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互联网时代,表情包1已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交往中表示情绪、表达情感、传递意思的新方式。放眼司法领域,裁判文书中也不乏表情包的身影。裁判文书是司法的语言、审判活动的载体、法官的证明书,彰显着司法的公平正义。而释法说理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是裁判文书写作的重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其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1] 而裁判文书中,表情包已被广泛使用,经公开途径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表情包”的公开裁判文书共有864篇,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和2021年两年的相关公开裁判数量是2011年到2019年共九年的累计公开数量的2.76倍。从地域方面看,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位列前五,合计公开裁判数量627篇,占比将近73%,却仍缺少对其系统化的研究与相应的规制。
基于此,本文将以864篇文书为分析样本,对我国当下民事、刑事、行政裁判文书引用表情包的方式、价值进行剖析,并尝试提出裁判文书认定表情包法律效力的限度,以期能为裁判文书认定表情包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路线做出些许探索。
2. 裁判文书引用表情包的方式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表情包”为关键词展开全文检索,可检索到裁判文书共864篇,其中民事案件812篇、刑事案件39篇、行政案件12篇。2在对上述裁判文书进行全面整理,并将与研究主旨没有直接关联的予以剔除后,得到符合研究主旨的相关文书共632篇。通过对有效样本数据的总体观察,基本能形成对于我国司法裁判文书引用表情包方式的系统认知。
2.1. 民事案件中,表情包常作为客体,或认定为意思表示辅助确认案件事实
表情包在民事案件中常作为客体,如争议客体、合同标的或赠品等。对表情包归属权及相关利益的确认,是法官认定原被告主体权利义务的重要参考内容。若法院认定一方享有相应的权益,则另一方很可能涉及侵权且需承担相应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2.1.1. 表情包作为客体
当今社会条件下,表情包于民事案件中常作为争议客体、合同标的物、赠品等或意思表示的认定依据,其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满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可成为法律关系客体,详述如下:
1) 作为争议客体
当表情包作为争议客体时,其仍具有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即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需要,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物质或非物质的财富,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2],其常成为当事人的争议对象,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连,双方常争认自己是所谓权利主体,从而相应拥有对应的权利义务。
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以葛优与各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77个案件3为例,知名演员葛优的“葛优躺(瘫)”表情包曾火爆全网、红极一时,于是众多公司做商业网络宣传时,在标题、封面、推文里引用“葛优躺(瘫)”表情包等博人眼球,甚至将自己的商业产品等与“葛优躺(瘫)”表情包、葛优个人等进行挂钩。此类案件的争议,常聚焦在“葛优躺(瘫)”表情包到底是属于葛优个人肖像的一部分,还是仅为出自情景剧的表情包。原告主张前者,认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被告常认为“葛优躺(瘫)”表情包已不属于葛优个人肖像权的维权范畴。
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以(2019)川知民终612号为例,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即北京公司是否获得了案涉作品作者授予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即包含表情包的案涉作品在本案中是争议客体,若上述公司获得了上述权利,则享有本案诉权。反之不享有。
2) 作为合同标的或者赠品
民事案件中,部分表情包被写入合同,作为合同标的或赠品,如在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权利人可要求义务人在开发软件时提供或赠送配套表情包,权利人也需对应提供报酬。此时,表情包作为合同标的的一部分,构成了民事合同中的内容。若表情包制作不成功或不符合同约定,将构成合同履行不当,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1.2. 表情包认定为使用者的意思表示,可辅助确认案件事实
