顺》中明确提出,人民厌恶“忧劳”、“贫贱”、“危坠”、“灭绝”,那么君主就需要避免民众陷入这样的境况,需要尽量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需要。虽然如今的民众和先秦时期的需要不尽相同,但《四顺》中的理念依旧对如今的政策制定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
如今人民的基本需求主要集中于教育、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方面,尽量满足人民在这四个方面的需要也是当代“四顺”,这可以提高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也可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这个角度下颁布的任何政令,出现的结果都必然是有利于人民福祉和社会安定的。“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故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
3.2. 社会:依法治国需得以德为先
“是故先王之治国也……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管子》是最早提出“以法治国”这一说法的,依书中之见,法是治国之根本,所以《管子》主张一切都要依法行事。
我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会上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逐渐深入,社会矛盾也在日益突出,国民素质却有不增反降之势,这反映了民众思想层面的道德沦丧和价值紊乱现象日趋严重,所以在依靠法律的外在约束的同时也应提高国民素质使其可以具备内在约束力 [11] 。道德是依赖道德自觉才能形成对民众的约束力的,“和民一众,不知法,不可。变俗易教,不知化,不可(《管子·七法》)”,所以唤醒道德自觉之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途径就是加强道德教育 [12] 。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需得以德为先 [13] 。
3.3. 民生:礼义廉耻亦为人之四维
《管子》指出,国之四维为礼义廉耻,这四者缺少其一国家就会倾颓,缺少其二国家就很危险,缺少其三国家就会颠覆,缺少其四国家就会灭亡。君主的思想需要贯彻“四维”,这样发布的政令才能真正做到利国利民。
现实意义上,此四维不仅为国之四维,亦为人之四维。如今的社会发展中依然存在很多的道德问题,故民众的道德建设不可忽视。道德建设的关键点就是领导干部需要做好道德榜样,同时,道德建设不能止步于喊口号,需要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作为保障,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是要培养民众的道德习惯,并将之内化为情感认同,并最终达到提高整体道德素质的效果。
基金项目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人工智能时代高校智慧思政的逻辑向度及模式构建研究”(2022GB020);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新工科背景下基于大工程观的大学生安全文化素养培育模式构建”(22080291023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