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充分发挥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平衡发展国内消费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然而,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中国城乡消费不平等问题较为显著,2020年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比高达1.971,过大的城乡消费差异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秩序紊乱。因此,围绕城乡消费差异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既有研究表明,收入不确定性 [1]、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2]、土地财政和房价波动的相互作用 [3] 等因素会拉大城乡居民消费差距,而地区经济发展 [4]、要素收入分配向劳动倾斜 [5]、增加政府民生性财政支出 [6]、城乡居民基本权利平等化 [7]、人口老龄化 [8]、产业结构升级 [9]、互联网普及 [10] 等有助于缩小城乡消费差距。此外,中国城镇化发展 [11] 以及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加 [12] 与城乡消费差距呈现出短期扩大、长期缩小的倒U型关系。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消费差异的相关研究已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然而,鲜有深入分析法律影响城乡居民消费差异的研究,部分相关研究也仅仅停留在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对基金产品 [13]、食品消费 [14] 和网络消费 [15] 等信任品消费具有正向作用,忽视了法制环境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差异。通常认为,良好的法制环境可以通过产权保护提高居民收入,通过契约保护增强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感和消费信心 [16],从而促进居民消费。但长期以来中国的政策法律制订具有“数量悖论”现象,存在政策法律的城市偏向 [17],因此,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中是很可能会存在法制环境改善对城乡消费的影响出现差异的“布罗代尔钟罩” [18] 现象,即法律保护体系的消费促进作用仅仅作用于部分而非全部民众,就像一个无形的钟罩分开了两类人:钟罩内的可以获得法律保障带来的“消费红利”,钟罩外的则无法感受到法律保护的消费促进作用。
本文研究发现,法制环境改善有助于增加城镇居民消费,但由于农村居民低水平收入的影响,法制环境对农村居民消费却表现出一定的抑制作用。与既有文献相比,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首次实证考察了二元社会条件下法制环境的发展水平对中国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差异,拓展了法与消费的研究视角,为缩小中国城乡消费差距引入了一条新思路。
本文余下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研究设计;第三部分为法制环境影响中国居民消费的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进一步分析;最后是主要研究结论与启示。
2. 研究设计
2.1. 模型设定
为探究法制环境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差异,本文构建以下基本回归模型:
(1)
模型(1)中,Cit代表第i省第t年的城镇/农村居民消费水平,LAWit代表第i省第t年的法制环境,Xit为控制变量向量,代表影响城乡居民消费的其他因素,α为常数项,β、γ为弹性系数,Provini代表个体固定效应,用于反映各省区不随时间变化的影响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因素,Yeart代表年份固定效应,用于反映时间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εit是随机扰动项。
2.2. 变量说明
2.2.1. 被解释变量
选取各省的人均居民消费(居民消费总额/常住人口)来衡量居民消费水平,并进一步划分为城镇居民消费水平(LnCC)和农村居民消费水平(LnNC)。为消除异方差等因素的影响,对变量进行对数化处理。
2.2.2. 核心解释变量
参考唐跃军等(2014) [19]、王砚羽等(2014) [20] 的做法,采用樊纲等(2015) [21] 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分项指数来反映各省的法制环境水平。由于樊纲课题组先后发布了三版《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分别报告了1997~2009年、2008~2014年、2008~2016年偶数年份(即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2016年)的市场化指数,且2008年前后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故本文以较新且较全面的2008年以后的数据为基础,并参照颜克高&井荣娟(2016) [22] 的做法,运用趋势分析法对2008年以前的数据进行补充。首先建立2008~2014年各省“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分项指数与相应年份的回归方程,再根据回归结果对1998~2007年以及2015年的各省该分项指数进行估计,从而获得较为完整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分项指数(LAW)。
2.2.3. 控制变量
参考雷潇雨&龚六堂(2014) [23] 等的做法,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城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乡收入差距、物质资本投入、产业结构、房价水平、幼儿抚养比、老年抚养比和城镇化率。为消除价格因素的影响,以1984年为基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所有价格相关变量进行消胀处理。为消除异方差等因素的影响,对城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乡收入差距、物质资本投入和房价水平进行对数化处理。变量的具体含义及计算方法见表1。
2.3. 数据来源
考虑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法制建设由此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因此本文选取1998~2016年中国大陆除西藏以外30个省区的面板数据作为样本,使用STATA15进行回归估计。衡量法制环境所用数据来自樊纲等人编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其余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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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1. Description of control variables
表1. 控制变量说明
2.4. 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发现,样本期间城镇居民消费(取对数后,下同)的均值为7.842,农村居民消费的平均值为6.791,城镇居民消费平均高出农村居民消费约15个百分点,可见城乡居民消费仍然存在巨大差异。法制环境的最值之差高达36.44,表明法制环境在不同省区和年份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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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2.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variables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3. 实证分析
3.1. 基准回归:法制环境对中国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差异分析
本文采用Driscoll-Kraay标准误估计法对固定效应模型进行稳健型估计,该估计方法既适合短面板数据,又可以较好地控制组间异方差、组内自相关和组间同期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遗漏变量问题,并考虑到个体以及时序的影响,提高估计精确度。