表情包是人表示情绪、表达情感、传递意思的“第二语言”,因而一定情形下,其可被认定为使用者的意思表示。常见的OK、点赞或NO等表情包表达的即赞同或否定之意,点赞等表情包表示发出人同意或已了解相关通知、信息、事实等,且无异议;又如当表情包前的信息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另一方发送OK等表情包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已成立。表情包认定为使用者的意思表示,常表示赞同、否定或者确认,其中确认又分为确认案件事实、合同成立生效、收到信息等,可辅助确认案件事实。
1) 表示赞同或否定
众多民事案件中,原被告交流过程中常使用OK、点赞或NO等表情包来表示赞同或否定。此类表情包出现在裁判文书中将被认定为使用者的意思表示,结合表情包出现的上下文语境便可完整得到一些信息,从而辅助确认案件事实。以(2020)闽05民终3801号某合同纠纷案为例,两司人员在微信群中沟通案涉项目相关事务,福司方通过发送“点赞”(表情包)及微信语音陈述予以认可,结合其后续系列行为(晋司已实际向案外人委托制作展具、支付费用并将案涉《报价明细》发送给福司方),足以认定福司已接受晋司履行主要义务,双方合同关系已成立。此案中“点赞”(表情包),即辅助确认——双方合同关系已成立这一案件事实。
2) 表示确认
表情包的意思表示可分为三种:确认案件事实、确认合同成立效力、确认信息内容或收到信息。首先是确认案件事实。如: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民间借贷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方转账,对方接受并附表情包作为意思表示时,该表情包应被认定为确认借贷关系存在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以(2018)浙0802民初9020号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银行证实原告向毛某交付十万元,被告未提供双方存在其他交易关系的证据,法院结合毛某在微信中确认收到款项并发送“双手合十”表情包这一系列行为,认定原告与毛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次是确认合同成立生效。如:谈合作结束时发送“握手”表情包,说明达成合作意向,合同成立。以(2022)苏02民终1928号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我们的质量和售后放心的,很少被超越”“那我放心”,同时双方各自发送了一个“握手”表情包。此处“握手”表情包说明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合同成立,且一方做出质量保证。最后是确认信息或者收到信息,起到一定的证明效果。以(2021)粤03民终13845号某劳动争议案为例,公司管理层微信群聊记录显示疫情期间降薪,康某于当天发送了一个示意支持鼓励的“拳头”表情包,且未提任何异议,可证明康某收到了管理层普降薪酬的消息,确认了该消息且无异议。
2.2. 刑事案件中,表情包常直接或间接作为犯罪证据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刑事案件中,表情包常直接或间接作为犯罪证据,如直接作为通风报信、赌博或卖淫暗号,犯罪工具等,或间接辅助法官确认案件事实,有利于其进行裁判文书说理。
2.2.1. 直接作为犯罪证据
一些刑事案件中,有行话或暗语的表情包常被作为赌博、卖淫或帮助犯罪分子逃跑的暗号。以(2017)浙0723刑初426号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为例,潘某任某派出所协警期间,多次微信发送表情包向郎某通风报信(公安已接警),帮助开设赌场的郎某等人逃避处罚。赌博案件中,发包手发“欢迎来个庄”4、下注5、写着“龙赢”和“虎赢”的图片6等表情包,暗示赌博开始。卖淫案件中,卖方常通过发表情包暗示有淫秽视频出售7,或发含有“有空待约”、“我来了”等内容的表情包8帮助卖淫女招嫖。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常通过赠送表情包诱骗他人加微信,后续再行骗9;发表情包索要红包10等方式实施诈骗。强奸案件中,还存在行为人将偷拍的性爱视频制作成表情包,以该性爱表情包为威胁,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其与之发生性关系11等将表情包作为犯罪工具的情况。
2.2.2. 间接作为犯罪证据
表情包一般能传达使用者一定的意思表示或情感变化等。某些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或情感变化等证据,被发出的表情包结合前后语境及已查明的案情,可辅助法官确认案件事实。如(2019)晋03刑终172号李某1强奸案中,被害人李某2被强奸后所发的三个“右哼哼”表情包,表达其被强奸后的不满情绪,一定程度上证明其被迫发生性关系,而非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因利益或变故等原因临时起意或蓄意污蔑对方。该表情包辅助法官确认了被害妇女是被迫发生性关系这一案件事实,间接作为犯罪证据。诈骗案件中,赠送表情包素材诱骗他人加微信,后续再行骗12这类诈骗情形中,表情包间接辅助法官确认该赠送表情包行为是犯罪预备。(2019)豫1329刑初327号樊某故意杀人案中,证人王某曾提及,其看到樊某朋友圈发表情包,说自己有自闭症和抑郁症等负面东西,此处表情包可辅助法官结合樊某常发负面东西、有自闭症和抑郁症及相关司法鉴定等共同确认樊某患有精神疾病,在作案时可能无刑事责任能力。
2.3. 行政案件中,表情包常直接作为犯罪证据,或作为争议标的衍生物间接作证
行政案件方面,表情包大多直接或间接作为案件证据,此外其本身可作为争议标的衍生物,如商标是表情包,其归属存在争议,需通过确认表情包的归属,来考虑是否有权注册其为商标。
行政案件中,引用表情包的裁判文书大多为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判决书,表情包位列证据清单,直接作为案件证据。表情包有时会成为争议标的衍生物,辅助确认案件事实,间接作为案件证据。如(2020)京73行初4710号、4711号、4714号北京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衍生产品如玩具、母婴用品、表情包等已进行了一定宣传和使用,可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猪小屁”系列动漫形象已具一定知名度。表情包的流传,辅助确认侵权事实存在,侵权成立。
3. 裁判文书引用表情包的价值
3.1. 明确争议焦点
裁判文书引用表情包与法律争议焦点关系不大,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帮助明确事实争议焦点和证据争议焦点。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引用表情包,将其认定为使用者的意思表示(如表示确认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确认案件事实、确认合同成立生效等)时,可辅助确认案件事实,帮助明确事实争议焦点。此外,当表情包作为争议客体时,如“葛优躺”的表情包,对其本身性质的判断可辅助明确证据争议焦点。
3.2. 辅助查明案件事实
为正确适用法律,须先确定案件事实,即对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要查证属实。 [3] 此处的案件事实应是法学意义上的事实。赫拉克利特曾言:“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存于不同时空的同一事物是完全不同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正如其所说,案件事实是发生于过往时空且已发生完毕,留下来的皆为过往事实发生时残留的蛛丝马迹,难以拼凑、残缺不全。我们只能从这些留有些许事实痕迹的证据中拼凑出我们认为可能的“案件事实”。而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引用表情包将其认定为使用者的意思表示,在刑事、行政裁判文书中其间接作为犯罪工具,可辅助确认案件事实。
3.3. 作为裁判依据或者证据
“裁判依据”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界定。就诉讼原则而言,“裁判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 我国诉讼法对该基本原则亦有明文规定。本点所论表情包作为裁判依据主要指事实依据。表情包在案件中,作为间接证据辅助查明案件事实或作为直接证据时,能为演绎推理贡献相对有效的事实依据。
4. 裁判文书认定表情包具有法律效力的限度
表情包是人的意思、情感的另一表达方式,对其解读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
有学者指出,“表情符号且有和其他文字信息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从而帮助法官作出判别。符号学理论关于符号的定义,为表情符号证据化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 [5] 根据符号学理论,表情包不仅是一个有表情的图,它内含了需要被解读和解释的意义,且该意义在双方形成一定共识,从而反映双方对话内容、说明某些事实。若当事人将前述意义共识传达给法官并为其认可,那么在收发方和法官之间就出现了一定范围的意义共同体。 [5] 法官借助于该意义共同体,再结合对表情包的出现语境、案件具体情况等综合分析,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表情包所传达的某些事实,从而认定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1. 表情包的意思认定应结合上下文与其他证据
有些表情包本身就配有文字,但其被使用时所表达是否为所配文字的表面意思存疑;还有些表情包并未配任何文字,甚至发出去之后,聊天记录中显示的也仅是“动画表情”。上述种种有赖于法官解读,建议结合上下文语境、其他相关证据、当事人及案件的相关实际情况等,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分析理解,综合且具体地解读表情包之意,才能接近案件事实真相。唯有如上述,表情包的意思认定才能被赋予法律效力。
4.2. 对表情包的解读要符合常理
表情包的生产及使用与社会热点、群体文化等密不可分,因其侧面反映了社会的热点事件、话题,要理解和准确使用其,不仅要知其背后的人与事、流行的缘由,还需知晓其中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且不同类型的表情包往往代表了特定群体的兴趣与趣味,也可能与某些群体的集体记忆相关。表情包的发出与接收,如同编码与解码,发出者根据自己不同的心境和情境选用表情包,并赋予其“实时”意义,完成编码;接收者对表情包进行解码:不同语境下,对同一表情包的解读存在差异,而交流双方的熟悉程度、关系性质、所属群体等这些更大的交流“情境”,也都会影响到“解码”表情包。 [6]
“常理”在《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通常的道理”,其来源于一个社会或群体对于某些事物发展规律的普遍认同,是一种大众的、朴素的、有一定客观性又兼具主观色彩的认知。裁判说理应紧密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据法律规范与法理来展开,但诸如“常理”“常识”“常情”等要素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判案的根据,被运用于裁判说理。 [7]