基准回归结果如表4列(1)和列(2)所示,可以看到,法制环境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法制环境的改善有助于促进中国城镇居民消费增长,但却抑制了农村居民的消费。具体而言,法制环境指数每提高1个单位,城镇人均居民消费会增长1.47个百分点,而农村人均居民消费则会减少0.73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法制环境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前中国的城乡消费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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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3. The analysis results of the difference in the impact of the legal environment on the consumption of Chinese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表3. 法制环境对中国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差异分析结果
注:控制省份和年份固定效应;括号内为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下显著(下同)。
考虑到法制环境的部分衡量指标采取了估计数据,可能导致回归结果偏差,因此本文换用原版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分项指数(LAW_P)2来重新进行估计,回归结果如表3列(3)和列(4)所示,法制环境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方向为正,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方向仍然为负,与基准回归的结果一致,故而可以认为本文衡量法制环境的指标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回归结果是可信的。
3.2. 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结论的稳健性,本部分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结果均表明基本结论稳健可靠,并不随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根本性改变。
3.2.1. 变量替换
首先,为缓解内生性问题对回归结果的影响,采取法制环境的三年移动平均值(LAW_MA)作为当年法制环境(LAW)的替代变量进行回归,表4列(1)和列(2)的结果表明,法制环境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方向仍未发生改变。其次,将所有的解释变量以滞后一期的形式放入模型中以缓解反向因果关系,表4列(3)和列(4)的回归结果仍然支持以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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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4. Variable replacement and replacement model specification test results
表4. 变量替换和更换模型设定检验结果
注:列(3)、列(4)中的控制变量均滞后一期。
3.2.2. 更换模型设定
单一方程模型在对各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估计时容易忽视各变量之间的内生性及双向因果关系,可能导致内生变量偏差。因此,本文构建包含法制环境与城乡居民消费的面板联立方程模型来综合考察其中的内在反馈机制,以排除内生变量对回归结果的干扰,模型设计如下:
(2)
(3)
该联立方程模型由两个基本模型组成,其中模型(2)为前文的基准回归模型,模型(3)为法制环境模型,考察城乡居民消费对法制环境的影响。模型(3)中的控制变量包括经济发展水平(LnGDP)、公共安全支出(SAFE,公共安全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和法律中介组织(LnLAWER,每万人律师数)。回归结果如表4列(5)和列(7)所示,依然证实了法制环境对城镇居民消费的正面影响和对农村居民消费的负面影响。
4. 进一步分析
由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制环境对居民消费的作用可能受到收入预算约束或消费水平的较大影响,本部分进一步采用分位数回归方法深入考察法制环境的影响在不同消费水平上的变化特征,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总体来看,不管在低分位数,还是中、高分位数上,法制环境对城镇居民消费都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对农村居民消费则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这进一步验证了前文中法制环境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差异性影响结论。此外,随着条件分布的低分位点向高分位点变化,法制环境对城镇居民消费的促进效应越来越大,对农村居民消费的抑制效应呈现逐步减弱的趋势。该结果再次证明法制环境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差异性影响的确与收入和消费水平密切相关,说明法制环境改善对高水平消费者的消费促进效应更明显,这是因为高消费往往对应着高收入,较小的预算约束使得这些高消费群体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更容易享受到法制环境改善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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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5. Quantile regression test results
表5. 分位数回归检验结果
5. 主要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1998~2016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实证研究了法制环境与中国城乡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得到如下主要结论:法制环境对中国居民消费的影响具有城乡异质性。法制环境有助于增加城镇居民消费,但由于预算约束的影响,法制环境对农村居民消费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的启示如下:虽然我们已经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的统一的法律框架,但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像布罗代尔钟罩一样横亘在城乡之间,农民与城镇居民并没有平等享受法制建设的“消费红利”,法制环境改善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也呈现典型的二元特征。首先,仍需坚定不移地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消费相关的制度体系,持续强化法制建设,将法制环境的改善迅速转化为消费优势。其次,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是发挥法制环境对农村居民的消费促进效应的必要前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优先出台相关政策,增加农村地区的收入水平,解决中国城乡收入不平等扩大的问题,逐渐缩小城乡居民消费差异水平,加速全社会消费增长。最后,在大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的同时,应出台差异化法律保护措施,引导和鼓励降低商品成本的创新活动,开发更多适应农村消费需求的高性价比商品。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司法保护促进我国消费的机制与实证研究”(19BJL02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资助项目(2019CDJSK01XK09)。
NOTES
1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2即2011年报告中1997~2007年的数据和2016年报告中2008~2014年的数据。