由上述可知,对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表情包,理应符合常理、实事求是地解读,而非采纳一方为实现自己的利益或目的,故意曲解甚至无限延伸表情包内涵的解读。此外,也不应仅因表情包非文字,而不认可其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如同为表情包作为意思表示,不同法院对其认可的程度并不一致。某仓储合同纠纷案中,广州中院未认定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系同意之意,理由是表情符号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不能仅凭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而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厦门中院根据聊天语境及日常交流习惯,将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符号认可为对对方请求的同意,并据此作出裁判。 [8] 前者对表情包的解读不符常理,因为同一聊天背景下(即发出者的心境与所处情境一定),发出者选择发表情包或文字,其欲表达的心情、情感和想法应是具有同等效力的,仅形式存在不同,表情包和文字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可文字却不认可表情包的效力。后者据案件具体情况等综合认定了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符号系同意之意,是将表情包与文字视为同等效力,做到了符合常理、实事求是地解读表情包。
4.3. 认定表情包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4.3.1. 意思表示明确、无歧义且对案件有一定影响
虽然表情包并非直接如语言文字那样直截了当的表示意思,但其仍属于明示的意思表示。若想认定某表情包具有法律效力,该表情包应具有明确意思表示且无歧义,至少得在收发方和法官间存在一定范围的意义共同体。当表情包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当事人对表情包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双方理解的事实有了出入,案件便有了争议,此时不应认可表情包具有法律效力。
在(2018)鲁01民终5307号某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1认为其发送的“手势”表情包不能确认为其同意退回款项的明确意思表示,且原告的聊天记录包括希望被告1珍惜友谊,“手势”表情包是被告1对原告关于双方友情的认可。又如(2021)粤06民5666号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被告称原告在迟延领取放映证后发送“高兴、兴奋”表情包,以其实际行动对被告公司迟延领证事宜表示认可,原告认为仅是对取得放映证表示祝贺,并非原告同意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并无证据证实原告存在认可迟延领证及放弃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此外,在明星表情包的相关案件中,表情包被认定为明星个人肖像权的构成要素或仅为一网红表情包,则涉及对于表情包的意思理解是否存在歧义,同样会影响判决。而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很可能限制人身自由,其对于证据的要求会更高,要求庭审证据排除合理怀疑13,因而刑事案件更要求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表情包具有明确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歧义。
此外并非所有被引用的表情包都应当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当只是微信昵称的一部分、语言功能的图示化,或者仅为字面意思的表情包,对案件的处理等无实质影响时,其不必也不应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唯有表情包内含的意思表示对案件处理有较大影响时,如卖淫、赌博等刑事案件中,常用表情包来暗示活动的开始或存在,此类表情包可作为犯罪证据,有助于确定表情包被发出时被告已处于犯罪预备阶段。
4.3.2. 与文字配合解读
“表情包中作为与图像的一种互补形式,文字信息的接续功能可以指明图像难以表达的更多内容。”图像与文字的表现侧重点分别是空间与时间,表情包中的文字,很好地发挥了将时空结合的“中继功能”,实现了图像与文字的信息互补。 [9] 一般来说,单独的表情包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唯有与相关文字(表情包本身的文字及其所出自的聊天记录中的相关文字)配合解读,才能更佳还原案件事实,理解当时情形与双方当事人的心境。以(2022)粤0304民初4167号某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告婚内出轨黎某长达两年多,经常与其微信联系,言语和表情包暖昧露骨,经常叫对方“老公”,频繁对其示爱,且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大量原告对黎某示爱的文字。若仅看暖昧露骨的表情包,不足以定性原告的出轨情节,但将其聊天记录中大量示爱文字与表情包配合解读,便可得出原告确实出轨的结论。
4.3.3. 符合“证据三性”
从证据法的角度,能否认定表情包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它能否为判案提供一定的法律证据,此为表情包能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需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经过前述限定后的表情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需针对其是否符合“证据三性”来具体分析。
第一,是否具有客观情况下的真实性。一般而言,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证据的形成原因、被发现时的环境和情形、与原物的相符度(即是否为原件的复制品),提供证据之人是否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等因素,来查证证据的真实性。具体而言,法院应当根据所判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表情包被发出的场景与当时的情形(即前文提及的注重联系上下文语境)、含有表情包的聊天记录是否是原件(即未经过二次修改)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该表情包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
第二,是否与案件存在关联性。证据与事实间常存在多种联系,其间最重要且常见的是因果关系,此乃办案人员理清案件事实逻辑的关键因素。因而,与案件实际情况无关联的事物不能成为证据,如当事人存在与犯罪人类似的行为习惯。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常用表情包作为头像或者昵称,但不能仅凭某人用了表情包作为昵称或头像而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该表情包此时因缺乏关联性而不能作为证据。
第三,取得的形式是否合法。认定证据合法性需要考虑及衡量的因素包括:证据的呈现形式、获取过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况。具体案件中,法官应考虑表情包相关证据的呈现形式、获取过程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定其是否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5. 结语
民事、刑事、行政三大类裁判文书引用表情包的方式众多,各表情包在裁判文书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因而裁判文书认定表情包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路线仍值得再思考。裁判文书中引用表情包来进行说理,有利于明确争议焦点;辅助查明案件事实;丰富裁判事实依据,从而使裁判文书重点突出,事实阐述明晰,裁判依据充实,进而更好地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裁判文书认定表情包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设置一定的限度,如:具有明确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歧义,与文字配合解读,其内含的意思表示应对案件处理有较大影响,其相关证据应符合“证据三性”等,限度的缺失不利于其发挥应有效果。表情包在裁判文书中的引用是一种文书表达多元化的尝试与突破,从现状而言,裁判文书中引用表情包的研究仍需进一步审视,该如何厘清表情包在裁判文书中的实质作用与规范限度,如何建立起裁判文书的多元化表达体系,亟待投入更多的注目。
NOTES
1“今天,人们所说的表情包,主要指用于表达情感、情绪与态度的图片。表情包可以是简单的图形符号,也可以由真实人像、动漫人物、动物、自然景色等构成,有时还会辅以文字,包括网络流行语,越来越多的表情包以多种元素组合的方式呈现。”参见彭兰.表情包:密码、标签与面具[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9(01): 104-110+153.
2最后检索时间为2022年8月24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152d3614f5fc975e59bc5d2cb1579375&s21=%E8%A1%A8%E6%83%85%E5%8C%85
3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自2019年4月30日至2022年8月5日,葛优与众多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共77篇。
4详见(2019)粤15刑终184号、(2018)粤158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
5详见(2019)赣102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
6详见(2020)晋042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
7详见(2020)粤0307刑初2449号刑事判决书。
8详见(2020)闽02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
9详见(2021)闽0181刑初47号、(2021)湘0105刑初164号、(2021)闽0181刑初282号、(2020)沪0113刑初727号、(2020)沪0113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
10详见(2020)粤13刑终365号刑事判决书。
11详见(2017)浙0106刑初816号刑事判决书。
12详见(2021)闽0181刑初47号、(2021)湘0105刑初164号、(2021)闽0181刑初282号、(2020)沪0113刑初727号、(2020)沪0113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与第60条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